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产品及发行人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柜台*场产品业务, 依据有关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和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其及有关制度,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柜台*场上架产品以及产品发行人的风险评估。依据有关“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内外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产品发行人准入管理机制和对产品综合风险评估,为投资者提供不同品种、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第二章 产品风险及发行人等级标准第三条 柜台*场产品依据有关产品来源不同
2、,分为外部代销金融产品和内部直销金融产品。外部代销金融产品是指除*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机构作为金融产品发行人而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内部直销金融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金融产品发行人而发行的金融产品。第四条 柜台产品的发行人评估等级分为5级,分别为AAAAA、AAAA、AAA、AA、A级,等级越高代表发行人资质越高。第五条 柜台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5级,分别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第三章 产品发行人评估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柜台产品,可免除发行人评估。1、 内部直销金融产品可免除发行人评估。2、 外部代销非公募金融产品符合*证券
3、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3、 外部代销公募金融产品符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七条 外部代销公募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评估,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八条 外部代销非公募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评估,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及其有关制度执行。第九条 外部代销金融产品发行人若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产品未能进入柜*场。1、 产品发行人资质为A级的;2、 产品发行人列入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发行人黑名单之列的。第四章 产品风险评估第十条 柜台*场的产品评估,分为内部直销金融产品评估和
4、外部代销金融产品的评审。内部直销金融产品经公司批准后即可上架销售。外部代销金融产品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办法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制度执行,经公司金融产品委会员审议同意后,由公司批准后方可在公司柜台*场上架代理销售。第十一条 内部直销金融产品的产品风险若采用自评方式,需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产品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来确定风险级别,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可依据有关产品生产部门提供的产品风险等级报告的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柜台*场的内部直销金融产品评估由产品推荐、产品评估、产品上架三个环节组建。12-1产品推荐环节。产品
5、发行人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公司子公司,推荐人为公司各业部门。推荐人或产品设计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文件:1、 产品立项报告。2、 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等产品必要材料;3、 对于非公募产品,推荐人还需要提供产品尽职调查报告;4、 产品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材料;5、 公司批准产品设立的证明资料文件;6、 产品生产部门出具的产品风险等级报告(或有)。12-2 产品评估环节。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对产品以上所述的推荐材料、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产品的客户适当材料进行审核。若产品推荐人没有提供产品风险等级报告的,应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产品的风险评估。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议事规则
6、,金融产品委员会可授权机构业务总部受理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产品的准入。12-3 产品上架环节。由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柜台*场的产品上架管理。第十三条 柜台*场的外部代销金融产品中的公募类产品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经公司同意后,即可在柜台*场上架销售。第十四条 柜台*场的外部代销金融产品中的非公募类产品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风险及发行人评估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职工或员工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情节严重时,依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或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营销推广管理关于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与问责。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机构业务总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第十七条 子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可参照该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