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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第996条和584条的解释_康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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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收稿日期 20220808 作者简介 康铭(1997),男,温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这种合同在现实中广泛存在,诸如婚礼服务合同、殡葬服务合同、骨灰盒保管合同、观赏表演合同等。参见:柳经纬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问题探讨 以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为对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7):62“择一模式”带来如下弊端: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以及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失;侵权责任可以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但不能赔偿履行利益损失。可见受害人无论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无法得到完全的救济。参见:熊金才违约侵权责任之证成 以社会养老服务

2、合同为视角J河北法学,2020(2):105-1092022 年第 4 期总第 121 期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4 2022Total No121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 基于 民法典 第 996 条和 584 条的解释康铭(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摘要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方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当违约方的行为构成侵害人格权时,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 第 996 条主张违

3、约精神损害赔偿。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时,应根据合同履行利益中精神利益的占比将精神利益合同类型化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分别讨论二者违约救济的必要性。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当缔约人“追求精神利益”之动机成为交易合同内容时,该精神利益的损失才存在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民法典 第 584 条中的“损失”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故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人格权”时,非违约方可依据 民法典 第 584 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精神利益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 第 996 条;民法典 第 584

4、条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22)04005213近年来,人们普遍愿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追求或者实现某种主观上的精神享受,于是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合同:精神利益合同1。与传统的以财产利益作为债权人期待利益的合同有所不同,精神利益合同的履行利益不再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某种精神利益的实现为内容,通过合同的履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若合同得不到履行,必然会导致当事人期待的精神利益落空,比如在旅游合同中,作为消费者希望通过旅游处在一种自然、随兴、轻松、愉悦的状态,从而达到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目的2。消费者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不在于获得财

5、产利益,而在于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即精神利益。如果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势必导致旅客期待之精神利益落空,进而给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产生精神损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饱受争议。传统观点一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乃是侵权责任的“专利”,受害人不能通过违约责任主张,后 民法典 的出台对理论界长久以来坚持的观点造成了一定冲击。民法典 第 996 条规定了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时,受害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拓展了受害人权利救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民法典 第 186 条“责任竞合”造成的对受害人救济不周的缺陷。该条允许非违约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但

6、该条能否适用于精神利益合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精神利益”可以包含在民法典 第 996 条“人格权”之中,即使该精神利益是因为合同履行而后获得的3。与之类似,有学者认为在以精神利益实现为内容的合同(精神利益合同),诸如婚礼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人格物保252022 年第 4 期康铭: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 基于 民法典 第 996 条和 584 条的解释管等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 第 996 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根据上述观点,只要合同的内容在于实现某种精神利益,就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空间。与之相反,有学者指出应当通过解释论明

7、确相关法律条文中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并且构建专门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因为民法典 第 996 条适用范围有限,不能涵盖所有精神利益合同违约的情形5。还有学者认为,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民法典之体系正当性,应当建立“违约人格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为“严重损害合同中约定的人格利益实现”的情形提供救济6。那么民法典第 996 条能否适用于所有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如果不能,超出该条适用范围的那部分精神损失是否有救济的必要性?救济的依据何在?上述争议存在的原因,一是对精神利益合同的分析不够深入,没有将其类型化,只是统而概之地讨论该类合同的违约救济依据;二是对民法典 第 9

8、96 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首先分析了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范围;随后讨论民法典 第 996 条适用范围之外的精神利益合同中,作为合同履行利益的精神利益依然值得合同法保护;最后通过解释民法典 第584 条将上述精神利益纳入违约责任救济范围,从而构建起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体系,以期通过类型化的方法,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为精神利益合同中预期精神利益损害的救济提供依据。一、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范围在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格权,受害人方可依据民法典 第 996 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因为,第 996 条只适用于“违约行为同时符合侵害人格权”(以下简称“责任

9、竞合”)的情形。第一,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条件是“人格权遭受损失”,而其中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固有的人格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人格物”之上的人格利益,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而获得的精神利益。原因如下:首先,一般人格权的作用在于保障人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是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人格权益,缺少了这种利益,人将很难再被称为“人”。但在上述履行利益为精神利益的合同中,这种精神利益显然不是人所必须享有的,而是自然人个体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追求“更高的”精神享受。如果将这种精神利益纳入一般人格利益当中,会导致一般人格利益所保护的范围过于宽泛。其次,一般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10、,也应当属于“固有利益”,而非“精神利益的增量”,只是在某项人格利益未被创设为权利之前只能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为“利益”来保护,呈现“法定化”属性7,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创设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合同得到履行后产生的精神利益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契约创设的,其不同于债权人固有的人格利益,前者是一种债权利益,而后者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故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精神利益只能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与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具有本质差别,难以通过人格权请求权的形式获得救济8。司法实践中有法官援引民法典 第996 条处理因违约造成对方期待之精神利益落空的案件,但正如前述分析,

