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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岗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
第三条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管理架构实行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小组三级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四条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流程如下:
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投资总规模及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固定收益投资业务运作;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资产配置计划、持仓组合,久期;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小组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自主确定投资组合方案并实施。
第五条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流程示意图见下:
第三章 投资决策体系
第六条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小组构成。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
1、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合规总监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主要权责参照《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小组
1、人员组成
固定收益部门设立部门总经理领导下的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成员由部门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
(1)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定的投资权限内,形成报送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资产配置方案;
(2)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自主确定投资组合方案并实施;
(3)对超过部门投资权限的投资方案,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确定各岗位在固定收益总部核定的框架内自主决策的权
限;
(5)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负责投资组合方案的具体实施,决策小组组长对投资组合方案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同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召开投资决策小组会议,对正在执行的投资组合方案进行重新审议或修正。
第四章 投资执行体系
第九条 资产配置的层次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核资产配置计划;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小组拟定部门投资的资产配置计划、持仓组合,久期,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
根据投资目标,在资产配置计划的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面、企业及债券的研究,建立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第五章 投资权限管理
第十一条 作为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批准的自营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内组织实施公司的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固定收益投资总部负责自营规模内的日常投资事务,协调固定收益投资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小组的组合投资权限:
1、买入一只债券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30%;
2、买入一只债券投资总额在10000万到20000万元的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0000万元以上且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20%的要经过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3、单日买卖规模总额不超过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规模的20%,超过20%时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其他限制;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小组在非常时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固定收益市场急速下跌等情况时可以全面平仓,控制风险,但事后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说明。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固定收益自营业务绩效考评按照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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