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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死亡事件中死因鉴定的检察监督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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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司法鉴定圆园23 年第 4 期 渊总第 129 期冤监管场所死亡事件中死因鉴定的检察监督路径张 栋袁韩卓韦渊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袁上海 201620冤摘要院 司法实践中监管场所发生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后袁死者亲属闹访的现象较为突出遥 从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的角度来看袁暴露出的核心问题是调查程序本身存在缺陷袁公信力不足致使死因鉴定不能令人信服遥 目前袁我国死因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场所违背回避原则尧死亡原因界限不清尧检察监督介入较晚尧案件情况公开不足等遥 参考域外死因裁判陪审团制度袁结合叶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渊征求意见稿冤曳和若干现行检察制度袁我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

2、的监督路径可以从检察机关独立调查尧引入人民监督员实行外部监督尧开展检察听证等方面加以完善遥关键词院 死亡事件曰死因鉴定曰死因裁判曰检察监督曰人民监督员中图分类号院 DF8曰D926.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1-2072.2023.04.001文章编号院 1671-2072-渊2023冤4-0001-09The Path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Death Causein the Event of Regulatory Place DeathZHANG Dong,HAN Zhu

3、owei渊Criminal Justice College,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China冤Abstract:In judicial practice,it is common for relatives of the deceased to 野make trouble冶 after a death event occurs in aregulatory pla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al law and forensic apprai

4、sal,the core problem exposed is that theinvestigation procedure itself has defects,and the lack of credibility makes the appraisal of death cause unconvincing.Atpresent,the problems in the appraisal of death cause procedure in China include the viol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avoidance bya regulatory

5、place,the blurred the boundary of the death cause,the late involvement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and theinsufficient publicity of the case.With reference to the jury system for judging the death cause in foreign countries,incombination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Prosecutorial Procedure for the De

6、ath of the Supervised Person in Regulatory Places渊Draft for Comments冤 and several existing prosecutorial rules,the supervision path of death events in a regulatory place inChina can be improved from the aspects of independent investigation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introduction of people謘ssuperviso

7、rs to implement external supervision,and conducting procuratorial hearings.Keywords:death event;appraisal of death cause;judgment on death cause;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people謘s supervisor收稿日期院2022-10-08作者简介院张栋渊1971要冤袁男袁教授袁博士袁博士研究生导师袁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遥 E-mail:dong_鉴定制度Forensic System近年来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受到社会

8、的广泛关注遥 我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数量仍处在一定的高位袁据笔者了解袁2019要2022 年期间袁S 市每年开展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人数均有 30 余人遥 实践中袁无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系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袁死者亲属野逢死必闹冶的现象较为普遍袁不乏上访闹访尧聚众示威袁甚至引发社会事件的发生袁严重影响正常的执法司法活动袁损害司法公信力袁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遥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袁从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的角度来看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所暴露出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对于形成具有公信力的死因鉴定意见没有作出充分的制度安排要要要调查程序本身存在缺陷袁公信力不足使得鉴定

9、意见所得出的结论不能令人信服袁即便实体上确属正常死亡事件袁死者亲属也认为程序不公袁存在野猫腻冶遥 例如袁死亡事件发生后袁监管场所可以第一时间接触尸体进行鉴定而不必回避遥 又如袁现行1窑窑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熏圆园23熏 晕燥援4 Total No.129制度中的野因病死亡冶野正常死亡冶野非正常死亡冶概念混乱袁致使死亡原因的认定界限模糊遥 再如袁检察机关介入死亡事件的阶段较晚袁导致存在监督缺位的风险袁案件公开等外部监督亦不到位遥从现行立法来看袁201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尧民政部制定了叶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曳渊公通字201156

10、号,以下简称叶看守所规定曳冤袁201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叶监狱法曳的决定袁201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民政部尧司法部制定了叶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曳渊司发2015 5 号袁以下简称叶监狱规定曳冤袁是目前处理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和开展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袁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袁主要起到弥补立法空白之效遥从检察监督来看袁201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叶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渊试行冤曳渊高检发监字也2010页3 号袁以下简称叶试行规定曳冤袁基本划分了检察机关与监管机关的管辖范围袁初步明确了死因鉴定等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遥 201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了叶人