11、将第 996 条的适用范围扩张至此,其妥当性值得怀疑。最后,有观点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不属于“人身权益”范畴9,故受害人不得以第 996 条为请求权基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其一,“人格物”是人格权物化的结果。诸如死者遗骨、定情信物、结婚照片等物品,其上附有特定的精神利益,寄托了当事人特殊的感情,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安慰、愉悦、哀思、回忆,是一种寄托了某种特殊的情怀或者能够给人带来精神满足之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人格物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已构成所有人人格的一部分。进言之,人格物已经不仅仅是“手段”,而且和“理性主体”一道成为“自在的目的本身”。对“人格物”而言,

12、其交换价值或者使用价值为次,而隐含的人格利益对于权利人而言乃“无价之宝”;尽管其市场价值可能微乎其微,但不影响这类物遭受损害后应得赔偿的法律后果10。其二,民法典 第 1183 条第 1 款使用“侵害”一词,其并没有将违约行为排除在外,毕竟“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皆可造成 侵害”11,民法典 第 996 条针对的是违约行为,“亦可说明其相对于民法典 第1183 条第 1 款是特殊条款。“违约行为侵害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损害可以获得及时救济”12。35参见: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 0302 民初 6361 号判决书。北京化工大学学报(

13、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4 期其三,民法典 第 1183 条吸收了原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 条的规定,将“人身权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纳入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既然民法典 第 996 条已经将第 1183 条第一款“人身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纳入其中,没有理由将第二款遗漏。因此,应当对 民法典 第 996 条之“人格权”作扩张解释,将因为违约而损害相对人具有人身意义的人格物纳入其调整范围。第二,民法典 第 996 条中的表述为“受损害方选择其承担违约责任的

14、”,这就意味着此时受害方既可以向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主张侵权责任。否则立法者不会使用“选择”一词。正如有观点认为,“仅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非违约方才能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表达方式和民法典 第 186 条的表达方式如出一辙:二者均要求违约方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者均赋予了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请求权对应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所不同:按照第 186 条的规定,受害人只能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并且只有选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按照第 996条的规定,受害人也需要在违约责任和

15、侵权责任中“择一主张”,只是其在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依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民法典第 996 条没有完全脱离第 186 条的适用框架,其本质上依然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竞合。民法典 第 996 条之所以将“侵害人格权”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目的在于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平等并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交织,共同构成民事责任之全貌。基于这两种责任制度,当某种利益遭受侵害,侵权人应负侵权责任之时,“如将该权利或者法益置于契约下,当违反契约之结果侵害及该权利或法益时,理论上,应肯定其违约责任”13。民事责任体系的核心要义是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

16、其充分有效的救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中不相上下、不分伯仲。相同情形,既然发生在侵权场合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发生在违约场合下也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才能保证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然根据民法典第 186 条之规定,当违约行为构成侵权时,受害人只能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之一,而只有提起侵权之诉时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了调整规定的不平衡,民法典 第 996 条将原本可以通过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人格权(包括“人格物”)同样置于违约责任下,在此范围内,依照违约责任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简言之,民法典 第 996 条旨在解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不平衡的问题,将侵权责任所能救济的

17、“人格权损害”同样置于违约责任体系之下。综上,民法典 第 996 条实际上是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限定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侵害人格权)竞合的情形。只有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才可依据该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形在精神利益合同中并不少见,本文以“婚礼服务/旅游合同/骨灰盒保管+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中检索相关判例(见表 1),进一步定位“侵害人格(人身)权、一般人格权”,共得到 578 份判决,考虑到判决重复以及文章篇幅有限,本文只作部分列举。4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

18、20:83另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对该条的解释提出,适用 民法典 第 996 条的条件之一是既符合侵权责任构成,也符合违约责任,且只有在受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才适用该条,若受害人选择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则完全可以依据 民法典 第 1183 条第 1 款之规定主张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无须适用本条。参见: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825类似的观点参见:王利明,程啸中国民法典释评 人格权编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104张红 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体系构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171有观点认为

