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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823482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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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探讨伴随中国汽车工业发展,汽车数量日益增多,但随之而来是交通事故大幅度攀升。仅1999年全国就发生交通事故41.3万起,平均天天1100余件,造成了社会不稳定。中国现行机动车保险制度,给交通事故处理提供了一定依据,不过远不能赔偿受害人损失,不利于社会稳定。尤其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不能有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现在,中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了强制保险,不过因为逃避保险、脱保、肇事逃逸和保险协议中约定拒赔条款存在,尚不能充足、立即、有效地给受害人以赔偿,造成了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实施难”,造成生效法律文书“空调、白判”,受害人难以得到满

2、意赔偿。据调查,某基层法院共受理137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只有40件完全兑现,占29.2%,参与保险占执结数41.1%,特点是要么赔偿金额小,要么参与保险理赔后,其它案件款是由变卖肇事车辆后兑现,有49件肇事者下落不明(未投保),占35.7%,有15件即使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对保险理赔后剩下款项无力赔偿,占10.9%,6件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恶意串通,制造免责条件,占4.4%,2件保险企业不配合,占1.5%,坚持要投保人署名,无偿还能力25件,占18.3%。以上数听说明,中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尚不能有效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正当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尚存在一段差距。所以,保险法需要就特定

3、事项作出尤其要求,比如汽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相关投保人投保义务、最低保险金额、受害人对保险人给付请求权、限制除外责任适用等,而这些要求均为现行保险法所欠缺。一、现在中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现实状况。(一)交通安全法为受害人对保险企业提起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修改后保险法第五十条要求,保险人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能够依据法律要求或协议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和修改前第四十九条要求完全相同,只有协议约定或法律要求,保险人才能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理赔款,不然,第三人就只能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因为保险企业行业性保护,不可能在机动车保险协议中约定向第三人直接理赔;新交通安全法出台前

4、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要求,所以保险法这一条要求就没有现实意义,形同虚设。忽略了责任保险特殊性,机动车责任保险含有第三人利益性质,许可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企业直接求偿已被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于7月13日作出()执她字第15号复函。复函指出:你院(1999)苏法执她字第15号“相关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企业所投第三人责任险应得保险赔偿款请示”收悉。经研究回复以下:人民法院受理这类申请实施案件,假如投保人不推行义务时,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申请向保险企业发出帮助实施通知书,由保险企业依据相关要求理赔,并给付申请实施人;申请实施人对保险

5、企业理赔数额有异议,可经过诉讼渠道给予处理;如保险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人民法院可依法给予强制实施。此条司法解释为实施法官强制实施保险企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提供了依据,但对于进入强制实施前尚无统一要求和司法解释,有当事人只好依据协议法相关要求提起代位诉讼,不过因为提起代位诉讼含有严格条件,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影响了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5月1日施行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要求,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应该立即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立即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企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

6、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是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一要求确立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企业直接请求权,表现了中国立法上一大进步,表现了对人生命价值尊重,也是创建友好社会重大举措。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超出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部分亦作出要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根据下列方法负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失一方负担责任;双方全部有过失,根据各自过失百分比分担责任。(

7、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担责任;不过,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需处理方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为了深入规范当事人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一)(苏高法审委3号),该意见第五条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保险企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责任,是指不管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企业全部应给予赔偿。笔者了解,这里所说当事人既包含侵权人,也包含受害人,这一要求和司法解释对保险企业行业保护是一大冲击,摒弃了保险协议中

8、要求因被保险人过失拒绝赔偿要求,对于受害第三人则是有效保护,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一大进步。该意见第三条对怎样确立诉讼当事人作出要求,交通事故受害人因5月1日以后发生交通事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被告应依据以下情形确定:1、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企业要求其负担赔偿责任,应该追加机动车方作为案件被告参与诉讼。2、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方要求负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已经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应该依据机动车方申请或主动追加保险企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不过保险企业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除外。有些人认为,既然法律要求了保险企业赔偿义务,那么当事人基于法律要求保险企业有义务在

9、保险金额范围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那么受害人就能够对保险企业单独提起诉讼,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外赔偿可另案提起侵权之诉。假如侵权人本身就含有赔偿能力,受害人起诉侵权人也未尝不可,由侵权人推行赔偿义务后,再要求保险企业进行理赔。理由是两个相互独立诉讼,而且不是必需共同诉讼,当事人起诉保险企业行使是保险金请求权,起诉侵权人行使是损害赔偿请求。笔者认为,针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实施难现实状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这么要求能够节省有限审判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当事人讼累,有利于工作效率提升,符合“公正和效率”专题要求。由此也就确立了当事人对保险企业直接求偿权。(二)机动车第三者责

