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核心制度.docx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534403 上传时间:2024-05-3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6.89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核心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核心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降低医疗纠纷、事故发生,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 各科应深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订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主动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受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责任人及当事人应主动做好患者及家眷解释工作,并妥善保留病历,搜集和保留相关实物及证据等,尽可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立即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 医务科接到汇报后,应按相关要求立即封存相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立即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汇报,向家眷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或严重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依据医务科汇报,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进行讨论和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经过法律路径处理,由医务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 医疗纠纷判定 第八条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负担我院医疗纠纷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担日常工作,其程序以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医疗纠纷必需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立即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关键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包含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责任及吸收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搜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相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患双方及相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判定教授进行医院内医疗纠纷判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用市或省医学会判定教授参与判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相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判定工作。 第九条 组织院内医疗纠纷判定目标: ⑴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存在缺点、应吸收教训提出意见。 ⑵ 医院有没有过失及医院是否应该负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⑶ 纠纷性质判定,初步判定是否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 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负担责任大小,关键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四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十条 对部分小纠纷,激励当事科室和家眷经过协商给予处理,不影响日常考评和年底核实,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需向医务科汇报,事后必需在医务科立案,在医务科指导下和家眷签署相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需符合相关法律要求,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关键责任人认定:科主任或责任人对科室医疗安全负总责;通常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关键责任人(上级医师负连带责任);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诊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纠纷主管医生为关键责任人;下级医师立即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纠纷上级医师为关键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关键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纠纷,带教老师为关键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关键原因属于护理方面,追究护士、护士长对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 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判定,和经过法律路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处理,科室和责任人必需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处理纠纷,不参与医疗事故判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有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从严处理。 第五章       医疗纠纷性质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能够避免医疗纠纷: 一、市级以上医学会判定为属医疗事故。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但经行政部门、医院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事故。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实施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 四、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发,并造成严重后果,经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认为属能够避免医疗纠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点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点、医德医风缺点或其它缺点,但够不上“能够避免”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点,但该缺点和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不可避免医疗纠纷: 一、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方法造成不良后果,后经医院医疗事故判定小组判定,诊疗方法适当而患者死亡。 二、医院或科室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同意,在充足准备前提下并推行了通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相关要求,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医患纠纷。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因为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方法,但终因难以防范原所以造成医疗意外。 第六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医疗纠纷、事故发生赔偿结果,依据不一样发生原因和后果,责任人应负担对应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原因和责任原因划分,责任人应负担行政责任以下: 一、因为技术原因引发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标准,同时认定为属能够避免或存在缺点医疗纠纷,依据纠纷、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扣发骨干补助1-3个月等。 二、因为责任原因引发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标准,除以上处理外,依据纠纷、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十二个月;停止处方权六个月-1年;低聘一级;停止执业1年;转岗或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解聘等。 第十九条 由责任原因引发医疗纠纷或事故(含能够避免医疗纠纷),责任人员应负担医院赔偿(赔偿)费用额采取分段累加措施,计算百分比以下: A段、0—3万元(含3万元),责任人负担20%→10% B段、3,0001元—5万元(含5万元),责任人负担15%→5% C段、5,0001元—10万元(含10万元),责任人负担10%→4% D段、10,0001元—15万元(含15万元),责任人负担5%→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负担3%→2% 一、赔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责任人负担医院赔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赔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含5万元):责任人负担医院赔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赔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含10万元):责任人负担医院赔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赔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含15万元):责任人负担医院赔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赔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负担医院赔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关键责任人或关键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负担百分比大小依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二十条 科室应负担赔偿责任(不管何种原因),根据第十九条医院赔偿(赔偿)费用额分段累加措施进行计算,从科室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人员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医疗纠纷,且均为关键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国执业医师法》要求,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负担。  第七章 管理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赔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医疗纠纷,属责任或管理原因,科室关键责任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四条 医院发生赔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责任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五条 医院发生赔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含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责任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原因,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发)扣除对应岗位津贴1个月。 第二十六条 医院发生赔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含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责任人扣除对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发)扣除对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八章 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围 第二十七条 经医院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认定为属于不可避免医疗纠纷(见第十六条),则免于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医疗纠纷(不含事故),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判定属技术原因并存在缺点医疗纠纷,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在个人负担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20%。 第二十九条 经市级以上医学会判定为医疗事故,同时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认定为属技术原因,可在个人负担经济赔偿款中下浮20%→40%。 第九章 医疗纠纷、事故立案登记 第三十条 医务科对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立案并永久保留。内容包含: 一、当事人员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调查汇报; 三、医疗教授判定组判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六、记入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为培训、进修、职称晋升等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发生纠纷后未按要求立即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赔偿或减免医药费用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关键责任人,扣科主任2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小组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处理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三十三条 既往相关制度和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未包含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建立医疗安全奖励基金,基金起源渠道:1、逐月按医疗收入1‰提取;2、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款。对年度未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或发生医疗纠纷,但科室处理妥善,未造成经济赔偿或赔偿总额小于1万元,医院年底给医疗安全奖励。奖励分配金额以下: 一、手术科室:4000元,以35张床位和第三名手术量为基数之均值,手术麻醉科按第三名计。 二、非手术临床科室:3000元,以40张床位和第二名业务收入为基数之均值。 三、奖励元科室:急诊科、检验科、B超室、影像科。 四、其它科室:1000元,理疗科、口腔科、心电图、药剂科(皮肤科、中医科按500元计)。(总预算为6.0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医务科。 01月01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