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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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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要求,统筹考虑目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合适、结构合理、基金平衡标准,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区实际,实现可连续发展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关键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础生活;依据国务院统一布署,主动发明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础制度;改革企业职员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职员基础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明确自治区和各市、各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及个人责任;加强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深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正当权益。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要根据《国务院相关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员基础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国发[]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深入完善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通知》(桂政发[]12号)相关要求,主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百分比,并切实确保资金安排到位,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主动发明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个人账户,积累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关键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可连续发展关键确保。依据国务院布署,目前,各地要切实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做好个人账户清理检验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记账到人。主动发明条件,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 四、加强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 要全方面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各项要求,严格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要探索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措施,充足调动征缴社会保险费主动性,努力提升征缴率,以降低基金缺口,减轻财政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发展长久有效机制。凡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全部必需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费,要依法处理;对欠缴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费,要采取多种方法,加大追缴力度,确保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要深入加强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加强对财政专户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严格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基金监管制度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五、改革企业职员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 从1月1日起,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人个人账户。同时,深入完善激励职员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对应调整企业职员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 (一)已参与我区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1月1以后达成国家法定退休年纪,且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推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以上,退休后按以下措施计发基础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1月1以后退休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1月1以后退休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二)改革后基础养老金具体计算措施。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1)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是指包含机关、机关和企业在内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工资收入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算术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和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比值。具体计算措施是:以参保缴费人员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十二个月指数,其中至参保缴费前十二个月职员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员月平均工资(包含机关、机关和企业在内全部单位职员月工资收入平均值)计算。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要求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每十二个月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低于l按1计算,高于1按实际计算。按上述措施计算出参保人员每十二个月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十二个月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年数,即为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员月平均工资以每十二个月自治区统计局公布数字为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纪相对应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实施基础养老金新计发措施改革后相关政策衔接。 1.1月1以后,参保人员达成国家法定退休年纪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础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助,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对达成国家法定退休年纪时累计缴费年限满l0年不满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能够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措施继续参保缴费至满止再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继续参保缴费人员至缴费年限满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决定要求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计算其基础养老金,从缴费年限满之下月起计发。申请继续缴费人员不实施本条第一款要求计发措施。 2.设置基础养老金计发过渡期。为确保实施基础养老金新计发措施后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置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过渡期,过渡期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过渡期内达成国家法定退休年纪退休,按本决定要求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以下简称新措施)计算基础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以下简称老措施)计算标准,新退休人员在按老措施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措施高于老措施部分20%加发基础养老金,从至新退休人员增加基础养老金百分比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1月1日起新退休人员按新措施计发标准计发。 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1月1以后退休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整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要求过渡性调整金计算金额为基数,退休按80%计发,从至退休计发百分比逐年递减为60%、40%、20%、10%,1月1日起新退休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整金。 3.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措施计发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措施计发标准,差额部分给予补齐。 4.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员政策性提前退休,按老措施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仍实施原基础养老金减发要求,即每提前十二个月减发2%基础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年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措施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5.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职员提前退休,按老措施计算基础养老金时,其11年10月31日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能够继续折算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出5年。按新措施计发基础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以上i1月1以后达成申请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纪,其基础养老金按本决定要求新计发措施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满以上、1月1以后达成申请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纪,按本决定要求新老措施对比计算。 六、统一规范各类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深入扩大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要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目前及以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关键,扩大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社会保险补助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一)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缴费措施。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1月1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百分比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从1月1日至20lO年12月3 1日,能够由其本人自愿申请在每个缴费年度内,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90%、80%、70%、60%四个档次任选一个档次确定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从1月1日起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选定申报后,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变更,并按其实际申报缴费基数8%计算计入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100%,差额部分,应在本人达成申领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纪前一次性申报缴齐,同时按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储蓄十二个月定时利率,采取复利方法计收利息,并按要求计入其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扩大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未纳入机关机关职员退休制度机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还未达成国家法定退休年纪且未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实施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自筹资金处理。 (三)规范各类参保人员基础养老保险费缴费措施。 1.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员,从1月1日起,其申报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员平均工资60%,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员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超出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员平均工资300%,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员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 2.根据《条例》要求应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包含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机关及其职员,和《条例》要求之外未能纳入机关机关职员退休制度机关机关、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现仍在上述单位连续工作未间断,按现行管理体制,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用人单位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对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实施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按自治区统一要求企业和职员个人缴费基数、缴费百分比,从参保登记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并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要求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及其职员缴费百分比一次性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其中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机关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前成立,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未能纳入机关机关职员退休制度机关机关、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当地已建立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已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在职职员按国家政策要求可计算连续工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要求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要求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 3.未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员,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它灵活方法就业且还未达成国家法定退休年纪,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措施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并从参与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要求缴费基数和缴费百分比一次性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与工作,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要求为参保缴费人员补记个人账户。以后按要求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原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期间依据国家政策要求可计算连续工龄,按我区现行政策要求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员之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它灵活方法就业且还未达成国家要求法定退休年纪,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措施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并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要求缴费基数和缴费百分比一次性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前参与工作,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 上述人员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要求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 4.原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它灵活方法就业、还未达成国家法定退休年纪,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措施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由其个人按要求缴费基数和缴费百分比一次性补缴离开单位后至参保前基础养老保险费,以后继续按要求未中止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其原在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工作时依据国家政策要求可计算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要求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要求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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