10、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待深入完善。1、法律制度存在欠缺。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强制保险要求太少,就是仅有几条也存在不足。该法第十三条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列为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内容,从源头上确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能够落到实处。该法第九十七条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验机构和机构相关人员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全部作了明确要求,却没明确安全检验机构赔偿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要求,机动车全部些人、管理体制

11、人未根据国家要求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要求投保后,并处依据要求投保最低责任限额二倍罚款。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于机动车年检应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亦作出要求 ,即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予经过检验。问题关键是假如上述车辆没有参与保险,作为受害当事人怎样实施救助,怎样保护本身正当权益,而公安机关在发生交通事故前还未发觉,法律上仅对车辆全部些人、管理人行政责任作出要求,却没有对车辆全部些人、管理人刑事责任作出对应要求。这些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促进车辆全部些人、管理人在侥幸心理支配下铤而走险,逃避保险。2、保险企业行业保护不利于对受害人救助。中国机

12、动车保险条款第四条要求,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由被保险人负担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企业概不负责:(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财产;(二)私有车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组员,和她人全部或代管财产;(三)本车驾驶人员;(四)本车上一切人员和财产;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四条所要求责任范围完全从正常商业保险角度来制订,并未考虑第三者责任保险特殊性,将被保险人家庭组员及其全部或代理财产,同乘者列为第三者责任保险除外责任。理论上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专门为汽车事故受害人之利益维护而设置,其着眼点在于保障汽车事故受害人能够取得立即满意赔偿,和一般责任保险绝对不相同。2汽车事故受害人应该包含保险协

13、议被保险人以外任何受到身体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坏第三人。3相关这个问题台湾学者林动发认为,对于被保险人和驾驶被保险汽车人所受到汽车事故损害,保险人不负担保险责任,依据责任保险性质,尚可接收。不过,被保险人家庭组员、乘坐被保险汽车她人所受汽车事故损害,列为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除外责任,和第三者保险向受害第三人提供基础保障本意相冲突。4这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要求相矛盾,该条文要求,只要是交通事小说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企业均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为此,我们不妨借鉴日本做法,日本机动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要求,为自己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她人之生命或身

14、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当证实自己或驾驶者就机动车之运行未怠于注意,受害者或驾驶者以外之第三者有有意或过失和不存在机动车结构之缺点或机能之障碍时,不在此限。在“她人”概念形成过程中,日本最高裁判所两例判决起着关键作用。即最高裁判所昭和平37年12月 14日判决指出,“她人”为运行供用者、驾驶者、辅助驾驶者以外人。昭和50年11月4日判决(民集2910第1501页)又指出,共同运行供用者中受害人对车辆之运行较其它运行供用者,其支配程度属间接、潜在、抽象场所,也应该作为“她人”给予保护。上述两例关键判决对其后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导性、方向性关键作用,并在实践中已确立了其作为判例法地位。由此确立

15、了“她人”指对运行起直接、显在、具体支配影响并享受其利益运行供用者以外人。“她人”涵盖面能够包含行人、其它车辆上受害人、事故发生时驾驶事故车驾驶者或辅助驾驶者、同乘亲属、好意同乘者和对运行考虑周到间接、潜在、抽象支配影响共同运行供用者。5由此看来,中国机动车保险条款对第三人要求救助,为了实现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功效,我们应该立即界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确保切实保障交通事故被害人正当权益。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免责,是否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受害人免责尚无立法。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要求,被保险人不推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要求,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协议;未赔偿,

16、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协议;已赔偿,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款。关键是要求被保险人五项义务:1、依约交纳保险费义务;2、安全防损义务;3、变更通知义务;4、事故汇报和通知义务;5、单证提醒和帮助义务。但对受害人是否有效,该条款未作要求。6笔者认为只能对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拘束力,不能对抗交通事故受害人。英国道路交通法第148条要求保险单所载除外责任条款或条件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149条要求,法院依据要求判决被保险人或受担保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即使能够解除或终止或已经解除或终止保险协议或担保协议,仍应该依据要求判决被保险人或受担保人应该负担赔偿责

