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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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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确保我行 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业务操作。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章部门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债券回购交易方案、进行债券回购交易报价和成交回馈。 第四条 金融市场部负责债券交易下单的前台交易员必须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举办的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同业中心所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前台交易员资格后,方可办理交易业务。前台交易员对其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后台结算人员必须参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和领取托管结算业务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结算业务。结算员对其结算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章回购交易决策与授权 第六条 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回购业务实行限额管理,债券回购融入、融出资金余额最高不得超出同业中心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为本行设定的回购限额,同时不得超过本行授权操作的资金额度。 第七条 单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金额超过拾亿元需报董事长审批;拾亿元(含)以下需报行长审批。 第八条 单笔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金额超过拾亿元需报董事长审批;拾亿元(含)以下需报行长审批。 第九条 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为 365 天; 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 1 天,最长为 91 天。 第十条回购交易的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 第十一条 本行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手方限于已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并在中央结 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合格机构;进行债券买断式 回购交易的对手方限于已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合格机 构。 第四章回购交易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回购交易的操作流程见下图: 第十三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金融市场部业务人员通过询价方式进行,与对手方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 利率或价格、账户、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邮、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所有与债券回购交易业务有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电报、电邮、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均应当按照本行有关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的债券簿记系统办理登记,债券 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买断式回购合同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合同一经签订,金融市场部在执行过程中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以转帐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计划财务部应严格审核交易单证的有效性、合法性,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对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应急业务密押与印鉴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业务密押编制公式和债券自营业务印鉴卡。 (一)密押公式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有关格式统一编制。所用密押 公式应填写《应急业务密押公式备案卡》(一式两份),一份报中央结 算公司市场部备案,一份自留。 (二)债券自营业务印鉴卡(一式四份)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定填写,一份自留,其余三份交中央结算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债券结算采取应急方式时,应急指令书应加盖在中央结算公司的预留印鉴,并采取密押传真方式发送。 第二十条 债券交易采取应急方式时,应急交易申请书应加盖预留印鉴,通过传真方式发送。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金融市场部应严格按照本行规定和授权履行债券回购交易审批程序,不得越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金融市场部经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对合同文本、是否超过授权金额等内容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金融市场部交易员在进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的前台报价操作时,应严格审核审批手续的有效、合法性,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向金融市场部经理反馈成交状况。 第二十四条 进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的后台系统操作时,应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和交易单证的有效、合法性,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将后台结算情况回馈金融市场部经理。 第二十五条 如有成交和交割异常情况,金融市场部应及时报告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差错处理与应急方案: (一)前台交易员因成交要素输入错误导致交易差错且生成成交单 时,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同时,交易员根据交易差错的性质及时与交易对手协商解决办法,采取向同业中心申请修改成交要素或撤销交易等补救措施。 (二)后台结算人员因操作错误导致结算差错时,应及时向金融市 场部经理汇报,结算人员应及时与交易对手、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协商解决办法。 (三)前台交易系统或后台结算系统出现异常造成交易或结算中断 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按照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关于应急业务的操作细则,正确使用前台、后台办理应急业务交易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稽核检查部负责对金融市场部和计划财务部、资金清算中心的内控环境、制度执行以及经营成果实行监督检查。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方式,稽核检查部同时负责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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