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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渔业政策_王国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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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第 1 期台湾研究集刊No1 2023(总第 185 期)TAIWAN ESEACH JOUNALGeneral No185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渔业政策王国华(大连海洋大学 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摘要:日本殖民统治中国台湾和朝鲜半岛期间,移植国内渔业法制,在上述两地设置水产试验科研机构、成立渔业或水产组合,通过完善制度和政策建设,在短时期内使两地的渔业法制实现了近代化,推动了海洋渔业走向规范化和秩序化。但这种近代化是基于对殖民地人民的掠夺之上的,目的是满足殖民统治和资源掠夺的需要。渔业法律政策为殖民统治披上制度的外衣,先天带有殖民属性。日本殖民者借助法

2、律政策在东亚渔业领域主导规则建立,构建特权甚至是霸权秩序,也为日本构建“海上帝国”以及在东亚地区的殖民起到后援支撑作用。关键词:近代日本;殖民主义;渔业政策;东亚中图分类号:K3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1590(2023)01008717近代以来,日本侵占朝鲜半岛和中国台湾,在两地实行殖民统治。针对近代日本的殖民统治研究,中外学者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探讨。对于日据时期的台湾,国内学者主要从文化、教育、经济、语言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中既有理论总78基金项目:2017 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我国海洋权益视角的日本海洋渔业扩张政策研究 18681955”(17YJAZH

3、079);辽宁省教育厅项目“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海洋渔业政策研究”(JW202003)作者简介:王国华,女,经济学博士,大连海洋大学外国语与国际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DOI:10.14157/ki.twrq.2023.01.010结,也有基于史实的实证分析,较全面地勾勒了台湾遭受的殖民统治。针对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朝鲜半岛问题,国内学者也有一定的研究积累。研究成果既包括对殖民统治的危害、日本在朝鲜半岛实施殖民统治的手段和政策特征等的宏观分析,也包括对日本的文化殖民和语言殖民政策、对朝鲜半岛矿产资源和畜产资源掠夺的微观分析。相关研究中不乏将日据时期的朝鲜半岛与台湾进行横向比较的成果,其中既

4、有殖民统治手段的异同和影响等宏观视角的比较分析,也有基于治安法、殖民地统治法、日语教育等个案问题的考察。已有文献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但针对日据时期台湾和88台湾研究集刊2023 年第 1 期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日据台湾史的研究成果颇丰,代表性研究成果如:陈小冲:日本殖民统治台湾 50 年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张海鹏、陶文钊:台湾史稿,南京:凤凰出版社,2012 年;李非:论殖民地时期台湾经济的基本特征,台湾研究2002 年第 3 期;周翔鹤:日据时期台湾经济总体评价 ,台湾研究 1994 年第 2 期;孔立:日据时期台湾经济发展概况与分析 ,智富时代 2017

5、 年第 6 期;李艾丽:日据时期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 ,学术论坛 2004 年第 2 期;曾润梅:日据时期台湾经济发展刍议 ,台湾研究 2000 年第 4 期;孟月明:试析日据时期日本对台移民及其危害,广东社会科学 2020 年第 6 期;臧运祜:日本在台湾殖民统治特征述论 ,中共党史研究 2019 年第 2 期;等等。个案和专题式的代表性成果有:曾睿:论日据时期台湾农田水利法制的殖民化 ,台湾研究集刊 2016 年第 6 期;陈艳云:日据时期台湾总督府对南洋种养业的调查与日本南进政策 ,求索 2010 年第 8 期;刘丽君:日据时期台湾农业经济研究 ,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3 期

6、;周翔鹤:日据时期台湾“工业化”评析 ,台湾研究 2007 年第 3 期;等等。日本对朝鲜半岛统治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安成日:略论日本侵略战争对殖民地朝鲜造成的损害 ,韩国研究论丛,2007 年;曹中屏:日本帝国主义对朝鲜的强占政策(19041910),当代韩国 2016 年第 4 期;谭红梅:试析日本在朝鲜殖民统治的特点 ,东北史地 2013 年第 2 期;曲波:日本在朝鲜的殖民主义教育政策探析 以 20世纪 10 年代为中心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1 期;洪仁善、姜言胜:日本语言学界对近代朝鲜半岛语言殖民政策的影响 ,外国问题研究 2020 年第 1 期;韦婉:朝鲜

7、矿业华工与近代朝鲜煤炭经济的发展(19101945),当代经济 2019 年第6 期;丁晓杰:朝鲜牧羊业与日本的殖民统治 ,史学集刊 2008 年第 2 期;等等。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许介鳞:日本对台湾和朝鲜半岛殖民统治比较研究 ,东北亚学刊 2013 年第 1 期;日铃木敬夫:殖民地下治安法的特点 战前日本统治下的朝鲜台湾,曲阳译,何勤华主编:20 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 423434 页;日 山中永之佑、蔡秀美、蔡慧玉:殖民地统治法与内地统治法之比较:以日本帝国在朝鲜与台湾的地方制度为中心的讨论,台湾史研究(台北)2007 年第 4 期;徐兴庆:帝国日本

