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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内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价值,明确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固定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加强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财务部、综合部、使用单位三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企业领导人对管好用好企业所有固定资产负有主要责任。企业领导人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领导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企业领导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二)每年年终前,企业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通过清查盘点对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损失,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三)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实物逐物粘贴卡片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微机处理化,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集团内各公司应将金额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量
第八条 集团内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两大类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以下八大类:
(一)水工建筑物
(二)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机器设备;
(四)工具及议器;
(五)电子设备;
(六)运输设备;
(七)办公家具;
(八)其他(除1-7以外其他符合生产用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初始及后续计量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分工和权限,依照规定的处理程序,及时办理上报、审批和财务处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将固定资产变卖、调拨、废弃和无偿使(占)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
1、自行建造和购入;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和融资租入;
3、其他单位无偿拨入;
4、接受捐赠;
5、盘盈;
6、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而增值;
7、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增;
8、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增加。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
1、经批准报废、毁损或非常损失;
2、投资转出;
3、经批准无偿调出和出售;
4、盘亏;
5、捐赠转出;
6、按国家规定资产评估(重估)价值调减;
7、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交易减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实行预算管理,由各使用公司及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公司董事会批准,资产管理部门列入预算,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购置或施工。购建资金支付按货币资金支付流程办理。
对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均应由使用或购建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报账手续,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根据工程决算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有关验收资料,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填制固定资产出入库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登记固定资产清册和建立正式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各执一份),并对固定资产实物逐物粘帖“固定资产卡片”。
新建房屋及建筑物一律按建筑平方米建卡,同时必须附有详细图纸、土地使用权证及产权所有证等资料复印件;各种机械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保修证等应由技术档案人员保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报废条件,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分别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由综合部进行清理并会同财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清理报告”,财务部门根据批复和清理报告进行财务处理,综合部和使用部门据此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和清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按规定入账,不得隐匿不报或挪作它用,违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以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由于有关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全部或部分赔偿。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责任人赔款、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集团内各公司要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每年至少一次,如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告单”,经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正式上报集团公司经理和董事会审查批准,根据批准的相关决议和文件财务部办理账务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增减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资产不同种类,一般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特殊情况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等其他折旧法。折旧年限如下:
投资集团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
1.水工建筑物
45-55年
2.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35-45年
3.机器设备;
10-15年
4.工具及议器;
5-10年
5.电子设备;
3—5年
6. 运输设备
4—10年
7、办公家具;
5年
8、其他
根据预计使用年限确定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按一、二分类确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按月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年限法:
年折旧率=×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5%确定。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各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出现减值迹象,应对其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处理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修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修理主要是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而进行的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修理由综合部负责组织。综合部应根据本单位各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制定修理间隔期、修理质量标准、费用定额等,提出年度修理计划,以及修理费用预算,经财务部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各使用部门也应对其所用各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需修理及时报综合部批准。
第七章 固定资产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状及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使用、保管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各个固定资产的详细项目,固定资产卡片应按规定格式建卡。各种设备以每一台部、组、架、套等为单位登记建卡;房屋及建筑物以每一幢、每座的单位登记建卡。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记录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进行总额和分类核算,并定期打印固定资产明细表与综合部及使用部门核对。
(二)综合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时登记固定资产清册和制作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对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管理。
(三)使用部门根据综合部提供的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四)为便于管理、核对和查找固定资产,综合部应组织使用部门将固定资产卡片粘贴在固定资产醒目处。
(五)固定资产的登记记录,财务部、综合部、使用部门必须经常核对,每年至少一次,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卡实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综合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每年年度终了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平时可根据需要,组织局部的或者分部门轮流清查或抽查。
第二十八条 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即将固定资产卡片同实物进行核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填写盘存记录。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结束以后,应根据盘点的记录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告单作为固定资产清查帐务处理依据。
第九章 内部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和考核制度。对于重大的资产处置,必须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应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完好。
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损毁、盘亏的,根据情节轻重,责成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或有关责任人赔偿固定资产净值10%—100%数额;情节较重的,还应给予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相应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与保险公司签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因自然灾害、火灾、盗窃、交通事故、碰撞等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及时按照有关协议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
已经按规定程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原资产使用部门单独登记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损毁、丢弃,出售产生的变价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缴财务部门入帐,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部门负责人相应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本部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与监督,对于固定资产管理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程度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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