11、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曳袁2021 年又印发了叶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曳袁部分内容涉及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袁但仍不十分完善淤遥 据此袁202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着手修改叶试行规定曳袁制发了叶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渊征求意见稿冤曳渊以下简称叶征求意见稿曳冤袁以期解决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检察监督的难点和痛点问题遥 然而袁最新出台的叶征求意见稿曳实际上仍未有效回应上述实践中存在的程序缺陷要要要没有切实改进和完善死因鉴定程序的检察监督路径袁也就难以改变死因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的现状遥要破解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死因鉴定程序困局袁应以程序公正应对程序问题遥 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调查工作应

12、当由检察机关独立调查袁弥补监管场所单方开展鉴定导致公信力不足的问题袁同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检察监督的补充袁并辅之以检察听证等制度袁这对于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遥1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暴露出的死因鉴定程序野弊病冶当前袁我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程序不能完全满足死因鉴定意见所承载的结论真实性和程序正当性的需要袁也不能完全满足检察监督和外部监督的需要遥 死因鉴定程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遥1.1违反回避原则袁监管场所成为自己的野法官冶根据叶看守所规定曳第七条和叶监狱规定曳第七条于袁在死亡事件发生后袁如果监管场所自行认定为正常死亡的袁有权第一时间开展

13、调查袁查验尸表尧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尧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等遥而实践中袁监管场所内一旦发生死亡事件袁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袁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都会立刻赶赴现场并开展上述调查工作袁尤其会开展死亡原因鉴定并给出结论遥从诉讼法视角来看袁上述规定赋予了监管场所较大的权力遥 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究竟属于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袁本来是需要根据死因鉴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判断得出的袁然而上述规定却在死因鉴定程序还没有进行之前袁就赋予监管场所认定属于正常死亡的权力遥 这不仅是结论先行尧判断预设尧逻辑倒挂袁而且也违背了野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冶的回避原则遥 在刑事诉讼中袁回避原则是用以将利害关系人

14、排除在案件调查之外袁其核心价值在于保证案件处理的正当性不受质疑遥 实际上袁禁止监管场所独自参与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和进行死因鉴定的规定古已有之遥 一是元朝袁野若有死者袁委官验复袁有无他故袁推治施行冶1148袁意指监管场所的主管机关应当委托监管场所以外的官员进行死因鉴定遥 二是明朝袁野噎噎刑部囚人病故袁会同监察御史相视遥 都察院囚人病故袁会同本部主事相视遥锦衣卫官不预遥 若锦衣卫囚人病故袁则用监察御史尧淤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曳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院野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尧监狱尧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袁应当开展事故检察院渊一冤被监管人尧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尧伤残尧脱逃的遥

15、冶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院野发生被监管人尧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的袁应当组织巡回检察遥冶叶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曳第十三条规定院野针对监狱尧看守所发生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尧脱逃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故袁以及为推进相关重点任务尧专项工作袁可以进行专门巡回检察遥冶于叶看守所规定曳第七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院野在押人员死亡后袁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袁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院噎噎渊六冤查验尸表袁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曰渊七冤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遥冶叶监狱规定曳第七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院野罪犯死亡后袁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袁监狱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院噎噎渊六冤查验尸表袁对尸体进行拍照并

16、录像曰渊七冤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遥冶2窑窑中国司法鉴定圆园23 年第 4 期 渊总第 129 期冤刑部主事同往相视冶1398袁意指监管场所应当会同监察官一同进行死因鉴定遥 三是民国时期袁监管场所应当与检察官一同检验尸体2遥需要指出的是袁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下袁监管场所某种程度上存在第一时间将被监管人死亡事件自行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倾向遥 这是因为袁如果监管场所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袁相关人员很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违纪违法的行政责任袁甚至是渎职尧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遥 从实践中考核指标的设计方式来看袁非正常死亡作为负面指标甚至是评先评优野一票否决冶的指标袁对于监管场所来说避之唯恐不及遥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被

