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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意见》(苏政办发〔〕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相关人防工程计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修建范围
(一)本省城市计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含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全部非生产性建筑,应该根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5%~9%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和其它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二、防空地下室功效配置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题计划和相关计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合适、布局合理、功效配套。计划中明确需和其它地下工程连通,应该建设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该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关键经济目标单位要按摄影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依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4%~7.5%和2.5%~4%。地上建筑面积超出一定规模,激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控制百分比和建筑规模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激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百分比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百分比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要求配置对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前提下,可合适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可进行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严禁、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建设场地周围建筑物或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方法确保施工安全;
(四)根据要求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中小学、幼稚园、养老院和为残疾人修建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成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现有些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
(六)其它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
前述(五)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具体计划等专题计划,城市某区域依据相关专题计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具体计划等专题计划,若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已编制,城市某区域由基础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未编制,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根据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和现有些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最短直线距离。
依(一)(二)(三)(六)款申请易地建设,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汇报,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证实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及相关证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该采取实地勘验等方法进行核实。
四、单独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一)按建筑面积5% ~ 9%确定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应该根据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在功效配置上,应该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激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二)按建筑面积5%~9%确定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三)使用人防专题资金单独建设人防工程,要重视和周围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规模,不得超出建筑面积40%。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百分比不得低于附件3中明确百分比要求,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它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依据战时功效确定。
五、易地建设费缴纳
易地建设费缴纳应符合《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要求》(苏防办字〔〕52号)等要求要求。
(一)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根据总建筑面积核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根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实施处罚。
本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意见》和本细则有效落实,设置必需政策过渡期,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在政策过渡期内,各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可按原政策实施,也可按本细则实施。
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建(构)筑物范围
3.全省防空地下室修建百分比和最低人均结建面积一览表
附件1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通常可分为(包含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对应经典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
经典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
幼稚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试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和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经典建(构)筑物
工业建设项目中
生产性建筑
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隶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隶属仓库、门卫和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公益建筑
单独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特殊建(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破旧居民楼加装电梯
独立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碰到其它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立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部署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关键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激励其将关键部位和关键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附件3
全省防空地下室修建百分比和
最低人均结建面积一览表
序号
地 区
修建百分比
最低人均结建面积(m2)
序号
地 区
修建百分比
最低人均结建面积(m2)
1
南京
市区
9%
1.8
8
淮安
市区
7%
1.5
高淳
5%
1.2
洪泽
5%
1.2
溧水
5%
1.2
涟水
5%
1.2
2
无锡
市区
8%
1.6
盱眙
5%
1.2
江阴
6%
1.4
金湖
5%
1.2
宜兴
6%
1.4
9
盐城
市区
7%
1.5
3
徐州
市区
9%
1.8
大丰
6%
1.4
铜山
7%
1.5
响水
5%
1.2
丰县
5%
1.2
滨海
5%
1.2
沛县
5%
1.2
阜宁
5%
1.2
睢宁
5%
1.2
射阳
5%
1.2
新沂
5%
1.2
建湖
5%
1.2
邳州
5%
1.2
东台
5%
1.2
4
常州
市区
8%
1.6
10
扬州
市区
8%
1.6
金坛
6%
1.4
江全部
6%
1.4
溧阳
6%
1.4
宝应
5%
1.2
5
苏州
市区
8%
1.6
仪征
6%
1.4
吴江
7%
1.5
高邮
5%
1.2
常熟
6%
1.4
11
镇江
市区
8%
1.6
张家港
6%
1.4
丹阳
5%
1.2
昆山
6%
1.4
扬中
5%
1.2
太仓
6%
1.4
句容
5%
1.2
6
南通
市区
8%
1.6
12
泰州
市区
7%
1.5
通州
7%
1.5
姜堰
6%
1.4
海安
6%
1.4
靖江
6%
1.4
如东
6%
1.4
泰兴
5%
1.2
启东
7%
1.5
兴化
5%
1.2
如皋
6%
1.4
13
宿迁
市区
7%
1.5
海门
6%
1.4
沭阳
5%
1.2
7
连云港
市区
9%
1.8
泗阳
5%
1.2
赣榆
6%
1.4
泗洪
5%
1.2
东海
5%
1.2
备注:区划调整缓冲期内市辖区可根据现有等级,参考县(市)确定修建百分比和最低人均结建面积,具体由设区市确定。
灌云
5%
1.2
灌南
5%
1.2
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要求
苏防办(第52号)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相关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9号)、《南京战区落实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实施意见》(〔〕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相关加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意见》(〔〕联字第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相关深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几点具体意见通知》(苏政办发〔〕140号),落实“长久准备、关键建设、平战结合”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本省人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国人民防空法>措施》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江苏省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要求。
一、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区域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区域范围是指设防市、县(市)所辖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开发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由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款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经费。
2、企业应缴纳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含: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份、私营企业、其它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
3、实施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机关应缴纳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指凡在(一)条要求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民用建筑(包含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多种民用建设),不管单位性质、投资起源,全部必需按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它原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指按国家要求,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平战结合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人防建设经费
1、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应依法每十二个月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依据国家要求、各级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安排处理。
(二)企业和实施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机关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员在册人数每人每十二个月缴纳13-15元,列入各单位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十二个月缴纳60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按要求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屋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其它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国家和省政府要求2%-5%百分比范围内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它民用建筑按要求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各市、县(市)具体收费标准和应建百分比可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定收费标准幅度内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防办、财政部门制订。
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实施省相关要求。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措施
(一)省、市、县(市、区)地方财政每十二个月按要求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
(二)企业、实施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机关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部门委托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三)市、县(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计划部门在下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时,应同时下达人防建设任务。按要求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必需向人防办公室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计划部门核发计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计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不得发给计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各级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专题经费,免征多种税金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缴入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政府和其它部门不得将人防建设经费挪作她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人防建设实际需要立即拨付人防建设经费。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单位和个人必需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同意减免。按要求应缴而未缴人防建设经费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办公室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按超出要求解缴期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2‰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执收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
(六)各级人防办公可在筹集人防建设经费中,给代收单位适量手续费。各代收单位应按月将代收人防建设经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七)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公室按市、县(市)人防办公室年度筹集人防建设经费(不含财政安排)总额3%百分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总额10%百分比,联合下达市、县(市)人防办公室上缴省人防建设经费任务,各市、县(市)人防办公室按季解缴省辖市财政人防专户,省辖市财政部门按季上解省财政人防专户。
(八)依法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办公室根据要求实施预算管理。各项开支项目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上级人防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九)各级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建设经费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实施人防财务管理要求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收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验。
(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管理措施,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订,各地不得自行开征相关收费项目。
五、本要求自9月1日起实施,由省人防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过去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相关要求凡和本要求有抵触,以本要求为准。
六、各市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防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立案。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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