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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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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委托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人: 电 话: 。 传真: 。 鉴于委托人和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委托贷款协议》。应借款人申请,委托人同意并委托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1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1.2 贷款用途: 。 1.3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贷款利率: (□年□月)。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利率的,自贷款人收到调整利率的通知书后,适用新的利率。 2.2贷款利息计算公式: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贷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自放款日计算至贷款归还日,以实际天数计算。 2.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2.3.1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2.3.2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度末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2.4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2.5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6贷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1 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3.2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后,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3.2.1委托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委托资金存款账户内的余额不少于贷款金额; 3.2.2贷款人已经接到委托人的《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3.2.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3 贷款实际发放金额、放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3.4 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3.5 借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向委托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贷款人的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3.6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贷款人凭委托人的通知书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四条 贷款手续费 4.1在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前,委托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按本合同下的各次放款分别计算。贷款手续费率为月费率   ‰。 4.2手续费=发放金额×月费率×月数(月数自放款日计至到期日,不足月取整月)。 ★4.3贷款正常的,本合同发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贷款逾期后,委托人仍应向贷款人支付按本合同公式计算的手续费,直至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 ★4.4手续费由贷款人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从委托人开立在贷款人的账户中扣收。 4.4.1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 4.4.2每月(季)根据委托贷款余额计算收取,最后一笔手续费在该笔贷款归还时扣收。 4.5贷款人扣划款项后将扣划金额等相关信息通知委托人。 第五条 贷款的展期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凭委托人核准的《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因贷款展期而造成的损失。 ★ 第六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委托人和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未向委托人和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借款人的权利 7.1.1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7.1.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1.3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7.2借款人的义务 7.2.1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7.2.2应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7.2.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7.2.4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其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7.2.5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7.2.6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7.2.7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7.2.8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发生本合同所列应当通知贷款人的事项时,应按本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发生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的事项时,应当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7.2.9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以及公证费等费用。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8.1委托人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8.2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8.3委托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8.4委托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 8.5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贷款人支付手续费。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9.1 按国家规定,不承担委托人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9.2 按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9.3 按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及期限发放贷款。 9.4 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本金或支付的利息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划入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存款账户。 9.5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时划付至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贷款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9.6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9.7 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时,贷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向委托人建议应采取的催收措施,但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9.8 委托人决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贷款人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3 2、 4 5 ★第十一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停止支付尚未发放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贷款人按委托人的书面通知采取相应措施: 11.1借款人在第六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11.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12.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委托人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2.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委托人和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3.1.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3.1.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三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2 借款人和/或委托人为个人时,本合同经该方(或两方)个人签字、其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和委托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三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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