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一、
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部原则化现场
管理规定(试行)
目录
1 总则………………………………………………………………2
1.1 目……………………………………………………………2
1.2 合用范畴………………………………………………………2
1.3 编制根据………………………………………………………2
2 现场布置…………………………………………………………2
2.1 基本规定………………………………………………………2
2.2 详细规定………………………………………………………3
2.2.1 大门设立……………………………………………………3
2.2.2 七牌一图设立………………………………………………4
2.2.3 现场围挡……………………………………………………7
2.2.4 场地硬化……………………………………………………7
2.2.5 材料堆放……………………………………………………8
2.2.6 库房管理……………………………………………………8
2.2.7 目视化管理…………………………………………………8
2.2.8 属地管理……………………………………………………8
2.2.9 门卫制度……………………………………………………8
3 安全卫生防护……………………………………………………8
3.1 防护设施配备…………………………………………………8
3.1.1 登高架设、交叉作业及洞口、临边防护设施…………8
3.1.2 安全保护装置………………………………………………8
3.1.3 电气防护用品………………………………………………9
3.1.4 坑支护及降水设施…………………………………………9
3.1.5 消防设施……………………………………………………9
3.1.6 卫生防护设施………………………………………………9
3.1.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9
3.2 基本规定………………………………………………………9
4 环境管理………………………………………………………14
4.1 环保设施……………………………………………………14
4.2 环保与清洁生产………………………………………15
5 施工机具及设备………………………………………………16
5.1 基本规定……………………………………………………16
6 电气安全管理…………………………………………………17
6.1 专业人员规定………………………………………………17
6.2 电气防护……………………………………………………17
6.3 配电线路……………………………………………………17
6.4 配电箱及开关箱……………………………………………18
6.5 配电室………………………………………………………19
6.6 用电设备……………………………………………………20
7 管理办法………………………………………………………20
1 总则
1.1 目
为贯彻贯彻油田公司HSE管理方针,提高油田基本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改进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2 合用范畴
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部(如下简称项目部)组织实行油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涉及但不但限于:房屋建筑工程、油气解决厂站、管道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送变电工程、道路工程、系统配套工程等。
1.3 编制根据
GB 2894《安全标志》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
JGJ 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46《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Q/CNPC 124-《石油公司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4某些:油田建设》
2 现场布置
2.1 基本规定
2.1.1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环保及职业健康等方面规定。
2.1.2 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立各项暂时性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时,不应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
2.1.3 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应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规定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合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安全规定电压。
2.1.4 施工机械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位置和线路设立,不应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应通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能使用。
2.1.5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排水系统处在良好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2.1.6 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诲和安全宣传,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有效。
2.1.7 应设立各类必要职工生活设施,并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规定;职工膳食、饮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规定。
2.1.8 在现场周边应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周边应设立遮栏围栏,临街脚手架也应设立相应围扩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应擅自进人施工现场。
2.1.9 应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立符合消防规定消防设施,并应保持完好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用特殊消防安全办法。
2.2 详细规定
2.2.1 大门设立:施工现场必要设立大门,采用钢构造搭设,详细效果图如下:
2.2.2 七牌一图设立:施工现场大门外设立七牌一图,详细详细效果图如下:
2.2.3 现场围挡:施工现场必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宜选彩钢板与架管搭设完毕,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除施工现场出入口外,围挡必要沿工地四周持续设立并保证围挡无破损,施工现场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不得运用围挡做墙面设立暂时工棚、食堂和厕所等。
2.2.4 场地硬化: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应硬化,道路应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规定。
2.2.5 材料堆放:
2.2.5.1 现场内各种材料应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洁,材料标记要清晰精确。材料存储场地应平整夯实。
2.5.5.2 施工现场材料保管应依照材料特点采用相应保护办法。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妥善存储。
2.2.6 库房管理:施工现场库房应符合建筑构造和防火规定,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设专(兼)职库房管理员,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
2.2.7 目视化管理:目视化管理按照塔里木油田公司现场目视化管理原则执行。
2.2.8 属地管理:
