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Ⅰ]》
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订立的 年期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延劳动合同,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一、续延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止。
二、续延的劳动合同补充以下内容:
1、乙方承诺:在订立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并记载于本合同内的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地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通讯地址如有任何变化,乙方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否则,甲方按本合同记载的乙方通讯地址邮寄(包括但不限于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给乙方的任何文件,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或邮递部门的责任外,均视为已送达乙方。
乙方通讯地址:
联 系 方 式:
2、其他约定
本续签劳动合同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续签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
用人单位(甲方):
员工签章(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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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劳动合同
员工姓名: 张三
合同编号: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本合同必须由乙方亲笔签名,并由甲方加盖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3、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4、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5、本合同必须以正楷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6、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同时签收。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意见
员工签章(乙方): 张三 鉴证人:
签订日期: 2016年 6月27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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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收回执#
员工姓名(乙方): 张三 已于 2016 年 7月 1日收到甲方盖章生效的劳动合同文本及公司规章制度,特此签字证明。
员工姓名(乙方): 张三
签收日期: 2016 年 7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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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邮编:528311
(二)乙方(劳动者)姓名: 张三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 ** 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省(直辖市) ** 市(县) ** 区(镇) *******到门牌号
二、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时终止,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试用期内乙方若请休病假、事假,病假、事假不计入试用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销售类 (销售类/管理类/技术类/其他)工作。
(三)鉴于乙方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乙方的工作地点以 广东/你所工作的省份 (省份)为主要工作地点,同时覆盖甲方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前述工作区域内进行工作调动。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委派乙方出差或派驻异地。
(四)乙方同意,甲方在不改变乙方基本劳动条件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其职级、职责而无须获得乙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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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安排乙方临时工作或外派到其他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工作时,乙方必须遵守所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考勤管理制度),所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对乙方的考核和考勤以及管理等均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考核、考勤和管理。
(八)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妥离职手续的,则视为对甲方已经造成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上一年度年薪两倍的赔偿金,当实际损失大于前述约定的金额,甲方有权进行追缴 。
(九)乙方未按《劳动合同法》的约定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照其未提前通知的天数计算,实际损失高于上述金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十一、争议处理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应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发生债权债务等民事纠纷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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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涂改的部分,均为无效。
(三)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1、地址: 家庭住址 ******** ******* (一定要是离职后都能邮寄到的地址) 邮编: /
2、邮箱: ******** ********* (一定不要写美的邮箱)
(六)乙方确定下列联系电话为联系本人的有效电话。如以下电话号码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手机: 个人手机号******** ******* 家庭电话: /
紧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手机号******** *****
(七)甲方通过第(五)、(六)所约定的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各种通知等文书、文件的,视为有效送达。乙方第(五)、(六)所约定联系方式有所变更而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的,视甲方的送达行为为有效送达。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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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乙方工作时间采取下列第 2 种形式:
1、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实行以年为单位的综合计时制,乙方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
(二)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对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进行调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其工资计发及补休假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乙方须填写加班申请表(一式两联,双方各执一联),由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计为加班。乙方在出差期间不实行加班制度,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差补助。加班申请表作为调休和计算加班工资的唯一依据。
甲方每月以部门为单位对公司员工进行月度考勤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员工出勤情况、出差情况、加班情况、迟到早退情况、调休等。
双方进一步确认,乙方每天的出勤打卡记录和办公系统考勤记录(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出勤记录是考核乙方缺勤与否、是否迟到或早退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作为乙方是否存在加班行为的依据。
(四)乙方在合同期间,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 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1 种工资形式:
1、甲方对乙方实行月度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其中月度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职务津贴等构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为 2000 元/月,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发基数,职务津贴按照乙方的职务、职等及岗位职责确定;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按照甲方的绩效制度考核确定。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其职务、职等及岗位职责的变化相应调整乙方的职务津贴,而无须事先得到乙方的确认。
2、甲方实行计时工资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 元/(月/日/时),其他薪资福利待遇具体按甲方内部文件薪酬管理、福利管理等制度执行。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该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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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未清偿所欠甲方款项的;
3、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培训、保密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4、未按照双方约定和甲方要求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双方一致认为下列条款构成本合同特别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承诺任职期间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受聘于甲方不会违反乙方对前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义务,若因甲方雇佣乙方而引发任何法律纠纷,则乙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立即解除本合同。
(二)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各种技能鉴定和考试等),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或相关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违反甲方纪律而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协议》的约定。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四)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乙方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承诺不将任何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私自带入公司,任何因乙方违反对第三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请病假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病假条原件和病历原件,经过核实无误后甲方保留病假条原件和病历复印件,病历原件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在病假条背面及病历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仅有病假条无病历的视为病假条存在重大瑕疵,在乙方未提交病历之前甲方不予审批。经过甲方审核无误后方可休假,遇紧急情况无法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立即向甲方提出休假申请,否则视为旷工。乙方申请病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必须提交医保手册限定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及病历,否则视为病假申请不成立;乙方申请病假时间在3天以上7天以下的必须提交“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和病历并附带B超、CT等各项检查和化验单;乙方申请病假时间超过7天或当月累计申请病假时间超过10天的,甲方认为应确认病情的,可指派专人陪同乙方共同到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病情并出具病假条和病历并附带B超、CT等各项检查和化验单后病假方可成立,否则视为病假申请不成立。乙方认可并遵守上述病假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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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每月20日左右支付乙方上个月工资,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
