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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核心制度.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2869143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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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正当权益,保障医疗安全,降低医疗纠纷,便于相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吸收教训,特制订本制度。一、 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医院每一季度首月召开一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认定上一季度各案医疗纠纷性质和程度,最终认定其性质和程度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员票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组员应回避),以简单多数票为准,相同票数按轻处罚(经过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或司法判定有认定性质、程度案件不参与投票,以该认定为准)。(一) 医疗纠纷性质认定医疗纠纷性质认定按情节及后果分为能够避免、存在缺点和不可避免三类。1.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能够避免医疗纠纷医学

2、会判定属于医疗事故(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判定属于有过失且医院负担责任)。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护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院规章制度等。2.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点医疗纠纷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缺点或其它缺点,但够不上“能够避免”医疗纠纷。医学会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分析意见中有提出医方存在不足或缺点。存在医疗缺点,但该缺点和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3.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和侵权责任法要求三种免责情形,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是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

3、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方法造成不良后果;b.在医疗活动中因为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c.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估计或不能防范不良后果;d.无过失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e.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侵权责任法要求三种免责情形是a.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c.限于当初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因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方法,但终因难以防范原所以造成医疗意外。(二) 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科室认定1.直接实施者本人过

4、失造成患者损害发生为直接责任人,负关键责任;但若为实施上级医师(护师)医嘱、指示,视情节负担责任;过失行为中,岗位职务(或职称)最高者为关键责任人。 2.关键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科室为关键责任科室,次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科室为次要责任科室。3.责任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发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区分医疗过失和护理过失,负担对应责任。(三)医疗纠纷责任程度认定1.责任认定权限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室质控小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县医疗纠纷调委会、医学会、医疗司法判定、法院判决。2.医疗纠纷经院外权威机构判定,依据该判定机构意见确定责任程度。3.医疗纠纷未经院外权威机构判定,由医院医疗质量管

5、理委员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作用来判定医疗纠纷责任程度。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100%):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关键责任(75%):指损害后果关键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它原因起次要作用。对等责任(50%):指医疗过失行为和其它原因造成损害后果作用大致对等。次要责任(30%):指损害后果关键由其它原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15%):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它原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二、 医疗纠纷责任处罚(一) 行政处罚种类1. 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2. 年度考评3. 延迟晋升4. 降低职称聘用5. 调离工作岗位6. 撤销行政职务7. 暂停6

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8. 吊销执业证书上述7-8项行政处罚方法须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二) 医疗纠纷责任处罚1. 存在缺点医疗纠纷关键责任人应负担医院赔偿费用5%责任程度(%),最高负担5千元;责任科室应负担医院赔偿费用10%责任程度(%),最高负担1万元。关键责任人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2. 能够避免医疗纠纷关键责任人应负担医院赔偿费用10%责任程度(%),最高负担1万元;责任科室应负担医院赔偿费用15%责任程度(%),最高负担1.5万元。关键责任人当年年度考评为基础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延迟晋升1年。3. 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为三、四级医疗事故关键责任人应负担医院赔偿费用15

7、%责任程度(%),最高负担1.5万元;责任科室应负担医院赔偿费用20%责任程度(%),最高负担2万元。关键责任人当年年度考评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延迟晋升2年。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4. 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关键责任人应负担医院赔偿费用15%责任程度(%),最高负担2万元;责任科室应负担医院赔偿费用20%责任程度(%),最高负担2.5万元。 关键责任人当年年度考评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降低职称聘用1年,降低行政职务。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5. 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关键责任人应负担医院赔偿费用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5万元;责任科室应负担医院赔偿

8、费用25%责任程度(%),最高负担3万元。 关键责任人当年年度考评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降低职称聘用2年,撤销行政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6.若出现次要责任人或次要责任科室,其处罚分别为关键责任人或关键责任科室负担赔偿费用30%。7.对科室责任人处罚 :医院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5万元以下(含5万)、5万元以上(不含5万)10万元以下(含10万)、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分别扣发科主任或护士长1个月、2个月、3个月职务津贴(科副主任或副护士长应为其负担30%),若医疗和护理全部有过失,二者均处罚。三、责任人、责任科室申诉权1.对经由科室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分析确定意见不服,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有权向医院要求提起医疗事故判定。但经医院复议,认为结论成立,提起医疗事故判定会造成医疗事故处理复杂化,医院有权决定不再提起医疗事故判定。2.对市级医学会判定为医疗事故不服,责任人及责任科室能够向医院要求提起上一级判定。但经医院复议,认为判定结论成立,提起上一级判定会造成医疗事故处理复杂化,医院有权决定不再提起上一级医疗事故判定。3.责任人、责任科室在行使申诉权时,若造成不良影响扩大、矛盾激化、后果加重从严处罚。4、在此之前医院发文和本要求相抵触,以本要求为准。5、本要求自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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