19、,民法典 第 996 条实际上是一种责任聚合,第 996 条不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依然需要通过侵权责任主张,第 996 条是第186 条的例外,在符合第996 条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同时提起违约之诉(履行利益)和侵权之诉(精神利益)。参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6163这种解释表面上更符合逻辑,但责任聚合使得守约方需承担违约和侵权双重举证责任,为其带来了过重的负担,也让原本极度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不符合本条所追求的价值。因此目前多数学者认为 民法典 第 996 条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

20、条款,参见:刘小璇,郑成良 民法典 视域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消解路径 J 当代法学,2022(3):942022 年第 4 期康铭: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 基于 民法典 第 996 条和 584 条的解释表 1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的情形案号合同类型侵权行为受害人何种权利遭受损失(2017)粤 0507 民初 729 号、(2016)皖 10 民终 169 号(2010)濮中法民一终字第 487 号、(2018)浙 0110 民初 11056 号婚礼服务合同侵害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害人格物(一般人格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人格物(2020)冀 06 民终

21、4851 号、(2020)浙 01 民终 10903 号、(2020)皖05 民终 773 号骨灰盒保管合同侵害物权(人格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人格物(2021)川 01 民终 19721 号、(2021)京 03 民终 6227 号、(2020)湘01 民终 11683 号、(2020)辽 08 民终 3125 号、(2005)夏民终字第2405 号旅游合同侵害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上述情形中,婚庆公司、旅游公司、骨灰盒保管人一方面违反了其与原告之间订立的服务(保管)合同,另一方面因为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原告健康权或者保管的人格物受到损害进而产生精神损失,此时原告可依据 民法典 第 996 条

22、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非责任竞合情形下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困境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范围是“责任竞合”情形,那么精神利益合同违约行为是否均构成“侵害人格权”?有观点认为,以精神利益的实现为目的的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由于不存在“侵害对方人格权”的情形,非违约方不能依据第 996 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法律应当设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4。换言之,在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行为均难以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还有学者认为,即使是在精神利益合同中,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民法典 第 996 条将不存在适用的空间。比如在旅游合同中,一方违约并没有造成旅客人身损

23、害,而仅仅是导致旅游者无法度过假期,虽然旅游者有损害,但由于此时不存在“侵害旅客人格权”的情形,故不能适用民法典 第 996 条15。本文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合理性,即使在“涉及精神利益实现”的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方的行为也未必构成侵权(对于这种情形,下文以“非责任竞合情形”简称之)。本文以“婚礼服务/旅游合同/骨灰盒保管+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中检索相关判例,并进一步整理出精神利益合同违约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见表 2)。表 2精神利益合同违约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案号合同类型侵权行为受害人何种权利遭受损失(2018)浙 03 民终 2258 号、(2020)粤 01 民终 7

24、596 号、(2018)粤 1971 民初9620 号、(2020)陕 0112 民初 1653 号、(2017)京 01 民终 527 号、(2021)冀 08民终 2661 号婚礼服务合同不存在侵权行为(2016)浙 0602 民初 740 号、(2017)浙 01 民终 1064 号旅游合同不存在侵权行为纯粹的精神享受(2016)豫 08 民终 2351 号骨灰盒保管合同 不存在侵权行为骨灰盒所附的人格利益以上案例表明,即使是在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造成对方不同的权利遭受损害,比如婚庆公司没有按时交付影像光盘、摄影录像存在严重画面缺失、因机器故障导致已经拍摄好的庆典影像资料

25、丢失、因播片错误导致播放哀乐16、写错新娘姓名等行为显然不构成侵害“人格物”,与“婚礼场景布置不合格导致新郎受伤”的情形不能等同视之。前者只是单纯的违约55本案判决援引的条文是:这表示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但本文认为法院的做法有失偏颇。被告不存在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因为被告的积极作为义务一般是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等明确规定的,比如 民法典 第1198 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属此类作为义务。我国 殡葬管理条例 中并没有施以殡葬管理人相关义务。参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01 民终 11103 号判决书。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

26、字第 126 号判决书。参见: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9)豫 0804 民初 972 号判决书。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 0202 民初 3161 号判决书。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 01 民终 527 号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 08 民终 2661 号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其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4 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1 条,但本文认为该做法值得商榷。判决书指出,“被告白志鹏还没有将光盘作

