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产处理管理措施(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资产企业)资产处理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理行为,确保资产处理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理风险,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企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企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企业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企业比照本措施实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资产处理,是指资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利用经营范围内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标经营活动。资产企业接收委托管理和处理不良资产可参考本措施实施。委托协议另有约定,从其
2、约定。第四条资产企业资产处理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第五条资产企业资产处理应遵照“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同意,上报立案”标准和措施。第二章处理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企业必需设置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理方案进行审查。资产企业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理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企业总裁负责。资产企业可建立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后备组员库。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组组员和后备组员应含有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理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资产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理程序,成立对应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责任人负责。
3、第七条资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需完善资产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理各部门职责,强化资产处理内部监督。第三章处理审批第八条 资产处理方案未经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核经过,资产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处理,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资产处理项目除外。资产处理不管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企业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第九条资产处理方案审批工作程序。(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理部门制订处理方案,如有必需,经咨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定汇报、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查经过后,由分支机构责任人同意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上报资产
4、企业审批。(二)资产企业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处理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理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企业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查经过后,由资产企业总裁同意实施。分支机构上报处理方案提交资产企业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查前,如有必需,应咨询资产评定、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三)资产企业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理审核会议必需通知全体组员,7人以上(含7人)组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理审核会议必需5人以上(含5人)组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员以记名投票方法对处理方案进行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2/3)以上票数方可经过。 第十条审查依据
5、和审查关键。(一)资产处理方案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定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市价和国家相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理、资产评定、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法律法规。(二)资产处理方案审查关键是处理方案成本效益性、必需性及可行性、风险可控性、评定方法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理费用合理性、处理行为和程序公开性和合规性。第十一条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责任人对资产处理过程和结果负责。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责任人不参与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能够列席资产处理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核经过资产处理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理方案,调整后处理方案如劣于原
6、处理方案,需按资产处理程序由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资产企业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与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是否个人意见。直接参与资产处理部门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能够列席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理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理方案相关情况。资产企业和分支机构审计和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理审核会议。第十二条资产企业资产处理必需实施回避制度,资产企业任何个人和被处理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定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在整个资产处理过程中必需给予回避。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资产处理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
7、构审核经过。不过,该项目在诉讼或实施中经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实施终止、申请破产等方法进行处理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核经过。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理审批权。第十五条资产企业和分支机构应按要求,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汇报资产处理进度。汇报内容包含资产处理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理方法、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理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项目,终止处理完成后报专员办立案。第四章处理实施第十六条资产企业可经过
8、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理、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个方法处理资产。资产企业应在金融监管部门同意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理方法,以实现处理收益最大化目标。第十七条资产企业可依法经过公告、诉讼等方法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预防多种原因造成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资产企业采取诉讼方法应考虑资产处理项目标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程度降低处理成本。第十八条资产企业在资产处理过程中,依据每一个资产处理项目标具体情况,根据公正合理标准、成本效益标准和效率标正确定是否评定和具体评定方法。资产企业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理时,可由外部独立评定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
9、调查、内部估值方法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定立案手续。 资产企业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同意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动产方法处理资产时,除上市企业可流通股权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定机构对资产进行评定。国务院同意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根据国家国有资产评定项目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立案;其它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理项目不需报财政部立案,由资产企业办理内部立案手续。资产企业应参考评定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理资产折股价或底价。第十九条资产企业转让资产标准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法,包含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法。其中,以招投标方法处理不良资产时,应根据中国招标
10、投标法要求组织实施。以拍卖方法处理资产,应选择有资质拍卖中介机构,根据中国拍卖法要求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法处理时,最少要有两人以上参与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根据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以后,如确定没有新竞价者参与竞价才能成交。资产企业未经公开竞价处理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法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第二十条资产企业对持有国有企业(包含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资产企业以出售方法处理股权资产时,非上市企业股权资产(含国务院同意债转股项目非上
11、市股权,下同)转让符合以下条件,资产企业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法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企业:(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包含国家关键机密关键关键保军企业股权资产;(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股权资产;(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其它不宜公开转让股权资产。第二十二条 资产企业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企业股权资产,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定结果:(一)资产企业向国务院同意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定,以审计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标准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
