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对照和分析目 录第一章 收入确定差异对照和分析 第一节 收入确定标准 第二节 销售折扣、折让第三节 视同销售第四节 非货币性交易第五节 债务重组第六节 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第七节 减免、返回税款和补助收入第八节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第九节 接收捐赠收入第十节 出售住房收入第十一节 其它收入第十二节 股权投资收益第二章 准备金提取和或有事项差异对照和分析第一节 坏账准备第二节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第四节 长久投资减值准备第五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六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七节 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第八节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第九节 估计负债第三章 资产处理差
2、异对照和分析第一节 固定资产差异对照和分析一、固定资产标准二、固定资产计价三、固定资产折旧四、固定资产修理五、固定资产改良第二节 无形资产差异对照和分析一、无形资产标准二、无形资产计价三、无形资产摊销第四章 费用提取和列支差异对照和分析第一节 借款费用第二节 租赁费第三节 待摊费用第四节 筹建创办费第五节 工资薪金及附加 第六节 捐赠、赞助支出第七节 罚款、违约金支出第八节 广告费第九节 业务宣传费第十节 业务招待费第十一节 技术开发费第十二节 社会保障和保险支出第十三节 劳动保护支出第十四节 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第十五节 佣金第十六节 管理费第五章 其它项目标差异对照和分析 第一节 财产损失
3、第二节 亏损填补第三节 关联方交易一、关联关系确定二、关联方交易调整和披露第四节 其它 资料: 一、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财会25号二、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37号令三、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第003号 元月一、 收入、收益确实定(一)收入确定标准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 (一)销售商品收人确实定,应该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全部权上关键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如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还未完成售出商品安装或检验工作;销售协议要求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期限内等情况,就不能确定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和全
4、部权相联络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如仍然对商品保留通常全部权相联络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则销售不成立,收入也不能确定。(如:协议要求A企业将尚待开发土地销售给B企业,但仍由A企业开发,开发出让后,利润由AB企业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了该土地全部权相联络继续管理权。)3、和交易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量价款收回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定收入。 4、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依据收入和费用配比标准,和同一项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给予确定。所以,在成本不可能可靠地计量时,相关收入也不应确定。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定收入
5、。(二)劳务收入按以下要求确定: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劳务,应该在完成劳务时确定收入。如劳务开始和完成份属不一样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量情况下,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定相关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劳务完成程度确定收入和费用方法。 2、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量,应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和交易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劳务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已完工作测量;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百分比; 已经发生成本占估量总成本百分比。 3、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量情况下,企业应该在
6、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给予确定和计量: 假如已经发生劳务成本估计能够得到赔偿,应按已经发生劳务成本金额确定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假如已经发生劳务成本估计不能全部得到赔偿,应按能够得到赔偿劳务成本金额确定收入,并按已经发生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定金额小于已经发生劳务成本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假如已经发生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赔偿,应按已经发生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定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含利息收入和无形资产等使用费收入)确定时,应遵照以下标准:1、和交易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企业估量价款收回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确定收入。2、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
7、依据协议或协议要求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和其资产使用者签署协议或协议要求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当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定收入。(一)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标准。(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等业务收入确实定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收入确定基础一致,应纳税所得额关键以流转税收入为依据计算。)(二) 增值税要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法不一样,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法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当日;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法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日;3、采取
8、赊销和分期收款方法销售货物,为按协议约定收款日期当日;4、采取预收货款方法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日;5、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代销清单当日;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当日;(三)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收入能够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法销售商品,能够按协议约定购置人应付价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连续时间超出十二个月,能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3、为其它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连续时间超出十二个月,能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四) 纳税人超出十
9、二个月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协议约定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对应分期摊销租赁费。(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个租赁费)(五)纳税人在基础建设、专题工程及职员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材料,如按协议要求留归企业全部,也应作为收入处理。差异分析:在收入确定处理标准上,会计制度和税收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会计制度要求充足表现了会计核实实质重于形式标准和谨慎性标准,在收入确定时给予企业较大自主权。在很多情况下,收入确实定缺乏许化标准,关键依靠企业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经验和会计人员职业判定能力。税收要求对收入确实定,从组织财政收入
10、角度出发,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要求中,对收入确定范围、收入确定依据、收入确定时间等方面全部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要求。在对收入确定处理时二者产生了较大差异。关键包含以下四方面:1、销售商品收入确定差异。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确实定必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当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定收入;税收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标准,不考虑纳税人收入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计量问题,税法要求,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够在税法要求范围内,强制性估量收入和成本金额;2、劳务收入确定确定差异。在对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确实定时会计制度和税收要求是一致。当劳务收入跨年度时会计
11、制度和税收要求对收入确实定是有区分。税收要求不考虑会计核实谨慎性标准,不考虑企业经营风险,对纳税人提供劳务,连续时间超出十二个月,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3、资产使用费收入确实定差异。会计制度要求,从谨慎性标准出发,收入确实定需要遵照二个标准,不符合要求收入不能确定;税收要求不考虑谨慎性标准,对纳税人超出十二个月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租赁费,出租方按协议约定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个租赁费)。4、利息收入确实定差异。会计制度要求,符合二个条件收入就能够确定;税收要求,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中到期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销售折扣、折让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
12、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销售商品收入,应按企业和购货方签署协议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收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即债权人为激励债务人在要求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债务减让。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即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所以在售价上给减让。对发生在收入确定之前销售折让,按扣除折让后实际价款计入收入;发生在收入确定以后,则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销售折扣,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按要求取得对方税务机关证实开具红字发票折让额,能够冲减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
13、货方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现金折扣应视为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差异分析:1、会计制度要求,许可企业发生现金折扣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税收要求,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现金折扣视为回扣,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2、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发生销售折让能够冲减收入;税收要求,对许可冲减销售额折扣、折让是有条件限制。仅限于和销售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和按要求取得对方税务机关证实开具红字发票折让额。(三)视同销售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企业将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应视同销售计算收入(这是会计实务处理方法,会计制度未明确要求。);其它情况,如企业内部在建工程、福利
14、部门领用本企业应税商品,将商品无偿赠予她人,和以商品对外投资等,应视同销售,但不计算收入,而按成本转账。纳税人将自己生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员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价格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不得以成本价作收入。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她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实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交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
15、托加工或购置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货物无偿赠予她人。纳税人发生上述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交当日。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代销清单当日。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要求,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二种情况处理:一是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在会计实务处理时计算收入;二是自产自用产品只按成本转账,不计算收入。且视同销售范围比税收要求要小。税收对视同销售要求比会计制度具体、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中对视同销售行为全部以列举形式作了具体要求,同时还对
