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甲方项目代码:XXXX
甲方协议编号:XXXX
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
信托财产受托人: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财产保管银行: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目 录
第一章 委托事项及期限 5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
第三章 乙方权利及义务 7
第四章 信托财产的保管 8
第五章 信托财产投资范围 10
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1
第七章 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审计 12
第八章 信托费用 15
第九章 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本金的返还 17
第十章 信息披露 18
第十一章 乙方对甲方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8
第十二章 终止清算 19
第十三章 保管报告 19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19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20
第十六章 协议生效和终止 21
第十七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21
2
保管协议
协议当事人
(一)信托财产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二)信托财产保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鉴 于
甲方作为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特委托乙方担任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人,为信托计划提供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资产估值、资产保管、交易监督等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计划资金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将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释义:
委托人:指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受托人,即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
保管银行:指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甲方以甲方全称加信托产品名称为本信托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
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甲方以本合同释义第5条规定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名称为“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XXXX”的资金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交付完成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
保管账户:指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和记录信托计划的资金往来,办理与信托计划运作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甲方不得使用保管专户进行信托文件书面约定以外的活动。
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财产的总和。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即每月20日。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自然半年末月20日,即6月20日、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
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信托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起XX个月。如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本协议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证券经纪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信托计划:指甲方设立的“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指《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甲方、乙方及证券经纪人签署的《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保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其他文件。
本协议:指甲方、乙方签署的编号为XXX《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保管费:即信托财产保管费,指我行作为保管人,接受信托机构委托,安全保管信托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服务而依据本协议收取的费用。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开放日:委托人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本信托计划每个估值基准日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一个估值基准日。
封闭期: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3个开放日(含第3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存续期间认购的信托单位自认购到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至其之后的第3个开放日(含第3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不可抗力: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第一章 委托事项及期限
1.1 甲方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能够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提供如下保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账户内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划拨及会计核算,信托财产估值、信托费用的核算和扣划,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信托财产返还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保管职责。
1.2 委托期限
保管期限从信托设立,信托财产全部进入保管账户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信托财产及相关费用由保管账户划出完毕之日终止。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根据信托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1.2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等相关协议的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2.1.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保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保管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限期内没有纠正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2.1.4对乙方保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有权检查、抄录或复制与本信托财产保管有关的账务资料。
2.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2.2 甲方的义务
2.2.1甲方设立本信托计划应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向监管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的程序,确保本信托计划的合法性。
2.2.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信托财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
2.2.3所有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书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加盖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印鉴。甲方的划款指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托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
2.2.4按本协议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2.2.5甲方承担因自身过错对信托财产和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6甲方对信托财产不得转委托第三人进行管理。
2.2.7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接受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对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监督。
2.2.8随时接受乙方的查询,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托财产财务状况等资料。
2.2.9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信托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2.2.10按照本协议约定,与乙方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资金、账务等相关信息。
2.2.11依据本协议约定,保存信托财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协议等文件。
2.2.12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信托财产信息披露前交予乙方复核确认。
2.2.13甲方应确保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中关于乙方保管义务及责任的规定与保管协议一致,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甲方应在信托计划公告中向投资者披露乙方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2.2.14甲方应对受托资产进行反洗钱的尽职调查工作;
2.2.15信托计划成立日前,向乙方提供本信托计划项下加盖公司公章或预留印章的有关信托文件资料副本,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本计划下有关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等。甲方应保证副本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对以上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2.16 甲方拟在异地推介本信托计划的,甲方应严格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推介前向注册地和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并将相关报告材料提供给乙方。
2.2.17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方开展关联交易,应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乙方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保管账户内信托资金行使保管、监督、清算、核算,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等保管职能。
3.1.2对甲方的投资运作及资金划拨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保管协议约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督甲方改正不当之运作。甲方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3.1.3从证券经纪人处获得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相关数据和资金对账单。
3.1.4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保管费。
3.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3.2 乙方的义务
3.2.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保管账户内信托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划拨及会计核算,信托财产估值、信托费用的核算和划转,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信托财产返还以及信息披露等服务。
3.2.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会计账户,确保存放在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的独立和安全,对保管账户以外的信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3.2.3乙方对保管资产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保管或擅自动用、处分信托财产,但乙方可将全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资产存放于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可将部分或全部证券投资资金存放于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3.2.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书。
3.2.5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对甲方或信托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2.6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信托财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资金清算。
