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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考评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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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职员培训、职业技能判定 及职称考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行业和企业发展需要人才队伍,并使职员培训、职业技能判定及职称考评管理工作统一化、规范化,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目标在于开发企业人力资源,提升职员素质,激发职员潜能;职业技能判定和职称管理目标在于判定职员培训效果,取得上岗资格,提供平台,使职员取得企业发展所需知识和技能,从而提升工作绩效,和企业共同成长。 第三条 **企业职业技能判定和职称工作并行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 第二章 培训、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企业培训、职业技能判定及职称工作实施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实施标准。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全方面负责**企业培训、职业技能判定、职称工作。 ㈠依据企业人力资源情况、各部门培训需求及**企业整年工作安排制订出**企业总体年度培训计划,经企业同意后组织实施并考评。 ㈡依据各工种职业技能判定需求和职称需求,定时组织、合理安排职业技能判定及职称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为分管机构,定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本部门培训需求计划、判定需求计划,和申报职称,并主动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关键职责: ㈠培训:包含培训体系建立,培训制度制订和修订; 培训计划制订和组织实施;对各类培训实施督导、检验和考评;培训资料、教材、教具购置、保管;培训所需仪器设备购置、管理;组织培训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制作分发; 对培训师选聘、确定及帮助教学;外派培训相关事项管理及外派参训职员管理;培训费用统一管理;培训报表呈报,培训资料搜集、汇总、整理和归档;参训职员管理、考评。 ㈡职业技能判定及职称管理:判定相关资料搜集、下发;申报职业技能判定、职称人员资格审核;职业技能判定组织和实施;职称申报;多种判定费用、职称费用统一管理;判定资料搜集、整理和归档;个人职业技能判定和职称档案归档。 第九条 各部门关键职责: ㈠ 培训:本部门培训需求申报;本部门培训实施计划制订;配合人力资源部实施培训工作;本部门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培训资料汇总、整理及归档;本部门职员上岗、在岗培训及其考评;本部门参训职员组织和管理;培训工作汇报撰写和呈报;培训效果反馈。 ㈡职业技能判定和职称:组织本部门职员(包含转岗、升级)职业技能判定和职称申报;本部门职员资格审核;根据考试纲领内容组织本部门职员考前培训;本部门职员取证动态管理;判定资料、职称资料搜集、整理。 第三章 培训、职业技能判定、职称管理方法和内容 第十条 培训、职业技能判定及职称管理方法: ㈠培训:**企业培训采取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以下简称内训和外训)相结合方法。 ㈡职业技能判定及职称:在部分管理岗位和统招统分大学生中实施职称管理,在部分专业岗位和技术工人中实施持职业技能资格证上岗制度。 **企业职业技能判定分特有工种判定和通用工种判定两种,分别由**职业技能判定站和委托地方职业技能判定站进行判定,分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进行判定,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技能判定资格证书。 职称分政工系列、经济系列、统计系列、会计系列、工程系列、经济系列、农艺系列、档案系列等,在相关岗位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 在相关岗位应取得对应证书按后附应取得职称或资格证书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内容分类: ㈠ 考察本行业优异企业或中国外著名企业; ㈡ 新管理模式建立和施行; ㈢ 中国外教授主讲相关专业讲座、研讨会等; ㈣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培训。 ㈤ 企业重大创新、改革举措; ㈥ 不停发展企业文化、教育理念; ㈦ 综合技能及专业技术培训; ㈧ 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专业、技能等方面培训、讲座; ㈨ 企业管理制度、岗位技能、业务知识、作业规范、新技术培训等内容; ㈩ 新聘职员培训。包含人文素质教育、理念教育和岗前培训。 1.人文素质教育和理念教育培训关键内容包含企业历史、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经营理念、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际关系、团体协作等。 2.岗前培训关键内容包含岗位描述、工作程序、工作技术规范等。 第四章 职员培训、职业技能判定、职称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职员培训、职业技能判定计划制订。 ㈠培训计划制订。 1、各部门在每十二个月11月30日前制订出本部门下年度包含培训专题、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师、参训职员和培训需求等项目标具体培训需求计划,经本部门责任人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仔细审核各部门培训需求计划,并结合企业培训需求,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上报企业审批。 3、人力资源部将年度培训计划下达给各部门实施。 ㈡职业技能判定需求计划制订: 1、各部门在每十二个月11月30日前依据本部门实际情况上报需要判定岗位工种及人数等相关内容,经部门责任人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将资料搜集整理后报上一级判定站,并做好职业技能判定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职员培训、职业技能判定实施。 ㈠职员培训: 1、内训:依据年度培训计划,联络师资力量,组织开展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等多个形式内部培训。做好培训统计及培训结束后考评。 2、外训:参与外训职员必需在本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副总经理级以上职员参与外训由总经理审批,其它职员参与外训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必需时,企业需同参与外训职员签署职员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立即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培训考评表或培训机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 ㈡职业技能判定及职称:人力资源部每十二个月在接到上级考试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部门,组织职业技能判定及职称申报工作。各部门接通知后按时将申报人员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查,符合条件者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对外申报。