资源描述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外宣传及募集行为,树立公司及基金的良好形象,营造公司和基金的良好口碑,为基金募资、运营和投资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宣传推介
第二条 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七条 公司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私募基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完毕,公司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1年。试行期满后由董事会决议延期或修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