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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中心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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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钻井生产技术服务二公司 井控装备管理中心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井控装备管理中心 编 写 人:初国庆 审 核 人:吴伟利 签 发 人:张效利 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井控装备管理中心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井控装备管理中心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管理,有效控制生产工作中的风险,消除或者降低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危害及影响,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安全评价通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推荐作法》、《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中心各所有部门及中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害因素,是指生产工作(包括有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者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有害环境影响等单一或者多重危害及影响的因素。 本规定所称风险,是指危害因素发生危害及影响的可能性和后果。 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危害因素已经或者可能带来危害及影响的判定。 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价,是指由专业部门或者单位组织,系统评估风险大小和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包括环境评价、健康安全与环境现状评价、其他专项评价。 第四条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实行全员参与、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由公司和本中心两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分级归口管理,负责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的指导、监督与考核,组织开展专业性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活动和重大危险源评价以及其他外部评价报告的评审。 井控中心、基层中队负责本中心、本班组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 员工负责本岗位的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 第六条 本中心员工在从事生产运行管理、生产操作、施工作业等生产工作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时,应当预先或者按规定的范围、周期、方法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价,采取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并对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和控制负责。 第二章 危害因素分类和风险分级 第七条 危害因素分类依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按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安全生产危害因素、有害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分类。 (一)职业健康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尘毒、噪声、辐射、振动、高(低)温、通风不良、缺氧、照明不足、地方病、疫情、超负荷工作、心理异常、健康异常、不良习惯、职业禁忌和其他有害因素。 (二)安全生产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可能引发井喷、油气着火爆炸、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以及潜在的影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因素。 (三)有害环境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钻井废水、采油污水、井下作业污水、套返水、洗井外排水、机加废水、化验室废水、建筑排水、生活污水等废水;锅炉烟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等酸性气体、烃类气体、烟尘、有毒有害粉尘、建筑粉尘类、气溶胶类等废气(尘);建筑噪声、机械噪声等噪声;钻井岩屑、落地油土(含清罐油土)、油土分离残渣、化验室废弃物、燃煤锅炉炉渣、机加废屑等废渣。 危害因素分类时,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存在的缺陷和周边环境、地理、天气、季节等影响因素。 第八条 风险分级根据以往发生的事故,按危害因素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严重程度,结合风险控制管理需要,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高风险(不可接受风险)。即已采取措施但仍无法控制的危害及影响,并且后果严重。 (二)较高风险(需要特别控制的风险)。即出现频次较高的危害及影响,且后果可能比较严重。 (三)一般风险(需要关注的风险)。即出现频次低的危害及影响,且后果不可能严重。 (四)低风险(可接受或者可容许的风险)。即出现频次极少的危害及影响,且后果可以忽略。 第九条 单独进行有害环境影响因素分级时,可按影响程度和影响发生频次划分为以下两级: (一)重要环境影响因素。即连续出现影响,或者造成区域性或者更大范围生态破坏,或者造成区域或者更大范围内名誉损失。 (二)一般环境影响因素。除重要环境因素以外的其他环境因素。 第三章 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 危害因素辨识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特点,按规定范围、周期和方法进行,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确定其类别、评估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危害因素辨识应当包括以下范围: (一)作业场所(现场)和设备设施; (二)安全防护和尘毒、噪声、辐射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装置和设施; (三)有关方案、设计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生产运行管理、生产操作和施工作业; (五)员工和其他所有有关人员; (六)天气、季节变化和自然灾害; (七)与相关方(包括承包商、供应商、外来人员、社区等)、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 (八)“三废”排放和能源消耗; (九)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 本中心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系统性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分析危害因素产生的原因、载体,危害因素表现形式(状态)、规律和危害及影响,制定落实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并进行评审。 