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出租人):*市塑料四厂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x乙方(承租人):*x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于2007年4月26日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资一)2007新字第23号),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按照合同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但由于拆迁的需要,致使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于*市东鄱南路8号B座之11-16号铺一、二楼,建筑面积为700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06年3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第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偿: 1、因拆迁而造成乙方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款:一个月的
2、营业利润 2、乙方因搬迁而产生费用的补偿款:80000元 3、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等改善及其投入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款:乙方投入装修租赁房屋的总费用1500000元5年=每年分摊300000元。 第三条 甲方的上述款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 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甲方除了及时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外,还应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该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第四条 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归还给甲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自甲方履行付款之日起解除,该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自动终止。第六条、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项方式解决争议:(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向租赁房屋所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