17、监管人死亡事件的利益相关方袁自行认定为正常死亡袁可以在检察机关介入之前就开展调查袁进行死因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袁不必查封现场和封尸袁保留了监管场所可能存在的野操作空间冶要要要不仅包括潜在的破坏案发现场等物证痕迹袁更为关键的是监管场所自行进行死因鉴定可能导致尸体被破坏袁即便后续检察机关另行组织死因鉴定也可能难以得出正确结论遥此外袁实践中监管场所自行进行死因鉴定的机构五花八门袁有的是相关附属单位的法医部门而非外部机构袁有的是其下辖的医院而非外部医院遥 与监管场所具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对死亡事件进行死因鉴定袁中立性容易受到质疑遥 加之袁实践中一些下辖的医院虽然具备医疗主体资格袁但是并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主体资

18、格袁对死亡事件进行死因鉴定还缺乏必要的资质和条件袁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只能作为临床死亡诊断的参考袁能否作为死因鉴定意见本身也存在质疑遥死因鉴定程序是确认正常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性质的核心前提袁而实践中监管场所既是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性质的决定方袁又是死亡案发现场的勘验方袁还是死因鉴定程序的组织方袁更是死因鉴定意见的出具方袁缺乏检察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3遥这也是为何实践中监管场所给出的调查结论袁常常无法打消死者亲属质疑监管场所实施调查活动公正性的关键原因所在遥1.2制度设计混乱袁死亡原因的界限模糊不清根据叶监狱法曳第五十五条和叶征求意见稿曳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盂袁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分为野因

19、病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遥 叶看守所规定曳第二条第一款和叶监狱规定曳第二条第一款则将死亡事件分为野正常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榆遥 而叶试行规定曳未对死亡事件的原因进行分类遥 上述诸多法律法规在制度设计上所采取的不同分类划分方式袁存在互相联系袁但又互相矛盾袁加剧了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性质认定在实践中界定的混乱袁进一步引起了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和死因鉴定方面的争议遥一是上位法野因病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分类方式不尽合理遥 从法律位阶上讲袁由于叶监狱法曳等作为基本法袁其位阶高于叶看守所规定曳和叶监狱规定曳等会签文件和内部规定袁因此理论上死亡事件的分类划分应当采用野因病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袁而不采用野正常死

20、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袁但是这样的划分方式难以被实践认可遥 一方面袁 与逻辑认知相悖袁毕竟野非正常死亡冶对应的概念应当是野正常死亡冶曰另一方面袁与实践情况也不尽相同遥 第一袁实践中野因病死亡冶的情况不必然是野正常死亡冶袁也可能是野非正常死亡冶要要要监管场所故意或者过失延误治疗导致被监管人的病情恶化或者新增疾病所引发的死亡袁究竟是野正常死亡冶还是野非正常死亡冶钥 根据笔者掌握的实践情况袁一定数量的被监管人身患冠心病尧高血压尧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袁那么由慢性疾病诱发而非突发疾病引发的死亡袁属于野正常死亡冶还是野非正常死亡冶钥 实际上很难说清遥 第二袁反之袁野正常死亡冶也不必然是野因病死亡冶要要要被监管人

21、由于人体衰老等正常原因野寿终正寝冶的袁有时也存在一些常见的基础疾病袁例如内分泌失调等代谢障碍尧感冒和支气管炎等免疫功能低下的情况袁 这究竟算不算野因病死亡冶钥 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袁不一而足袁但至少可以看出袁以野因病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来划分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性质本身是值得商榷的遥盂叶监狱法曳第五十五条规定院野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袁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尧人民法院遥 罪犯因病死亡的袁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遥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袁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遥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遥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袁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袁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遥冶叶征

22、求意见稿曳第三十六条规定院野被监管人死亡分为因病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遥冶榆叶看守所规定曳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院野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遥冶叶监狱规定曳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院野罪犯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遥冶3窑窑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熏圆园23熏 晕燥援4 Total No.129二是下位法野正常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分类方式也存在实践操作难题遥 需要指出的是袁从更为科学的角度来讲袁死因事件的分类划分更多的是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袁而不是法律制度设计上的问题袁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袁正在于野正常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往往也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遥 野关