本中心员工在从事生产运行管理、生产操作、施工作业(包括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前和过程中、结束后,都应当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采取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危害因素辨识应当根据辨识需要划分生产工作单元,按单元和生产工作顺序,通过信息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监测分析等形式进行,并保证生产工作中的所有危害因素得到辨识。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记录《危害因素调查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划分生产工作单元可按以下单一或者组合方法进行: (一)按生产工作区域; (二)按工艺流程; (三)按设备设施; (四)按生产工作任务; (五)按生产工作阶段; (六)按岗位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已辨识的危害因素和对人、设备设施、环境的危害及影响程度,采用直观判断、矩阵评价或者其他实用方法评估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进行下列生产工作危害因素辨识,按职责和权限,由公司管理部门及本中心主要领导组织进行: (一)特殊施工作业和非常规作业; (二)购置设备设施和材料;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四)组织人员聚集活动; (五)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异常; (六)周边环境、季节变化或者遇有恶劣天气; (七)组织机构、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设计、工作方案、工艺技术等变更。 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评价和健康安全与环境现状评价等专业性风险评价的危害因素辨识,由公司或者有关单位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者专家组,由专业人员实施,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记录《危害因素调查登记表》。 进行特殊施工和非常规作业、编制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计划书的危害因素辨识,需要填写其他有关风险记录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一般生产工作的危害因素辨识由员工个人进行,并与《健康安全与环境检查表》相结合,需要记录的按有关规定记录。 进行下列生产工作或者事项时,员工应当预先和在过程中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判断风险等级,结合已掌握的相关技能与知识以及现场条件,采取相应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一)上岗前和在岗期间从事生产操作或者施工作业; (二)在岗期间遇有突发情况; (三)上下班乘坐车辆或者采用其他交通方式; (四)公出或者参加各类活动; (五)规定应当进行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新入厂或者调整岗位、复工等不具有独立进行相应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能力的员工,应当在本中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者基层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经评估属于低风险的生产工作可直接实施;属于一般风险或者较高风险(包括存在重要环境因素)的生产工作,应当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条件下方可实施;属于高风险或者风险等级难以确定的生产工作,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实施,需要实施时应当进行专门的风险评价。 生产工作或者作业场所经评估存在不同等级风险时,按较高级别确定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 本中心安全组及基层中队应当建立危害因素台帐或者记录,分类登记已辨识的危害因素以及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和控制情况,便于查询。辨识出新的危害因素或者原有危害因素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登记进行更新。 第四章 风险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中心应当按要求进行风险评价: (一)评估存在高风险或者难以确定等级的风险;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施工作业开工、完工(或者投用); (四)重大危险源、关键生产装置安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建立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六)出现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风险; (七)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八)国家和上级要求进行风险评价。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价应当有组织地进行,以内部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系统或者单元的风险等级,对需要控制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对措施的合理性、充分性、适宜性进行评审,对评价结果和措施评审资料进行备案。 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外部评价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价可采用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方法进行: (一)直观判断评价方法; (二)安全检查表法(SCL)、矩阵法、危险性与分析法(PHA)、事故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事故类型及影响分析法(FMEA)、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法(HAZOP)等定性评价方法; (三)单元危险性快速排序法、火灾爆炸数学模型计算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等定量评价方法。 直观判断评价方法一般只适用于现场风险评估。 常用风险评价方法及适用范围见附件2。 推荐使用的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法(SCL)、矩阵法。矩阵评价方法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现状评价。根据需要,本中心可以按管理责任、权限不定期进行其他专项风险评价。 第二十五条 高风险或者难以确定等级的风险评价,以及重点建设、施工作业项目开工、投用(或者完工)评价和关键生产装置安全状况的评价,由公司专业技术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建立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和出现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风险的评价,由公司安全科和本中心安全组按管理权限组织进行。