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_ _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贴现申请人:贴现银行:鉴于贴现申请人拟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期间(以下称该期间为“本合同有效期”)内向贴现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贴现日”就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而言,指贴现银行向贴现申请人支付实付贴现金额之日。2.“贴现期限”指从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的期间(到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为前述期间再加3天。本合同项下各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分别计算。3.“实付贴现金额”指贴现银行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款项,计算方法为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除非另有说
2、明,本合同以下部分所述“贴现款项”均指该实付贴现金额。4.“贴现利息”从贴现日计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到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并加计计息天数)。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第二条 适用范围贴现申请人与贴现银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办理贴现业务的,应适用本合同。但本合同的签署不得视为贴现申请人有向贴现银行申请贴现的义务,也不得视为贴现银行有接受贴现申请人的申请并为其贴现的义务。第三条 贴现业务的办理1.贴现申请人需办理贴现时,应向贴现银行提交下列资料:(1)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 承兑汇票原件;(3) 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
3、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交易合同原件;(4) 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5) 贴现申请人的贷款卡,并提供登录密码;(6) 贴现业务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7) 贴现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果贴现申请人据以取得汇票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已经和贴现银行承诺支付相关贴现利息的,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交贴现票据清单,但需按贴现银行要求的格式提供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书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书。上述第(1)、(5)项文件仅需在第一次办理贴现时提供。该项下的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变化的,贴现申请人应在发生变化之日后第一次办理贴现时提供变化后的文件。贴现银行在贴现申请人提交变
4、化后的文件之前根据原文件办理的贴现,贴现申请人不得以有关文件已经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任何抗辩。2.贴现银行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贴现申请人的贴现申请办理贴现。3.贴现银行同意贴现的,应在贴现凭证记载的贴现日将贴现款项划入贴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但在贴现银行支付贴现款项前存在下列情况的,贴现银行有权拒绝支付贴现款项:(1) 贴现票据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2) 贴现票据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3) 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4) 贴现申请人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陈述与保证;(5)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果有)未有效设立或无效。如果贴现申请人据以取得汇票
5、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已经向贴现银行承诺支付相关贴现利息的,贴现银行将根据相对人的授权将该相应款项一并支付给贴现申请人。对贴现申请人与该相对人之间就该款项发生的纠纷,贴现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4.各张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贴现日、贴现利率、实付贴现金额等以相应贴现凭证的记载为准。第四条 贴现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和保障贴现银行的合法权益,贴现申请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和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1.贴现申请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贴现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
6、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3.贴现申请人根据本合同申请贴现时向贴现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4.贴现申请人保证其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本合同项下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应的票据权利。对经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保证在该汇票项下与其直接前手间的转让是真实、有效的。如果贴现汇票系基于提供商品或服务取得,该商品或服务交易真实、有效且贴现申请人已经或将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支付相应对价;5.贴现申请人保证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清单所列票据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6.贴现申请人保证在获知任何可能危及贴
7、现银行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通知贴现银行;7.贴现所得款项的使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五条 追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贴现银行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1) 本合同项下任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贴现银行有权就该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2) 贴现期限内,承兑行被宣告破产或被有权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贴现银行有权就该承兑人承兑的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向贴现申请人追索; (3) 其他因为贴现申请人的原因致使贴现银行未能取得贴现汇票项下款项或取得后被他人依法追索的。2. 贴现银行行使上款追索权的,应在取得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贴现申请
8、人应于收到通知时立即将下列款项支付给贴现银行:(1) 相关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2) 相关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收的利息和复利;(3) 贴现银行取得退票理由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3.本合同项下每份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均是独立的,任何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出现追索事由,贴现银行均有权就该银行承兑汇票向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的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有权提前3日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终止前办理的贴现业务。第八条 违约贴现申请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
9、述与保证不真实时,贴现银行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立即支付下列款项:(1) 贴现银行已支付的贴现款项,但贴现银行已经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取得汇票项下款项的除外; (2) 本条第(1)项所述贴现款项自贴现日至贴现申请人支付日期间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 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贴现银行为主张相关汇票项下票据权利时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催告费、公告费、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九条 扣划约定 1.贴现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有应付未付的款项及费用,授权贴现银行扣划贴现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2.扣划后,贴现银行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扣划
10、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贴现申请人。 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贴现申请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再用于抵偿应支付的利息,最后用于抵偿应返还的贴现款项或票面金额。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 向贴现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 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签署的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查询复查书、贴现凭证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贴现申请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贴现银行已应贴现申请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贴现申请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贴现申请人(公章) 贴现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