12、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净值。(二)国务院同意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置资产企业持有债转股企业股权,无须经过处理公告和资产评定,双方应依据企业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协商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净值。第二十三条 资产企业以出售方法处理股权资产时,除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情形外,国务院同意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定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它非上市企业股权资产转让均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程序,在依法设置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定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定结果90%时,应该暂停交易,重新推行资产企业内部处理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 资产企
13、业以出售方法处理股权资产时,上市企业股权资产转让应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相关要求,经过依法设置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依据证券交易相关要求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企业转让外,资产企业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经国务院同意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包含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其它债权。第二十六条资产企业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企业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和参与资产处理工作律师、会计师、评定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14、。资产企业在处理公告中有义务提醒以上人员不得购置资产。第二十七条资产企业可按资产处理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理项目,可采取抽样方法,经过对抽样项目标评定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底价。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和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理资产(包),资产企业必需合理确定各类资产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第二十八条资产企业必需按要求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理公告,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要求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实。第二十九条资产企业委托处理资产时,必需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理成本标准,即回收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理手续费和代理处理过程中发生诉讼
15、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第三十条资产企业可经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理,严格实施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和相关法规,处理方案按资产处理程序确定。资产企业利用外资处理资产应重视引进国外优异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升资产价值。第三十一条资产企业在资产处理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理回收价值,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标准和资产处理程序办理。第三十二条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程度地回收资产,降低资产损失,资产企业处理资产中,凡包含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企业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第三十三条资产企业应建立
16、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理和未终止处理资产继续保留追索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含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等)应得权益继续催收。资产企业接收抵债资产后,必需保障资产安全,应尽可能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资产处理程序和回收最大化标准,择机变现,不得有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企业应加强抵债资产维护,建立定时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妥造成资产减值。第五章处理管理第三十四条资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理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理项目应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理费用及处理损益计划管理,并连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一个资产处理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估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理
17、费用,标准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资产处理方案。第三十五条资产企业必需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要求,严格加强资产处理档案管理。资产处理过程和结果资料必需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理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需如实统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资产企业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理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要求和资产企业为了处理资产必需公布相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资产企业资产处理信息。第三十七条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资产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理进行干预,资产企业必需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理干预。第三十八条资产企业要强化一级法人管理,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
18、全资产处理项目多种可行方案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理资产,严禁虚假评定,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统计。要采取多种方法从实质上防范商业风险、道德风险,根据最优方案处理资产。第六章处理权限划分第三十九条 资产企业以打包形式收购资产,应将整包资产收购成本根据合适方法分摊至包内每户单项资产,作为该户单项资产收购成本入账。第四十条资产企业应采取合理、审慎方法确定资产处理盈亏平衡点。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和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原因。资产处理项目标估计回收价值能够填补或超出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视为达成或超出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填补各
19、项成本及税费,视为未达成盈亏平衡点,差额为估计亏损。第四十一条对达成或超出盈亏平衡点资产处理项目,资产企业可根据资产收购成本一定金额,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资产处理项目,必需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核经过后,由分支机构责任人同意;超出授权额度资产处理项目,必需经资产企业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核经过后,由资产企业总裁同意。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成盈亏平衡点资产处理项目,资产企业可根据估计亏损一定金额,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资产处理项目,必需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核经过后,由分支机构责任人同意;超出授权额度资产处理项目,必需经资产企
20、业资产处理专门审核机构审核经过后,由资产企业总裁同意。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理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吞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吞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处理,资产企业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从相关部门同意或通知之日起,资产企业对相关债权给予处理。第七章监督检验第四十四条资产企业应建立资产处理尽职调查和事后检验制度,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理进行审计。资产企业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置资产处理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如实统计,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时或不定时组织对资产企业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理过程合规性和处理结果进行抽查。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1、,一经查实,根据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对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要求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企业应有、应得权益;(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要求程序审批同意私自处理资产;(三)未经要求程序审批同意,私自更改处理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理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理收入;(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要求程序审批同意,私自更改资产企业既定成本分摊入账标准;(六)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理资产;(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理;(九)泄露资产企业商业秘密;(十)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要求程序审批同意,私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十二)资产处理档案管理混乱;(十三)其它因本身过失造成资产损失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资产企业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定、产权管理统一要求实施。第四十八条 资产企业可依据本措施制订资产处理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立案。第四十九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相关印发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资产处理管理措施(修订)通知(财金41号)同时废止。以往其它要求和本措施不符,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