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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制度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股权管理有关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是指具体持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的人或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股息”是指股份公司向股东分配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拥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授予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所有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以及决策权。
第六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投票权并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会议,并有权代表自己出席会议。
第七条 股东不得泄露本公司和子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如果泄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股东不得利用股份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内部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应当支持公司稳定发展。
第三章 股东股份的变更
第九条 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等合法渠道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但是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才能够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要经过公司同意并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方可完成股份转让的手续。
第四章 股息的分配
第十二条 股息按照公司章程或者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分配,股东有权获得其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分配股息前,根据税法规定先缴纳应付的税款。
第十四条 股息分配可采用现金分红或者股票发放的方式。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侵犯及盗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股东在公司内部、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会议上,不得未经许可公开公司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十七条 本制度因任何原因引起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对于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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