为严格取证质量,未经人力资源部组织申报和审核,自行在其它机构进行多种职业技能判定、职称申报考试企业内一律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培训师、考评员管理。 ㈠内部培训师应是含有较高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在岗职员,在完成本职员作同时,负责帮助人力资源部进行职员培训。内训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选聘和确定,并持证上岗。 ㈡外聘培训师聘用。 1、人力资源部依据培训目标、参训人员、培训纲领、培训时间、培训地点需要,向外聘用培训师; 2、外聘培训师应于训前提交相关培训资料,交就相关事项和人力资源部达成共同意向书,形成培训计划; 3、人力资源部按计划安排培训; 4、课时费具体标准见下表,如课时费发生改变,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培训师等级 资格确定 讲课费(元/课时) 通常培训师 大学助理讲师、助理研究员、职校讲师、获中级职称者 40 中级培训师 大学讲师、副研究员、职校高级讲师、获高级职称者 60 高级培训师 大学副教授、研究员、职校特级讲师、获高级职称者 100 特级培训师 著名教授、教授、企业家和高级政府官员 180 5、签属培训协议,按协议支付培训费。 ㈢**企业职业技能判定考评员经培训考评合格后取得考评员证,由上一级职业技能判定站统一指派,实施交叉管理,负责帮助职业技能判定工作。被通知参与考评工作考评员不得无故不参与考评工作。在考评工作中,应严格根据考评细则认真考评,自觉维护**企业形象。参与职业技能判定监考员、考评员由人力资源部按100元/天标准发放监考费及考评费。 ㈣为提升职员主动性,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各部门可斟选内部优异职员担任部门临时培训师,完成培训课程。临时培训师课时费按本条第二款实施,不符合第二款标准按25元/课时核发。 第十五条 考勤管理 ㈠自收到培训通知当日起,全部参训职员均应合理安排工作及私人事务,确保不影响岗位工作,并按时出勤。 ㈡职员如因尤其公务或其它紧急事宜确实不能参与内训,应于开课前三天向人力资源部报送由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请假单,经审批后方可准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于三天前请假者,必需立即向人力资源部申明原因,并补办培训请假手续。职员同一课程内因事临时离开,应办理请假手续。未完成该课程者需自修全部课程。 ㈢职员参与内训时,应按时在培训统计表上签到,不得代签。迟到、早退视同上班迟到、早退,培训统计表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㈣职员参训期间,未向人力资源部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而未参与培训,其培训缺勤课时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 纪律管理 ㈠ 参训职员上课时须将手机等通讯器材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并不得在上课期间吸烟。 ㈡ 专业培训若包含实际操作,职员须严格根据安全操作规范实施。违者按企业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㈢ 职员参与培训时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管理要求,维护企业形象,遵守相关制度,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培训考评通常就下列多个情况进行: ㈠ 培训前就培训内容进行课前考评,以了解参训职员实际知识水平。 ㈡ 培训过程当中进行考评,以了解参训职员掌握情况,利于培训调整。 ㈢ 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全部内容考评,以了解培训效果。 第十七条 培训考评应依据具体培训专题采取以下多个方法进行: ㈠ 内训: ⒈ 现场操作;⒉ 书面测试;⒊ 现场答疑;4、考试。 内训培训考试由培训师设置考题,人力资源部组织、督导、协调,参训部门具体实施。 ㈡ 外训:由培训机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为严格培训、考评管理制度,我们对违反纪律人员作以下要求: ㈠ 职员参与考试时须提前做好应试准备,不得携带许可应试工具以外其它物品。 ㈡ 职员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考试作弊者或为作弊行为提供方便者,此次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㈢ 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教室和考场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㈣ 因请假、出差等未参与考试,应立即到人力资源部申请补考。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试者,取消补考资格并给予罚款50-200元。 ㈤ 考场内严禁吸烟、喧哗,违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100元。 ㈥ 内训职员考试、考评经补考仍不合格者,罚款200元。 ㈦ 参与培训时不得由她人代签到,发觉一次,当场扣发当事人及代签字人各100元。 第十九条 新进职员未按要求参与培训或培训考评不合格,企业将不予聘用。 第二十条 培训考评纳入个人绩效考评。缺勤课时累计超出整年应培训课时数1/3且未补课者,扣当年年底奖金5%。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档案、职业技能判定及职称档案管理。管理职责以下: ㈠ 定时搜集、统计、整理和归档培训、职业技能判定、职称等相关资料; ㈡ 定时将档案移交企业档案室。 第二十二条 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㈠ 计划、方案、工作总结汇报、协议、评定资料、多种表单等; ㈡ 考评资料和相关培训教材、职业技能判定教材、教案等; ㈢ 参训职员考评资料、考试资料、培训统计等; ㈣ 参与职业技能判定考试、职称评审、职称考试合格人员个人相关资料。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职业技能判定费、职称评审考试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㈠内训所需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按计划确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㈡外训人员培训费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核实,对同时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者给报销。外训人员必需取得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不然培训费自理;如培训机构因故没有发放培训合格证,需提交培训机构出具培训判定。 ㈢职业技能判定考试经过者,在本岗位工作报销职业技能判定费、论文评审费、指定资料费、指定培训费、工本费。 ㈣职称评审考试在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给予报销。报销费用范围包含:职称评审费、职称考试费(含报名费、信息卡费、指定资料费、指定培训费、工本费)、外语考试费、计算机考试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培训师讲课费年底由人力资源部按培训统计统一核发。外部培训师讲课费由人力资源部按培训实际讲课课时数核发。职业技能判定监考及考评费在每次职业技能判定工作完成后按判定天数核发。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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