23、于非正常死亡袁不同学科领域存在不同的内涵遥 法医学所指的非正常死亡包括各种由身体之外的外部因素作用所引起的人体死亡遥冶4第一袁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袁在被监管人存在一定基础疾病或者外伤的情况下袁监管场所不当处置导致的死亡遥 例如袁在需要专业人员在场指导或者不宜轻易移动被监管人的情况下袁被监管人突发心脏病时监管人员错误使用胸外心脏按压进行急救袁脊柱骨折时监管人员不当使用担架搬运被鉴定人导致病情加重而引发的死亡事件袁应当如何认定钥 从因果关系认定的角度来看袁两者之间确实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袁但是上述临时急救行为作为介入因素能否评价为刑事法律理论上的异常因素仍存有争议遥 这就导致难以认定野正常死亡冶或者

24、野非正常死亡冶袁更难以判断监管场所在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的责任大小遥 第二袁实践中最为复杂的是存在上述争议的情况下袁死亡事件中还存在多种病外原因叠加在一起的情况渊例如袁制度设计尧工作政策尧经济压力等冤袁就更难以说清是谁的责任袁也难以划分死亡事件的性质遥 由于死亡事件中的被监管人往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袁因此这里以暂予监外执行为例展开论述遥首先袁申请周期漫长遥 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流程中袁涉及的主体至少包括了医院尧监管机关尧监管机关的上级单位渊如省级监狱管理局等冤尧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属地司法局尧社区矫正机构尧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袁实践中一套流程走下来一般需要好几个月袁有的甚至更长遥 这就导致常常出现审

25、批流程没有走完袁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却发生的情况要要要实践中常说的野要死才保冶野一保就死冶渊暂予监外执行又称野保外就医冶冤并非一句玩笑话袁而是值得深思的问题遥其次袁执行标准不统一遥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袁202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袁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的刑罚案件袁从2000 年的占比 53.9%升至 2020 年的 77.4%5遥 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员流动的加快袁异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遥 最后袁死者亲属主动拒绝遥 推己及人袁从亲情关系和家庭和谐角度来看袁一般情况下亲属都愿意乃至主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遥 但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袁被监管人在监管场所中的医疗

26、费用不需要亲属支付袁而一旦暂予监外执行则亲属就需要支付额外甚至是巨额的医疗费用渊实践中有的被监管人需要血液透析尧化疗尧特定进口药物等特殊治疗的袁费用往往相当高冤袁加之有的被监管人可能没有医保或者社保袁亲属就要背负巨大的经济压力遥 因此袁导致实践中一些亲属拒绝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金或者担任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袁使得监管场所无法推动相关工作袁直至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发生遥 以上三种情况究竟是野正常死亡冶还是野非正常死亡冶袁实在难以辨别说清袁存在操作难题遥基于上述情况可以得出袁无论对于被监管人死亡事件进行怎样的分类划分袁可能都是一件野吃力不讨好冶的事情遥 将视角转回监管场所有权对于野正常死亡冶自行开

27、展调查这一本质问题袁从程序正当性的角度来说袁 更为关键的实际上不在于如何划分而是本就不应当划分袁也就是说袁即便是野正常死亡冶或者野因病死亡冶袁也不应由监管场所开展调查遥 而是只要发生死亡事件袁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死亡袁都由具有监督性质的第三方以及会同社会监督力量进行死因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遥 申言之袁能划分清楚死亡事件的也许不是法律制度设计袁或许也不是法医学的科学理论袁而是正当程序遥 只有死者亲属认为死亡性质的认定和死因鉴定的程序是公开公正的袁 方能真正讲清楚死亡事件究竟是不是野正常冶遥1.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较晚袁监督履职不够有力根据叶看守所规定曳第八条第一款和叶监狱规定曳第八条虞袁监管机关在调查被

28、监管人死亡事件时袁如果径行认为属于野正常死亡冶的袁检察机关没有提前介入的权力遥 实践中许多的死亡事件袁检察机关只承担事后审查职责袁不承担直接调查职责遥 唯一的提前介入例外情形是袁检察机关在收到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报告后赶赴现场袁认为属于虞叶看守所规定曳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院野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袁应当作出调查结论袁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袁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遥冶叶监狱规定曳第八条规定院野监狱调查工作结束后袁应当作出调查结论袁并通报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袁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遥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监狱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监狱遥冶4窑窑中国司法鉴定圆园23 年第 4 期 渊总