3.2.7定期向甲方出具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报告。
3.2.8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时限和方法,完整保存保管业务活动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保存期为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15年。
3.2.9信托终止后,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3.2.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信托财产的保管
4.1 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4.1.1甲方为本信托计划在乙方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自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交付至该账户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
4.1.2保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及其他相关方均不得假借保管账户进行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甲方不得开通该账户网上银行付款功能或其他对外支付功能。但为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之需,甲方可开通对本计划保管账户的网上银行查询及对账资金流水功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4.1.3信托财产专户的预留印章类型和保管遵照以下方式:
保管账户预留甲方财务章(信托)、甲方法定代表人名章和乙方保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甲方财务章(信托)、甲方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由乙方保管。
4.1.4在保管期限内,甲方如果变更或撤销保管账户的预留印章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有效的预留印章。
4.1.5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4.1.6 保管账户有关回单原件由甲方保管。
4.2 信托计划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信托资金交付乙方保管,并将保管账户的开户资料、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样本及相关协议合同等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向乙方发出《信托计划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附件一),列明交付乙方保管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乙方确认保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甲方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至甲方,视为保管的信托计划资金交付完成。信托计划资金交付完成日即信托计划保管起始日。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若为样本或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甲方对以上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3 信托财产保管的内容
4.3.1甲方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提供信托财产保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账户内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划拨等职责。
4.3.2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计划项下存放于保管账户的信托计划资金由乙方负责保管。
(2)本信托计划项下存放于证券资金账户的信托计划资金由证券经纪商负责保管。
(3)本信托计划因持有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品种、银行间债券或者持有开放式基金项而形成的其他信托财产由相应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保管。
4.4 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应以信托公司的名义为本信托计划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留确认单原件扫描件。
4.5 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应在证券经纪人处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甲方印鉴章,甲方保管印鉴章,办理有关第三方存管手续。甲方应于第三方存管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将银证转账密码书面移交乙方保管。若此后甲方变更该密码,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除用于交易清算外只能往保管账户划款。
保管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甲方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4.6 甲乙双方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甲乙双方同意委托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资产及资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
第五章 信托财产投资范围
甲方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中国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管理信托财产。
5.1 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
根据信托计划书、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为: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沪深A股股票、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现金资产。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扩大投资范围前,受托人应与保管人就新投资范围相关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等达成书面一致,并征得信托计划委托人的同意。
5.2 信托财产的投资限制
1.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或持有正回购。
2.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5.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6.禁止投资于S、ST、*ST、SST、S*ST股票。
7.禁止将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8.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9.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目标股票(XXXX(股票简称)(XXXX(股票代码)))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100%,目标股票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同意可以更换。
10.目标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完成的大宗交易价格,买入价格不得高于T-1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9.7折,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11.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本信托计划的目标股票指我国A 股上市公司XXXX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XXXX】,股票代码:【XXXX】)。
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6.1 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6.1.1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附件五),包括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权限、签字样本以及划款指令的预留印章。
6.1.2“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指令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6.1.3甲方若对“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划款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权限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该变更应在乙方签收确认新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方可生效。
6.1.4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应以原件形式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送达乙方。
6.2划款指令的内容
甲方发给乙方的书面指令(附件三)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付款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统称电子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付款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乙方以收到的电子指令为有效指令。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执行
若甲方已与乙方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已申请乙方网上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简称托管网银),甲方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乙方发送指令,并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指定各业务类型划款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若甲方未与乙方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且未申请托管网银的,指令由甲方用传真方式或其他乙方和甲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送。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依照本协议/合同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甲方依照本协议/合同及“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甲方应给乙方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对电子指令,乙方以收到的符合本协议/合同约定的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若存在异议或不符,乙方立即与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第七章 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审计
7.1 乙方应为本信托计划建立账册并管理,并定期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会计报表。保管报告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加盖乙方业务章或公章。
7.2 乙方根据本协议和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7.2.1估值方法:
(一)估值日
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由受托人在每一交易日(T+1日)对前一交易日(T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进行估值。对于本信托计划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T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T+1日)计算该交易日(T日)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并和托管人以约定方式核对。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算的,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二)估值方法
1、单位价值的确定:本信托计划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对货币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不作计提,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净资产,并体现在净值中),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7)银行活期存款以估值日账户实际资金余额列示,账户利息不逐日计提,按实际结息日结转的利息计入收益。银行定期存款以估值日余额列示,按合同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按信托文件约定可以列入信托计划财产的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每日计提或待摊;
(2)因管理信托计划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信托计划财产的负债。
7.2.2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如采用7.2.1款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资产进行估值,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2.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2.4估值程序:日常核算对账,甲乙双方通过电子直连、电子邮件或电话完成。需要对外信息披露的核算结果,甲方完成核算后可将加盖预留业务章的核算结果发送给乙方,乙方对核算结果复核后,加盖预留业务章发送给甲方,由甲方对外披露。
