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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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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xx市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信贷业务责任人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有关信贷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可视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者部分信贷业务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员、审批人员。 第二章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尽职要求 第四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应按照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收集相应的信息资料,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资金用途合规,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辅调查人对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在调查期间的尽职要求负次要责任。 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收集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征信信息、财务及银行流水等基本信息及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非财务信息,收集的信息资料需符合对应产品信贷操作流程的要求; 2.初步审查借款主体、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同时对借款人的品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作出合理评估; 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 5.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6.严格落实贷审会或审批人意见,以此作为贷款放款上账的前置条件执行; 7.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或主要控制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了解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8.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9.定期、不定期地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10. 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辅调查人应协助主调查人落实以上尽职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细则(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结论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信贷资料审查:在借款人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前提下对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通过对《信贷调查报告》结构和内容、信贷经营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及银行内部运作资料的审查,确认信贷资料是否完整、有效,调查报告结构是否规范及内容是否完整,并对该项贷款是否符合本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流程规定、有无逆程序操作风险等作出评价; 2.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通过对借款人公司章程、经营证照等材料的审查,分析借款人主体及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借款申请事项是否经过有权机构授权,结合相关法律及xx市商业银行相关文件对借款人条件的规定,判定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主体资格; 3.资信情况审查:通过对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担保人征信情况的审查,分析其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为本行多头贷款等因素,判定借款人资信状况; 4.贷款用途审查:通过对借款用途材料的审查,结合相关法律、产业政策及我行信贷投向规定,判定贷款具体用途是否合规合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投向规定; 5. 还款能力审查:通过对借款人特定风险及贷款项目风险的审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6. 担保情况审查:通过对担保方式、保证人基本情况、保证人财务实力及抵(质)押物类别、权属状况、评估价值、变现能力等进行审查,判定担保是否能有效的缓解信贷风险; 7.根据对信贷业务资料,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的具体审查情况,出具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报告,充分提示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及建议。 第六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责任界定 第七条 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1.主调查人(客户经理)及其责任界定 (1)主调查人(客户经理)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主调查人(客户经理)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2.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主调查人(客户经理)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其责任界定: 对主调查人(客户经理)、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以下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主调查人(客户经理)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三违”贷款除外)。 对主调查人(客户经理)、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以下情况的,由主调查人(客户经理)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主调查人(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在移交贷款时未以书面方式在移交手续中提示风险、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移交后继办人积极管理和处理仍不能避免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3.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严格按照《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对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勤勉尽职地进行了风险审查,出具了明确的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报告,充分揭示了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控措施及明确是否投放的建议,充分履行了岗位职责的应免除责任,反之,因审查不尽职导致审批人决策失误、形成风险损失的,则按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主调查人(客户经理)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免责条件 第八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1.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2.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失踪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3.除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风险外,因借款人经营不善或行业环境造成风险,但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已明确提出风险预警信号和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应部分免责; 4.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但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已明确提出风险预警信号和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应视尽职情况部分免责或免责。 5.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但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已明确提出风险预警信号和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应视尽职情况部分免责或免责。 6.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7.贷后管理责任人按照我行制度要求履行贷后管理义务的; 8.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9.其他经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1.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2.未落实面谈面签要求等原因,发生借名、冒名,在债权实现时存在较大风险的贷款; 3.未按规定完善担保手续的贷款; 4.超过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以授信发生时间点的市场公允价值为依据); 5.应按我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纳入统一授信但未纳入的(含实际控制人); 6.未严格落实贷审会或审批人意见的; 7.因个人道德问题形成较大风险的贷款; 8.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十条 本行的贷审委成员负责对各信贷业务经营单位送审项目尽职评估授信风险,充分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贷审委负责对各委员意见形成集体决议,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批准授信业务提供参考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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