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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一体”与数字法治视域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_武叙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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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检察一体”与数字法治视域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武叙言(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摘要:随着犯罪圈的扩张,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日益凸显。在结构视野的价值层面,相对不起诉繁简分流的诉讼经济考量与“非刑罚化”的修复理念均得到了重视;在制度层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确立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业已证明不起诉的发展迈入新阶段,其扩张适用在未来不可避免。然而就现状而言,相对不起诉适用虽已得到改善,但制度设计与实践运用仍有所欠缺。为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可以从“检察一体”、司法实践、数字法治等方面寻求突破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扩张相对不起诉适用、提升检察官司法独立性、完善

2、数字监督等路径,推动相对不起诉效用的综合发挥。关键词:相对不起诉;检察独立;数字法治;需罚性;社会治理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153(2023)01-0029-07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收稿日期:2022-11-08基金项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学术基金项目“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规范阐释与程序构想”(2021CCLS023)。作者简介:武叙言(1999),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伴随大量轻罪入刑,犯罪治理面临新的挑战。2019 年中央政法会议提出“深化诉讼制度改革

3、,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改革目标,意在推动程序多元发展以实现出罪结构化。由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速推进,“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被提及。可见,相对不起诉的制度价值得到了高度地正视与重视。在直观适用率上,不起诉率从 2014、2015 年的 3.75%、3.65%分 别 上 升 至 2017、2018 年 的4.5%、5.8%,相 对 不 起 诉 率 在 2020 年 达 到11.3%;在最高检公布的数据中,2022 年上半年不起诉率已提至 235%。但就判决情况来看

4、,法院审判压力仍然较大,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高达 77.4%,拘役适用率高达 15.54%,轻罪分流效能不足1。与域外相比,日本的起诉犹豫率在 20062015 年持续增长,分别从 40.7%升至50.4%,不起诉人数甚至略高于被提起公诉的人数;在采取起诉法定主义的德国,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数量远低于酌定不起诉人数;而在具备多方分流特别配置的英国,尽管在2009 年不起诉率只有 25%,但有将近 80%的轻微罪案件已提前通过司法警察得到了处理,同时起诉案件的绝大部分由治安法院消化处理,并非进入传统的对抗审判程序。总体上,作为主要分流手段的相对不起诉适用虽已得到改

5、善,但更多是一种政策导向的产物且与域外审前分流相比存在差距,其适用困境是多方面的。不起诉适用受制于裁量权的行使,而审查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主导的环节,集中体现了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间的对抗,使得不起诉裁量空间被进一步922023 年 2 月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Feb,2023第 36 卷第 1 期Journal of Hubei Industrial PolytechnicVol36 No1消磨。显然,在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当下维持不起诉适用环境已不符合治理需求,况且随着数字法治的发展,数据工具已成为推动检察进步的重要动力,可以为不起诉扩张提供相关保障。基于此,本文立足数字法治与轻罪治理,以期使检

6、察一体与检察独立得以调和,更好发挥相对不起诉的制度价值,由犯罪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的进步。一、我国相对不起诉的运行状况检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扩张在未来不可避免,但制度设计与实践运用的欠缺可能阻碍其进一步发展。为完善不起诉制度寻求突破,需对其进行检视、梳理。(一)不起诉制度的限缩1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规范模糊在规范层面,与其他不起诉类型具备明确的适用条件不同,相对不起诉的规定较为笼统,刑事诉讼法 第 177 条第 2 款在实践中欠缺可操作性。一方面,“犯罪情节轻微”在适用中是否需区分轻重罪名或刑罚限制并不明确;另一方面,“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相关表述仅存于部分刑法条文中

7、,检察官在进行不起诉裁量时除达到刑法 第37 条的心证标准外,是否还需参考具体实体条文则语焉不详,欠缺法理依据。2不起诉衔接不畅在制度层面,我国不起诉种类较多,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特别不起诉。然而,此种分类具有强行划分的意味,集中体现在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间。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282 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较为狭窄,加之办案机关对规范理解与适用的不充分、不统一、不平衡,导致其适用率不高,实践状况也难言理想2。同时,其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因而在满足其适用条件的成年人案件中,并不能为相对不起诉提供缓冲,使相对不起诉成为“一次性行为”,检察官基本面临“一诉

8、了之”或“一放了之”的尴尬局面,在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缺陷。因此,检察官在二者的“中间地带”只能断档选择是否相对不起诉,进退维谷只好起诉。参见 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参见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二)