29、第 129 期冤野非正常死亡冶的遥 但是这一例外情形存在诸多变数袁一是监管场所野立即冶向检察机关报告死亡事件的野立即冶如何界定袁延误报告目前并无明确罚则袁这一问题不可轻视遥 实践中袁有的监管场所不通知检察机关袁有的甚至自行火化尸体袁导致检察监督沦为虚设遥 二是检察机关赶赴现场这段时间里监管场所并不停止自行调查的活动袁检察人员有时无法迅速到达一些交通不便的监管场所袁叶试行规定曳第十三条和叶征求意见稿曳第十三条第一款也认可检察人员最长可以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愚遥 三是检察机关到达现场后有时也难以准确判断死亡事件的性质袁特别是实践中一些存在基础疾病的猝死事件袁死亡原因难以快速认定袁有的尸体表征完

30、全符合正常死亡的情况袁也就作出了正常死亡的认定袁事后进行解剖或者进一步的死因鉴定却得出了相反的意见袁导致检察机关丧失了提前介入而可能起到的监督效果遥就检察机关监督的质效而言袁实践情况也难言充分尧到位遥一是对死亡事件不重视遥有的检察机关不严格执行死亡事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的规定袁存在迟报尧谎报尧瞒报等情况遥 二是监督程序不规范遥有的检察机关重配合轻监督或者选择性监督袁导致监督流于形式遥三是装备技术落后遥 有的检察机关开展死因鉴定时袁装备却依赖监管场所提供遥四是技术人员匮乏遥 有的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法医或者物证鉴定人员袁只能由监管场所组织开展死因鉴定遥 五是办案力量薄弱遥 有的地方承担主要监督工

31、作的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派驻检察人员数量和素质难遂人意袁从人员年龄结构来看袁有的野派出院冶野农场院冶被认为有养老化尧提前退休的倾向遥1.4案件公开性不强袁外部监督难以参与到调查之中根据叶试行规定曳第二十八条袁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应当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冶舆遥 但纵观实践情况袁出于舆情防控野三同步冶机制的考虑袁目前公开的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是鲜见的袁而这一规定在叶征求意见稿曳中并未作改动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袁程序公开才能取得公信力遥 当然袁鉴于司法办案野三个效果冶相统一的考虑袁将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全部予以公开也未必效果最佳袁但是无论如何袁野以公开促公正冶这一程序选择应当是一个基本共识遥从提升公

32、信力的角度出发袁即便一些案件情况不宜公开袁但是在被监管人死亡事件中让野社会良心冶组成的外部监督力量代替社会公开监督参与到调查之中袁也可以充分吸收可能存在的争议和不满袁 更能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死因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遥 外部监督力量的存在使得被监管人死亡事件调查在程序上更为公开袁也使得死因鉴定意见对死者亲属和社会舆论的解释力更强遥 究其根本袁司法公信力的本质不过是司法与社会之间动态的尧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遥2域外死因裁判陪审团制度当前我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和死因鉴定程序亟需提升检察监督质效袁引入外部监督袁野以公开促公正冶等是实现有效处置和定纷止争的关键所在遥 野构建公正尧独立尧专业以及多方参

33、与的死因裁判制度袁是死因确认程序公正尧公开的需要袁也是实现实体真实的需要袁更是对生者人权保障和死者终极关怀的体现遥冶6我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和死因鉴定程序中的问题应当如何规制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袁或许可以从中找到镜鉴遥野死因裁判制度是人类法律发展历史进程中最为古老而且至今仍然保持着勃勃生机的制度之一遥噎噎死因裁判司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是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工作袁其主要负责调查暴力致死尧猝死尧非自然死亡尧意外死亡尧狱中死亡尧不明原因的死亡案件遥 噎噎主要职责是:查明死者身份袁死亡事件的性质和原因遥冶7野受英国影响袁许多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尧澳大利亚尧新西兰等袁都建立了死因裁判制度遥冶8在处理死亡事件

