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实际困难,逐渐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
1、把流动人口筹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筹划生育宣教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社区、计生办、筹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关于流动人口筹划生育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口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做好流动人口筹划生育办证程序宣传,增强流动人口法律意识,逐渐规范流动人口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口(农民工)主人翁地位,增进其同本地居民和睦相处。运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口农忙返乡时期,组织实行流动人口筹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筹划生育权益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筹划生育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口筹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宣教工作,规范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工作,绝对不容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应予以补办,提高办证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以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承担,热忱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地《婚育证明》查验工作,负责对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寻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4、督促流入本地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努力提高验证率。
5、流动人口发证验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筹划生育部门承办。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1、及时理解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和怀孕状况,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检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可享有与户籍地育龄妇女同等免费项目筹划生育技术服务。
2、筹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已婚妇女孕情环情检查提供以便服务,填写检查成果要使用全国统一《流动人口节育状况报告单》,检查者可将检查成果《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或村(居)。
3、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村(居),在理解其避孕节育状况后,不得再规定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状况检查。
(五)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1、开展对流动人口素质教诲,对流动人口开展经常性生殖健康服务工作,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女常用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
2、筹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筹划生育生殖健康征询和导医服务,指引流动人员贯彻避孕办法,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
3、动员流动人口孕妇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 卡》,定期做产前检查,并住院分娩,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六)流动人口“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工作制度
1、运用流动人口筹划生育信息互换平台和《流动人口孕检证明》等纸制证明,及时互通和互换流动人口筹划生育信息,并互相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2、在流动人口查验中对未持《婚育证明》或浮现节育办法与证明记载不相符合,浮现筹划外怀孕等状况;或对关于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告知单》一方必要及时回答,并配合做好关于工作。
3、计生部门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联系会议制度或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共同管理原则和办法,协调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难点和重点问题。
(七)流动人口信息互换平台工作制度
1、把流动人口筹划生育信息互换平台应用,纳入各县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信息互换平台运用中浮现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引,完善管理,提高信息互换、反馈、查询质量和效率。
2、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3、贯彻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坚持每日上网,及时反馈。
4、做好对信息互换平台适时监控,加强流动人口提交信息采集工作,做好基本信息核算工作,保证提交信息质量,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筹划生育信息互换平台使用效率。
5、加快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筹划生育信息反馈速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指引、培训和督查工作。
6、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节育、孕情监控等重要信息记录与变更,健全流动人口信息档案资料,提高信息提交率和反馈率。
(八)督促、调研和考核制度
1、定期对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状况进行调研,加强对工作督促和指引。
2、把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地人口与筹划生育目的管理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工作目的责任制贯彻状况。
3、定期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率。
4、检查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办法贯彻率,以及“两地”协调制度贯彻状况,抽查宣传服务状况。
(九)流动人口筹划生育报表数据采集、上报制度
1、对流动人口登记及流入人口现居住地建立《信息登记卡》关于信息进行记录,规范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状况记录报表制度。
2、组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期间完毕报表录入工作。
3、指引、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期间完毕报表审核。
4、按规定和规定,填写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筹划生育各种报表。
二、乡镇(办事处)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筹划生育发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向流动人口公开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
2、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办工作制度,绝对不容许搭车收费。
3、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筹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变动状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可运用计算机建立流动人口筹划生育信息库。
4、要对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出流入人口筹划生育管理档案。要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状况登记表。
(二)流动人口筹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制度
1、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宣传手段,宣传流动人口筹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针政策和关于管理规定,指引她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
2、积极为流出人口提供流出期间“三生”服务。
(三)流动人口检查登记、审验制度
1、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检查,并登记造册。
2、与外出流动人口签定筹划生育合同。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状况。
4、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状况报告单》负责审验与否合格有效。
5、负责审查流入人口婚姻和生育状况证明,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登记档案。
(四)每月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筹划生育例会,及时掌握状况、解决存在问题。
2、强化对专(兼)职人员、协管员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五)流动人口报表制度
1、认真审核摸底采集上来所辖村级基本数据,保证表内及表间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2、按规定期间认真录入完毕所辖村级数据。
3、通过系统软件提供数据平衡校验功能,认真进行数据审核工作。
4、每月按上级规定和规定,及时精确地上报流动人口筹划生育各种报表。
三、村(社区)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筹划生育调查和登记建档制度
1、村(社区)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状况。
2、建立健全都市物业社区居民入住登记制度。对于新入住社区居民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就人口与筹划生育信息、育龄妇女婚育史、避孕节育办法等作好详细登记,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和服务卡册,并将信息及时提供应社区。
3、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在一种月内补证,并将其状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4、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状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状况报告单》,及时向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解决。
(二)流动人口筹划生育宣传服务制度
1、在流动人口聚住社区内设立与社区环境相协调人口与筹划生育宣传窗(栏)、黑板报等,宣传筹划生育关于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等;同步在社区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以便流动育龄人群随时免费按需领取。
2、要运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筹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筹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口筹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运用村(社区)筹划生育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流出人口名单以及流出人口办证状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