27、好交给原告期间,家中出现事故视频还没有录制成而丢失”,说明此时原告还未取得该视频资料的所有权,如是,何来“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之说?相似观点参见:吴奕锋论精神性履行利益的违约损害赔偿 从 62 份婚礼摄影合同判决展开的理论建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4):183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4 期行为,后者既存在违约行为又存在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实务中有法院对于被告“写错新娘名字、舞台布置不符合预期效果”等违约行为判决其承担精神 损 害 赔 偿,但 其 依 据 是民 法 典第 996条17。本文认为该判决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值得商榷,因为该案中违约方的行

28、为不符合“违约、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不存在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空间,显然,法官不正当地扩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又比如在殡葬服务中,殡葬公司颠倒或者缺失流程步骤的行为也没有侵害人格权,与殡葬公司将对方当事人的骨灰盒丢失的行为亦不可相提并论:前者只是单纯的违约行为,后者既存在违约行为又存在侵害人格物的侵权行为。再如旅游合同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旅客提供满意的旅游体验或消除旅客原本存在的精神痛苦等不良状态18,这一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与旅行社因没有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旅客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亦大相径庭。之所以产生这种区别,是因为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的行为具有性质

29、的多样性。规范世界对现实的“摹写”并非一一对应,现实中同一行为进入规范世界后,可能表现出数项规范事实;性质不同的行为进入规范世界后,可能表现出同样的规范事实。在精神利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可能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固有人格利益,又使其预期的精神利益得不到实现;也有可能不构成侵权,只是让对方期待的精神利益落空,这就意味着部分精神利益合同中作为期待利益的精神利益难以被列入民法典 第 996 条“人格权”的范畴。如果忽略了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的具体原因而将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范围涵盖至所有精神利益合同,或者将所有精神利益合同排除在民法典 第996 条适用范围之外,会导致该条的适用范围不正当扩大或

30、者缩小,产生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概而言之,在精神利益合同中,如果违约行为不构成侵权,即“纯粹的”违约行为没有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失,因不符合民法典 第 996 条的适用前提而无法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此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正当性。可见,在前文所列举的类似案件中,民法典 第 996 条难以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救济,只能填补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害,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平。三、非责任竞合情形下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利益违约救济的正当性探讨非责任竞合情形下精神利益合同能否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将精神利益合同类型化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分别讨论。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精

31、神损害的,该损失具有救济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当缔约方追求精神利益实现的目的成为合同交易的对价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失才具有救济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具体分述如下。(一)非责任竞合情形下精神利益合同的类型化“对 事 物 本 质 的 思 考 是 一 种 类 型 学 的 思考”19,人类的思维对现实世界的把握就是从对现实世界的物质分类开始的20。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时,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在预期利益上。合同一方当事人“纯粹的”违约行为使对方期待利益遭受损害的,可以根据合同中期待利益种类的不同(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比重)而类型化。以此作为类型化依据的原

32、因如下:第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同的履行利益,而非请求损害赔偿。履行利益往往和缔约人的意思表示相关联,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与债权人履行利益的内容密切相关。以合同履行利益为分析对象可以回归到缔约人的意思表示,通过“可预见性”原则建立其与损害赔偿之间的联系。第二,债权人所追求的利益可能既包括精神利益又含有财产利益,二者所占比重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亦有所区别。这是因为精神利益本身难以量化计算,有时亦难以在合同订立之时被当事人预见。基于此,本文根据行为人追求精神利益占总体期待利益的比重将合同分为两类: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类型的合同(以下简称“纯粹精神利益合同”)65按照违反义务的来

33、源分类,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等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33“非财产利益”主要是指精神利益,非财产利益的损失主要体现为精神上的痛苦。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2 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552022 年第 4 期康铭: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 基于 民法典 第 996 条和 584 条的解释和履行利益为非纯粹精神利益类型的合同(以下简称“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对于前者,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仅仅在于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合同依约履行后所应处于的精神状态是债权人之正当期待21。对于后者,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仅仅是

34、追求财产利益,而是程度不等的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按比例混合。比如在婚房装修的承揽合同、婚房的购房合同中,债务人纯粹的违约行为会使债权人同时遭受财产利益损失和某种精神上的享受不能实现。可见,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与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所产生的精神利益的期待和预见程度有所不同。(二)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利益违约救济的正当性探讨第一,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分析,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符合“可预见性原则”。有观点认为,由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因人而异,违约方在缔约时往往难以预见相对方会产生多大的痛苦。受害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该损害的发生符合可预见性原则,但精神损害是违约方在缔约时

