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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信息中心实物资产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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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信息中心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卓资县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实物资产管理,维护实物资产安全和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依据《 》、《 》等,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实物资产包含固定资产、易耗品、库存物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信息中心全部、使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来物质形态资产。单价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信息中心内全部、使用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或耐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下,并在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来物质形态资产。 库存物资是指信息中心内除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外其它实物资产,包含零星办公用具等   第三条 实物资产管理关键任务是:建立和建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实物资产核实;保管、使用、配置实物资产,提升实物资产使用效益;实施实物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实物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信息中心固定资产实施人工管理。低值易耗品和库存物资统一实施专员登记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物资产按性质不一样实施分类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标准。办公室、信息中心是管理职能部门,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除计算机设备以外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   库存物资标准上实施“统一采购、集中保管、按需领用”管理模式。   第六条 信息中心关键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信息中心资产组织管理和监督检验。   (三)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等实物资产实施进行核实。   (四)对在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使用记录表。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审批。 (六)年底前对实物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毁损、报废立即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七)编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建预算。 第三章 实物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实物资产包含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三大类。   固定资产分为通常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下设子目和细目。具体按摄影关文件要求设置。   低值易耗品分为电器类、办公家俱类、其它类。依据实际物品下设子目和细目。   库存物资包含办公用具、等其它物资。依据实际物品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条 实物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购置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实物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按原有帐面值和改扩建发生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收捐赠,无偿使用实物资产,根据同类实物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五)盘盈实物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章 实物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区局应依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需要,在财力可能情况下,根据科学、合理、节省、有效标准增加实物资产。   第十三条 实物资产增加,分为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它5种方法。   第十四条 增加实物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珍贵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第十五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实施相关部门要求标准,并推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固定资产采购应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实施,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金额在100000元以上单件固定资产或采购大批同类资产总价值在100000元以上,应参考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增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它5种方法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增加低值易耗品,同时应登记台帐。   (一)自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申请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增加审批表》,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二)购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申请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增加审批表》,购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基础建设项目立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基础建设项目审批表》,完工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验收单》。   (三)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四)盘盈或其它方法增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增加审批表》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   第十八条 增加库存物资,按购置、无偿调入、盘盈和其它4种方法填报审批、验收资料,并登记库存物资台帐。   (一)购置库存物资,由申请部门填写《经费支出用款申请单》,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报局领导审批,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审批同意后申请单实施采购,并填制《宁波市国税系统实物验收单》。   (二)无偿调入库存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税系统实物验收单》。   (三)盘盈或其它方法增加库存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税系统实物验收单》。   第五章 实物资产保管、领用及维护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实施“区分对待,分级保管”保管标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人固定单一,该使用人为保管人;使用人为某一部门,该科室责任人或其指定专员为保管人;使用人为一个部门以上,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责任人或其指定专员为保管人。库存物资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员保管。   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领用时领用人必需在台帐中进行登记,反应所领用资产数量、用途等内容,其中申请部门要求领用公务接待用礼品,还应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保管人应维护所使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完好,发觉有丢失被盗、报废、毁损、短缺或其它不能正常使用情况,应即时汇报资产管理部门,其中对丢失被盗、非正常毁损,保管人所在部门应作出具体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即时作出对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发生变更,保管人所在部门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盘存、交接等工作,并进行保管人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实物资产对外出借,应报经区局领导同意;对外出租,应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相关文件要求需报送上级局同意,应事先上报审核同意。   第六章 实物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物资产处理分为出售、无偿转让或赠予、盘亏、报废、报损、置换和其它6种方法 。   实物资产处理应该根据公开、公正、公平标准进行。固定资产出售和置换应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范围包含:   (一)闲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全部权或使用权转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四)盘亏及正常损失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五)已超出使用年限报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六)依据国家政策要求需要处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七)其它需要处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库存物资处理范围包含:   (一)闲置库存物资;   (二)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全部权或使用权转移库存物资;   (三)盘亏及正常损失库存物资;   (四)其它需要处理库存物资。   第二十五条 实物资产处理审批权限   (一)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1、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办公用房建筑物。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固定资产。   (二)须报经市局同意:   1、原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办公用房建筑物。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固定资产。   (三)须经区局同意:   1、原值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办公用房建筑物。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   3、低值易耗品。   4、除正常领用外库存物资。   对以上实物资产审批权限要求逐层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审批表)一并逐层上报审批,不得越级报批。   第二十六条 出售、置换实物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定,出售或置换价不得低于资产评定价,并按实际转让或置换价格登记入帐。   第二十七条 实物资产处理申报程序   实物资产处理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报废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判定,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判定,出售、置换实物资产,应进行资产评定,以后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根据要求审批权限,报区局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   对盘亏、非正常毁损实物资产,使用部门应作出具体说明。无偿转让或赠予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须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实物资产处理过程中,区局监察部门应派员实施全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物资产处理资料   处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时,首先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文件及资料。   (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价值凭证。包含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汇报等;   (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报废技术判定;   (三)固定资产评定文件等;   (四)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实物资产清理   第二十九条 实物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实物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和固定资产账务、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台帐查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实物资产清理由财务管理部门牵头,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   第三十条 实物资产清理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实物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和固定资产账、低值易耗品及库存物资台帐进行查对。   (三)根据管理权限上报相关情况,并依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实物资产清理时间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章 实物资产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物资产档案是指包含实物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多种相关资料。包含: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定文件、技术判定汇报书、相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据光盘等。   第三十三条 实物资产中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理2年(不含当年)。数据光盘永久保管。   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登记台帐最少应保留5年。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实物资产是国有资产关键组成部分,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全部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实物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区局有权责令其更正,并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要求推行职责,实物资产管理不完善,造成重大损失。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私自处理实物资产,或未经同意办理正当手续,将实物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经营投资。   (四)以多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实物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实物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实物资产重大损失,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由镇海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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