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A级以下事故的评价,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发生一般B级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B级以下事故的评价,由本中心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环保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的外部评价,由公司专业技术部门提出,安全科和中心安全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风险评价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组织评价的单位、部门领导负责,成立评价领导小组; (二)制定评价计划,按生产工作活动划分评价单元;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有组织地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按评价单元逐项辨识、记录危害因素; (五)确定可容许风险标准; (六)召开专门会议评估风险,确定风险等级; (七)拟定风险控制目标、表现准则; (八)编写、评审评价报告; (九)报送分管领导审批评价报告; (十)组织实施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价以保护人、环境和财产为基础,把整个生产工作或者使用产品、接受服务等过程所涉及的人员、设备设施、材料、管理现状和作业环境作为主要评价内容,确定的可容许风险标准和风险控制目标、表现准则与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目标相一致。 内部风险评价应当吸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基层管理人员、生产岗位员工参加。 第二十九条 内部风险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言。 (二)目录。 (三)评价项目概述,包括评价项目概况、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四)危害因素评估、计算结果与严重性排序,包括运用定性、定量方法对危害因素严重性的评估、计算、排序结果,以及确定的风险等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严重性。 (五)风险削减和控制目标、表现准则。 (六)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实施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建议及要求。 (八)评价结论。 内部风险评价报告的编写人、审核人、专家组负责人、批准人应当签字。 第三十条 由外部单位进行的风险评价,评价报告的内容执行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标准,评价报告由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备案。 第五章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编制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编制应当以预防事故、控制事故、降低危害因素长短期影响为目的,以消除、减弱、隔离、警告等为主要削减和控制手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客观环境条件和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将风险降低到合理、实际并尽可能低的程度。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编制,实施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或者评价确认的具有较高及以上级别风险的生产操作、施工作业,应当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向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告知,对直接受到影响的员工进行防护和应急等培训,落实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加强监督、监护、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已确认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由风险所在的部门、单位或者基层站队等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一)实施前应当明确领导、组织者(或者责任人、责任部门),并在书面文件上签字; (二)实施时由领导或者组织者组织,按措施要求逐项落实; (三)实施后有记录; (四)向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告知。 第三十四条 对已采取措施或者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削减和控制的风险,应当逐级上报,采取其他削减和控制措施,制订管理方案。一时削减和控制不了的较高或者高风险,由公司安全科及中心安全组组织制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案,降低危害及影响,送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确认的风险为重大隐患时,本中心应当按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监控措施,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安全管环保理部门和本中心应当对已实施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已经控制的较高及以上风险应当进行效果评价;对已整改的隐患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销项,记入《危害因素调查登记表》。 经评审、评价未能达到控制目标和表现准则的风险,应当重新组织制定控制措施并实施,直至达到规定的控制目标和表现准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应当及时制定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并按公司《变更管理规定》对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工作(作业)指南进行修订。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主要领导、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应当把落实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作为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和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与随机考核相结合。