34、时渊死因裁判制度语境下称之为野狱中死亡事件冶和野与警方有关的死亡事件冶冤袁愚叶试行规定曳第十三条规定院野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县级人民检察院关于被监管人死亡的报告后袁应当派员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袁开展工作曰交通十分不便的袁应当派员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遥冶叶征求意见稿曳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院野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关于被监管人死亡的报告后袁应当指派包括至少一名检察官的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袁或者组成巡回检察组袁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袁开展死亡检察工作曰交通十分不便的袁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到达现场遥冶舆叶试行规定曳第二十八条规定院野担负调查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袁经省级人

35、民检察院同意袁适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尧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袁接受社会监督遥冶5窑窑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熏圆园23熏 晕燥援4 Total No.129死因裁判制度有针对性地取消了监管场所自行开展调查的权力袁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死亡事件袁均以司法化和案件化的野研训冶形式交由独立的司法官进行监督处断遥 最为重要也独具特点的是袁死因裁判制度引入陪审团等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办理袁极大地提升了死因鉴定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袁打消了死者亲属和社会舆论对死亡事件可能存在的疑虑遥2.1死因裁判陪审团制度概述野有这样一种公职袁他们应当查验或者调查突然死亡或

36、者意外死亡的人袁包括被谋杀的人尧溺亡者尧伤员等等遥 这是他们应当立即去做的事情袁不得延迟遥 他们来到死者尸体所在之处的时候袁应当要求先于他们到达现场的 4 至 6 名人员陪同袁并对这些陪同人员进行询问以获得关于上述死者相关情况的口供遥冶9上述陪同人员正是陪审团在死因裁判领域的最早记载和最初形态遥死因裁判陪审团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大陪审团制度袁自 1194 年设立之日起袁一直是死因裁判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遥 陪审团的基本职能是院与死因裁判司法官一同以理性人的思维审视死亡事件袁以野社会良心冶听取研训尧查明死因与作出认定遥 实践中陪审团的组成人员与死者往往具有近似的社会地位袁以求感同身受尧公平公正遥

37、中世纪时袁陪审团进行研训必须在死者尸体面前进行袁但鉴于陪审团只是起到程序公正的效果袁而不是实体判断上的法医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效果袁后续法案不断放松了该强制规定遥 直至今日袁陪审团更倾向于死因鉴定意见的监督者和敲定者袁而不是死因鉴定意见的作出者和参与者遥陪审团参与死亡事件和死因鉴定程序的考量袁主要基于以下两点院一方面袁对于作出死因性质认定而可能触犯某些职业禁忌或者工作纪律袁陪审员对此并不感冒要要要相较于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甚至是死因裁判司法官而言遥 作为社会外部监督力量的陪审员作出任何认定基本都不必担心影响自己的职业前景遥 另一方面袁陪审团的存在本身就在程序上和形式上确保了调查研训具备向死者亲属和

38、社会舆论的强大解释力遥 野调查研训的中心任务是查明死者的真实死因袁而陪审团则能够缓解社会公众迫切了解死因的情绪和提升死因鉴定意见的公信力袁尤其是在一些疑案或者不可能犯罪中遥余冶2.2强制由陪审团参与的死亡事件类型以陪审团介入的形式监督死亡事件性质的认定袁彰显了制度设计上为取得程序公正和社会效果所下的坚定决心遥 在死因裁判制度中袁社会上发生的死亡事件并不特别要求陪审团参与袁但野狱中死亡事件冶和野与警方有关的死亡事件冶等监管场所中发生的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则强制由陪审团参与审理袁且不区分正常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渊其他必须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还包括了野由政府部门处理的意外死亡案件冶和野涉及公共安全的死亡