35、不可预见的22。因此,不能通过违约责任对该损害进行补救。本文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对于诸如旅游、婚礼庆典等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的合同,其重点在于让旅游者、新郎新娘等人获得精神享受(愉悦),旅行社、婚庆公司等都是精通其业务、经验丰富的主体,应当知道如果自己违约,将导致游客或者观众等无法获得应有的享受,进而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与不适23,即使债权人没有明确自己的交易目的。而且,违约方只需要预见该损失可能发生即可,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最多只是影响最后的赔偿数额而已,不影响其损害赔偿责任之承担,即只需要违约方“预见损害的类型,而无需预见损害的程度”24。因此,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作为合同应然目的之精神

36、利益是“必须通过合同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未来的利益”,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符合可得利益的赔偿标准,应当受合同法保护。第二,从合同效力的来源考虑,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人期待的精神利益应当得到救济。合同效力首先来源于理性缔约主体的自由意志。康德假定我们每个人都是拥有自由意志的,自由是一种理念,但可以把它加以实行,一旦将其实行出来,我们就成为一个自由的主体,成为一个义务主体25。故而,“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有意志自由,能够为自己立法并能执法,因此,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6。我们基于自己自由的意志给自己施加了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但合同的效力并非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之上,还需要一定的

37、道德伦理作为支撑。规定自由意志的自律是道德法则,自由伦理要求个人遵从自己的理性道德良知去生活27。因此对于合同正当性的讨论不仅要追求“自由意志自然导向正义和公正”的形式正义,还需要兼顾实质伦理价值。但“普遍性的道德法则的价值高度很高,价值强度却极弱”28,因为要构建这么一种“普遍伦理”,需要找到共同承认的“公正”“正义”的理念,“这 样 的 理 念 必 须 是 绝 对 理 性、纯 粹 形 式的”29。这种对纯粹形式命令的追求,意味着对人们约束力的降低。这正是“绝对命令永远不能在规范的 真空 中发挥作用,抽象道德须以具体道德为前提,普遍化原则须以生活世界 为前提”30。因此,现代价值伦理学认为,

38、伦理学研究必须注重规范的内容,进行实质价值的研究,因为只有当我明白了“应当之应当”的实质内容时我才能准确而有力地实施“应当”31。对于合同而言,对“公平、诚信、公益”等实质正义的追求成为契约法律秩序之组成部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符合法律秩序拟预设的法律关系类型,即通过法律建立起道德伦理模式,法律秩序便赋予了其私法自治设权行为以法律效力,这是源于“对私法自治的承认构成对人类享有自决权这一法律秩序基本原则予以认可的应有之75有学者按照合同中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占比,将合同分为“履行利益为纯粹财产利益类型”合同(100%财产利益)、中间类型合同、“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类型”合同(纯粹精神利益类型

39、,100%精神利益)。参见:吴奕锋论精神性履行利益的违约损害赔偿 从 62 份婚礼摄影合同判决展开的理论建构 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4):180,184-186本文参考这种分类方式,仅在“违约方行为不构成侵权时”根据债权人期待的利益将合同分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相关判例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 352 号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 1006 号判决书等。相关判例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 1145 号判决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452 号判决

40、书等。通说认为,可得利益赔偿标准包括:第一,未来的利益损失;第二,具有一定的确定性;第三,具有可预见性。参见:王利明合同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38合同(意志)自由和合同正义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范围,后者包括公平、诚信、公益。参见:段启俊,蔡学恩,邱启雄论合同正义性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637-640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4 期义”32。是故法律应当尊重人们根据自负其责的方式形成的法律关系,这也是对人自由发展的尊重。第三,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债权人期待的精神利益具有救济的正当性。在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该违约

41、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获得的评价,由于该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合同履行瑕疵,只要该损失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所预见的抽象范围之内,其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古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否则权利的存在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意义。作为塑造私人生活目标的工具,合同未必只能承载经济利益,合同的内容并不排斥精神利益。经济利益与精神利益只是形式上的区别,只要是缔约人对合同的正当期待利益,就不得因为这种预期利益具有特殊性(非财产性),就把它排除在合同救济大门之外33。简言之,“纯粹精神利益”的存在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当事人对该利益的追求是自然人追求人格完美的表现,符合法律秩序预先设定的法律关系,符合“公平、诚信