8、越境统治下的历史,思想政策变迁 以台湾,朝鲜,“满州国”的日本语教育及“同化”“皇民化”为中心 ,台大日本语文研究(台北)2014年;等等。朝鲜半岛的研究仍有拓展空间,比如基于海洋渔业视角的专门性研究,就是一个尚未被挖掘但亟须加强的领域。考察日本在亚洲的渔业殖民状况,有助于揭示近代日本以法律政策为重要支撑,在东亚建立日本主导的海洋渔业秩序,并在霸权秩序的掩护下,实施对海洋资源尤其是渔业资源掠夺的殖民行径。一、近代日本渔业制度和政策的形成日本是近代渔业法律体系成形较早的国家。相关法制建设肇始于 1886 年的 准组合法,1901 年出台了近代第一部有关渔业的成文法,史称“旧渔业法”,最终于 19

9、10 年出台完善后的明治渔业法,近代渔业基本法规正式确立,再辅之以法令、条例、规则和公告等文件,构建了较完备的近代渔业制度体系。甲午战争后,日本侵占台湾,之后继续在连接本国国境线的南方和北方地区进行扩张,通过日俄战争、侵华战争等先后攫取朝鲜半岛、中国东北,在这些地区实行殖民掠夺和统治。渔业资源也是殖民者觊觎的目标。早在殖民统治开始之前,日本的渔船就先于军舰到达东亚海域。待近代日本从英国引进先进技术,快速提高远洋渔业技术水平,在海洋渔业领域建立优势后,很快在殖民地建立起由日本掌控的渔业发展模式。殖民当局将渔业法制移植到殖民地,在此基础上设置水产试验科研机构、渔业组合和水产组合,通过完善制度,逐步

10、实现了对台湾和朝鲜半岛渔业的法制殖民化。(一)明治时期的渔业法律在明治中期以前,日本近海和远洋渔业尚未起步,主要为离岸 12 千米范围内的沿岸渔业。当时渔业领域尚未建立明确的制度体系框架,渔场使用等主要依循传统习惯做法。如江户时期,海面属于各藩所有,渔业秩序遵循“山野海川入会”原则,同一村落的渔民共同利用渔场,外藩渔民则被排除在外。面对旧有惯习和渔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明治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建立沿岸渔业秩序。98王国华: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渔业政策1901 年 渔业法 是近代日本第一部渔业法律,目的是规范沿岸渔业秩序,实现渔场使用管理制度化。1910 年的 渔业法 是在 1901 年渔业法

11、基础上,进行大幅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的法律。关于渔业法律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日本国内主要有:松木宏 漁業法要論(東京:政文社,1902 年);潮見俊隆 日本漁業法歴史性格(東京:日本評論社,1951 年);原暉三 日本漁業権制度史論(東京:国書刊行会,1977 年);等等。小岩信竹 日本植民地漁業制度,伊藤康宏、片岡千賀之等 帝国日本漁業漁業政策,東京:北斗書房,2016 年,9194 頁。1875 年,明治政府发布“太政官布告”,宣布“海面官有”,实行“海面借区”制度。如果有使用海面的需求,需要向所在地府县申请,经政府许可并交纳一定税金后,方可获得海面的使用权。明治政府尝试确立中央集权式的渔场使

12、用新秩序,虽然政策引起渔场利用的更大混乱,没有收到预期效果,但是明治政府尝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行为为后续法律制定铺垫了现实基础。随着渔业产业基本成形,明治政府意识到需要建构一种制度体系,便于自上而下控制协调相关利益群体。政府亦想改变府县各自为政的传统做法,实施全国统一的渔场使用规则和制度,实现政府集中管控渔业,首部渔业法律呼之欲出。1901 年 渔业法 正式出台。该法部分内容沿袭了江户时期的传统习惯,进步性体现在首次将“渔业权”概念引入法律体系。该法针对沿岸渔业明确规定四种渔业权,即“专用渔业权”“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特别渔业权”。其中“专用渔业权”具体分为“地先渔业权”和“惯行渔业权

13、”两种。“地先渔业权”是赋予行业团体的权利,享受权利的前提条件是以渔村或“浦”“浜”为单位成立名为“渔业组合”的组织,由组合管理渔场和渔业权,加入组合的村落成员才有权获得渔场的使用权。1910 年明治 渔业法 正式颁布,框架基本沿用了 1901 年 渔业法,但是内容更加细化,新增加了“入渔权”制度。两部法律相比,最大变化是明确了渔业权的物权属性,强化了对沿岸渔业乱捕乱捞行为的管控力度。完善后的 1910 年渔业法 奠定了日本近代渔业制度框架,是渔业领域其他法规制定和执行,以及推行渔业政策的法律依据。明治 渔业法 还通过日本的殖民统治,被移植到台湾和朝鲜半岛,为适应殖民统制的需要,相关法律内容进