9、适用程序较复杂1行权的审批要求在以往较长时间内,不起诉案件要经过层层审批,且多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在个别地方甚至还要由人民监督员进行表决。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不起诉适用程序逐步简化,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与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作出不起诉决定仍需经检察长或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并且检察长出于风险转移的考量甚至会再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3。总之,办案检察官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具备决定权,显示出慎用倾向。横向比较,不起诉案件较起诉案件耗费成本更多,研究显示 645%的检察官认为不起诉程序繁琐、麻烦4,这在案件数量激增、办案周期缩减的当下无疑降低了检察官适用不起诉的动力。2办

10、案业绩的考核压力1996 年 刑事诉讼法 修改,为遏制免予起诉在实践中的滥用遂将其废除,转而创设相对不起诉制度。基于谨慎考虑,不起诉适用始终处于被防范的境地,甚至在检察考核中将不起诉率作为控制性指标。尽管司法改革持续推行,但在检察系统外部如政法队伍评查、监督等,仍以不起诉案件作为评查办案质量的重点。虽然此举对防止不起诉滥用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也制约了检察官适用不起诉的积极性。由此,在公诉人眼中不起诉不仅要付出大量精力还有机率影响办案业绩,并且在责任终身制下存在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出于担忧很可能将其束之高阁尽量降低被评查的概率,在利弊考量下提起公诉。(三)认识层面的困境其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

11、念仍然存在。在传统追诉观下,行为人构成犯罪即应得到惩罚的“有罪必罚”理念根深蒂固;重入罪轻出罪,仅把不起诉作为提起公诉的例外情形,这在适用率与考核机制中可见一斑。其二,适用的谨慎态度。现有框架使检察官存在诸多担忧,如在不起诉后犯罪分子出现反复、重03武叙言:论“检察一体”与数字法治视域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新犯罪、漏罪等情况则会为其招致风险,无形中影响办案的倾向性,致使其对部分可以不起诉且即使流入审判程序也会予以免刑的案件仍然起诉,违背检察活动的本质。二、完善与扩张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法理、司法及实践基础如前所述,除制度本身的设计问题外,检察官在行使裁量权时桎梏较多,欠缺必要的独立性。在少捕慎诉背

12、景下,智慧司法已在诉讼中得到实践,相对不起诉的完善已具备多方面的基础、依据,或许能为其适用困境带来改变。(一)法理基础:“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调和现代检察制度肇始于欧陆国家,检察官为“法律的守护人”,但也是“一尚未完成的机关”5。在此关系下,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制衡,便成为检察职能公正履行的利器。“检察一体”是指检察系统作为整体统一对外行使检察权,上命下从,下级检察院服从于上级,检察官听命于检察长6。现代法治国家也多以检察一体作为框架对检察官权力进行平衡配置。而在我国相对不起诉中,实际欠缺了对检察官独立的保障。1应该强化的检察权司法属性宏观层面,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矛盾很大程度上来自检察权的

13、双重属性,即行政性与司法性。在国际规则中,检察官司法独立是通行内容,应对其所承办案件具有决定权。然而,虽然我国已推行司法责任制,但并未形成司法化体系,要求“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却又给予检察长审核检察官办案决定的权力且赋予刚性效力,反而使检察官对不起诉案件慎之又慎,在行政审批、业绩考核、办案评查中的矛盾体现尤为明显,偏重上命下从的行政化运作而欠缺办案独立司法化,呈现极端的检察一体。在比较法视野下,无论是强调检察一体的欧陆国家,还是重视检察官独立的英美法国家,皆会协调“一体”与“独立”之关系,意在化解矛盾。如联合国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第 4 条规定,“各国应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恐

14、吓、阻障、侵扰,不正当干预或不合理地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国际检察官联合会 关于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标准和基本义务与权利(1999 年)第 2 条的第1 款至第 3 款规定,“在承认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国家里,检察权应当由检察官独立地行使,且不受政治干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与我国较为相似遵循检察一体的欧陆国家,已经具备经验可供借鉴。如法国检察官在起诉环节具有较强独立性,在法国刑事诉讼法 中,检察长在没有上级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依然具有法定的不予追诉权,其决定合法、有效7;德国法院组织法 规定,检察官在执法时充当检察长的代理人,无须再得到检察长的审批、授权,并严格将

