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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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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 合同名称 通风工程分包合同 通风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 有限公司 20xx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部分 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 第五部分 分包合同附件 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分包合同协议书 总承包商: 分包商: 业主:(简称业主) 鉴于: 1. 甲方与【 乙方】(下称“分包商”)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了《2015-2016年度通风空调工程合作协议(标段【无划分】,适用于非总包交钥匙项目)》(下称“《合作协议》”)。 2. 甲方(即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了《【合同名称】总承包合同》(下称“《总包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业主同意,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经友好协商,就总承包商承建的总包工程范围内的通风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质量保修等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下称“工程”或“本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通风工程安装、调试、验收、保修。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 3)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4)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5) 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 6) 业主及其实际控制人( )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7) 合同附件; 8) 投标须知; 9) 工程量清单; 10) 投标书及其附件; 11) 合同图纸。 合同履行中,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三条 合同工程范围 详见合同文件《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合同图纸》。 第四条 合同工期 A区(住宅、商铺) 分包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7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至整体工程竣工日期)。 分包绝对工期: 254 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 暂定 2015 年9月20日。 完工日期: 暂定 2016年 5月30日。 竣工日期: 暂定 2016年 10月 30日(即整体工程竣工日期)。 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经业主或业主批准的总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或通知)为准。 如绝对施工工期与根据前述暂定开工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绝对施工工期天数为准。 具体要求详见《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及《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 第五条 各方代表 业主代表: 总承包商项目经理: 分包商项目经理: 第六条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七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费率包干,合同总价暂定。合同暂定总价(下称“合同价款”)为: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小写:¥: 元)。 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税金等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且该价格不会因为人工费及材料费等涨跌而变更 分包商除临时水电费押金、安全管理押金以外,不需向总承包商缴纳任何配合费、管理费等。 第八条 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九条 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总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合同三方特此同意,总承包商将委托业主直接与分包商就本工程进行结算,总承包商认可该结算结果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分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为绝对工期,是分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总承包商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业主及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予以延期。 第十二条 总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本工程包括在总承包工程范围内,总承包商就本工程与分包商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仲裁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中未约定之事项,各方同意按《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同时,各方确认,本合同的履行及分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保证和承诺,并不因《合作协议》有效期限届满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减免。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9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自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双方盖章并由业主加签后生效。 总承包: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分包商: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 务: 联系电话:0 传 真:0 业主兹此确认并同意乙方 为 通风工程的分包商。 业 主:常熟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职 务: 联系电话:0 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部分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1.5 联系方式 业主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 邮编:【 】 业主代表:【 】 联系电话:【 】 传真:【】 监理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 邮编:【 】 总监代表:【 】 联系电话:【 】 传真:【】 总承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 邮编:【 】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传真:【】 分包商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 】 邮编:【 】 项目经理:【 】 联系电话:【 】 传真:【 】 业主、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确认前述各自的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倘若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其他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其他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承担,且其他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4.图纸 4.1 合同图纸 业主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7套晒印蓝图; 分包商负责绘制一套可晒印的竣工图底图和四套竣工蓝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向总承包商提供1套完整的竣工图电子文件、该费用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不论是总承包商免费提供的还是分包商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业主所有,分包商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按总承包商要求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总承包商。 4.2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由分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内容包括:【1、地库管道综合图;2、业主根据施工情况需增加的其他深化设计】 4.5 图纸中的问题 分包商应在获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如分包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关图纸中存在疏漏和问题,则视为业主/总承包商已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分包商施工要求的图纸。 5.竣工资料 5.1竣工资料 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提交 4 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分包商对本分包工程的局部深化设计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13.