14、行了微调。(二)渔业组织制度明治政府结束了长期以来的割据局面,为了巩固中央集权,需要对基层实施控制和管理。在政府推动的渔业近代化过程中,客观上要求成立行业组织来实09台湾研究集刊2023 年第 1 期“太政官”创制于 7 世纪中期。明治政府在 1868 年颁布实施太政官创制,1885 年将其废除,至此太政官制度在日本实施了 1000 多年。太政官曾经是明治政府设置的执掌国家司法、行政、立法大权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青塚繁志 明治初期漁業布告法研 究海面借区制期(2),長崎大学水産学部研究報告第 18 号,1965 年。田平纪男 専用漁業権共同漁業権:漁業行使権関係中心 ,鹿児島大学水産学部紀要

15、1985 年第 34 巻第 1 期,139140 頁。藤井贤二 日韓漁業問題歴史的背景植民地行政期間漁業政策比較視点,東近代史(東京)2002 年第 5 号。现对渔业渔村的集中统一管理。1886 年明治政府即公布 渔业组合准则,强制性引导在渔业领域成立行业组织。根据 1901 年 渔业法,渔业组合规则正式出台,渔业组合制度正式确立。因为法律规定组合才能享有专用渔业权,渔业组合遂逐渐普及到渔业村落。根据渔业法规,渔业组合享有专用渔业权,统筹管理渔村集体所有的渔场,维持和调整渔业秩序,处理渔业纠纷。依据 1910 年渔业法,以及同年颁布的渔业组合令,渔业组合被赋予更大的职能,业务范围从单纯管理渔业

16、权,扩大到可从事经济和金融业务。基于 1933 年和 1938 年修改后的渔业法律,其名称变更为“渔协”,业务内容进一步扩大,其作为基层行业组织,服务于渔业生产,成为二战前支撑地区渔业生产、渔村建设的政府机构。基于村级单位的渔业组合可以组建广域的联合会,成为基层组织的上级机构。根据 1901 年 渔业法,“水产组合”成为政府支持设立的另一行业组织。水产组合的参加人可以是渔业生产者团体,也可以是水产加工业者,以及从事水产品销售的团体。基本业务是水产技术的开发和改良、水产养殖增殖及其他水产相关业务。两种组织在业务内容上有各自的分担,又具有很大的关联性。明治政府主导了水产组合、渔业组合制度构建并强制

17、性地引导这一制度的变迁,统一了组织规范标准,数次改造完善组织功能,多类型的组织之间既相互关联又各自发展,它们作为管理渔业的政府机构,成为日本渔业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这种组织模式也是近代日本渔业管理制度的突出特色。二、日据时期台湾的渔业法律和政策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侵占台湾,设立台湾总督府进行殖民统治,主导对台湾的所谓“开拓”规划。在发展定位上,日本将台湾作为支持本国工业的后援力量,同时也是向南方扩张的跳板。在海洋渔业领域,这种发展定位和统制意图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殖民当局制定台湾渔业发展规则,迫使台湾提供渔业资源,并将台湾作为“南进”基地,进行渔场和渔业扩张。19王国华: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

18、义渔业政策渔协的前身是“渔业组合”,最初成立的目的是维持渔场使用秩序,获得管理渔业权,后变更组织名称为“渔业协同组合”(简称“渔协”),陆续扩大业务范围,1937 年以后成为执行“国策运动”的产业组织。二战后继续沿用此名称。张溢卓:日本渔业产业的发展历程及其变化要因分析 ,世界农业 2017 年第 10 期。黄静嘉: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影响,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年,第 23 页。(一)针对台湾沿岸渔业的制度措施20 世纪初期,台湾渔业主要是小规模沿岸渔业,捕捞工具多为小型的木制渔船或竹筏,渔业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日本。日据台湾十多年后,日本先进的渔业技术陆续被引入台湾。自 1920 年

19、代以后,台湾渔船的动力化水平快速提高,渔业快速发展。同时,远洋渔业迅速崛起,成为渔业生产的支柱。台湾渔业法规的制定始于 1912 年,该年台湾总督府制定了“台湾渔业规则”。规则共由 24 条构成,首次将日本的渔业权制度引入台湾,针对沿岸渔业设置了“定制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并将渔业权的期限设定为 10 年,允许继承、转让和借贷,但转让和借贷必须经台湾总督府许可。针对汽船拖网渔业和捕鲸业两种远洋渔业,则实施许可制。1924 年殖民当局将明治 渔业法 移植到台湾,即所谓台湾“渔业法”,法律框架和内容与日本国内高度相似,只有小部分内容没有在台湾适用,如不允许在台湾设立水产组合,仅允许设立渔业组合

20、,相应地引入了与渔业组合配套的专用渔业权制度。渔业组合的业务包括收购销售水产品、灾难抚恤救助等,最主要是管理渔业权。1933 年台湾“渔业法”修订,允许设立新的渔业组织“渔业协同组合”,取代渔业组合。台湾“渔业法”实施后,“水产会法”同时颁布实施,允许以州厅为单位设立水产会。水产会的业务包括经营鱼市场、借款给渔户、采购销售生产物资、进行水产试验调查、经营码头等。作为推行渔业政策的组织载体,日据时期台湾先后成立了不同名称的渔业组织,多种组织机构并存。(二)渔业情报收集来源地:水产试验场台湾总督府很早就设立了水产试验研究机构。1913 年在新竹州桃园设置了水产试验所,1918 年在台南设置了养殖试