15、检察指令范围限制在“情节轻微”等特别语境且欠缺强制力,以此保护检察官的裁量权。可见,即使在检察一体下欧陆国家也会在特定范围内给予检察官独立司法的权力,加强不起诉权运行的司法化。2检察指令适用的消极条件:检察官客观义务具体而言,检察一体的合理界限在于检察指令即“上命下从”的限度,检察官客观义务则是其消极条件之一8。通常,客观义务指“检察官为了发现真实情况,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9,拘束上级指令的滥用从而维持检察司法属性的稳固。其中尤为直接、重要的,便是司法亲历性。所谓“亲”,则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应亲自参与、感受、判断,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诉讼决定。以此为基础,它包

16、含了对检察官职能履行的多样要求,如正确行使追诉职能维护法律公正;参考公益,合理地进行起诉裁量;超越当事人角色实施诉讼关照,贯彻“少捕慎诉”等。在现行不起诉制度下,尽管检察官可以提出带有倾向性的判断,但不具备终局决定力。那么,最接近案件事实的官署却不能对不起诉处理施加足够影响,反映出检察指令的过度干预,阻碍了客观义务的履行。而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应作为拘束指令的条件,以防不起诉制度、检察官职责沦为政治纷乱的工具。此种对客观义务的遵循,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已是共识10。以上,在现阶段扩大检察官在不起诉裁量中的司法空间,符合检察理论与制度规律,具备法理基础。(二)司法基础:轻罪治理的改革转向1

17、宽严相济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轻罪治理阶段,宽严相济与“少捕慎诉慎押”已是基本刑事政策。两者呈现包含关系,即“少捕慎13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第 1 期第 36 卷第 1 期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诉讼过程中的最直接体现。宽严相济注重宽缓与严厉的综合应对。近年来,治安状况不断改善,大量轻罪入刑的同时恶性犯罪逐步走低,随之带来犯罪结构、刑罚分布的变化。面对此态势,“宽”缓一面要求拓宽出罪渠道,缓解司法压力且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由此,“少捕慎诉慎押”理念逐步确立。随着重视程序价值的“少捕慎诉慎押”被提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扩张具备了明确的指导政策。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要发挥程

18、序对实体法的规制价值,摒弃“构罪即捕”“有罪必罚”的朴素正义观,敢于不起诉给予行为人悔过、回归的机会,为完善相对不起诉打下了基础。2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在制度层面,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皆是宽严相济的直接产物。刑事和解制度于 2012 年确立,修复性内涵使其应成为“漏斗式”出罪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在轻微伤害领域推动和解后进行不起诉,然而实践状况一直不佳。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认罪认罚案件覆盖率已经达到总体案件的 85%以上,检察机关的重要地位得以彰显,也为完善刑事和解适用、提高不起诉适用增添了助力。是之,不起诉的扩张适用具备刑事政策与制度层面的基础。(三)实践基础:数字法治

19、的新型应对近年来全球数据量暴增,“大数据时代将要释放出的巨大价值使得我们选择大数据的理念和方法不再是一种权衡,而是通往未来的必然改变。”11 就政策与实践而言,我国司法已处于拥抱信息化的进程中。2021 年 1 月,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2022 年1 月,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到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为基础,完善大数据发展。以上部署,为数字法治的转型定下基调,也为扩大不起诉适用提供了契机。1数字法治“工程论”在共同体思维指引下,法学与数字的结合是多维度的。本文探讨的数字法治,立足于“工程论”,即“数字技术可以被引进执

20、法、司法等各个场景当中,赋能法治的各环节”12,以数据驱动司法与适用的完善。这与我国在数字领域开展的实践相符:其一,法律知识服务的提供。如以裁判文书网为代表的网站公开了大量的案例、文书,知网、北大法宝等数据库承载了论文、司法实践、法规分析、案例集成等数据,在知识检索方面价值巨大。其二,办案数字化的进步。受卫生安全影响,远程办案等程序交互方式得到发展,各部门间信息衔接有序推进,逐步满足案件处理的多元需求。其三,数据算法的交叉应用。基于海量数据源,为实现其标签化、可识别化,利用 SPSS 等工具构建分析模型,在规范标准、办案参考、考核评查等环节发挥效用,并具备可释放的潜力。2数字工程的革新价值:不

