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制度的落实,保证我行基金销售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第三条 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由总行
2、财富管理中心牵头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我行基金销售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者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要求基金投资者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基金投资者的确认信息。第四条我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内部审批制度和流程,是由财富中心按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后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至负责人审核,后交至主管行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与此基金公司进行合作。代理的每支基金产品也参照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相同的内部审批制度和流程执行。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及销售网点。各销售网
3、点应当参照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第二章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基金销售适用性应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我行销售网点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二)全面性原则 各销售网点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按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执行。(三)客观性原则 我行根据相关评级机构标准和调查评价流程,客观准确的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对基金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以总行统一设置的基金产品风险类型作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四)及时性原则 我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更新的结果及时上传至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第三章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第七条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我行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前,按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销售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者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依据。第八条我行开展审慎调查首先根据
5、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我行根据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意见,在确保基金管理人资质合格的基础上,主要从基本实力、投资管理、经营管理三个层次,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综合实力进行评价,同时借鉴和参考国内专业评级公司、证券公司的相关评价作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依据。第九条 对基金管理人基本实力的评价。重点考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规模、持有人数量两个方面,并兼顾基金管理数量、管理运作时间、产品线完善程度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十条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的评价。通过对基金公司旗下样本基金产品的总体风险收益情况来综合衡量基金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对投资管理能力的衡
6、量主要选取计算过去半年、过去一年、过去两年三个时间段的基金公司旗下样本基金总体收益能力,包括绝对收益能力、风险调整收益能力、保本收益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一条 对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能力的评价。我行通过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并进行整理加工,分析角度重点包含公司文化、公司治理(组织治理结构、制度建设及执行、内部控制、软硬件系统建设)、队伍建设(高管和投研团队建设及稳定性、薪酬体系)、投研创新、投资者关系五个方面。第十二条 如我行合作的基金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财富中心核实后,将情况说明交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行长审批后可终止与该基金公司合作。第四章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第十三条我行对所销售基金产
7、品的风险评价,主要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选择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之前,我行需对服务方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说明进行审核,并根据服务方评价系统的市场运用情况进行选择。第十四条我行要求服务方对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综合考虑至少包括绝对收益能力、风险调整后收益能力和保本收益能力三个指标,并要求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到基金产品的综合收益能力。第十五条 我行要求对基金产品的绝对收益能力评价必须考虑基金净值增长率,即基金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收益。该指标主要考虑收益,相对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重点关心收益的投资者或追求短期收效的投资者。第十六条 我行要求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调整后收益能力评价必须考虑詹森系数
8、,该指标综合考虑收效与风险,相对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适中,追求中长期相对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第十七条 我行要求对基金产品的保本收益能力评价必须考虑基金下行损失指标(即基金期间周净值增长率序列总体负收益)。该指标考察基金期间的下跌风险,相对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对本金安全要求较高的投资者。第十八条 由于基金评级是采用历史收益数据,是对过去收益能力的评价,并不代表未来,因此,收益能力的稳定性是基金评价的另一重要考虑因素,稳定性越好则未来的参考意义越强。第十九条 基于上述分析及国内基金管理行业的发展现状,我行要求服务方的评价综合考虑基金短期(过去半年)、中期(过去一年)和长期(过去两年)三个时期收益能
9、力,并通过对各期的评价,来体现中长期业绩优势,并以此作为重点评价依据之一,以突出基金收益能力的稳定性和强调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我行要求服务方按指定标准对我行销售的基金产品进行分类。第二十一条 我行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主要依据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外,还辅以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二条 在基金产品分类的基础上,我行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由低至高分为:低风险基金产品、
10、中低风险基金产品、中风险基金产品、中高风险基金产品、高风险基金产品。第二十三条 我行销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在基金销售系统中由总行财富管理中心按评价结果进行如实设置。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要求定期及不定期更新,所有的评价结果都要求作为历史记录保存在我行的基金销售系统。第二十四条 如我行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财富中心核实后,将情况说明交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行长审批后可终止与该基金公司该款产品的代销合作。第二十五条 我行的基金销售人员必须根据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推介,基金销售网点必须定期在网点公告我行销售基金的风险等级、净值变化及我行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
11、评价方法。第五章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将合适的基金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我行必须在基金投资前进行首次基金开户前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风险调查由基金销售系统进行,评价完成后基金销售系统保存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基金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属性,基金销售系统于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时将其风险等级与基金产品的风险等进行自动匹配。第二十七条 为核查基金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我行在进行基金签约交易时必须验证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八条 我行对基金投资者的评价以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进行反映,包括五种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
12、长型、积极型。基金投资者放弃接受调查的,系统自动默认其风险承受能力为低风险,该类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交易时,如投资的基金产品超出低风险水平,均要求投资者再次确认其投资行为。第二十九条 我行主要通过问卷形式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调查,主要通过调查了解到的基金投资者的投资经历、投资期限、财务状况、风险承受心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十条 我行每年通过对客户的投资记录和已有的客户信息对基金投资者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过往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由基金销售系统自动保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随当日传票传至事后监督中心。第六章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的实施第三十一条 根据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13、受能力,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积极型五级;根据产品的风险大小,将基金产品风险从低到高分为低风险基金产品、中低风险基金产品、中风险基金产品、中高风险基金产品、高风险基金产品五级。保守型承受能力客户适合购买低风险产品,稳健型承受能力客户适合购买中低风险产品、平衡型承受能力客户适合购买中风险产品、成长型承受能力客户适合购买中高风险产品、积极型承受能力客户适合购买高风险产品。第三十二条 我行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匹配和实施保障通过基金销售系统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实施。第三十三条 对于基金投资者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我行要求基金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基金产品的同时进行确认,基金销售系统要求基金投资再次输入密码予以确认,并相应记录基金投资者的确认信息,同时生成匹配异常报表。第三十四条 我行基金销售系统具备记录基金投资者投诉信息的功能,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机构及我行客户服务中心必须及时受理基金投资者的投诉,并根据系统记录的基金投资者姓名、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等内容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未尽事宜,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