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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签订工作的操作流程,加强对交易对手方、担保方合同用印及签字的真实性核查,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行业先进经验,特制定本细则。
资产管理业务交易对手方、担保方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文件,采取实地查看、当面签章等方式,确保其合同用印及签字真实。
第三条 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工作应遵循“双人面签、现场见证”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所有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 可免于合同签订现场见证的情形:
(一)与非首次合作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所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将以往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所盖印鉴与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印鉴进行折角比对一致);
(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中已约定以预留印鉴发送的各类操作指令、通知等(要求将预留印鉴与指令、通知所盖印鉴进行折角比对一致);
(三)已办理签字公证或强制执行公证的各类合同文本;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可免于合同签订现场见证的情形。
第二章 见证人员
第六条 对于资产管理总部所属的业务团队、分公司、营业部所承揽的资产管理产品,为了节约和降低公司成本,资产管理总部根据业务归属和就近原则协调安排见证人员办理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工作。
(一)对于资产管理总部所属的业务团队、分公司、营业部所承揽的资产管理业务,交易对手方、担保方在资产管理总部、分公司、营业部辖区内的,由资产管理总部、分公司、营业部承担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工作。资产管理总部、分公司、营业部应委派该业务承办人员作为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工作的主办人,并另派兼职合规人员担任协办人。
(二)对于资产管理总部所属的业务团队、分公司、营业部所承揽的资产管理业务,交易对手方、担保方涉及跨区域且该区域有公司所属分公司、营业部的,资产管理总部所属的业务团队、分公司、营业部可委派该业务承办人员作为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工作的主办人,同时由资产管理总部业务团队、分公司、营业部报资产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根据属地性和就近原则协调安排项目用印方所在地分公司或营业部委派兼职合规人员作为协办见证人员。
(三)对于资产管理总部所属的业务团队、分公司、营业部承揽的资产管理业务,但交易对手方、担保方所在地无公司所属分公司、营业部的,由承揽项目的资产管理总部所属业务团队、分公司、营业部自行派员前往办理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工作。
第三章 面签工作要求
第七条 办理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前,主办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填写合同文本并完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合同文本填写必须内容完整、书写规范。
第八条 见证人员在进行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工作时,应采取留痕操作的方式,在两处地点进行现场拍照,一是在对方经营场所门口进行拍照见证,照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其公司名称和公司LOGO,二是在对方工作人员加盖有效印章时进行拍照。照片中应显示见证人员影像。
第九条 见证人员双人至交易对手方、担保方处面签全部法律性文件,即面见盖章或签字手续。面签前,见证人员必须查验交易对手方、担保方有权签字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核实有权签字人真实身份,并将身份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存档(如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文件在签署日前已提供,可免于查验)。
交易对手方、担保方为法人分支机构的,必须查验法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书上载明的授权对象、授权范围、授权时效等事项。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作为附件存档。
担保方为自然人的,见证人员必须查验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单身证明或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已婚的必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件,查实担保人及其配偶的真实身份,并将上述所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作为附件存档。
第十条 见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有权签字人、经办人员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并用印,需预留印鉴的应现场预留印鉴。担保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则其配偶必须现场签字。
对于有多页的合同文书及相关面签材料,应加盖骑缝章(合同各方的单位公章)。
交易对手方、担保方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见证人员除面见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外,应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已核对与原件一致”及见证人员双人签名。
第十一条 见证人员需请交易对手方、担保方填写《合同签订现场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接待人员或授权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
第十二条 见证人员对于面签过程中所获取的面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现场见证书》、照片、影像资料等应随用印合同文本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一并提交资产管理总部。
第十三条 交易对手方、担保方符合以下标准的,可免予查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存档;《合同签订现场见证书》可仅由接待人员签字,无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可不对盖章现场进行拍照。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以上级别。
(二)大型央企,省级、直辖市级国资委直属国有大型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见证人员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合同签订现场见证工作的,由公司对其进行处罚;因其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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