16、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价格计算作了具体要求。对视同销售行为全部应计算收入,按要求征税。(四)非货币性交易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二)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假如发生补价,应区分不一样情况处理:、支付补价,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收到补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和应确定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应确定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17、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假如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百分比,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法交易,应按换出资产计税收入和账面价值差额确定所得。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法交易,收货单位能够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协议和和之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一般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同意给予抵扣。(不包含换入固定资产及其它不得抵扣项目。)同时,交易双方应按市场价格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换出不动产,应按要求缴纳营业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要求,对
18、企业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不确定收入;税法要求,对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双方均应视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市场价格作销售,按要求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同时,根据换出资产计税收入和账面价值差额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五)债务重组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一)定义: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根据其和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事项。 (二)债务重组方法包含: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降低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
19、法”)。(三)债务重组损益处理1、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定债务重组收益。2、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现金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和支付现金之间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和收到现金之间差额,确定为当期损失。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用以抵偿债务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和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4、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和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受股权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定为资本公积。5、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假如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
20、组债务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付金额,减记金额确定为资本公积;假如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金额确定为当期损失。假如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未来应收金额,或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未来应付金额,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作账务处理。 假如修改后债务条款包含或有支出,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含在未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出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原估量金额确定为资本公积。债务条款包含或有收益,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含在未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一)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
21、)和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包含债务条件修改全部事项。(二)债务重组包含以下方法: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换为资本,包含国有企业债转股;4、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降低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组合进行混合重组。(三)债务重组损益处理1、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要求外,应该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和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该确定相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
22、取得非现金资产,应该根据该相关资产公允价值(包含和转让资产相关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2、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法进行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要求外,债务人(企业)应该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和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受股权公允价值差额,确定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该将享受股权公允价值确定为该项投资计税成本。3、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包含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该将重组债务计税成本和支付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包含和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税费)
23、差额,确定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该将重组债权计税成本和收到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确定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4、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应该将重组债务计税成本减记至未来应付金额,减记金额确定为当期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该将债权计税成本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减记金额确定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5、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让步而确定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假如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在不超出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关联方之间发生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让步
24、条款债务重组,有合理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分别根据上述第1至第5项要求处理: (1)经法院裁决同意;(2)有全体债权人同意协议;(3)经同意国有企业债转股。不符合上述要求条件关联方之间含有让步条款债务重组,标准上债权人不得确定重组损失,而应该视为捐赠,债务人应该确定捐赠收入;假如债务人是债权人股东,债权人所作让步应该推定为企业对股东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 号)第一条第(二)项要求处理。(四) 上述要求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公平成交价值。(五)上述要求自年月日起施行。差异分析:在对债务重组处理上,会计制度
25、和税收政策要求关键区分在于对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确实定不一样。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债务重组时,不管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定债务重组收益,但应确定债务重组损失。税收要求,当企业债务重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把用于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按资产转让相关要求计算确定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按接收资产公允价值(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公平交易价值)确定成本,增加相关资产;同时,按债务重组损益处理要求,债务人计算确定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计算确定债务重组损失。在其它债务重组方法下,税法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均应按要求计算确定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并对多种债务重组方法下确实定方法作了具体要求。对债务
26、重组中确定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同意后,在不超出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六)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一)纳税人购置国债和财政部发行公债利息收入(到期取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试行国债净价交易,自 7月1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应收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交割单
27、。) (二)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收入,应按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购置(包含二级市场购置)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购置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 税收要求,对纳税人购置国库券、国债、财政部发行公债等到期取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减免、返回税款和补助收入 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企业利润总额,包含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企业按要求实际收到退还增值税,或按销量或
28、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要求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定额补助,和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其它形式补助。所以,减免、返回税款和补助收入属于企业利润总额组成部分。(一)对企业减免或返还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有指定用途项目以外,全部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退,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助和其它补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助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下列特殊情况,
29、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所取得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对应“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征消费税)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根据财政部相关消费税会计处理要求(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理,其所取得消费税退税款,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取得消费税退税款,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4、自6月24日起至底以前,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销售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自行生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出3或6
30、%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取得减免税、返还税款和取得其它各类补助收入全部视作“补助收入”,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组成部分;税收要求,对企业减免或返还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国家财政性补助和其它补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不计入损益外,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助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或返还税款 、补助收入以列举方法明确了具体范围。如: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所取得增值税退税款;生产企业委托