39、案件冶袁均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冤俞遥 上述野狱中死亡事件冶和野与警方有关的死亡事件冶中的监管场所与我国的监狱和看守所相对应遥一是关于野狱中死亡事件冶遥 从文义解释上看袁野狱中死亡事件冶这一概念似乎并不周延袁可能存在例外情形遥 例如袁原本在监狱服刑的被监管人因病被送出监狱救治而死于医院或者其他处所遥 然而袁从监督无死角全覆盖的角度出发袁死者亲属所关心的不是被监管人死在监管场所内还是监管场所外袁而是监管场所是否救治履职到位和死亡事件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遥 1982 年的 Linnane 案渊该案中的死者 Linnane 是一名在狱中服刑的犯人遥 其在狱中患病袁但最终死于医院袁而且死亡时周边没有任

40、何的监狱看护人员遥 该案最终被认定为属于野狱中死亡事件冶袁强制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冤逾袁以及巡回法院的相关案件輥輯訛都扩大了 野狱中死亡事件冶的解释袁要求陪审团必须参与案件审理袁以防止争议的发生遥相关判例还作出了其他扩大解释袁例如将少管所尧境外监狱等纳入野狱中死亡事件冶的范畴輥輰訛遥余 R.v.North Humberside Coroner ex p Jamieson1995 QB 1 at 14;R on the application of Amin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Home Department 2004 1 AC 653 at paras 20渊3冤

41、and 31.俞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Paul v Deputy Coroner of the Queen謘s Household and the Assistant Deputy Corner for Surry 2007 3WLR 503 para 32,and Re Neal 渊Coroner:Jury冤 渊1997冤 37 BMLR 164.逾 R.v.Inner North Coroner ex parte Linnane1989 1 WLR 395.輥輯訛 Home Office Circulars 35/1969,23/1981 and 109/198

42、2.輥輰訛 R.v.West Yorkshire Coroner ex p Smith 1983 QB 335.6窑窑中国司法鉴定圆园23 年第 4 期 渊总第 129 期冤輥輱訛 Home Office Circular 109/1982.輥輲訛 R.v.Inner North London Coroner ex parte Diesa Koto 渊1993冤 157 JP 857.二是关于野与警方有关的死亡事件冶遥 与野狱中死亡事件冶相反袁野与警方有关的死亡事件冶似乎天生就显得内涵十分广泛袁除了指发生在看守所等强制措施场所的死亡事件外袁还包括了警方履行公职时致使他人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死亡事件

43、遥 例如袁死者在驾车被警方追捕的过程中袁由于自身操作不当撞墙受伤身亡遥 虽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死者的车辆和警车之间发生过碰撞袁但是该案仍被认定为陪审团强制参与审理的范畴輥輱訛遥 同时袁在派出所的野格子间冶渊讯问室冤等处所发生的死亡事件也属其中袁即包括了被逮捕和实际上已经被剥夺自由的处所袁采用野实质死亡处所冶原则遥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袁域外不仅包括独立的死因裁判司法官袁而且作为社会外部监督力量陪审团也广泛地尧持续扩大化地参与到死亡事件的调查研训之中袁以强化监督和提升死因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遥 对比来看袁我国反而在致力于分类划分野正常死亡冶和野非正常死亡冶袁似乎试图在一些案件中将检察监督和其他外部监督挡之

44、门外袁应引深思遥2.3调查研训中司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导和引导在对死因鉴定程序进行调查研训并确定死亡事件性质时袁陪审团具有审查证据材料和向证人提问等权利袁但是整个研训过程仍应听从司法官的诉讼指挥遥 调查研训由司法官主持并控制袁如果陪审团未遵从诉讼指挥或者得出的认定结论与司法官的内心心证相悖袁司法官有权拒绝采纳遥 当然袁一般情况下袁司法官不会贸然地拒绝野社会良心冶的认定结论袁否则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袁因此司法官会通过加强指导的方式加以避免遥 司法官主要需要就死亡事件所采的证明标准和死因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作出指导遥 例如袁解释野排除合理怀疑冶渊英美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袁适用于案件裁判冤和野优势证据冶渊

