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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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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院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在职在岗干部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应遵循简朴、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第四条 本标准是编制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 正处级岗位配置标准: 1. 台式计算机1台; 2.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 3. 1.6米带附台办公桌椅1套; 4. 3人座沙发1套; 5. 三门组合铁书柜1个。 第六条 副处级岗位配置标准: 1. 台式计算机1台; 2.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 3. 1.6米办公电脑一体桌椅1套; 4. 接待椅2把; 5. 三门组合铁书柜1个。 第七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岗位配置标准: 1. 台式计算机1台/人; 2. 1.4米办公电脑一体桌椅1套/人(1个办公室内多于3人的配置卡台); 3.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办公室; 4. 三层六门铁卷柜1个/人; 5. 接待椅1把/人,按办公室人数配置。 第八条 院系公共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 台式计算机1台/教师; 2.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教研室; 3. A3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院系; 4. 三层六门铁卷柜1个/6名教师; 5. 教学档案用铁书柜1个/100名学生; 6. 会议桌1组,与职工人数匹配会议椅适量。 第九条 院系学生工作共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 A4幅面激光打印机1台,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可增加1台; 2. 学生档案用三层六门铁卷柜1个/300学生;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增加A3幅面激光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扫描仪、照相机等公用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实行最低使用年限制度,台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木质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铁质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达到使用年限经评估能使用的继续使用,确实不能使用的方可更新。 第十二条 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 对于超出本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适当调剂将多出设备或家具逐步调剂给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剂或新购置在满足其办公需要的前提下逐步达到标准。 第十三条 校内调动人员时,本人所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随同调转。 第十四条 学校职工调出学校时,需在调出前将所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交回 ,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五条 退休职工应在批准退休后30日内办完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交接手续,否则将在其退休费中按原价扣回占用设备和家具的资金。 第十六条 造成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损坏和丢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外,责任人还需按原值 20-100%折旧比例赔偿。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管理和检查清点制度。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事先配备好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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