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 年 月 日签订:甲 方: 乙 方:鉴于:甲乙双方拟就开展【 】项目进行合作。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该项目的所有信息签署以下保密协议:本协议中,甲、乙方也可单独被称为“一方”或合并称为“双方”。接收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一方,称“接收方”;披露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一方,称“披露方”。第一条:定义1. 保密信息:是指:(1)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双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独占性资料、财务报告、客户名录、市场竞争位置及其它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2) 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具体包括,
2、将由甲方提供的公司组织架构及人事管理信息;产品性能、市场与销售信息;专有技术、专利及技术管理信息;财务资料信息;生产管理信息;产品供应链信息;法律事务信息等。(3) 其它因谈判、签署或履行甲方和乙方及其它各方之间有关保密信息的协议约定而被接收方获得的有关合作协议或有关合同的条款或事项的一切信息。2. 第三者:指除甲、乙双方以外的其它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机构或其它任何组织或经济实体。3. 保密信息载体:指所有载有、显示、披露保密信息的文件、表格、磁盘、电子文件及其它数据、物品。第二条:鉴于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披露方,接收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
3、、再许可使用权或其它权利。接收方对上述保密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仅限于与本项目相关的范围内,且该等使用必须是为完成本项目所安排的工作。第三条:在完成本项目及有关合同的过程中,接收方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它目的擅自使用上述保密信息,或公布、披露给任何第三者,或许可任何第三者使用上述保密信息,无论直接或间接。如根据需要,接收方的董事、官员、雇员、专业咨询人员及其他代理人可获得该保密信息,但接收方承诺应事先告知该等人员该信息为保密信息。第四条:在本协议期满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披露方可以要求接收方将其掌握的上述保密信息载体归还披露方,但接收方若因法律法规的要求而须保存保密
4、信息,不受此限制。且接收方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和保密信息载体。披露方认为必要时,所有由接收方准备的分析、文件、研究报告及其他材料如包含有保密信息也需被销毁。第五条:若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项规定,披露方有权要求接收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可合理预见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披露方还有权终止提供保密信息。第六条:如果接收方能够表明存在下列事项,则其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只限于下列事项的范围内):(1) 该等披露是根据有管辖权的法律或政府、司法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所作;(2) 在披露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前,接收方已合法拥有该等保密信息(应有书面记录),且该等保密信息可不时从接收方处取得;(3) 保密信息已进入公众领域,且这不是接收方违约的结果。第七条:本协议取代了双方此前就本协议有关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所达成的一切性质的草案、协议、承诺、声明、保证或安排。未经本协议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条款不得变更。第八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将争端提交此等法院。第九条:本协定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