45、英美法系民事证明标准袁适用于除裁判外的其他结论冤之间的区别遥 又如袁在陪审团对鉴定意见证明力存有疑惑时作出释明袁野即使鉴定意见没有得出确定性的结论袁但是这些证据并不是要说明它们在科学意义上达到了百分之几的确定程度袁而是作为一个理性人来判断袁鉴定意见所引出的结论是否达到了本案的证明标准冶輥輲訛遥3我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死因鉴定的检察监督进路与完善在适用死因裁判制度的国家中袁以陪审团发挥社会监督的功效已经牢牢奠定了其在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袁当然域外陪审制和我国参审制不尽相同袁 但是防止监管场所单方面作出死因鉴定意见袁无论是冶正常死亡野还是冶非正常死亡野袁均引入外部监督力量配合司法官进行独立调

46、查等制度设计却是异曲同工的遥 那么在我国语境下袁就如何克服实践中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程序顽疾袁笔者以叶征求意见稿曳开门谏言为契机袁结合若干现行检察制度提出完善路径遥3.1剥离监管场所调查权袁由检察机关独立调查并进行死因鉴定监管场所自行开展调查并且单方面进行死因鉴定是引发实践争议的首要问题遥 因此袁为避免野暗箱操作冶的争议袁监管场所应当被排除在调查主体之外袁由其他司法机关代之开展独立调查遥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袁同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的第五检察部也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具体工作袁较之法院更为适合这一角色遥 此外袁开展调查时不宜对死亡事件进行分类袁野正常死亡冶还是野

47、非正常死亡冶是事后实体审查的结果袁而不是事前程序预断的前提遥 退一步讲袁即便从表面上看袁死亡事件系野正常死亡冶的可能性大于野非正常死亡冶的袁也应当参照野非正常死亡冶的处理流程办理袁以保证程序运行的正当性和死因鉴定意见的可接受性遥 因此袁在制度设计上袁一旦监管场所发生被监管人死亡事件袁无论是野正常死亡冶还是野非正常死亡冶袁监管场所均应当退出调查袁第一时间封锁现场同时向检察机关报告遥 检察机关收到报告后袁应当立即查验尸表袁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固定证据袁并独立组织死亡鉴定工作遥 监管场所不实施调查尧鉴定等工作袁但可以为检察机关独立调查和死因鉴定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协助遥为加强检察监督效能袁检察机关的独

48、立调查要实现野办事向办案转变冶袁达到被监管人死亡事件规范化处理和死因鉴定案件化办理的效果袁以提升死7窑窑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熏圆园23熏 晕燥援4 Total No.129因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遥 目前袁叶征求意见稿曳第十五条第一款輥輳訛规定了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案件信息录入检察办案系统的内容袁值得肯定袁这也符合近年来检察机关野在监督中办案袁在办案中监督冶的目标导向遥 但不难看出袁叶征求意见稿曳的规定停留在信息填报阶段袁因此可进一步实现独立调查的案件化处理由野形式化录入冶向野实质化审查冶的跨越遥 在制度设计上院第一袁证据制度方面遥 可以进一步明确采

49、纳和采信死因鉴定意见的证明标准袁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力大小的界分等袁以填补规定空白遥 第二袁办案层级方面遥参考职务犯罪侦查尧批捕等上提一级的实践做法袁将争议较大的野非正常死亡冶或者一时难以认定死亡事件性质的案件统一交由上级院管辖袁改变叶征求意见稿曳第六条规定的属地管辖和上提一级管辖并行的原则輥輴訛遥 如此不仅提升了独立监督的权威性袁还可以缓解检察机关人员数量尧办案力量野倒三角冶的实践困境遥第三袁能动履职方面遥虽然反贪等部门已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转隶袁但是检察机关仍承担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袁对于独立调查中发现存在虐待被监管人尧刑讯逼供等犯罪线索的袁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袁与独立调查死亡事件野两

50、条腿走路冶袁切实发挥好监督利剑的组合功效遥3.2引入人民监督员参与独立调查袁对死因鉴定程序进行外部监督野建立独立尧公开裁判的审前死因裁判机制袁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更利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遥冶10检察机关对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调查具有独立性袁这里的独立指的是独立于监管场所袁而不是孑然一身完全封闭遥 如果要形成更具有公信力的死因鉴定意见袁那么接受社会监督是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遥 目前袁最高人民检察院尧司法部关于印发叶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曳渊司发也2021页7号冤尧2019 年 6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叶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曳等制度袁与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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