17、任时保险人即使能够解除或终止或已经解除或终止保险协议或担保协议,仍应该依据本条对取得判决人给付金额、费用和利息。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Fallon V.Mains一案判决中认为,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依强制保险法签订,为受害人利益而独立存在,保险人不得在意外事故发生后以被保险人隐藏(事实)进行抗辩。该判决所确定标准,甚至能够适用被保险人以欺诈方法诱使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及投保前已发生损害之场所。7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要求,被保险人或其许可驾驶人有意造成事故,不负担保险责任。不过,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下,汽车事故是否属于有意而发生,应从受害人角度加以审查、判定。为了填补立法上保守,

18、应专章设置保险人对受害第三者除外责任。4、理赔次数、金额、免赔率不利于受害人,以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满意赔偿。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要求,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赔偿费用增加不再负责。显然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功效相冲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被保险行为造成她人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保险人依法或是依据协议约定对被保险人应对她人损害有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假如只适用一次赔偿,那么,因为法定原因,假如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增判了赔偿额,被保险人对判决增加损失负担后,保险人不负担,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再者,假如受害人赔偿数额被改判降低了,那么保险人是否能对多赔偿金额主张权利呢?

19、这一条款,除了偏袒保险人之外,实在看不出对被保险人“平等、公平”和对第三者有效保障。和中国民法通则和协议法相关要求相矛盾,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协议法。5、“从车保险”和“从人保险”相结合。中国现在所采取“从车保险”重视车辆价值、新旧程序、使用性质等,以此确定保险费数额,忽略了第三者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特殊性,更忽略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决定作用;第三者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应该考虑司机年纪、性别、婚姻情况和驾驶统计,同时应该制订出减交保险费百分比,以此提醒驾驶员警慎驾驶,激励优良驾驶员。6、社会救助基金起源及使用范围太窄。尽管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要求,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肇事后逃逸,

20、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即使对上述事故发生作了要求,不过到现在为止,只有少数地方政府部门成立了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究其原因,一是政府对于交通安全法学习不够,除公安机关外,其它政府部门极少关注交通安全法,更不会有些人关心成立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二是政府官员社会保障意识较差,总认为交通事故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事,和她们无关;三是成立这种机构是要一定经济投入,且不会给政府发明出显著政绩,也就不会有什么人去关心组建工作;四是该机构经费起源缺乏法定依据。国务院具体要求没有出台,尽管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要求,机动车全部

21、些人、管理人未根据国家要求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据要求投保后,并处依据要求投保最低责任限额二倍罚款。依据前款缴纳罚款应该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过客观评价,仅凭这些罚款是极难处理交通事故赔付不足问题,这也是该机构迟迟未能成立关键原因之一;五是一些地方政府已将罚款作为一个“生财之道”,不愿意将到手钱改为她用。有这种想法人和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相距太远,和西方发达国家要求相比,差距太大,我们制度还停留在纸面上。退一步讲,即便社会救助管理机组成立了,也只能处理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医疗期间费用。那么,在侵权人赔偿不能情况下,受害人其它理赔款应由谁

22、负担?对于人民法院穷尽职责后,侵权人和保险企业部分不能理赔却并无要求,所以不能有效处理交通事故全部受害人赔偿问题,肯定造成社会一定程度上不稳定。尤其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后赔偿,法律上缺乏理性、科学性和人性化要求,等于是撞了白撞,没人负责,也没有哪个机构对此负责。这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上访率居高不下关键原因。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发展趋势。1、深入健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制保险制度。交通事故发生损害不只是被保险人,还包含不特定人,废除机动车第三者自愿保险制度,摒弃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性,汽车责任保险含有第三人利益性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895年始创于英国,最发达当属日本,现在世界上已经有85%以上国家

23、和地域实施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这种制度建立有利于对受害人经济上赔偿,有利于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以免因交通事故而使受害人家破人亡。2、加强管理机构法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定化,管理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假如因为管理机构疏忽或舞弊造成机动车未投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致发生事故,给管理机关直接责任人对应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管理机构对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负担赔偿责任。3、建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能够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基础上以法定形式深入加以确定。4、在归责标准上实施过失推定,且适用特殊过失推定而不是通常过失推定。特殊过失推定,是指在一些特殊侵