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13.1分包商一般责任和义务 1) 分包商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2) 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总承包商提出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分包商必须遵守业主制定的相关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并应主动了解前述制度规定。分包商应自行承担未能充分了解和遵行前述制度相关约定的责任。 4) 分包商负责本工程的局部深化设计,在竣工后,应当向总承包商交付符合工程所在地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要求的全部竣工图纸。 5) 分包商的深化设计不应改变工程规范、招标图纸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 深化设计提供的时间: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同提供。 7) 竣工验收及工程完全移交前的看护: A:工程完全移交前,分包商应对空调机房等重要机房安排24小时值守; B:分包商的值守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C:配合装饰施工单位等其他施工单位、设备厂家在相关机房内的施工; D:即使工程已经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手续、调试已经完成,也必须取得业主试运行后的认可,并且在工程完全移交前,全天24小时安排人员配合业主的试运行测试。 8) 施工现场总承包商有义务提供现有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等供分包商使用,但不保证满足分包商施工需要,由于分包商工作需要自行搭设脚手架和自行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等属于分包商的工作范围(搭设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需满足安全要求,经总承包商、监理、业主安全验收后方可使用),不能因此向总承包商和业主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如各分包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需要对总包外墙脚手架进行修改,调整时,应向总包单位提交修改方案,经总包批准后,分包商自行修改,调整。 9) 分包商需负责自行办理并向业主提供进入当地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地方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检验及工程验收手续,其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0) 分包商负责将其产生的垃圾运至总承包商指定的垃圾堆放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业主无需另行支付。 11) 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业主进行绿建评星工作。 12) 由于分包商的原因导致总承包商或业主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时,概由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或业主遭受的所有损失。 13) 分包商应当为现场施工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工伤保险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分包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除第三人或业主自身原因以外,分包商没有任何异议。 14.分包商工作 14.2组织机构和人员 如果分包商没有得到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商须向业主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业主的要求限期纠正。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更换的,每发生一次,分包商须向业主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 14.8文件接收与签署 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发给分包商的工作指令、现场技术变更等文件,分包商应签收,如果拒绝签收,每拒收一次承担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并且视为分包商签收,因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18.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 18.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 详见《分包合同协议书》第四条。 前述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均为暂定日期,具体以业主或总承包商下发的工程开工令(或通知)日期为准。分包商将根据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实际施工工期的变化,按照总承包商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方案。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前述调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分包绝对施工工期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办理施工所需手续的时间(如有)、方案及图纸设计、图纸确认、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竣工验收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分包绝对施工工期内,不构成工期顺延的理由。 20.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20.2 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25.工程量清单报价 25.1工程量清单 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是基于对招标文件(如果有)、图纸及合同文件附件中可能包含的图纸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以下简称《规范》)及企业自身情况编制。 该工程量清单分为四个部分,即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工程组价明细表。分包商被认为已经按照《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承包商、分包商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单价应包括全部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 25. 2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合同施工范围内构成实体工程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利润、规费和税金。 25. 3 措施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合同中指出的或隐含的全面的风险、义务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25.3.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5.3.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5.3.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5.3.4临时设施费:是指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5.3.5夜间施工费:是指为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需要在夜间施工或在白天需增加照明设施的情况下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25.3.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指由总承包商负责安装的材料和设备)等无法一次运到现场指定堆放地点,需从场外堆放地点运至现场堆放地点所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除此之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一次运到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包含在材料费中,从现场堆放地点到施工作业面的水平运输费用包含在人工费或机械费中。 25.3.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5.3.8垂直运输费:是指为完成合同范围全部永久工程及其他措施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的搭(含:临时基础、桩基础及土方等费用)、拆、运输、机上人工、燃料动力、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折旧、修理、租赁费用等,垂直运输费应包括由于精装修、外幕墙、园林景观工程或园区管网等分包工程需要,导致脚手架迁移、拆除、改用其他垂直运输措施的费用。特别提示:综合单价中应不含垂直运输机械费。 25.3.9超高施工增加费:是指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米或层数高于6层时,发生的人工、机械降效、施工用水加压增加的水泵台班、对讲机等。 25.3.10脚手架费:是指本工程施工所用内外脚手架搭、拆、运输(不含垂直运输)及摊销(或租赁)费用。 25.3.1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中标人应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不因施工工序的任何变化而增加。 25.3.12特殊季节施工措施增加费:是指在冬季、雨季施工期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保温、防雨措施所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和设施费用,以及因工效和机械作业效率降低所增加的费用。 