21、起诉限制悖论的突破不起诉适用表现为在设计层面担心权力滥用,实践适用也偏向保守。而数字工程能为其在以下方面寻求突破。首先,适应轻罪治理需求。未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将长期存在,“科技强检”具有便捷、高效、弱时空等特点,可以此提高办案力量、扩大司法服务供给。同时,相关部门对数字项目的投入使司法机关获得了可观的财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压力。其次,司法队伍办案能力的提高。数据时代,法律人才对数据的掌控、分析能力不断提升,综合能力也向全面化发展,如类案分析、整合再犯率等应用皆可以为不起诉提供参考。再次,案件处置衔接的增强。不起诉后的处理缺位一直为人诟病,“一放了之”使公众误解不起诉等于不处罚。在数字治理

22、加持下,完善各部门数据衔接则具备可行性,使办案人员精准掌握案件信息,避免相关处罚被虚置。最后,诉讼监督的扩展。在数据时代,监督赋能实现转变由被动监督转向主动监督,由个案监督走向类案监督。同时,案件数据、案例库建设助于提升办案透明度,对防止不起诉滥用、实现动态监督大有裨益。三、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程序探析相对不起诉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其自身的可延续性,对其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扩张轻刑化趋势下,关于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探讨声并不鲜见。在域外实践中,之所以不存在我国这样的不起诉划分,实则在于难以操作。下面就如何在相对不起诉中打破不起诉间的隔阂展开探讨。1适用规范:自由裁量通说

23、认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应以实体规定为23武叙言:论“检察一体”与数字法治视域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前提,即行为人构成犯罪且情节轻微,符合具体刑法条文规定方能不起诉13。而刑事诉讼法 177条实际包含两种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对此,有学者认为前种情形应遵照刑法第 37 条进行心证,后者则根据具体免除处罚的实体条文判断14;反对者认为第 37 条仅为概括性规定,不具有独立的司法效力15;也有论者指出对不具有免罚条款而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据 37条进行不起诉16。可见,学界对适用规范的理解仍存在分歧。但实践中,将第 37 条作为不起诉理据却得到了办案机关的普遍认同,如刑法 第

24、13条但书规定一般独立适用,以第 13 条区分罪与非罪,37 条则解决罚或不罚17。域外视野下,在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给予检察官裁量权,即便案件符合公诉条件也可以不起诉,这在 刑事诉讼法 第 248 条得到集中体现;法国的起诉犹豫制度也未对实体情节进行规定。在英美法国家,不起诉不受实体规则限制,而是依靠检察官的心证裁量。虽然以上域外经验不可全盘移植,但结合实践与域外运行状况分析,不起诉确不应以一一对应的刑法条文作为适用限制,而应依据刑法 第 37 条给予检察官裁量空间,通过其他方法规制不起诉滥用。参见日本 刑事诉讼法 第 248 条对检察官裁量权作出了概括性授权规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年龄

25、、境遇及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2不起诉衔接:需罚性判断如前所述,需罚性可以成为心证裁量的理论依据。需罚性作为刑罚限制事由,在报应刑基础上,“从一般预防或者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对行为人施加刑罚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18。在刑罚综合主义下展开讨论,以报应刑为预防刑设定上限避免刑罚过重,同时,用预防刑削弱了报应刑苛以刑罚的倾向:若施加刑罚不能达到预防效果或并不具备预防必要性,则应当免除刑罚19 80。应罚性指向犯罪成立,需罚性作用于刑罚发动。其分析路径首先考虑行为是否具有应罚性即符合犯罪构成,如果不具有应罚性则为规范意义的无罪,无须再判断。而若具备应罚性,

26、则需衡量作为刑罚基准的报应刑,将报应性重或具备从重情节的行为如在高速路上醉驾、入室盗窃等排除出不起诉范围。此后,进一步考量行为是否具有预防必要性,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在个案判断时,若以一般预防为理由适用刑罚,则是将行为人当作预防他人犯罪的手段,伤害了其“人”之尊严,因此应主要甄别事关再社会化的特殊预防19 328。具体可划分为三类:特殊预防必要性较大、特殊预防必要性较小、无特殊预防必要性,而追诉正符合第一种情况,目前相对不起诉则对应最后一种情况。可见,当下对中间情况的处置存在断档,对此种既不应动用刑罚也不适合直接不起诉的,则更多地被迫起诉。而此“中间地带”恰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理念,即报