24、权中,法律要求行为人要推翻过失推定,必需证实有法定抗辩事由存在,以表明既是无过失,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从结果上看抗辩免责理由和条件,同时,从责任组成要件角度来看,抗辩事由实际上是过失不存在理由。特殊过失推定之所以被称为“不可推倒过失推定”,是因为对于被告来说,不能简单地经过证实自己没有过失而免责,她必需证实有法定抗辩事由存在才能被免责。8而通常过失推定,法律上没有要求抗辩事由。加害人只要能证实是因为她过失所致就能够免去责任。9所以在归责标准上,既不能像特殊侵权那样实施无过失,也不能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措施中要求过失责任;实施无过失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负担,实施过失责任标准,不利于对受害

25、人保护。实施特殊过失推定既能照料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权益,同时又能很好保护受害人权益。5、扩大受害第三人范围。我们应该学习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要求,以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全部能得到有效赔偿。10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要求:“为自己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她人之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当证实自己或驾驶者就机动性车之运行未怠于注意、受害人或驾驶者以外之第三者有有意或过失和不存在机动车结构之缺点或机能障碍时,不在此限。”除对责任要件、责任主体、免责要件作出了要求以外,作为第3条另一个关键内容之一就是对救助对象(责任对象)作出了要求,即“她人”。凡属“她人”者,即凡含有“

26、她人”性受害人可向责任主体之运行供用者者损害赔偿,换言之,凡不含有“她人”性质受害人不得向运行供用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第3条所要求“她人”为机动车损害赔偿限定了对人适用范围,所以对“她人”性质界定和了解直接关系到能否公平地判定谁为法律所保护受害人及能否达成保护受害人目标。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所要求“她人”有一个基础概念:“她人”是指对运行起直接、显在、具体支配影响并享受其利益运行供用者以外人。“她人”涵盖面能够包含行人、其它车辆上受害人、事故当初未驾驶事故车驾驶者或辅助驾驶者、同乘亲属、好意同乘者和对运行起间接、潜在、抽象支配影响共同运行供用者等。11依据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

27、条,凡含有“她人”性质受害人均能够向作为加害人运行供用者请求赔偿。无偿同乘者和运行使用者之间不含有有偿乘车性质上契约关系,但可能含有夫妻关系、雇用关系、好友关系、同事关系或共同运行供用者关系。只有这么才能很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正当权益。6、完善机动车事故社会保障制度。不妨有条件地借鉴新西兰做法,新西兰意外事件赔偿法利用社会安全保障制度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摒弃了以侵权行为制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传统做法,依据该法,新西兰设置了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和意外事故赔偿基金。任何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管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原因,均可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请求支付一定金额。12中国立法时可

28、列举适用社会保障制度情形,如肇事人逃逸、受害人损失超出保险金部分、被保险人破产或死亡、保险人破产、被保险人赔偿不能等,并制订对应适用程序。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措施第十四条对肇事后逃逸作出了要求,只是适用范围需要扩展到全国。另外保险企业对受害人赔偿后,可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赔偿,将对逃逸者追索权转移给社会保障机构。再者社会保障机构费用应起源于财政拨款和车辆管理办证时附加费,再从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百分比。7、完善第三者责任保险刑事立法。尽管中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第要求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除了由公安机关罚款和撤销检验资格外,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

29、责任。因未审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被判刑,现在全国还未发生过。原因何在?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人、财、物全部在公安机关领导之下,也是公安机关关键收入起源,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下属部门进行执法,谈何轻易。事实也证实,现行模式不能有效地运行。所以,必需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公安机关根本脱钩,才能有利于机动车技术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增强责任心,也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交通安全法对于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未作要求,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瑕疵;而对于车辆全部些人、管理人拒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立法尚是一个空白。车辆全部些人、管理人所付出代价不高,这也是车辆全部些人、管理人形成侥幸心理关键

30、原因。这是立法上又一瑕疵。所以,对于违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全部些人、管理人,必需进行刑事立法。实际上,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日本、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对车辆所人、管理人违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实施刑事制裁。8、扩大社会救助基金赔偿范围。中国交通安全法要求了社会救助基金适用范围,(1)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2)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3)肇事后逃逸。上述情况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社会救助基金只能处理受害人医疗费用,对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和受害人被抚养人抚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用和被扶养人扶养费用,未作出对应要求,这么仍然达不到社会救助基金社会保障功效。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关键目标在于未保险、肇事后逃逸、保险者无法赔付等情况出现时,救助被害人,有必需深入扩大社会救助基金适用范围。总而言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强化社会保障功效,让受害第三人损害取得满意赔偿,以达成安定团结、维护稳定目标,创建友好社会。夏海军 徐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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