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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势判断_何连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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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023/04SHI ZHANJI NENG实战技能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势判断 文/何连涛警察在处置严重暴力犯罪时,既要合法合规使用武器,保护公共安全、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 全,也要及时、准确地判明案件的性质和面临的危急形势,以避免在使用武器的过程中被社会公众质疑。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散见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实践中存在不便记忆、不易理解等问题,特别是在接处警等环节,在紧急的状态下判断是否可以使用武器,更需要简便实用的方法来准确把握尺度。本文 从“警 情”和“形势”两个维度出发,提出了警察根据具体警情和现场形势决定是否使用武器的情势判断。一、警情:严重暴力犯罪

2、条例第 9 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判明行为人的暴力犯罪行为属于法定 15 种开枪的紧急情形之一,警察才可以开枪。这里的“暴力犯罪”警情,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放火、决水、爆炸、劫持机动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类警 情;第二类是 凶杀、暴乱、袭警、劫持人质等危及生命安全类警 情;第三类是在押人何连涛,男,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副院长。如,2021 年发生在云南昆明市五华区的“122”劫持人质案中,一名男子持刀致伤 7人后(其中1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劫持 1名学生当人质,经现场谈判、情绪疏导后嫌疑人扔拒不投降,后特警果断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实现了安全解救人质的目的。(二)肆意砍杀警情肆意砍杀也可称为无差别砍

3、杀,是指行为人和被害人没有仇怨,行为人随机选择作案目标,在作案 现场见到谁就杀谁的杀人案件,其作案的目的一般是报复社会。此类案件的行为人一般遇挫折即报复社会,甚至为泄私愤而滥杀无辜,这属于比较典型的偏执型、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肆意砍杀警情往往发生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比较典型的有校园砍杀和街面砍杀等。2020 年 6 月 4 日,广西某中心小学保安李某某因工作问题与同事发生矛盾,又因休假事宜对该校副校长不满,遂在校园内砍杀毫无自卫能力的儿童和其他教师共 41 人,致 1 人 重伤、30 人轻伤和 10 人轻微伤。在上述案件中,如果警察在现场处置时,嫌疑人持刀对抗抓捕,警察就可以犯、罪犯 聚众骚乱

4、、暴乱、行凶、脱 逃 等 特 定 对 象 类 警 情。以上三类警情,有的极少发生,如劫持航空器、袭击警卫对象、破坏军事设施等;有的局限于特定场所,如在押罪犯的暴乱等行为往往发生在监管场所。对于上述极少发生或局限于特定场所的警情,警察在执法时不必僵化记忆,更主要的是对于下列常见多发或后果极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警情,要依法使用武器果断处置:(一)凶杀、劫持人质警情这里的“凶杀”,应当理解为广泛意义上的凶杀,它包括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故意杀害案件,如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等,也包括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时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杀害行为,如在放

5、火、决水、爆炸中导致多人重伤、死亡等。除凶杀警情外,劫持人质案件也会对人质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发生劫持人质的警情后,为了避免人质受到伤害,警察甚至可以在不做出开枪警告的情形下直接射击。例0412023/04SHI ZHANJI NENG实战技能依法使用武器制止其肆意砍杀行为。(三)驾车冲撞警情驾车冲撞警情包括驾车冲撞碾轧路人、其他车辆、交通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既包括驾驶铲车、钩机等大中型工程车辆实施的冲撞碾轧行为,也包括驾驶货运车、私家车等车辆实施的冲撞碾轧行为。驾驶大中型工程车辆实施的冲撞碾轧行为,虽然行驶速度一般稍慢,但其冲撞力、破坏力一般较强,警方在现场往往难以实施有 效 控制

6、。2022 年 12 月 14 日,河南省郑州市张某驾驶钩机原地画圈,致使 1 名劝阻该行为的工人死亡,并导致附近多辆汽车损毁,警方经近 1 个小时的劝告无效后,将张某击毙。驾驶货运车、私家车等车辆实施的冲撞碾轧行为,往往在高速驾驶或瞬间加速的过程中完成,行为人是过失肇事还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警方对其主观故意往往难以迅速做出判断。如果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行为,如驾驶私家车调头寻找新的碾轧目标等,则可以确认行为人危害公共安 全的主观故 意。例如,2023年 1 月 11 日发生在广州的冲 撞行人的案件,嫌疑人温某驾驶的车辆至少造成了6 起冲撞,还调头碾轧前去阻拦的交警,造成了5 死 13 伤的后

7、果,该案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涉枪涉爆警情我国是实行严格枪支管制的国家,任 何涉枪涉爆类的案件往往都是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条例第 9 条第一款规定的警察可以开枪的涉枪涉爆犯罪情形就包括:第三项规定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 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以及第十四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由于抢夺、使用剧毒危险物品的情形极为罕见,这里不再赘述)。按照警察武力戒备的“加一理念”,民警使用武器来对抗涉枪涉爆犯罪,无疑是危急关头必

8、要而正确的选择。2019 年10 月 2 日凌晨,浙江台州某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两名辅警在处警过程中,遭受歹徒持猎枪暴力袭击,为掩护群众避险,民警王某和辅警梁某壮烈牺牲,令人扼腕叹息。设想一下,如果民警当时携带了手枪,并果断使用手枪来压制嫌疑人,悲剧或可避免。(五)暴恐袭击警情近 年来,我国 加 大了对暴恐 犯罪的打击力度,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前车之鉴,殷鉴不远。2009 年发生在乌鲁木齐的“75”打砸抢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2013 年发生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的“1028”案件、2014 年发生在昆明火车站的“301”暴恐案件,等等,这些案件都在警示我们,在面对暴恐袭击警情时,警察必须果断使用武