42、、公益”的加之追求,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考虑这种精神利益的救济,将导致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痛苦无处填补 违约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分远离而难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同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利益损失 受害人无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一方面,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创设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并且允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面,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法律为何不考虑对这一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予以补救呢?按照这种逻辑,相比于履行利益为纯粹财产利益类型的合同,此类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的债权人地位明显低于前者合同中的债权人,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43、相反,如果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该损失的发生符合“可预见性原则”,对违约方而言并非不公;另一方面,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也能得到补救。概而言之,原则上,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且合同的预期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使对方期待之精神利益落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合理性,此时无需讨论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已经预见该精神利益的存在。(三)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精神利益违约救济的正当性探讨学界对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能否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尚有争议。有支持者认为,“契约当事人依契约所欲保护者,不以人格权或者身份权为限,即其他之权利或法益,亦得因契约原理之运用,而挤入非财产上损

44、害赔偿客体之列”34。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不支持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学者吴奕锋认为,对于这种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而言,若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赔偿范围过于泛滥 毕竟“严重性”“对价有无”“意思表示解释”等都只是弹性的管控方式35;实务中也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反对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无非有二:一是精神利益损害难以计算,二是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的精神利益往往难以被预见,但本文对上述批评的合理性存疑。其一,关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难以量化的问题,无论是民法典 第 996 条还是第 1183 条都明确规定了主张精神

45、损害赔偿的条件之一是“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在裁判精神损害赔偿时,同样面临着“严重性”难以认定的问题。既然面临着相同的困难,为什么要厚此薄彼,区别对待?其二,若在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广泛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会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过于泛滥,毕竟任何人都可以对方违约为借口主张自己的精神遭受了痛苦。比如商业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人拒绝履行合同,购买方劳心伤神,精神上产生了损害。这种损害显然不能包含在违约责任救济范围之内。这是因为在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从相对方的视角来看,缔约人所追求的更多的是一种财产利益,该相对方也更注重这种财产利益,而精神利益更容易被看作缔约方内心的动机,但一概否定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的违

46、约精神损害赔偿亦不可取。下文将通过“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相区分”的理论阐述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行为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85侵权行为法一般反对就过分远隔的损害获得赔偿。参见:崔建远精神损害赔偿绝非侵权法所独有J法学杂志,2012(8):29CHISTINA MASLOW Der Schutz des immateriellen Erfllungsinteresses bei Vertragsverletzung durch Schadensersatz,Mohr Siebeck 2015,S169转引自:吴奕锋论精神性履行利益的违约损害赔偿 从 62 份婚

47、礼摄影合同判决展开的理论建构 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4):185参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 352 号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06 号判决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 1145 号判决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 452 号判决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 8487 号判决书、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 0112 民初 6055 号判决书。上述案例中,原告均诉请违约方承担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无一获得法院支持。2022 年第 4 期康铭:精神利益合同违约救济解释论

48、基于 民法典 第 996 条和 584 条的解释的,即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欲达到的法律效果36,而动机则是促使法律行为实施的原因37。合同动机的作用在于“激励人们自觉行动”,它产生于合同订立之前,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远因”,“不能为法律行为本身所涵盖”38;而合同的目的通常体现在合同之中。合同的动机和合同的目的并非完全对立,二者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如果当事人将其内心之动机以明确的方式告知了相对方,希望其转化为合同目的,则当事人内心的动机将“外化”为合同的目的39。正如有学者认为,当事人明确将其签订合同的动机告知了对方当事人,并且作为交易的基础,或者虽然没有告知,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动机是合同成立的基

49、础,也应当将此类动机作为合同的目的40。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合同的动机一般不会明确表现出来,缔约人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去缔约,但此时相对方只知道缔约人欲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该合同“通常之目的”。对于缔约方真正想要追求的某种利益,因为没有通过恰当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就没有形成合意,也就没有理由让对方为此负担风险。这正是意思表示解释中“客观主义”的体现:只有通过当事人的语词与行动才能确认契约或者当事人宣称的意图41,如果没有合同这一载体或者没有通过其他有形的形式加以彰显,合同的目的将无处安放,亦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只有当个体所遗忘达成的目标作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构成“应然”之义务的标的时,这一个体意愿

50、才能产生意思表示的意义42。“合同当事人仅有义务防止造成对方依照社会一般情况可能遭受的损失”43,这也是“可预见性”原则的应有之义。此时令对方因缔约人隐藏于内心之动机不能实现而给予赔偿,一方面,该部分赔偿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原则;另一方面,相对方为了避免这“意想不到”的违约,在缔约时会面面俱到地询问 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必要的,但若要求相对方每场交易都事无巨细地询问,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阻碍交易的进行。同时,卖方交易成本的增加最终会转移到缔约人身上,这种“无必要”的成本增加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限定在“该精神利益构成交易中的对价”,则可以解决“违约方难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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