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员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1、依据XXXX(以下简称“企业”)XXXX股东会决议,企业推出职员持股期权计划,目标是和职员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和职员个人发展紧密结合,企业利益和职员利益休戚相关。2、截至 月 日止,企业股权结构为 。现企业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企业职员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职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 3、本实施细则经企业 月 日股东会经过,于 月颁布并实施。 正 文 1、相关激励对象范围 1.1 和企业签署了书面劳动协议,且在签署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之时劳动关系仍然正当有效职员; 1.2由企业股东会决议经过同意其它人员。 1.3 对
2、于范围之内激励对象,企业将以股东会决议方法确定激励对象具体人选。 1.4 对于确定激励对象,企业立即安排出让股权创始股东和其签署股权期权激励协议。 2、相关激励股权 2.1 为签署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起源。 2.1.1 激励股权在根据股权期权激励协议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1.2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不过: 2.1.2.1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2.1.2.2 在本细则适用全部行权完成以后,如有剩下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 激励股权数量由企业根据以
3、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2.2.1企业股权总数为。 2.2.2 股权激励百分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2.3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开启以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全部权及相对应表决权归创始股东全部,不过对应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受。 2.4该股权在充足行权以后,全部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出行权使用期,则未行权部分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 此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成后,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相关期权预备期 3.1 对于企业选定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含有以后第一天开启: 3.1.1 激励对象和企业所建立劳动关系已满X年
4、,而且正在实施劳动协议还有不低于XX月使用期; 3.1.2 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企业各项规章制 度和劳动协议要求或约定行为; 3.1.3其它企业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订标准业已达标; 3.1.4 对于有特殊贡献或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企业股东会决议经过。 3.2 在预备期内,除企业根据股东会决议内容实施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它任何形式或内容股东权益方案。 3.3激励对象股权认购预备期为十二个月。不过,经企业股东会决议经过,激励对象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3.3.1 预备期提前结束情况: 3.3.1.1 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包
5、含取得重大职务专利结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3.3.1.2 企业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3.3.1.3 企业因为收购、吞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改变 3.3.1.4 激励对象和企业之间劳动协议发生解除或终止情况 3.3.1.5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3.3.1.7 在以上3.3.1.1至3.3.1.3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协议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协议自动解除。 3.3.2 预备期延展情况: 3.3.2.1 因为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拖延行权申请(不包含未立即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情况),并经企业股东会决议
6、同意; 3.3.2.2 企业处于收购、吞并或其它可能造成控制权变更交易行为时期,而且根据投资人要求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3.2.3 因为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企业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实施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更正违规行为,并无新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协议恢复实施。 3.3.2.4 上述情况发生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4、相关行权期 4.1 在激励对象根据要求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以后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 激励对象行权必需发生在行权期内。超出行权期行权申请无效。不过,对于行权
7、期内合理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需无条件配合办理全部手续。 4.3 激励对象行权期最短为 个月,最长为 个月。 4.4 以下情况发生之时,企业股东会能够经过决议同意激励对象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4.4.1企业立即发生收购、吞并或其它可能造成控制权变更交易行为; 4.4.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包含取得重大职务专利结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4.5 以下情况发生之时,企业股东会能够经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4.5.1因为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拖延行权申请 4.5.2 企业处于收购、吞并或其它可能造成控制权变更交易行为时期,而且根据投资人要
8、求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4.5.3 因为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企业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实施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更正违规行为,并无新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协议恢复实施 4.5.4 上述情况发生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4.6 因为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造成违法犯罪、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协议约定,则企业股东会能够经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5、相关行权 5.1 在股权期权激励协议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分批行权: 5.1.1 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XX%申请行 权,企业创始股东
9、应无条件配合 5.1.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以下条件符合情况下,可 以申请对股权期权XX%进行行权,企业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1 自第一期行权后在企业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2.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情况 5.1.2.3 每个年度业绩考评均合格 5.1.2.4 其它企业要求条件。 5.1.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以下条件符合情况下,可 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它XX%进行行权,企业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3.1 在第二期行权后,在企业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3.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情况 5.1.3.3 每个年度业
10、绩考评均合格 5.1.3.4 其它企业要求条件。 5.2 每一期行权全部应在各自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成, 不过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改变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情况除外。 5.3 在行权完成之前,激励对象应确保每十二个月度考评均能合格,不然 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企业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4 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能够选择部分行权,不过没有行权 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5 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需严格根据股权期权激励合 同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企业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协议约定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它股东配合以完成激
11、励对象行权。 5.6 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4.4 、4.5及4.6要求均能够适用。 5.7 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对应百分比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企业应向激励对象措施证实其取得股权数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登记认可和企业章程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6、相关行权价格 6.1 全部股权期权均应要求行权价格,该价格制订标准和标准非经企业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 针对每位激励对象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署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之时确定,非经协议双方签署相关书面补充协议条款,不然不得变更。 6.3 根据企业股东会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考以
12、下标正确定: 6.3.1 对于符合()条件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2 对于符合()条件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3 对于符合()条件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7、相关行权对价支付 7.1 对于每一期行权,激励对象必需根据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不然创始股东根据激励对象实际支付款项和应付款百分比完成股权转让百分比。 7.2 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企业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同意。不过,假如激励对象申请未获同意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要求,则应参考上述7.1条要求处理。 8、相关赎回 8.1
13、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以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根据要求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8.1.1 激励对象和企业之间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情况;或 8.1.2 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造成违法犯罪、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协议约定;或 8.1.2 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造成违法犯罪、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协议约定;或 8.1.3 激励对象岗位或职责发生改变,激励对象为企业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8.2 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股权,创始股东根据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股权,创始股东根据企业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
14、 赎回为创始股东权利但非义务。 8.4 创始股东能够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 8.5对于因为多种原因未行权激励股权,创始股东能够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使用期后仍有效行权权利。 8.6除8.5条要求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需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全部手续,并完成全部相关法律文件,不然应该负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根据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9、相关本实施细则其它要求 9.1 本实施细则效力高于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各方并能够根据本细则要求解释包含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在内其它法律文件。 9.2 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使用期为X年,但未实施完成股权期权仍能够继续行权。 9.3 本实施细则可根据企业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 本实施细则为企业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不然应负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受任何行权权利。 9.5. 对于本实施细则,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