9、器。根据 反恐怖主义法第 62 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二、形势:危及生命安全警察在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生严重的暴力犯罪警情是警察使用武器首先要考虑的第一要素。除此之外,警察还必须要考虑现场形势的变化,即是否出现了危及公民或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例如,警察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发生纠纷一方对另一方或警

10、察进行持刀攻击时,这时,涉民事纠纷的治安案件就演变成了刑事暴力犯罪案件,行为人的攻击构成了危及公民或警察生命这一前提,警察就可以依法使用武器。警察在决定使用武器时,要坚 持“形势重于警 情”的标准。另外,判断是否构成危及民警或群众生命安全的紧迫形势,要从行为人所使用的凶器和面对警察用枪警告的反应两个方面来综合考量。(一)行为人所使用的凶器对于危及民警或群众生命安全的威胁程度,可以根据行为人使用凶器的现实危险性将其分为四个威胁等级:1.一级 威 胁。一级 威 胁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爆炸物等具有致命攻击性的武装类凶器。涉枪涉爆类警情的严重危害性不言而喻,当行为人举起枪,或拿出手榴弹,或欲点燃炸药包

11、,警察就必须迅速拔枪,发出警告,拉开距离,寻 找掩体,直至开0422023/04SHI ZHANJI NENG实战技能枪射击。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 10 条明确规定了实施犯罪人员是怀孕妇女和儿童的,警察是不能使用武器的,但如果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时除外。另外,警察对行为人使用枪支、爆炸物等情形的判明,应当是“合理判明”而不是“准确判明”,如行为人持高度仿真的枪支劫持人质,极易被警察“合理判明”为使用枪支。2.二级威胁。二级威胁是指行为人使用匕首、菜刀、砍刀、斧头等具有致命攻击性的刀具类凶器。在现实中,对于使用刀具类凶器导致被害人伤亡,或者直接威胁到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屡见

12、不鲜。2021 年发生在沈阳某区的“714”故 意杀人 案即是如此:某生鲜超市肉食柜台员工田某某因销售猪肉与顾客吴某某发生纠纷,遂持刀将吴某某杀害。在从超市逃跑的过程中,田某某又持刀肆意砍杀了8名群众,导致其中 1 人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可见持刀具行凶的严重危害性,警察面对持刀行凶的歹徒要有敢于用枪的勇气。3.三级威胁。三级威胁是指行为人使用铁管、镐把、锤子、铁锹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劈击类凶器。警察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可根据警力情况、警械装备、敌我力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使用武器。如多警对一人、盾牌警棍等装备齐全、战术配合协同到位,这时往往可以采用单元作战模式制服行为人。反之,若是多人械斗,只有单警

13、在场则可以采取鸣枪制止等方式。4.四级威胁。四级威胁是击部位的不确定性,也忽视了对警察生命安全的保护,实不足取。2.继续对峙。在警察发出用枪警告后,行为人处于选择对抗或投降的思想矛盾中,既没有对警察进行攻击,也没有扔下凶器束手就擒,而是持刀保持对峙僵持的状态。对此情形,警察应保持高度警惕,继续口头警告,明确命令要求,保持安全距离,注意合理站位,封控逃跑路线,视行为人的下一步举动再决定是否使用武器。3.转身 逃 跑。对于行为人逃跑的情形,警察要注意审慎用枪。其原因在于:一是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逃跑并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也没有严重的暴力抗拒情节,根据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很难达到必须使用武器的程

14、度;二是尽管条例第9 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对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 捕、逃 跑的,可以使用武器。”但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判明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暴力犯罪,而暴力犯罪的认定需要在事后调查取证、起诉判决的基础上做出,警察在临场处置的过程中很难迅速“判明”,甚至可能是误 判。例如,被害人呼喊 抢劫,实际是抢夺,被害人呼救杀人,实际是轻伤害等。4.服从命令。当行为人服从警察的命令,放下手中的刀具等凶器时,警察应当停止使用武器,继续保持戒备状态,命令行为人后退,双手抱头蹲下,完成上铐搜身等规定程序。(编辑:卢建义)指行为人使用酒瓶、砖头、石块等一般攻击性的打砸类凶器

15、。对此情形,警察一般不需要使用武器而采取徒手控制或使用警械控制即可。但在特定情形下,如被害人丧失知觉或行动能力,行为人仍然举起砖头猛击被害人的头部等要害部位,故意杀人的意图暴露明显时,警察因客观原因难以近身相救时也要及时使用武器。对于其他较为轻微的威胁状态,如扇耳光、抓挠等徒手攻击行为,或使用轻微击打性的雨伞、竹竿等器具,这时警察必须保持审慎用枪的态度,尽可能采取徒手控制或使用警械控制的方式,切不可轻易拔枪,更不能轻易开枪。同时,警察还要考虑行为人在性别、年龄、精神状态、身体力量等方面的差异性,对可以明确的特定对象,如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自伤自残者等,也要抱有审慎用枪的态度。(二)行为人对警察用枪警告的反应除特定情 形外,警察使用武器时大都会出枪警示并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面对警察的用枪警告,行为人大体会有四种反应:1.实施攻击。行为人为了抗拒抓捕而实施攻击行为,如举起斧头向警察冲过来,警察在这种危急形势下完全可以开枪射击。现实中,为了不引发社会舆情,避免警察因开枪而被追责,有的学者强调要考虑暴力袭击的部位,甚至说警察要“见血”了才能开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刀斧砍杀的突然性和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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