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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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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圣泉乡郑腰庄幼稚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幼稚园名称:萧县圣泉乡郑腰庄幼稚园。 地址:萧县圣泉乡郑腰庄村。 第二条 幼稚园性质:个人出资,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社会组织 。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举行学前教育。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依据办学投入所形成办学条件招生。实施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五条 幼稚园资产由举行者个人投入5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幼稚园业务范围:招收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设置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 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同意,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稚园依法设置董事会。首界董事长由举行者郑新平担任。 董事会人员组成:董事长郑新平、付董事长李振国、董事:张永珍、郑金金、苏慧。董事任期通常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度幼稚园发展计划,同意幼稚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稚园章程和制订幼稚园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稚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举行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以上这些事项必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立案。董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议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幼稚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用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稚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幼稚园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幼稚园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动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稚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幼稚园规章制度聘用和解聘幼稚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稚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其它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老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稚园法定人代表 第十三条 幼稚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郑新平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幼稚园章程要求,对外代表幼稚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 幼稚园经费起源:举行者个人出资。 第十五条 幼稚园一经同意成立,举行者投入幼稚园资产为幼稚园法人资产,在幼稚园存续期间,由幼稚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六条 幼稚园根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础百分比,教职员福利待遇基础标准,经费之处审批和支付程序,和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幼稚园更换举行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需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汇报。 第十八条 幼稚园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组员同意方可经过。 第十九条 幼稚园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经过后15日内报幼稚园审批机关立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 ,层次 ,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幼稚园章程要求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1)举行者不办; (2)举行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低债; (3)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一条 幼稚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稚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幼稚园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幼稚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幼稚园举行者发生变更,须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稚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在幼稚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 依据幼稚园章程要求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同意;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二十三条 幼稚园终止时,应该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该进行财务清算(幼稚园自己要求终止,由幼稚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稚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稚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给予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幼稚园终止后财产根据下列次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下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资及应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幼稚园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8月26号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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