31、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所取得消费税退税款;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自行生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出3或6%部分即征即退税款等。(八)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在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试运转过程中形成、能够对外销售产品,其发生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估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给予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建工程取得试运行收入,不确定为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税收要求,纳税人发生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
32、九)接收捐赠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企业接收捐赠,增加相关资产(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和资本公积,不作为收益。 纳税人接收捐赠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收捐赠时实物价格,应以接收捐赠时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不许可扣除清理费用);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收捐赠时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接收捐赠,不作为收益,增加相关资产和资本公积。税收要求,纳税人接收捐赠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出售该资产或清算时,按要求计算后
33、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纳税人接收货币捐赠处理,税法没有作明确要求。 (十)出售住房收入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固定资产出售处理。(一)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1月1日)前出售住房收入,作为企业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同时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含已出售职员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年底经过注册税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赢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假如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期间无法用公益金、赢余公积金
34、、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抵补,而且企业以往对职员工资欠账较大,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职员住房损失可经市、县国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局,由省局上报总局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含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收入,减除按要求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和住房账面净值和相关清理费用后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财产转让损失按财产损失相关要求报经同意后在税前扣除。差异分析:会计制度对企业出售住房未作具体要求,按企业固定资产出售处理;税收要求,纳税人住房出售分别根据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取消前后二种情况处理。住房基金和住
35、房周转金取消前,住房出售收入不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同时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除符合特殊情况要求,报总局同意许可税前扣除外。);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取消后,住房出售收入减除相关基金、费用后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为转让损失应按财产损失要求报经同意后在税前扣除。(十一)其它收入制度对照: 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企业应将因为债权单位撤消或其它原所以无法支付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作为企业收益。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和其它收入,均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
36、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无法支付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作为企业收益; 税收要求,纳税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和其它收入,均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股权投资收益 制度对照: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收益,减去发生投资损失和计提投资减值准备后净额,作为企业利润。 (一)短期股权投资1、短期投资购入时,假如买价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还未支付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未领取债券利息,应从取得成本中扣除,
37、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入账;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息, 除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标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账面价值;3、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取得股票股利,在备查簿中登记反应所增加股份数,不作账务处理,4、短期投资处理时,将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和实际取得价款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二)长久股权投资长久股权投资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实。 采取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通常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确定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定投资收益,仅限于所取得被投资单位在接收投资后产生累积净利润分配额,所
38、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上述数额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采取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受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份额(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不属于投资企业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确定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部分,对应降低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定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它额外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通常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假如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收益分享额超出未确定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出未确定亏损分担额金额,恢
39、复投资账面价值。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和确定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净损益为基础。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全部者权益其它变动,也应依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企业股权投资所得所得税处理:(一)中国股权投资所得处理1、企业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经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要求定时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投资所得应按要求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
40、性资产(包含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和本身经营无关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货币收取资产,包含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货币性资产以外资产,包含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要求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3、除另有要求者外,不管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实,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含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定投资所得实
41、现。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5、企业以经营活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包含股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企业配购股票,应在投资(转让、置换)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要求计算确定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对外投资时,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定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即不超出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
42、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6、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要求结转填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定投资损失。7、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理股权投资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出当年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出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 境外投资所得处理1、有境外投资所得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 境内所得应纳税额 +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法定税率“境外投资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
43、抵后金额,企业境内外之间盈亏不得相互填补。2、纳税人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个方法给予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方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域)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包含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税款及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域)税法要求或政府要求取得减免所得税和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难,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证实后,按现行要求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对其境外所得给十二个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视同
44、已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域)税务机关核发纳税凭证或纳税证实和减免税相关证实,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域)计算抵扣限额。起源于某国(地域)“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要求公式计算,即: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总额(起源于某国(地域)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境内、境外投资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总额”一项,和本措施中“境外投资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域)已缴纳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该国(地域)“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
45、限额”,应按计算出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出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能够在不超出五年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余额补扣。(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同意,企业也能够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比率抵扣。 差异分析:会计制度和税收要求在对投资收益处理,关键存在以下三方面差异:1、取得投资收益补税差异税收要求,对纳税人从中国外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应考虑所得税适用税率差异,在计算本企业时进行调整。属于境外投资所得,按总局境外投资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措施要求,计算境外投资已缴纳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属于中国投资所得,如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要求定时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