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完善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体系,适应事务所不断提高内部质量控制治理水平的需要,根据董事会的有关决议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部门经理是指依照事务所人力资源政策的规定和程序聘用,具有规定的执业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业务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是所分管部门业务监督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部门经理业务质量控制管理的原则:协调和管理各个项目组进度,复核控制各个项目质量,充分调动各项目经理积极性、能动性,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2、使项目总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第四条 部门经理应适应质量控制的要求,适应利安达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客户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项目的质量控制机制良好高效运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 部门经理的权利和责任第五条 部门经理对项目总负责人负责报告工作,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重大风险事项,必要时应同时向在分支机构质量监管部和质监会办公室汇报。第六条 部门经理应贯彻落实事务所以质量控制为导向的团队协作文化,并将其贯彻到日常业务运做管理中,在业务质量控制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向各项目
3、组及时下达明晰的、一致的质量控制信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质量控制信息的上传下达和项目组内信息的有效沟通。第七条 部门经理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准则和事务所各项质量管理控制的规定执业,并采取必要的手段确保事务所的各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第八条 部门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复核项目经理草拟的业务报告,报告的出具严格执行xxx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管部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省级以上国有大型企业的一级公司这三类公司要严格要求各项目组执行xxx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业务报告追加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部门经理要督导各项目经理的第一级
4、复核能够得到实质执行并得以清晰记录,并确保第二级复核能够得到实质执行。第十条 部门经理对实施的三级复核,要积极配合、及时答复,主动报告重大已知风险事项。第十一条 部门经理应合理保证各项目经理不违反独立性要求,必要时应及时告知质量监管和风险控制部门,以确定是否采取必要的行动。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应落实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省级以上国有大型企业的一级公司的项目经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定期轮换。第十三条 具体项目的接受和客户关系的保持,有责任及时提请项目总负责人严格执行xxx会计师事务所项目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价结果告知项目组各成员,确保项目的重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尤其要关注
5、并获取客户诚信信息资料,关注项目组业务执行人员是否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并形成评价记录归档。 第三章 业务的监督和执行第十四条 部门经理应确保各项目经理严格执行事务所专业标准执行业务,对执业发现标准缺陷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部门经理对项目经理负有督导责任,对业务的重要进程实施追踪,对项目重要成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及时了解和评价,及时下达工作指令,及时根据具体情况报项目总负责人修改重要工作程序和方案。第十六条 部门经理应保障畅通咨询渠道,形成良好的咨询沟通氛围,鼓励项目组现场成员就疑难问题和争议事项进行项目组内部咨询,项目组首先应向内部机构寻求咨询,需要向外部
6、咨询的,应及时将咨询的结果告知内部机构,以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应及时将咨询的事项、过程、结果形成记录。第十七条 需要项目总负责人和客户的管理层、治理层直接沟通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提醒项目总负责人,并及时将沟通结果告之项目经理形成记录归档。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分歧应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与协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才能出具报告。第十九条 需实施追加复核程序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省级以上的国有大型企业的一级公司的业务报告,除执行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复核程序外,必要按照xxx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业务报告追加复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追加复核后才能出具,部门经
7、理有责任提请项目总负责人申请执行追加复核程序,否则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业务监控第二十条 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各个外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检查,审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外调前,部门经理应组织原项目经理即现场负责人自查自纠,并将结果和拟采取的措施在第一时间报项目总负责人和所在分支机构质量监管部备案,根据项目总负责人的安排,及时派专人跟踪检查的进展情况,将重大问题的处理的过程和结果报项目总负责人并抄送所在质量监管部和质监会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检查,应严格执行xxx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执行。xxx会计师事务所xx年九月十八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