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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基础工作分析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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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依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会计凭证 第二条 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三条 原始凭证:多种原始统计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输、聚集、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楚、立即,具体要求以下:(1)原始凭证内容必需含有: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署名或盖章;接收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必需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原始凭证,

2、必需有填制人员署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需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署名或盖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必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需相符。购置实物原始凭证,必需有验收证实。支付款项原始凭证,必需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收款证实。 (4)一式几联原始凭证,应该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发票和收据,必需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含有复写纸功效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该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留,不得销毁。 (5)职员公出借款凭据,必需附在记账凭证以后。收回借款时,应该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经上

3、级相关部门同意经济业务,应该将同意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假如同意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该在凭证上注明同意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条 记账凭证:依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含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具体要求以下: (1)记账凭证内容必需含有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署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署名或盖章,并加盖带有日期“收讫” 、“付讫”章。 (2)记账凭证能够依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依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一样内容和类别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

4、记账凭证上。 (3)记账凭证必需附有原始凭证。假如一张原始凭证包含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关键记账凭证后面,在其它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编号。假如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多个单位共同负担,应将其它单位负担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分割单必需含有原始凭证基础内容),进行结算。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能够不附原始凭证。 (4)已经登记入账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觉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编制一张和原内容相同注销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日某号凭证”,同时用蓝字重新编制一张正确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日某号凭证”。假如会计科目没有错误,也能够将正确数字和错误数字之间差额,另编

5、一张调整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觉以前年度错误,应用蓝字编制一张更正记账凭证。(5)对于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正确无误,签章齐全。对伪造或经济业务不正当凭证,应拒绝受理,并立即汇报领导处理。 第五条 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具体要求以下: (1)多种会计凭证应立即传输,登记完成后,应根据分类和编号次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对于多种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根据编号次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号码,凭证种类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署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原始凭证,能够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

6、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多种经济协议、存出确保金收据和涉外文件等关键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集团企业总裁同意,能够复制,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署名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证实,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责任人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实,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可由当事人写出具体情况,经集团企业总裁同意后,代作原

7、始凭证。 第六条 必需根据全国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要求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实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标名称和编号及需要登记明细账明细科目。 第三章 会计账簿 第七条 应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志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 第八条 现金日志账和银行存款日志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它方法替换。 第九条 用计算机打印会计账簿必需定时打印,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部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启用会计账簿,应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含:

8、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财务部责任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财务部责任人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署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总账和明细账应该定时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当日必需打印出现金日志账和银行存款日志账,并和库存现金查对无误。 第十二条 应根据要求,定时(按月或按季、按年)结账,结账前,要求做到将本期所发生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应该定时对会计账簿统计相关数字和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查对,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包含:现金日志账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数相

9、查对;银行存款日志账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相查对,多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和财物实存数额相查对,多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和相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查对等。 第四章 财务汇报 第十四条 应根据统一会计制度及相关要求,定时编制财务汇报(含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含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该依据登记完整、查对无误会计账簿统计和其它相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立即。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和上期报表之间相关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标内容和核实方

10、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七条 多种会计报表中所要求补充资料,全部要填列齐全,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所要求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汇报,必需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该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汇报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等。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由总裁、财务部责任人和主办会计审阅,并署名盖章。总裁对财务汇报正当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报出会计报表如发觉错误,应立即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企业留存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收报表单位更正。错误较多,应重新编报。第五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需将本

11、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该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需做好以下工作:对已受理经济业务而还未填制会计凭证,应该填制完成;还未登记账目,应该登记完成,并在最终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对应移交各项资料应进行全方面清理,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对应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人员还应该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相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

12、接手续,必需有监交人负责监交,通常会计人员交接,应由财务责任人负责监交,财务责任人交接,由企业总裁监交,必需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现金、有价证券要依据会计账簿相关统计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需和会计账簿统计一致,不一致,移交人员必需限期查清;各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需完整无缺,如短缺,必需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余额要和银行对账单查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调整表调整相符;各项财务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余额要和总账相关余额查对相符,必需时,要抽查部分账户余额,和

13、实物查对相符,或和往来单位、个人查对清楚;移交人员经管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必需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要对相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需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介绍,对需要移交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署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通常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八条 为保持会计统计连续性,接替人员应该继续使用移交会计账簿,

14、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正当性、真实性负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会计监督依据是: (1)财经纪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或补充要求; (4)依据中国会计法制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集团企业内部预算、计划等。 第三十一条 对不真实、不正当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同时,应该给予扣留,并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汇报,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原始凭证,给予退回

15、,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有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应该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应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求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实施财产清查制度。发觉账簿统计和实物、款项不符时,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应该立即向企业总裁汇报,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指使、强令伪造、篡改财务汇报行为,应该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应该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求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财务收支监督关键包含: (1)对审批手续不全财务收支,应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要求不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实财务收支,应该阻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财务收支,应该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应该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经济活动,应该阻止和纠正;阻止和纠正无效,向单位领导人汇报,请求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单位制订预算、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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