21、验所,1929 年在基隆设置鲣鱼制造试验所,同年进行机构整合,统一为水产试验场。之后,殖民当局又陆续在其29台湾研究集刊2023 年第 1 期关于近代以来台湾渔业发展的历史,具体可参 日内藤春吉、许冀武:台湾渔业史,台北:台湾银行,1957 年。小岩信竹 近代台湾漁業展開樫谷政鶴漁業権論 ,神奈川大学国際常民文化研究機構年報(横浜市)2012 年第 4 号。伊藤康宏、片岡千賀之等 帝国日本漁業漁業政策,東京:北斗書房,2016 年,93 頁。水产试验场是台湾殖民当局设置的水产试验调查机构,日据时期按“州”或“厅”设立,试验场定期或不定期出版一些刊物,包括事业报告,其中台湾总督府水产试验所著 台

22、湾总督府水产试验场 (台湾総督府水産試験場,1935 年)一书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试验场设立的时期、业务内容等。他地方建立不同功能的水产试验场,如 1932 年设立高雄州水产试验场,1935 年将各个分散的试验场整合为台湾总督府水产试验场,成为负责水产实验研究的管理机构,而州厅试验场统一改称为支场。早在 1895 年,日本殖民当局就在台湾筹划水产调查工作,前后花了几年时间,按照地理学的调查方法,进行水产资源预测调查,并举办水产博览会,向台湾渔民普及水产知识。1899 年殖民当局开始在台湾开展实地试验,之后受国际水产海洋学研究的影响,又开展了基础渔业资源调查。台湾总督府为此建造了实验船“凌海丸”,在

23、台湾进行沿岸渔业资源调查,并开展鲣鱼捕捞试验。1911 年台湾总督府委派台湾水产实验所开展海洋渔业联络试验;1918 年进行了海洋调查观测联络试验;1924 年又独自开展渔业资源调查与海上捕捞试验;1929 年与日本共同进行调查与试验。1929 年后,台湾水产实验所主要负责在南方进行金枪鱼渔场调查,并负责底拖网渔业资源和渔场的调查。这一时期,水产资源论的研究方法日趋成熟,台湾水产实验所综合运用地理学和水产海洋学方法,将工作重点放在南海及南洋海域的水产资源调查上。日本标榜这些调查和试验是为了提高台湾渔业技术水平,但实质是一种情报收集工作,是为了给日本渔业扩张做准备工作,服务于其掠夺渔业资源的需要

24、。(三)渔场开发和远洋渔业发展政策日本侵占台湾不久,就萌发了“开发南洋渔场”的想法。如 1910 年被派到台湾总督府担任渔业技术部门最高职位,并参与台湾渔业法规制定的樫谷政鹤就公开在杂志上发表言论说“开发南洋的水产可谓是吾辈人的使命”。以台湾为基地的日本渔民最初主要在黄海和东海海域捕捞,但是 1920 年代中期后,由于过度开发捕捞,黄海和东海的渔业资源接近枯竭。为了寻找替代渔场,日本将目光转向了南海、东南亚海域。为此台湾总督府设立了“南洋协会台湾支部”,1926 年至 1937 年,每年都在南洋海域进行渔场调查。如 1926 年至1928 年,殖民当局派出大型试验船,先后到达东海和南海海域调查

25、,包括南海的底鱼和浮鱼渔场,又到东南亚海域调查金枪鱼、鲣鱼渔场,还先后到达印度洋海域、英领马来西亚海域、菲律宾群岛、婆罗洲岛(今加里曼丹岛)和西里伯斯岛39王国华: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渔业政策中山大将 台湾樺太日本帝国外地農業試験研究機関比較研究 ,日本台湾学会報(東京)第 20 号,2018 年 7 月。陈德智:“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海洋渔业调查试验事业之研究(18951945),台湾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 年。南洋水產開拓所詮吾人使命,台湾水産協会 台湾水産雑誌 第 29 号,1918年 5 月,1 頁。(今苏拉威西岛)附近海域调查,甚至远到大洋洲调查贝类资源。1935 年,经

26、调查发现,南海渔场的底鱼资源可能达到东海海域的三倍,且浮游鱼类资源丰富,是不可多得的优良渔场,而当地渔业技术水平极端落后,不具备自主开发的能力,台湾殖民当局认为,应该以台湾为据点,对该海域进行开发。日本将台湾作为向北、向南扩展渔场的基地,目的是发展远洋渔业。远洋渔业需要资本技术的支撑,而零散小规模的帆船渔业很难达到要求,因此需要依托企业在台湾发展远洋渔业。日本的渔业企业较早就开始在台湾布局。1912 年台湾渔业株式会社成立,将汽船拖网远洋渔业技术带到台湾,后台湾海陆产业株式会社加入,两家企业各自操作 200 吨以上的拖网渔船,以基隆为据点实施捕捞作业。1915 年,台湾水产株式会社加入,3 家

