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付款控制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商品采购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采购付款控制工作。
第3条 付款控制应遵循的法规。
公司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2章 付款控制中的单据审核
第4条 财务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5条 真实性审核。
1. 应付账款会计应确定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或者涂改等情况。
2. 核实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发生过,是否反映了经济业务事项的本质等。
第6条 合法性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第7条 合规性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是否符合预算,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是否符合有关审批权限和手续,以及是否符合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无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等现象。
第8条 完整性审核。
根据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基本内容的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备,应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填写方式、填写形式是否正确,有关签章是否具备等。
第9条 除上述第5、6、7、8条审核外,还应对原始凭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即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错误,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
第3章 付款控制中的现金使用
第10条 现金使用范围。
1. 向个人收购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2.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价款。
第11条 现金使用方法。
1. 采购付款中零星的采购需要支付现金的,采购人员须向财务部提出申请。
2. 财务部根据公司现金使用规定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后支付。
3. 财务人员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应报经开户银行批准。
4.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便,必须使用现金开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批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4章 付款控制
第12条 采购人员在付款时,应经采购部、仓储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确认或批准。
第13条 一切购货业务,应编制购货订单,购货订单通过有关部门(如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总经理等)签单批准。订单副本应及时提交财务部。
第14条 收到货物并验收后,验收人员应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必须顺序编号,验收报告副本应及时送交采购部和财务部。
第15条 收到供应商发票后,采购人员将供应商发票与购货订单及验收报告进行比较,确认货物种类、数量、价格、折扣条件、付款金额及方式等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提交财务部。
第16条 财务部将收到的购货发票、验收证明、结算凭证与购货订单、购货合同等进行复核,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正确性。
第17条 采购付款实行付款凭单制。有关现金支付应由采购部填制应付凭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支付货款。
第18条 已确认的负债都应及时支付,以便按规定获得现金折扣,维护与供应商的良好关系,并维持公司信用。
第19条 财务部应该按照应付账款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按月结账,并且互相核对,出现差异时应编制调节表进行调节。
第20条 财务部按月向供应商取得对账单,将其与应付账款明细账或未付凭单明细表互相调节,并查明发生差异的原因。
第5章 附则
第21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22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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