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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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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发布与管理权限,规范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发布的程序,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依法治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三级管理体制,分别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促进公司行政管理、经营管理、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等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公司的规章制度分为行政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办法、通知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公司章程以及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除外。 第六条 未经本办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发布、修改或解释的规章制度无效。有关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促进企业文化的建设。 合规部负责审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经合规部审查会签后,规章制度方能发布实施。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九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对公司各项工作做出规定,遵循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原则,更好地为公司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十条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依照有关劳动法规,履行民主程序。 公司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合规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一般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公司合规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协助总经理办公会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五)检查、监督及评价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为确保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一致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每年组织对已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审批权。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或者由职能部门起草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以公司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除特别说明外,适用于全公司。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只能由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或者审批通过、并以公司名义发布有关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 (二)分支机构、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三)绩效考核与相应的奖惩制度; (四)人员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相关制度; (五)人事制度; (六)争议解决制度; (七)其他只能由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或者审批通过规章制度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尚未由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或者审批通过规章制度的,总经理办公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发布暂行制度或暂行规定。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部门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部门。 授权事项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及时制定或审批通过规章制度,相应事项的授权即时终止。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则或措施等规章制度,并发布实施。 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对应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分支机构内部。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起草的规章制度需要废止现行规章制度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中写明。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发布 第一节 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或审议规章制度,经全体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以公司名义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主办部门根据领导指示和业务要求拟定规章制度草案。 拟定草案时,主办部门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程、标准以及国内外有关资料,结合行业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现状,对其起草项目做出明确、合理、完善的规定。 拟定草案时,主办部门应当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拟定草案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由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出面协调;如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由,报公司领导裁定。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拟稿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由总裁办交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公司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合规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 (二)与当前工作中心及其他有关文件有无矛盾、脱节,与已发布的文件有无矛盾和重复;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措施是否可行; (四)涉及公司其他部门或外单位的问题是否已与其协商、会签。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有无加以说明; (五)是否存在合规风险或隐患。 合规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制度进行公示或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根据职责对规章制度草案的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通过后,由总经理或经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文件一经签发,即不可改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经公司领导签发后生效,由总裁办编号、盖章和公布。原件由总裁办统一保存。总裁办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和发布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节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 第二节 职能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职责分工以及工作需要、或者为执行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能部门起草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起草的各种规章制度,应当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及相关部门领导会签,并经由合规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以部门名义发布实施。 第三节 分支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或者为执行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在不同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或者职能部门针对分支机构事务或业务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或具体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公司或职能部门尚未制定发布规章制度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先制定规章制度。 在公司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生效后,分支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中与之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规章制度的具体内部程序,除本办法有规定的外,由分支机构规定,但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原则精神。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起草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起草的规章制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以分支机构名义发布实施,同时应将该规章制度报分支机构所属职能部门总部和合规部备案。如分支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涉嫌违规的,由合规部责令分支机构改正。 需由公司审批的重要制度,由分支机构所属职能部门总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总裁办登记,需会签或相关领导审批的,由总裁办根据文件流程办理完毕后,返回分支机构所属职能部门总部。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适用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起草或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效力高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之间、与分支机构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但职能部门针对分支机构事务或业务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或具体规定,效力高于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不同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裁决。 第三十九条 职能部门根据授权制定发布的暂行制度或暂行规定与公司发布的规章制度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裁决。 第四十条 同一主体批准的规章制度,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第四十二条 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批准主体裁决。 第四十三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效力层级低的规章制度违反效力层级高的规章制度的; (三)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制度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正当程序的。 第四十四条 改变或者撤销规章制度的权限是: (一)总经理办公会有权撤销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 (二)分支机构所属职能部门总部有权改变或撤销分支机构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 (三)总经理办公会有权撤销被授权职能部门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四十五条 职能部门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总裁办和合规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制定发布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分支机构内部办公室、所属职能部门总部和合规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和备份,供员工查阅和使用,并应当组织员工学习,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未经总经理同意,原文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带出公司或向其它公司透露。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规章制度文件的管理由行政管理制度中的安全保密条款进行规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公开发布的部分规章制度经批准可在公司内部网上公布,仅供内部查阅和使用。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与评估 第五十条 合规部负责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合规部可以要求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合规部。合规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的专项核查,并向公司相关领导提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自查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或执行不当的有关部门,或者监督检查贯彻不力的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公告,相关部门应作出整改计划并执行。 公司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部门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合规部负责组织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做出评价,拟定评估报告,作为规章制度修改和废止的依据。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解释权归属。 第五十五条 规章制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有关解释权主体进行解释: (一) 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 规章制度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可以以单位名义向解释权主体提出解释的建议。 第五十七条 解释权主体负责拟定解释草案,明确解释的原则、解释的原因及具体解释内容等,并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发布实施。 第五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规定的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因公司业务范围、人员等发生变化,需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的; (五)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但规定不一致的; (六)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制度规定,并发布实施的。 第六十一条 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适用本办法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内部程序。 修改规章制度时修改主体应当同时起草《修改说明》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明确修改的目的、主要内容等,修改前后的条文内容差异。 《修改说明》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应当与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同时发布,三者具有同等效力。 废止规章制度时,应当起草《废止说明》,说明废止的具体原因。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员工,如果认为规章制度与效力层级高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公司合规部提出书面建议,合规部依照职权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 合规部经研究认为确实存在抵触情况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或者牵头召开联合审查会议,主办部门应当到会说明情况。 联合会议应当作出是否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撤销的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安排主办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修改草案,该修改草案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后发布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规章制度失效、修改、废止或被替代后,应当重新进行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第六十七条 公司总裁办留存的规章制度签署原件或报备文件为标准文本。 以电子或其它方式公布的规章制度如果与标准文本有出入,以标准文本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进行解释并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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