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结果沟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稽核审计部稽核结果的沟通工作,保证稽核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结果沟通,是指稽核审计部与被稽核单位、公司适当管理层就稽核概况、依据、结论、决定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稽核审计部、稽核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稽核活动。
第二章 稽核结果沟通原则
第四条 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稽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取得被稽核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
第五条 稽核审计部应与被稽核单位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六条 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适当方式。
第七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把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稽核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结果沟通的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稽核概况;
(二)稽核依据;
(三)稽核结论;
(四)稽核决定;
(五)稽核建议。
第九条 稽核审计部与被稽核单位进行稽核结果沟通时,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果持有异议,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应与被稽核单位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十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应与公司适当管理层就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与被稽核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四章 稽核结果沟通时间
第十二条 现场稽核工作结束时,稽核小组应将查证的各类问题归类汇总,在现场稽核结束前就主要问题与被稽核单位交换口头意见。
第十三条 完成稽核工作后,出具稽核报告前,稽核小组通过对整个稽核材料的综合分析、整理,形成稽核征求意见书,稽核人员应向被稽核单位通报稽核情况并征求意见,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稽核审计部进行意见反馈,过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反馈内容至少包括: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时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稽核审计部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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