27、企业共有 4 艘拖网渔船在台湾附近海域捕鱼。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市场水产品需求旺盛,更多的日本大型渔业企业进驻台湾,参与汽船拖网渔业。1920 年代后,名为轮船底拖网的新兴远洋渔业技术传入台湾,逐渐取代汽船拖网渔船。渔业企业以高雄为据点,进一步扩大了捕捞规模。由于轮船底拖网技术先进,捕捞效率高,一度成为当时最先进的远洋渔业作业方式,但它也是对渔业资源破坏巨大的捕捞方式。日本政府为了保护本国远洋渔业发展,曾经多次出台限制政策,限定在日本近海的作业船只数量以及捕捞范围。而针对以台湾为据点的轮船底拖网渔业,台湾总督府则没有类似的保护措施。台湾总督府出台政策支持增加底拖网渔船,这些远洋渔船大部分

28、在东海海域捕捞,小部分远航到东海以南,进入南海海域,寻找优良渔场和鱼种鱼群。依靠日本的技术移入,以及台湾总督府的支持,当时台湾远洋渔业在捕捞技术、渔船数量和装备上,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准。进入 1930 年代,由于发现了更多的优良渔场,台湾远洋渔业迅猛扩展。1934 年至 1940 年间,轮船底拖网渔船由 64 艘增加到 136 艘。自 1931 年开始,远洋渔业的渔获量已经大大超过沿岸渔业,1940 年更是达到最高值,占渔业总产量近八成。如表 1 所示,无论是按照产量衡量,还是按照产值衡量,1945 年之49台湾研究集刊2023 年第 1 期南洋协会 南洋水産资源 第 4 巻,台北:南洋协会台湾

29、支部出版,1934 年,第 130139頁。佐佐木武治 台湾水産,台北:台湾水産会,1935 年,22 頁。藤井贤二 中国東海黄海漁業協議会台湾 ,東洋史訪(兵庫県加東市)第 11 号,2005 年 3 月。前的十多年间,台湾的渔业生产以远洋渔业为重。台湾远洋渔业主要掌控在日本企业手中。这些企业业务范围广泛,从生产加工到销售都有涉足,有的已经成为覆盖全产业链的大型企业。台湾水产业形成日本资本控制下攫取远洋渔业资源的生产结构。表 119311942 年台湾远洋渔业、沿岸渔业产量、产值对比单位:%年份193119321933193419351936193719381939194019411942远

30、洋渔业渔获量占比624613577599635651711697754784733654产值占比669671643632679687710702753731715670沿岸渔业渔获量占比376387423401365349289303246216267346产值占比331329357368321313290298247269285330资料来源:藤井贤二 水産統計日本統治期朝鮮台湾漁業 ,東洋史訪(兵庫県加東市)第 13 号,2007 年 3 月。三、日据时期朝鲜半岛的渔业法律和政策至 1945 年二战结束,日本殖民统治朝鲜半岛近 40 年。日本在朝鲜设立总督府为最高统治机构,总督府内部设有渔

31、政部门,负责推行水产政策,“开发”朝鲜海域的水产资源。朝鲜近海位置上距离日本较近,渔场条件与日本西部的日本海相似。早在江户时期,就有零散的西日本地区的渔民在捕鱼季节远航到朝鲜海域捕鱼。史上称这种捕鱼行动为“通渔”,事实上也是日本渔民的一种“偷渔”行为。之后,日本渔民越发有组织、有规模地到朝鲜海域捕鱼,其间经历了大规模“通渔”、“渔民移住到朝鲜”和“自由发展”数个阶段。“通渔”开始的时期较早,日本强迫朝鲜签订 江华条约 后,“偷渔”行为被合法化,日本获得了到朝鲜海域进行捕鱼的特权。1883 年签订的 日朝贸易规则 专设一条款,承认日本人在朝鲜海域的捕鱼权,掀起了日本各地渔民季节性地前往朝鲜海域捕

32、鱼的渔业淘59王国华: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渔业政策藤井贤二 水産統計日本統治期朝鮮台湾漁業 ,東洋史訪(兵庫県加東市)第 13 号,2007 年 3 月。片岡千賀之 西海漁業史長崎県,日本長崎:長崎文献社,2015 年,209210 頁。金热。依据 1889 年 日朝两国通渔规则,设定了许可监察等“通渔”手续制度。日俄战争后,朝鲜半岛沿岸海域都成为允许“通渔”的海域。1908 年的日韩渔业协定 全面废除了“通渔”的限制规定,捕捞区域不再限于沿岸海域,日本渔民甚至可以到朝鲜内陆的河川、湖泊地区捕鱼,实质上获得了与朝鲜人同等的捕鱼权。1900 年以后,日本渔民开始成规模地到朝鲜半岛建设定居渔村

