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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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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电子设备管理,促进电子设备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电子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设备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小型机、服务器、打印机等);网络通讯设备(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防火墙设备、光纤交换机等);存储设备(磁盘列阵、磁带库等);UPS 电源;机房专用电子设备(机房专用防雷设施等);及比照电子设备进行管理的其他机器设备,如数字监控设备、机房专用精密空调等。 第四条 各级行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审委)负责审议所辖机构电子设备的购置、租赁等事项。 电子设备管理工作主要由本级行财务会计、信息技术、保卫、行政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别承担。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电子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资金计划安排、集中采购等工作;负责对信息技术、保卫、总务部门制定的电子设备年度需求计划和预算、电子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预算、电子设备工程项目及数字监控设备的需求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年度投资及购置计划(含工程项目),对有关计划和项目实施履行监督职责;负责按有关制度对电子设备进行账务核算和计提折旧。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出辖内机构电子设备需求计划及预算,设备更新计划及预算,设备配置及技术标准,设备验收、维修、保修、更新、报废的技术鉴定等相关事宜;根据批准的计划,负责设备的统一分配,建立并汇总全系统电子设备统计台账;负责相关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保卫部门负责提出数字监控设备的需求计划及预算,配置技术标准,维修、保修、更新、报废的技术鉴定等事宜;负责建立并汇总全系统数字监控设备及相关设备的统计台账;负责数字监控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总行和省级分行的总务部门负责总行、省级本级电子设备的日常管理、零星采购和实物盘点,并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簿,负责定期向信息技术部门和保卫部门分别报送电子设备和数字监控设备统计台账。 第二章 指标控制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xx各级行电子设备购置实行指标控制、计划管理。 指标控制是指电子设备的购置应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可用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计划管理是指总行相关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电子设备需求计划及预算,财务会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需求计划及预算等汇总整理后,根据当年可用电子设备购置指标提出年度投资及购置计划,报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后下达。年度中间因业务急需和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购置的,按照财务管理权限对计划进行调整。未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及购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六条 计划编制。各省级分行的信息部门和保卫部门会同总务部门编制辖内年度需求计划及预算、设备更新计划及预算、电子设备工程项目计划等,经同级财审委审议后,分别报送总行对口管理部门。总行信息部门、保卫部门汇总各省级分行及总行本级相关计划及预算后,分别审查、编制年度需求计划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根据信息、保卫部门编制的需求计划,编制有关投资及购置计划。 第七条 总行负责全系统电子设备购置指标的分配安排和使用。省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安排使用总行分配下达的电子设备购置指标。 总行根据全系统电子化建设规划,将电子设备购置指标分为总行集中采购部分和分配下达部分。 对技术要求较高、资金额度较大和系统统一配置的电子设备由总行统一集中采购,其他电子设备由相关部门提出技术标准,按规定采购。 总行按照《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负责核定由总行实行集中采购的电子设备购置指标金额等。 第八条 各级行电子设备的分配要保障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 电子设备取得 第九条 电子设备的购置。由信息技术部门和保卫部门提供电子设备购置标准后,按集中采购办法或项目管理要求购置。电子设备的验收分别由信息技术部门或保卫部门牵头,财会部门和总务部门参加,共同进行验收。 电子设备的配备要优先保证各级行营业部门的需要,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所淘汰的设备,应认真查明原因,经信息技术部门及保卫部门鉴定,可以调剂到其他部门使用。第十条 电子设备的受赠。接受捐赠电子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确保我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由受赠单位逐级报总行审批,待收到上级行批复后方可与捐赠方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捐赠协议,并将受赠电子设备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一条 电子设备的盘盈。盘盈电子设备时,应查明原因并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待收到上级行批复后方可将电子设备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二条 其他。以系统内调拨等方式取得电子设备,应及时纳入账内核算并按规定管理。系统内调拨电子设备要经主管行审批。 第四章 电子设备的处置 第十三条 电子设备的处置包括报废、转让、置换、捐赠、盘亏等,电子设备处置由信息技术、保卫等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照《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审批,由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属于总行或者上级行集中采购下发的电子设备,进行处置时应报原采购行信息技术、保卫等部门审批。 各级行转让电子设备按照《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置办法执行,对集中处置的电子设备要通过竞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置。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设备使用应建立使用责任人制度,使用人有责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出现问题应及时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部门)沟通。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的电子设备在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属于本级行集中采购的设备,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与产品售出单位联系解决,如为上级行集中采购设备,设备使用单位可按上级行规定途径与产品售出单位联系解决,或者报请上级行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向有关产品售出单位联系,落实解决办法。 集中采购电子设备在使用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使用行应及时上报总行或上级行采购部门,由总行或上级行采购部门及时向有关产品售出单位联系落实解决。 第十六条 台账管理。各级行信息技术和保卫等部门负责建立电子设备管理台账,记录和反映辖内机构电子设备购置、处置、结存和使用状况等管理信息。 各级行电子设备购置、处置、结存和使用状况等管理信息每半年向上级行对口技术部门上报一次,核对一致。 第十七条 电子设备的盘点与分析。按期(半年)进行盘点与分析,做到账实相符,提出使用意见和管理建议。 第十八条 各级行对各项电子设备取得、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资料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省级分行可按本办法制定电子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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