7.3 账务核对
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资产估值表,甲方与乙方核对各项资产、负债、实收资本余额,乙方进行确认,如核对后无异议应加盖预留印章书面通知甲方。对本信托计划项下持有的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证券余额、证券资金余额,乙方以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对账单列示的数据作为核对依据;对本信托计划项下持有的场外开放式基金交易及证券余额,乙方以该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或确认单作为核对依据;乙方无法获取该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或确认单的,甲方负责获取并向乙方提供。对本信托计划项下持有的目标信托或银行理财产品,乙方以该目标信托或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或确认单作为核对依据;乙方无法获取该目标信托或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或确认单的,甲方负责获取并向乙方提供。
账务核对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在不违反本信托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但是乙方享有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情况的权利。
7.4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及协议终止前,双方均应允许对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对本信托财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各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八章 信托费用
8.1 信托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1)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照X%/年(含X%/年投资顾问费)收取,按日计提,按半年支付。
每日计提信托管理费=初始信托资金规模×X%÷360
每次应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为该半年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之和。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管理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30天;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18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管理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支付方式:信托管理费在每个自然半年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至相应帐户。最后一期信托管理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信托财产受托人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 名: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银行:
8.2银行保管费的计提和支付
保管银行按本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信托资金保管费以信托计划成立的初始规模为基础,按照X%/年收取保管费,按日计提,按半年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的初始规模×X%÷360
每次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半年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信托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人保管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0天】;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12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人保管费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保管费支付方式:每个自然半年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指定账户。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保管人指定收取保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XXXX
账号:
开户行名称:
用途:保管费
8.3甲方事先垫付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垫付费用可以事后从保管账户中支取,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4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计提日支付。
8.5 在保管期限内,本信托发生的银行汇划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即时扣除,无须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但乙方应当及时将费用扣除的凭证提供给甲方。
8.6 乙方应监督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费用范围和计算标准监督甲方计算和支付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费用金额核实无误且没有超出信托合同规定的额度,乙方按照甲方划款指令支付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费用。如核实费用金额有误或费用超出额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负责费用列支项目的真实性审查。
8.7 除本协议8.5项下的费用外,其余各项费用划付均须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文件,乙方复核无误后予以执行。
第九章 信托计划的认购、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本金的返还
9.1信托计划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甲方应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计划资金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2)截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存放于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由甲方根据信托文件确定为如下第B种处理方法;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次开放时信托资金存放于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由甲方根据信托文件确定为如下第B种处理方法;
A、在信托存续期间存放于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不纳入信托财产,由甲方于信托终止后向受益人支付。
B、归入信托财产收入,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利息金额数据,并于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收到该利息后负责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C、转增为信托单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利息转增为信托单位的份数,并于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收到该利息后负责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甲方应于开放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申购赎回确认表,并传真至乙方。申购赎回确认表中应包含相应开放日申购金额(不含申购费)、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不含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费等项目,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申购赎回确认表进行信托计划账务处理。甲方对申购赎回确认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对申购赎回确认表数据无复核义务。
(4)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甲方应于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日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交至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于划款指令指定划款日期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出。甲方应对支付的每笔赎回款金额及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乙方对支付的每笔赎回款金额及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真实、准确性无审核义务。
9.2 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原则按照信托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
于信托利益核算日,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
(1)划款指令:载明分配信托财产的总金额
(2)信托分配说明:加盖公章或授权印章,并载明分配总金额
(3)信托财产分配明细表:加盖公章或授权印章,并载明受益人户名、明细金额、开户银行、账号、开户地、其中明细金额合计应与划款指令、信托财产分配说明中的总金额一致。
如有个别受益人因账户问题不能兑付,乙方需在当日向其他正常账户兑付后,将非正常账户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同时将不能分配金额退回保管账户。甲方重新确定受益人账户后,需制作信托财产分配明细补充表,加盖甲方公章或授权印章后,发送至乙方进行资金划拨。
乙方应根据信托分配说明中的分配标准计算分配总金额,并核实分配总金额与划款指令的总金额是否一致,乙方不复核受益人明细金额及受益人户名、开户银行、账号信息。
乙方根据本条款规定的条件对甲方的划款指令审核无误后,于收到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将信托利益(包括信托计划结束时返还信托财产)从保管账户支付至受益人的银行账户。
信托利益分配时资金划转过程中如有银行资金汇划费,则由√信托财产□受益人(请选择并在“□”中以“√”确定其一)承担,并在划款时直接扣收。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甲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本资金信托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乙方对甲方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1.1甲方在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的过程中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任一禁止行为。
11.2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开始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信托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编制《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附件七),乙方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以确认的《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作为监督与核查甲方投资运作的依据。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调确认后执行。乙方若发现甲方违反保管协议、《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约定时,应以书面等形式通知甲方,监督甲方改正不当之运作;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1.3乙方如发现信托财产的场内投资运作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在发现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1.4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发现甲方的场外交易投资违反《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的有关约定时,应拒绝当日资金交收,同时以书面等方式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章 终止清算
12.1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股票等,除非遇到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目标股票及其他投资标的等并清算头寸。甲方通知乙方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应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等费用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12.2提前终止协议的资金清算,参照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12.3甲方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第十三章 保管报告
13.1 定期报告
乙方在每半年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半年保管报告(附件六),内容包括:
(1)受托人履行信托文件、保管协议情况;
(2)保管人履行信托文件、保管协议情况;
(3)其他保管事务信息。
13.2 不定期报告
13.2.1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如发现保管账户应收账款未按约定时间收到,将立即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章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信托财产运作明细、保管运作明细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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