本中心、基层中队等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年度考核和随机考核由中心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安全环保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本中心各部门、各中队对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工作突出或者发现较高及以上风险,避免发生事故的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对未按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的部门、基层中队和员工,按公司《反“三违”处罚管理办法》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各部门、各中队和每名员工有权监督、纠正、举报其他部门、中队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经核实对违反者按本中心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举报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七章 附则 井控装备管理中心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效利 副组长:吴伟利 组 员:张喜军 王宇 初国庆 李宁 邵志伟 侯岩松 阎全 刘继军 崔健 陈立君 井控中心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领导小组设在井控调度室 联系电话:0438-6229163 附件1 钻技二公司危害因素调查登记表 单位(或部门):井控装备管理中心 编号: 序号 生产工作 活动划分 危害因素 危害及 影响 风险 级别 评价或 评估人 已采取 控制措施 措施 评审 日期 审核人 单元 危害因素描述 附件2 常用风险评价方法及适用范围 方法 评价目录 适用范围 定性或定量 可提供的评价结果 事故 原因 事故 频律 事故 后果 危险 分级 安全检查表法 (SCL) 危害分析、安全等级 设备设施 管理活动 定性 不能 不能 不能 不能 半定量 提供 矩阵法 风险等级 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 定性 不能 不能 提供 提供 危险性与分析 法(PHA) 危害分析、风险等级 项目的初期阶段维修、改扩建、变更 定性 提供 不能 提供 提供 事故数分析法 (FTA) 事故原因、事故概率 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 定性、定量 提供 提供 不能 频率 分级 事件树分析法 (ETA) 事故原因、触发条件、事故概率 初始事件 定性、定量 提供 提供 提供 提供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法 (FMEA) 故障原因、影响程度、风险等级 机械、电气系统 定性、定量 提供 提供 提供 事故后果分级 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法 (HAZOP) 偏离原因、后果及其对系统的影响 复杂工艺系统 定性、定量 提供 提供 提供 事故后果分级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 风险等级 作业条件 定量 不能 不能 提供 提供 日本劳动省危险度评价法 风险等级 机械工厂的清洗间、喷漆室、小型油库 定性、定量 不能 不能 提供 提供 单元危险性快速排序法 风险等级 机械工厂的清洗间、喷漆室、小型油库 定量 不能 不能 提供 提供 火灾、爆炸数学模型计算法 风险等级、事故损失 易燃、易爆物质 定量 不能 不能 提供 提供 注:选取评价方法时应根据评价的特点、具体条件和需要,针对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特点和评价目标, 分析、比较、慎重选用。必要时,宜根据评价方法的特点,选用几种评价方法对同一评价对象进行 评价,互相补充、分析综合、相互验证,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附件3 矩阵评价法 (一)基本原理介绍 矩阵评价法是用于健康安全与环境评价的方法之一,其基本原理是根据危害因素辨识确定的危害及影响程度与危害及影响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乘积,确定风险的大小。 (二)健康安全评价方法应用 1.划分评价单元或确定生产作业项目,辨识危害因素,根据已辨识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类危害因素评估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对照表1从人员伤亡程度、财产损失、停工时间和对声誉的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危害及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评价取值,取四项得分最高的分值作为其最终的S值。 表1 评估危害因素可能造成危害及影响的后果严重性(S) 分数 人员伤亡程度 财产损失 停工时间 对声誉的影响 5 死亡 终身残废 丧失劳动能力 ≥10万元 ≥30天 引起国内公众持续不断的指责;国家级媒体大量负面报道 4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职业病 慢性病 住院治疗 ≥5万元 ≥5天 引起整个区域公众关注;当地媒体大量负面报道;国内媒体有负面报道;当地或地区或国家出台限制措施 3 需要去医院治疗,但不需住院 ≥1万元 ≥1天 引起当地部分公众关注,受到指责;当地部分媒体有负面报道 2 皮外伤 短时间身体不适 小于1万元 半天 当地公众对事件有反应,但是没有负面报道 1 没有受伤 无 没有误时 没有引起公众反应 2.对照表2从危害及影响发生频率、安全检查频率、操作规程执行、员工胜任程度、现有防范和控制措施有效性等五个方面进行危害及影响发生的可能性评价取值,取五项中分值最高的分值作为其最终的L值。 表2 危害因素发生危害及影响的可能性(L) 分数 危害及影响发生频率 安全检查频率 操作规程执行 员工胜任程度 (意识、技能、经验) 防范控制措施 5 每天发生,经常 从来没有检查 没有操作规程 不胜任 (无任何培训、意识不够、缺乏经验) 无任何防范或控制措施 4 每月发生 偶尔检查或大检查 有操作规程,偶尔执行 不够胜任 防范控制措施不完善 3 每季度发生 月检 有操作规程,部分执行 一般胜任 有防范控制措施,但没有完全使用 2 每年发生 周检 有操作规程,偶尔不执行 胜任,但偶然出差错 有防范控制措施,偶尔失去作用或出差错 1 偶尔或一年以上发生 日检 有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高度胜任(培训充分,经验丰富,意识强) 有可靠的防范控制措施 3.确定了S和L值后,依据表3中S和L值乘积进行风险评价分级,评价结果分为四级:(1)低风险,R=L×S=1~3(可接受或可容许风险);(2)一般风险,R=L×S=4~6(需要关注的风险);(3)较高风险,R=L×S=8~12(需要特别控制的风险);(4)高风险,R=L×S=15~25(不可承受的风险)。 表3 风险评价表(R) 严重性S 可能性L 1 2 3 4 5 1 1 2 3 4 5 2 2 4 6 8 10 3 3 6 9 12 15 4 4 8 12 16 20 5 5 10 15 20 25 4.R值的界定和L、S的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应用本方法的部门、中队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界定,但应经主管安全环保工作领导批准。 (三)有害环境因素评价方法应用 选定评价的有害环境影响因素,确定影响程度(S),根据实际情况对表4中的一个或多个影响(S)分别取值,同时对发生影响频率(L)取值,利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L×S。其中S取b、c、d、e中分值最高者。 根据计算结果判定有害环境影响因素级别,M≥16时判定为重要有害环境因素;M<16时判定为一般有害环境因素。当对影响程度(S)取值时,一个影响程度(S)值等于5即可判定为重要环境影响因素。 表4 评价发生频率和影响程度取值 评价 因素 L和S 取值 发生频率 (L) 影响程度(S) 排放与法规标准值之比 (b) 影响范围 (c) 恢复能力 (d) 公众关注程序 (e) 5 连续发生 偶而超标 或≥90% 涉及国际的影响 不可恢复 社会极度关注 4 1天以上1周以内发生1次 81%~90% 国内局部地区影响 半年以上可恢复 区域性极度关注 3 1周以上1月以内发生1次 51%~80% 生产区域以外小范围影响 1周以上半年以内可恢复 地区性极度关注 2 1月以上1年以内发生一次 31%~50% 生产区域以内影响 1周以内可恢复 地区性一般关注 1 几乎不发生(或1年至多1次) 30%以下 或没规定 影响很小(操作者可处理) 1天以内可恢复 不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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