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职位晋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员工晋升管理,明确员工晋升资格、条件和晋升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中层以下员工。
第三条 晋升原则
(一)战略需要:以战略及事业计划目标实现为员工晋升的基础和依据;
(二)公平和公正: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员工均适用相同的晋升资格、条件和程序;
(三) 逐级晋升:员工晋升原则上实行逐级晋升。
第四条 晋升组织机构
为确保集团公司员工晋升工作的公平、公正,成立员工晋升工作小组,负责对员工晋升工作的组织、初审及监督工作,其人员组成为:
组 长: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领导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 员: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晋升前提和评审时间
员工晋升必须以存在职位需求为前提,包含两种情况:
(一)年度编制计划(包括计划优化职位、新增职位)产生的职位需求,晋升评审工作为每年人才发展评估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并在4月底前完成。
(二)因人员流动(离职、调动等)产生的职位需求,若部门不考虑对外招聘,晋升评审工作在职位需求产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 员工晋升资格条件
第六条 晋升资格
参加集团公司员工晋升需具备如下资格:
(一) 在集团公司现职位上工作满一年;
(二) 在两年内未出现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责任事故或违纪行为。
第七条 晋升条件
拟晋升员工除需要满足上述晋升前提和晋升资格外,还需满足如下晋升条件:
(一) 任职资历
任职资历是指从参加工作起的累积工作年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和系统外工作时间,任职资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评估上一年度12月31日。
集团公司各职等(衔)任职资历要求
职等
职衔
本科及以下
研究生(硕士、博士)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12-13
高级经理
10年或以上
8年或以上
11
经理/行政后勤
高级助理
8年或以上
6年或以上
10
高级主管/高级主任/行政后勤助理
6年或以上
4年或以上
9
主管/主任
/行政后勤资深专员
4年或以上
2年或以上
8及以下
主办/高级助理/行政后勤高级专员及以下
2年或以上
无要求
(二) 人才发展评估结果
拟晋升员工的人才发展评估结果必须为良好及以上、部门负责人鉴定意见为“建议提拔”,具体评估按照《集团有限公司人才发展评估管理办法》及《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才发展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三) 述职评定
拟晋升为经理、高级经理的员工,需向集团公司员工晋升工作小组进行现场述职并通过评审。
第三章 员工破格晋升管理
第八条 破格晋升
破格晋升是指对员工在某一个晋升条件表现特别突出从而达到弥补其他晋升条件的不足或突破某项晋升原则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晋升。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一)任职资历破格:若员工上年度人才发展评估结果为“优秀”,其工作时间与任职资历要求相差不超过2年,可予以破格晋升;
(二)人才发展评估结果破格:若部门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及以上者,因整体团队业绩表现突出,可对该部门一名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员工予以破格晋升;
(三)逐级晋升破格:若员工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为“卓越”且对集团公司战略目标或年度事业计划实现有突出贡献,可越级晋升。
第四章员工晋升程序
第九条 对于年度编制计划产生的职位需求:
(一)人力资源部在人才发展评估工作完成后对各部门提出“建议提拔”鉴定意见的员工进行晋升资格和条件的审核,梳理出拟晋升员工的人岗匹配状况;
(二)各部门负责人通知拟晋升员工做晋升述职准备,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晋升述职书面报告;
(三)人力资源部将各部门人岗匹配状况和晋升述职报告呈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形成推荐晋升人员名单,报员工晋升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组织拟晋升为经理、高级经理员工向晋升工作小组进行现场晋升述职,最后形成年度推荐晋升建议;
(四)员工晋升工作小组将年度推荐晋升建议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发出书面通知,晋升结果追溯至评估年度1月1日起生效。
第十条 对于因人员流动产生的职位需求:
(一)部门负责人基于空缺职位需求提出拟晋升人选并通知拟晋升人选提交晋升述职书面报告;
(二)人力资源部结合上一年的人才发展评估结果对拟晋升人选进行晋升资格和条件的审核后,连同晋升述职报告呈有关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员工晋升工作小组进行初审。若属晋升为经理、高级经理,拟晋升人选需向晋升工作小组进行现场晋升述职,最后形成推荐晋升建议;
(三)员工晋升工作小组将推荐晋升建议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发出书面通知,晋升结果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于薪酬调整、降职等与职位晋升有关的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