33、。1908 年,在日方的胁迫下,大韩帝国颁布渔业法,接着与日本缔结日韩渔业协定。日本人到朝鲜半岛建设定居渔村更加便利。初期的定居渔村被称为“补助移住渔村”,即政府出资鼓励渔民到朝鲜半岛定居;后期发展成“自由移住渔村”,即移住多是自发行为,移住者包括渔民、水产品流通行业和销售行业的相关人群。1910 年日本吞并朝鲜后,大批日本渔民举家移居到朝鲜半岛,建设渔村定居朝鲜。其中,明治政府及地方府县出台奖励政策是重要推手,政府甚至通过东洋拓殖株式会社等企业帮助渔民移居到朝鲜半岛。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视朝鲜半岛为本国领土,渔业相关人员及大企业齐聚朝鲜,不受限制地在当地从事渔业生产活动。这一时期,日本在朝

34、鲜半岛加大渔业“开发”力度,如在北部大力发展沙丁鱼产业,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日本因此成为世界水产品油脂的生产大国。(一)渔业法律制度建设朝鲜沦为殖民地后,日本遂以朝鲜半岛为据点,进行渔业捕捞、水产品养殖和加工制造,攫取水产资源。大韩帝国时期,日本指派年轻的法学家米花芳太郎到韩国总监府任职,负责渔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以 1901 年的明治渔业法 为样本,1908 年朝鲜史上第一部渔业法律 朝鲜渔业法 出台。该法律明确了渔业权的概念,建立了渔业权制度。渔业权采用许可制度,具体包括“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和“特别渔业权”,渔业权可继承、转让、共有、担保和借贷,即渔业权可以视为财产,属于准物权。这些

35、都是明治渔业法的移植,二者在形式和内容上高度雷同。但是朝鲜渔业法 中并没有关于渔业69台湾研究集刊2023 年第 1 期藤井贤二 日本統治初期水産開発構想,伊藤康弘等 帝国日本漁業漁業政策,東京:北斗書房,2016 年,232 頁。明治之前和明治时期日本在朝鲜进行的渔业“开发”行为,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是 朝鲜水产开发史(吉田敬市 朝鮮水産開発史,東京:朝水会,1954 年)。吉田敬市 朝鮮水産開発史,東京:朝水会,1954 年,280283 頁。“日本韩国总监府”是 1905 年日本纳朝鲜为保护国,接管韩国外交权后在汉城设置的统治机构。1910 年日本吞并朝鲜后更名为“朝鲜总督府”。组合、专用

36、渔业权的规定,这是与明治 渔业法 显著不同之处。专用渔业权在日本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以法律条文形式追认“一村一渔场”的传统习惯做法,赋予渔村管理渔场的法定权利,负责渔场的使用秩序,限制沿岸渔业的乱捕乱捞行为。二是追认渔民的传统习惯做法,法律承认渔民在传统渔场捕鱼的固有权利,无需为获得渔场的使用权而重新提出申请。朝鲜的渔业法几乎照搬明治 渔业法,但是去掉了有关专用渔业权的规定,意图在于“不想承认朝鲜人的固有权利。因为如果法律承认朝鲜渔民的传统习惯做法,意味着只要朝鲜人提出申请,根据其历史性权利,可能优先获得专用渔业权的许可,就无日本人染指的余地了”。日据之前,朝鲜半岛一半以上的优良渔场由皇室宫家

37、所有。制定朝鲜渔业法 后,日本殖民当局夺取优良渔场使用权,并通过去除渔业法规中专用渔业权规定的方式,否定朝鲜渔民的固有权利,以便将渔场供给日本渔民使用。在渔业权许可颁发的执行上,殖民当局优先许可日本渔民的申请,而且倾向性地把优良渔场优先分配给日本渔民。以 1910 年的明治 渔业法 为参考样本,1911 年朝鲜总督府公布出台了朝鲜渔业令,其实质就是变更名称后的渔业法。二者在法律框架和内容上基本一致,至此朝鲜和日本使用同一个渔业法律体系。朝鲜渔业令 增补了专用渔业权条目。由于多年的移住渔村建设,大量日本渔民常住朝鲜半岛经营渔业。朝鲜渔业令 专用渔业权通过承认渔场使用的“先占先得”传统习惯做法,优

38、先给予移住朝鲜半岛的日本渔民、“通渔”团体和渔业企业渔业权,为日本渔民在朝鲜海域从事捕捞大开方便之门。1929 年,朝鲜总督府颁布实施修改后的 朝鲜渔业令。朝鲜渔业令 适用于“所有的帝国臣民”,共 84 条。在渔业权的规定上,基本沿袭 1911 年朝鲜渔业令 的内容,朝鲜人从事沿岸渔业需要重新获得渔业权许可。相较而言,日本渔民却无需许可和申请即可在朝鲜半岛沿岸海域任意捕捞,朝鲜的渔业完全掌控在了殖民者手中。其结果是朝鲜半岛渔业经营出现了两极分化,大规模渔79王国华: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渔业政策藤井贤二 日本統治初期水産開発構想,伊藤康弘等 帝国日本漁業漁業政策,東京:北斗書房,2016 年