(四)乙方对支付的工资(包含但不限于工资结构中的加班费和津贴等)有异议的,应自发放工资之日起60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对当月工资发放数额、标准、构成情况予以确认。
(五)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生产工作任务不足致使乙方待岗、待工的,自待岗待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甲方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待岗待工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按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支付乙方生活费。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应当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自入职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资料及手续,并确保社会保险未因缴纳中断或其他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为乙方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如逾期未能提供,或者因社会保险缴纳中断、以及其他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则乙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补缴手续或办理补缴手续须缴纳的附加费用等。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待遇,以及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公司福利项目,可根据甲方的经营状况决定增加或减少。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甲方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八、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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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无需支付补偿金:
1、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2、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聘录用费,以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八)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任何一方都可通知另一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甲方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通知乙方续签,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九)乙方应在甲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当即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工作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齐备,甲方有权暂停办理档案和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也有权暂停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根据对方的责任及造成的后果,追究法律规定的其他经济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办理好如下工作交接手续:
1、需要进行离职审计的,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合甲方及时进行离职审计;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指定人员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经手、占有、使用或保管的属于甲方的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等;
3、乙方须清偿所欠甲方的款项,依法、依约交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的工资等个人收入中作相应的扣减,不够扣减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4、甲方在乙方工作交接完成后出具离职证明;
5、甲方为乙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过程中,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与协助。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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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福利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责任追究管理、考勤管理、出差管理等劳动规章制度,所有已颁发并生效的制度均通过MIP、CPC、OA等办公平台予以公示,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如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未对现有制度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并完全遵守甲方公布的制度。
(五)甲方对已有制度进行修订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将通过办公系统公布、在布告栏中张贴、发送电子邮件、在内部网站发布、进行培训、开会宣讲、发文传阅等方式予以公布,不论该制度是否已经生效,乙方仍有权自该制度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对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如乙方在30日内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乙方同意并完全遵守甲方公布的新制度。
(六)乙方有义务随时查阅甲方规章制度,并阅读规章制度的全部条款,乙方对规章制度有任何不理解之处,可随时向咨询。
(七)如本合同的约定与甲方新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新规章制度执行。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及损害赔偿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七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但乙方按照通知内容履行的,视为同意变更。
(二)甲方在试用期对乙方的考核主要包括对企业的认同感、责任心、企业文化的适应与匹配性、执行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管理方法(管理同事、上级、下属的能力等)、协调能力、计划能力、影响力、学习能力、与领导的匹配度、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
在试用期内,乙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到岗工作;
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入职有关资料;
3、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职申请书、离职证明、学历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档案关系证明、个人简历、体检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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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加客户安排的赌博活动,接受客户的各类贵重馈赠,以结婚、生日、延寿、丧葬等为名收受客户礼金的,未经甲方同意参加客户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消费性活动或乙方受益的其他活动;
10、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从事恐怖活动的;
11、乙方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工作超过三天;
12、无故迟到、早退年内累计达到六次及以上,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六天以上的;
13、在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不按公司规定进行工作汇报或有不实的工作报告的;
14、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15、擅自离职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自动离职的;
16、泄露甲方客户信息、公司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17、聚众赌博、盗窃、嫖娼、吸毒、重婚等严重违背社会道德或善良公俗,与甲方所倡导的价值理念、企业文化相悖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18、未按甲方要求将个人档案(人事档案、档案关系等)转移至甲方指定的托管机构;
19、未经甲方事先批准同意或授权,擅自对外发表与甲方相关的评论或意见或虽未直接发表与甲方相关的评论或意见,但由于乙方身份特殊致使公众误以为代表甲方发表评论或意见从而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
20、其他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1、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如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管理水平、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分立、合并、资产重组、业务重组,以及经营亏损、组织机构调整、业务项目、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乙方可以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的;
2、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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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它影响工作的病症;
5、工作时间行为举止有伤风化或有悖企业文化,经指正仍不改正的;
6、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从事恐怖活动的;
7、未能遵守考勤纪律,旷工1次或迟到、早退超过3次;
8、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经指正拒不改正的;
9、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10、尚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尚未与原工作单位完成工作交接或尚未将属于原单位的财物交还给原单位,因而与原单位处于诉讼或纠纷状态的;
11、与原工作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在竞业限制范围内的;
12、被银行系统、工商系统等政府机构或金融机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经甲方限期消除仍未消除的;
13、正处于刑罚执行期间或正接受刑事调查而未告知甲方的;
14、未经甲方事先批准、同意或授权,擅自对外发表与甲方相关的评论或意见或虽未直接发表与甲方相关的评论或意见,但由于乙方职务等特殊身份致使公众误以为代表甲方发表评论或意见从而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
15、销售人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销售任务或工作指标的;
16、不符合其他录用条件的。
(三)乙方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下列情形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1、以提供虚假简历、履历与证件资料或其他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营私舞弊,侵占公司财产或者收受贿赂、佣金,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行贿、受贿、擅自向客户索要礼品或财物,影响甲方客户关系或损害甲方声誉的;
3、在工作中发生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谩骂、散布谣言、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等扰乱甲方正常秩序的行为;
4、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的合理工作指派或拒绝听从上级合理的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的;
5、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妨碍生产和办公秩序的;
6、因乙方原因对甲方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同行业其他单位兼职或擅自承接与工作性质相关的工程或项目的;
8、未经甲方同意与甲方客户(供应商、代理商等)发生借贷(含借用)关系、持有客户股份(股权)、向客户提出报销经费或会议赞助等经费支持、安排亲属或朋友所在单位与自己所任职单位进行交易、安排亲属或朋友到甲方或客户单位任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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