27、应性弱且预防必要性较小刑罚可替代,用非刑方式施加惩罚。针对个案,可根据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罪后态度、社会关系修复情况等进行判断。由此,177 条中“不需要判处刑罚”代表需罚性丧失无预防必要性。可直接不起诉;“免除刑罚”即需罚性减弱对应刑罚可替代,则间接附条件不起诉,此种清晰逻辑可为相对不起诉的扩张提供理据。需要注意,鉴于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案件中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替代措施、所附条件、期限等与成年人案件必然不同,因此相对不起诉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与未成年人领域的“附条件不起诉”应以二元并立的方式存在,不宜混淆。综上,我国可尝试在相对不起诉中划分直接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两种类型,弥补起诉

28、权的割裂设置。3适用范围根据刑罚分布及认罪认罚预防刑情节的广泛存在,可将不起诉适用范围界定在宣告刑“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情节轻微”不需区分具体罪名轻重。适用差别则在于预防必要性,无预防必要性可直接不起诉出罪,预防必要性弱则考虑附条件不起诉,避免中间地带的断档。4替代措施与多方参与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指附期限的履行替代措施,可根据具体犯罪进行差异化处理:如赔礼道歉得到被害谅解,清理被污染环境、植树造林等修复性措施;矫治性措施则可要求醉驾行为人参与交33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第 1 期第 36 卷第 1 期通安全的相关服务,责令财产类犯罪人参加

29、义务劳动,或为防止再犯要求其接受心理教导、戒瘾治疗等20;限制性措施包括限制活动范围、暂扣证件等。但由于替代措施具备专业性,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应由检察机关主导,适当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辅助参与,不仅提高监督的精准度还能节省司法资源,推动协同治理。在此基础上,由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整体类似于“效力待定”合同对义务履行情况作出分类处理,对所附条件履行情况良好的进行不起诉,对履行怠慢的行为人则添加其义务负担如延长考核期、扩展义务项等,而行为人履行情况差、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等则应认定其预防必要性较大,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起公诉。(二)提升检察官办案的司法独立性在破除不起诉自身的限缩之外,需保

30、障检察官办案的司法独立性。1审批简化:分类放权提升检察官司法独立性、亲历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保持相对合理即有限独立。根据目前刑罚分布情况,2020 年我国轻缓刑比例已达到 774%,因此可先将轻罪简单案件的办理权限下放至办案检察官,如大量的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以下案件,其中多为醉驾、盗窃等常见简单罪名,检察官有一定不起诉经验,相较审批制更利于督促其责任履行。而对于需附条件、刑罚相对较高、非常见罪名、适用标准不明晰的案件,则须提交检察长决定,也符合“繁简分流”的价值预设。2检察指令柔性化起诉环节具备显著的司法属性,故检察指令应以保障检察司法性为限度。而我国检察指令仍具备刚性效力,应对其边界

31、做进一步限制。如在办理裁量不起诉案件时,若上级对办案检察官决定有不同认识可以提出建议、进行沟通,但不具备撤销其决定的权力,如果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职务收取、转移等做法,逐步破除内部审批之弊并保障检察官独立判断。3考核机制:效果优化其一,相较之前将不起诉率作为控制性指标,应实现反向解绑。这不意味着要以高适用率为目标,而应按照实际办案效果作为考评依据,追求对行为人不实施刑罚并达到多方受益的良好效果,正向激励发挥不起诉预防犯罪的效用。其二,一视同仁。在考核时应将起诉、不起诉案件同等看待,减弱对不起诉案件过分看重的倾向,避免走向过度倡导人权或片面追究犯罪的极端。其三,科学认定

32、“错案”。不起诉是包含主观判断的决定,带有一定预测性。因事后情况的变化而追究检察官的“错案”责任并不科学,应限定具体的处罚事项、免责范围、惩罚性质,尊重检察官依法履职为其减轻行权的担忧。(三)信息平台与数字监督不起诉的扩大适用与防范机制,离不开辅助与监督。1数据分析的辅助应用需罚性裁量并非无中生有,除检察官主体作用外,数字技术也能提供辅助参考。在检察官学习、积累的基础上,将案件拆分为具体要素如案由、法规、主题等,就某个现象分类实现可视化检索,通过数据分析如再犯率统计、类案解析等方法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一定的判断。由此,在客观数据辅助下,结合公益侵害等价值性考量能一定程度上使裁量权规范化,在实