39、,235 頁。引文由作者翻译。藤井贤二 日本統治初期水産開発構想,伊藤康弘等 帝国日本漁業漁業政策,236 頁。小松正之 韓国漁業養殖業制度、政策変遷課題 ,東視点(福岡県北九州市)2019 年第 6 号。1929 年的 朝鲜渔业令 是在 1911 年版本基础上修订实施的渔业法律,并作为殖民地朝鲜的渔业法律一直实施到日本占领结束。业生产由日本主导,日资控制了朝鲜半岛渔业,而朝鲜渔民只能从事小规模渔业,甚至成为日本渔业资本的低端劳动力。显而易见,日本在朝鲜半岛推行的渔业法律无论如何修改变更,根本目的始终如一,即保障日本渔民在朝鲜半岛沿岸享有任意捕捞权,保证日本的殖民利益。(二)在朝鲜的行业组织早

40、在 1897 年,往来朝鲜半岛海域的日本渔民就在釜山设立了互助组织,称为“朝鲜渔业协会”,1903 年改组为“朝鲜海水产组合”。组合的服务对象最初主要是往来朝鲜半岛打鱼的日本渔民,后期也吸纳朝鲜渔民参加。组织声称其职责是保护渔民的权利,开发朝鲜半岛渔业。殖民当局认为,随着渔业法律的颁布,日本渔民和朝鲜渔民之间的关系将会更加亲密。朝鲜人从事的沿岸和近海渔业产业处于幼稚不成熟阶段,技术水平落后于日本,因此日本有责任将朝鲜渔民纳入组合,帮助朝鲜渔民改良渔具渔法,提高技术水平。1910 年以后,随着日本渔民大举移民定居在朝鲜半岛,水产组合的重点任务是帮助日本渔民进行渔村建设。组合一方面出资鼓励日本渔民

41、移居朝鲜半岛,一方面对组合成员提供支持,而且组合的所有业务均面向朝鲜渔民,标榜要促进日本和朝鲜渔民的“融合”。1911 年朝鲜总督府颁布的 朝鲜渔业令,以及 1912 年颁布实施的 水产组合规则,正式明确了水产组合的法律地位。原水产组合依据法律规定修订章程条款后,正式在釜山设立总部,并在各地设立分部,水产组合数量增加,最终达到覆盖朝鲜半岛全域的水平。水产组合的基本业务是水产技术改良、灾难救济、代办渔业许可申请、解决渔民纷争等。水产组合在殖民地朝鲜存续期间,多次进行组织改革及业务内容更新,如1928 年,随着朝鲜颁布了 水产会令,一些水产组合被新的组织“水产会”吸收合并。1929 年随着 朝鲜渔

42、业令 的修改,水产会也修订规则,扩大业务范围,在原有的捕捞业、养殖业基础上,新增水产品加工等业务。水产组合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至 1940 年左右,成为覆盖整个朝鲜半岛的行业组织。渔业组合是日本殖民当局在朝鲜半岛推行的又一个重要行业组织。虽然明治 渔业法 中有成立渔业组合的相关规定,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把该规定同步移植到朝鲜。待日本国内渔业法律制度框架初见雏形,根据 1911 年公布的朝89台湾研究集刊2023 年第 1 期朴九秉 漁業権制度沿岸漁場所有利用形態変遷関研究 ,釜山水産大学論文集(韩国釜山市)第 30 輯,1983 年。鲜渔业令 和 朝鲜渔业令实施规则,朝鲜总督府才允许将渔业组合作

43、为一项制度推行。在政策执行初期,渔业组合数量增加缓慢,组合成员数量也不多。1920 年以后,朝鲜总督府提供财政支持,给予优惠鼓励措施,推动组合数量快速增加。尤其是 1929 年 朝鲜渔业令 修订,强制要求渔民加入渔业组合,渔业组合迅速普及开来。如 1936 年,朝鲜的渔业组合数量达到 194 个,成员数量有 13万多人,占渔业总户数的 78%。渔业组合中既有纯粹由日本渔民构成的组织,也有日本和朝鲜渔民混在的组织。渔业组合可以享有与日本本土同样的专用渔业权,最主要业务是获得并管理渔业权,其他业务涉及渔获物的销售、渔业物资的统一采购、渔船和渔网的制作、养殖场设置等,即与渔业相关的生产和服务性工作都

44、在其业务范围内。渔业组合既有地方的基层组织,又有名为“渔业组合联合会”的跨地区广域联合组织。与日本国内的渔业领域多重组织相似,日殖当局在朝鲜半岛设立渔业组合、水产组合、水产会等多种组织,数量众多,长期并存,各自履行职能,且存在业务交叉。这些行业组织无不标榜其宗旨是更好地帮助朝鲜“开发渔业”,增进渔民“福祉”,但运营上接受殖民当局资金补助,履行“水产报国”职能,实质是殖民统治的基层辅助机构。(三)水产资源调查和试验日本对朝鲜半岛的渔业“开发”是建立在充分的调查和试验基础之上的。殖民当局依靠的技术信息支持机构就是水产试验场。1912 年,日本殖民当局就在水产部门中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水产资源调查和实