25.3.13竣工资料、图纸的制作、验收、存档、移交以及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的要求进行任何二次深化设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超高或超跨度支模架等专业施工方案和图纸由总承包商负责,相关设计费、专家审查费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25.3.14临时用地引起的费用:分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商的合同价款中。必要时,业主对此给予总承包商必要的协助,但不排除或减轻总承包商自行解决的责任;总承包商需要现场察看工地的实际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另外的临时用地。 25.3.15影响施工进度其他因素产生的费用:总承包商工期中应已考虑了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等影响因素产生的费用。 25.3.16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25.3.17工期保证措施费。 25.3.18质量保证措施费。 25.3.19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25.3.20资金保证措施费:即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成本。 25.3.21其他措施费:指总承包商认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且措施项目没有列项的措施费用。 25.4规费: 是指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简称规费)。 25.5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5.6.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 除另有说明外,本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的计算是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的计算规则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除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外,本合同计量还应参照以下原则: a. 拆改费用按照合同清单报价中人工费的50%计算,只计取管理费及税金。 b. 拆改主材的利用率水管道按80%计取,风管道按40%计取。 c. 通风管道支吊架包含在风管制作安装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算。 d. 空调水管道DN300以上(含DN300)管件单独计量,只记取其材料费,DN300以下管道管件包含在管道材料费中,不予计量。 e.分包商领用业主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约定的消耗量时,超出部分按照业主实际采购价上浮20%,从合同价款中扣出,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图示工程量 ×(1+损耗率)。 27分包合同价款 27.1.1 分包商执行万达集团通风空调工程年度采购数据库内的价格和计价约定,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视作已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此等项目有否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 27.1.2 措施费以结算图纸图示工程量的安装单价合价的总和为基数,按一定百分比计取,措施费费率固定。专项合同地如属严寒地区按严寒地区措施费费率计量,如属非严寒地区按非严寒地区措施费费率计量 (严寒典型性城市已在第五部分分包合同附件第十一中列明)。安装单价为工程量清单中安装单价所含一切内容,安装单价不以暂估单价的调整而变化。签证、变更及供应价不计入该基数。 27.1.3 管理费、利润与规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按固定费率报价,无论任何情况,上述费率均不予调整。 27.1.4 税金以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供应单价的和为基数,税率按项目所在地税率执行。 除满足通用条款所述外,合同价款还包括以下内容: 分包商应全面了解××市各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报价中包含了按上述文件实施工程的全部费用,不论该文件是在施工前发布的还是施工后发布的,均不对合同价款造成影响,总承包商亦不会因此而给分包商追加任何费用。如遇调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27.1.5分包合同中有相应子目价格,执行合同价。 27.1.6分包合同中没有相应子目价格且合同签订后没有限定价格的子目,若签约当期业主采购数据库中有类似的子目价格,按签约当期的业主采购数据库类似子目价格及组价方式确定。 27.1.7分包合同中没有相应子目价格且合同签订后没有限定价格的子目,若签约当期业主采购数据库中没有类似的子目价格,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协商确定,且不超过履约时项目所在地定额价格。 27.1.8合同价款争议处理 27.1.8.1合同单价争议: 在合同单价产生争议的,在业主价格信息库范围内的单价,分包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在业主价格信息库范围外的单价,双方定价原则可参照27.1.7条进行确认。 27.1.8.2 合同价款争议处理 分包商对合同价款有争议时,由业主根据以下相关约定进行裁决: a.单项合同价款的争议部分的差异金额在上报此争议部分金额的10%以内,由业主进行争议处理。 b.单项合同价款的争议部分的差异金额在上报此争议部分金额的10%以上(含),由业主集团总部进行争议处理。 28.支付 28.1 在满足付款条件后,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和总承包商审核确认,提交业主审核。业主在审核后直接向分包商付款,应认为总承包商委托业主付款给分包商。在业主向分包商每次付款前,分包商应按照业主的要求向业主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业主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分包商必须在业主付款前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发票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执行,发票提供方式应符合业主财务制度要求。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开具发票(发票先交到业主处),然后总承包商再统一向业主开具发票(业主在收到总承包商发票后,再将分包商的发票交换给总承包商)。 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 1、合同文件签订及分包商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后, 业主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款(不含预留金)的10%,作为预付款; 2、分包商每月按已完工程进度申报工程进度款,业主向分包商支付当月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的50%的进度款; 3、工程完工且通过联动调试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至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的70%的进度款(含预付款); 4、工程全部完工、经业主、监理、设计、总包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至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的80%的进度款; 5、分包商上报完整的经业主认可的结算资料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至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的85%; 6、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分包商提交竣工图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结算书签订并提交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后,业主向分包商支付至结算总价95%的进度款,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由业主留存; 7、保修期开始计算后满两年、分包商妥善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向分包商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的质量保修金。 8、在分包商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说明: (1)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或减少)的金额,经分包商、总承包商、业主按合同附件相关规定书面确认并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随上述付款节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或扣减)。分包商应在业主付款前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 (2)分包商收取合同价款的账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名称为: ,账号为: ,开户行: 。分包商应确保上述账户信息准确有效,并在履约过程中,不得变更上述帐号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延期付款或错误付款的责任由分包商承担。 (3)履行上述付款规定所产生的所有财务费用,应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业主无需另行支付。 (4)对于分包商按总承包商、业主及政府部门要求缴付的法定税费、基金等款项,分包商须提供已缴付该等款项的证明(如发票),否则,分包商须承担因此给业主及总承包商造成的损失。 (5)业主有权从应付分包商的任何一笔款项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分包商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35.保函 35.1履约保函 本工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且本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业主后第28天。如合同提前解除,则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合同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后第28天届满。因工期调整或银行要求等原因导致保函的有效期早于上述约定到期的,到期前分包商应当自费延长保函的有效期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时间。 35.2预付款保函 无预付款保函 38.