33、质性司法中尽量克服法律滞后性,实现案件全流程动态办理。2搭建数据衔接平台不起诉后的相关处罚及附条件义务履行情况,是跟踪监督的重点。我国在刑转行方面衔接不足,急需对相关规范予以明确,如案件移送办法、处罚办法、监督办法;此外,完善法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数据库跟进后续进展,实现流程闭环;注重办案人员跨部门的交叉知识储备,合理应对不起诉后的处罚衔接、义务履行监督等问题,并综合调配社会力量的参与,解决配合不畅的现象,构建多元的监督机制。3数字赋能不起诉监督其一,当事人关照。为避免不起诉成为单方行为,应给予当事人、被害人、辩护人参与不起诉决定的机会,并以其意见作为不起诉参考,提高人民对案件的获得感。

34、另外,在视听技术不断进步的当下,基于诉讼经济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举办线上听证会促进多方沟通,尤其是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应将被不起诉人的额外义务告知被害者,一方面督促被不起诉人履行义务促进犯罪预防,另一方面减轻当事人的报应情绪,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修复社会关系。其二,不起诉书数据库搭建。裁判文书已经有43武叙言:论“检察一体”与数字法治视域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了网站创办的先行经验,可以此为参照搭建不起诉书数据库,探索标签化、分类化等智能检索路径,使公众对不起诉决定形成清晰的认知。同时,这也对不起诉文书的规范化提出更高要求,需注重说理以提升公众认同感与司法公信力,这也是程序透明化、避免有权机关暗箱操作的应

35、有之义。尤其对被害人而言,完整的说理可在相当程度上加深其对不起诉的理解与认同。此外,可以通过网上收集的渠道听取公众对案件的反馈,有助于拓宽外部监督面积,结合审批简化使监督方式实现由内向外的转化,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四、结语轻罪治理新阶段,一系列制度改革使检察职能发挥的重要性得以彰显。相对不起诉作为检察权行使的重要手段,不仅代表检察裁量与司法正义,更承载了多维度的结构性价值。因此,尽管在政策号召下不起诉适用率已得到提高,也仍不能就此停滞,需继续予以完善从而形成良性的制度框架与运行环境。随着社会环境与时代发展的进步,诉讼理念也应随之变化。而相对不起诉中“有罪不罚”的理念,充分平衡了犯罪治

36、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其“合目的性”体现的犯罪预防与刑罚谦抑观,可以将“有罪必罚”的报应正义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解,更符合现代社会文明对刑法、刑罚所提出的要求。是之,无论就哪个方面而言,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于我国司法皆为必要。参考文献 1 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 年 3 月 8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1(2):1-10 2 何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争议问题:基于观察发现的理论反思 J 当代法学,2019(1):150-160 3 陈卫东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权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4):35-45 4

37、 张树壮,周宏强,陈龙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运行考量及改良路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S 省酌定不起诉案件为视角 J 法治研究,2019(1):46-54 5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1-103 6 谢鹏程论检察 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236 7 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 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5 8 杜磊检察指令的实体规制 J 中国法学,2016(1):177-193 9 松本一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J 郭布,罗润麒,译环球法律评论,1980(2):49-52 10 程雷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比较研究J 国家检察官学

38、院学报,2005(4):20-30,56 11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 M 盛杨燕,周涛,译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94 12 胡铭,周翔看得见的“数字法学”N 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3-1(008)13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333 14 黄云波,敦宁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范化判断 J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143-148 15 张开骏刑法第 37 条不是独立免除刑罚事由 N 检察日报,2015-2-11(3)16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 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78 17 郭烁酌定不起

39、诉制度的再考察J 中国法学,2018(3):228-248 18 陈少青罪量与可罚性 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1):42-62 19 张明楷责任刑与预防刑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0 史立梅论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J 中国法学,2022(4):250-269On Perfection of elative NonProsecution Systemunder Perspective of“Procuratorial Integration”and Digital ule of LawWU Xu-yan(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Beiji

40、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Abstract: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crime circle,the limit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the val-ue level of structural perspective,the economic consideration of relatively non-prosecution and the repair concept of“decrimina

41、liza-tion”have been valuedIn the institutional level,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less arrest and careful prosecution”andthe implementation of lenient guilty plea system have proved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nonprosecution has entered a new stage,and itswidening application is inevitabl

42、e in the future However,there is a lack of the system desig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a breakthrough can be made from the aspects of procuratorial integration,judicialpractice and digital rule of law On this basis,the comprehensive effec

43、t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 can be promoted by expanding theapplication of relative nonprosecution,enhancing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prosecutors,and improving the digital supervisionKey words:relative non-prosecution;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digital rule of law;punishment;social governance53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第 1 期第 36 卷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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