45、验工作,内容涉及捕捞、渔船渔具、水产品制造和养殖等方方面面。如进行渔船技术提升的试验、建设人工孵化场进行水产品养殖的试验、建设加工制造所进行水产品加工试验等。经过近十年的经验积累,1921 年 5 月,朝鲜总督府水产试验管制令 颁布。作为朝鲜总督府下属的渔业拓殖机构,水产试验场总部设在釜山,主要进行水产相关的实验和调查,捕捞、养殖、水产品加工和储藏技术的研发,海洋观测和海洋潮流等海洋科技信息的收集,水产相关的讲习与教育等。之后朝鲜北部等地陆续99王国华:近代日本在东亚的殖民主义渔业政策小岩信竹 日韓併合前後大韓帝国朝鮮漁業法制定施行 明治漁業法性格 ,東京海洋大学研究報告(東京)2009 年

46、3 月。朝鮮総督府 朝鮮水産業,朝鮮総督府,1941 年,5961 頁。朝鮮総督府 朝鮮水産業,朝鮮総督府,1941 年,65、87 頁。关于朝鲜水产试验场,中国学者曾关注到其作为殖民统治机构的作用,参见杨凯:日本海洋农业拓殖机构:朝鲜总督府水产试验场研究 ,中国农史 2018 年第 5 期。日本大蔵省印刷局 官報1921 年 5 月 7 日,日本大蔵省,1921 年 5 月 7 日,23 頁。设立分部,分部既做水产试验场的一般性工作,也根据地方实际要求承担各自的职能,如负责水产加工品的试验,出口产品的质量检测和改善等。水产试验场作为科研机构,先后整理出版了大量科研著作和报告,除定期出版 朝鲜

47、总督府水产试验场报告 外,还出版了朝鲜近海海洋图 朝鲜近海海况与渔况 等多部著作和工具书。如 1939 年出版的朝鲜鱼类志 报告,考察得出朝鲜海域鱼类共 650 大类。报告从水产资源学的角度,将鱼类的分布特征、生态特点、生活习性、生物学知识等做了详细整理,提供给捕捞和加工业者做参考。试验场在朝鲜进行了 20 多年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将朝鲜海域的水产资源全貌呈现给殖民当局。1936 年朝鲜总督府进入战时体制前,朝鲜水产试验场发展成拥有 40 多名工作人员、3 艘观察船、多个户外试验场的殖民统治服务机构。四、日本的渔业殖民政策及其影响日本在 19 世纪末先后侵占中国台湾和朝鲜半岛,大肆攫取当地

48、资源,并以法律和政策为其资源掠夺行为“铺路搭桥”。渔业政策是日本殖民政策的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对东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一)在渔业领域推行殖民地同化政策推行所谓“同化政策”,是殖民统治的惯用手段,其目的是维护特权、建立霸权,这一特点在海洋渔业领域得到了充分印证。自明治时期开始,日本实现了法制近代化,先于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构建了较完善的渔业法律体系,并将其移植到台湾和朝鲜半岛,在当地进行渔业制度设计、政策规划。殖民当局以法律政策为工具实施渔业统制,否定了当地渔民传统的渔场使用规则,强制性地通过制度同化,将渔业殖民政策渗透到海洋渔业领域。渔业政策的具体执行上,两地又略有差异。在台湾,殖民当局把重

49、点放在发展远洋渔业,对沿岸渔业不很重视,因此规范沿岸渔业秩序的制度建立相对滞后。日本几乎将国内的一整套制度照搬到了朝鲜半岛。利用秩序与规则的约束,日本对两地渔业规划了不同的发展路径。朝鲜半岛重点发展沿岸和近海渔业,借此将朝鲜半岛附近海域丰富的渔业资源据为己有。而台湾则重点发展远001台湾研究集刊2023 年第 1 期朝鮮総督府水産試験場 朝鮮総督府水産試験場事務報告昭和 9 年度,朝鮮総督府水産試験場,1938 年,6 頁。朝鮮総督府水産試験場 朝鮮総督府水産試験場事務報告昭和 9 年度,朝鮮総督府水産試験場,1938 年,15 頁。洋渔业,将其作为日本向南进行渔场扩张的基地。依据对两地渔业发

50、展的定位,政策执行也有细节上的差异,但是政策目标一致,都是为殖民利益服务,为抢夺海洋资源、获得经济利益提供保障。(二)渔业法律政策为殖民统治披上制度的外衣在殖民统治下建立由日本操控的渔业法律政策体系,形式上促进了渔业行业的规范化和秩序化,但这是在殖民桎梏下的渔业秩序构建,殖民统治借此进一步制度化。殖民性质的海洋渔业政策动机不是其所标榜的为当地人民谋福利,而是处处优先考虑殖民统治者的利益,谋划对台湾、朝鲜半岛进行资源掠夺。因此虽然其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是按照殖民统治者的意愿制定法律,推行渔业政策。凭借政策的庇护和纵容,日本将东亚海域当作可以任意攫取资源的狩猎场,进行大规模全产业链的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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