质量保修 38.2保修责任 分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质量保修书》。 无论分包商是否、何时提交《质量保修书》,都不影响分包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起算时间以及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质量保修书等的有关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3分包商未能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分包商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总承包商有权责令分包商改正,并有权要求分包商承担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业主确定,分包商无异议),并由分包商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给业主、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有权从分包商的质量保修金或其他应付分包商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如质量保修金金额不足的,业主有权继续要求分包商承担(包括从其它应付分包商款项中扣除或是直接向分包商追索)。 39.争议 39.1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一 种解决方式作为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第一种解决方式:各方达成仲裁条款,均同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定于北京市。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仲裁期间,各方不得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40.合同生效日期及合同份数 40.1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1份,业主2份;副本6份,双方各执1份,业主4份。 第三部分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章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条款》(《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与《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投标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三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1.1.2 分包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需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分包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4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5 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 是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6 分包合同图纸: 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1.7 投标书: 系指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分包商随分包商的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8 投标书附件: 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9 中标通知书: 是指业主对本分包工程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0 业主: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加签方(包括该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1.11 总承包商: 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接受业主雇用并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2 分包商: 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3 项目经理: 指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4 监理单位: 按国家规定受业主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15 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16 质量保修期: 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且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全面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和义务的期限。 1.1.17 质量保修金: 是指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用于保证在质量保修期内和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得到修复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1.18 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 1.1.19 费用: 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1.1.20 现场: 是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分包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21 书面形式: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1.1.22 法律: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1.23 本工程: 是指根据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承包的全部分包工程项目,即【 通风】工程。 1.1.24 整体工程: 是指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的【 】万达广场项目工程。 1.2 标题: 本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分包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分包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分包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 1.4 书面形式: 本分包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 1.5 联系方式: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总承包商/业主: 1) 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 分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 分包商作为接受工程款项收款人的法定名称; 4) 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 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2.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分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2.3 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业主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分包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及附件(包括答疑文件、澄清文件和承诺函等往来函件); 3)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4)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5) 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 6) 业主及其实际控制人( )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7) 合同附件; 8) 投标须知; 9) 工程量清单; 10) 投标书及其附件; 11) 合同图纸。 合同履行中,经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 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包商/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2.4 补充条款: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三方(业主见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分包合同三方须共同确认。 3.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 本分包合同按“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其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与本合同规定相冲突之处,以本合同规定为准。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1.2款执行。如果“工程规范与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商/业主承担。 4.图纸 4.1 分包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本工程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 4.2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业主批准。除此以外,分包商还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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