2.2.8.1 属地应依照区域划分,设属地管理牌,并安排具备管理能力、责任心强且熟悉本区域职责管理人员担任属地主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管理理念。
2.2.8.2 属地主管管理所辖区域,保证其自身及在区域内工作人员安全。
2.2.8.3 属地主管制定和贯彻辖区岗位人员培训和发展筹划,保证员工知识技能水平可以满足岗位工作需要。
2.2.9 门卫制度:施工现场应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大门处设立门卫岗,有遮阳防雨等基本防护功能,门卫应具备履行其岗位职责能力。
3 安全卫生防护
3.1 防护设施配备
3.1.1 登高架设、交叉作业及洞口、临边防护设施,应涉及:
a)登高架设防护设施:脚手架、梯子、安全网、操作平台;
b)交叉作业防护设施:防护棚、防护门及各类隔离、屏蔽设施;
c)洞口、临边防护设施: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等设施。
3.1.2 安全保护装置,应涉及:
a)机械卷扬系统行程限位器、起重变幅指小器、缓冲器、制动器、轨道终点车挡等。
b)电气控制系统过流、过压、接地、接零、熔断保护以及各用电设备接地、接零保护和小刑电动工具触电、漏电保护器等。
c)受压容器安全阀、汪力表、水汪计、温度计及警铃、警笛。
d)各类金属外壳工具材料库房及办公、休息室接地、接零保护。
e)机械设备上防护装置。
f)各类信号装置及施工作业场地和道路夜问照明。
3.1.3 电气防护用品,应涉及:
a)电气绝缘用品:绝缘棒、绝缘夹钳、验电笔等。
b)登高安全用品:升降板、脚扣。
3.1.4 坑支护及降水设施,应涉及排桩或地下持续墙、水泥土墙、土钉墙、逆作拱墙等防护设施及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管井、集水明排、截水、回灌等地下水控制设施。
3.1.5 消防设施,应涉及灭火器、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自动报警及喷淋系统。
3.1.6 卫生防护设施,应涉及通风、除尘、降噪、隔离、屏蔽等设施。
3.1.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涉及头部、面部、听觉、呼吸、手部、脚部、坠落及个体全身防护用品。
3.2 基本规定
3.2.1 安全防护设施选刑、配套安装及使用时应做到:
a) 产品设计符合原则规定。
b) 关于技术原则、规范、图纸及技术资料应齐全。
c) 配套安装应与设计或施工方案(办法)相符。
d)不能满足安全规定产品,及时停止使用。
3.2.2 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完毕后应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准许使用。
3.2.3 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和保护装置如因施工工序或其她因素,需要暂时拆除或移位,应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拆移,同步应采用必要、有效防护办法,竣工后应及时恢复。
3.2.4 当施工作业完毕后,安全设施、防护装置确认不再需要时,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3.2.5 拆除复杂和危险胜比较大设施和装置时,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派专人监护。
3.3 登高架设、交叉作业及洞口、临边防护设施
3.3.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130规定。
3.3.2 门式钢管脚手架:
门式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应符合JGJ 128规定。
3.3.3 满堂脚手架:
满堂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应符合JGJ 128规定。
3.3.4 梯子:
梯子使用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80规定。
3.3.5 安全网:
安全网使用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GB 5725规定。
3.3.6 防护栏杆:
防护栏杆设计、安装技术规定应符合GB 4053.3规定。
3.3.7 防护盖板:
防护盖板设立与管理应符合JGJ 80规定。
3.3.8 防护棚、门:
防护棚、门设立与管理应符合JGJ 80规定。
3.3.9 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设立与使用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80规定。
3.3.10 基坑防护:
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应符合JGJ 120规定。
3.4 电气防护装置
3.4.1 接地:
接地装置安装及运营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46规定。
3.4.2 保护接零:
保护接零设立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46规定。
3.4.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装置):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运营和管理应符合GB 13955及JGJ 46规定。
3.4.4 防雷:
防雷装置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46规定。
3.4.5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设计、制造、选取及使用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GB/T 8196规定。
3.4.6 电气防护用品:
电气防护用品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DL 5009.2和DL 5009.3规定。
3.5 消防设施
3.5.1 管理规定
3.5.1.1 易燃仓库四周,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且宽度不不大于6 m 平坦空地;消防车道宽度不应不大于3.5m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不大于4m。
3.5.1.2 具备下列状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a)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
b)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日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3.5.1.3 有明火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之问,防火问距不应不大于30m 。
3.5.1.4 仓库内应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个,每组灭火器之问距离不应不不大于30m 。
3.5.1.5 暂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20kg灭火器,大刑暂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m2,应配备专用消防捅、消防水池和黄沙池等设施,且周边不应堆放物品。
3.5.1.6 暂时木工间、油漆间及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备一种种类灭火器。
3.5.2 消防水池
3.5.2.2 供消防车取水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距离不应不大于15m;应保证消防车吸水高度不超过60m。
3.5.2.3 消防水池周边应有消防车道,且该车道应能通向被保护区域。
3.5.2.4 消防水池水一经动用,应恢复,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3.5.2.5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消防水池,应采用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她用保护办法。
3.5.2.6 独立消防水池水应经常处在流动状态。
3.5.2.7冬季时,消防水池应采用可靠防冻办法。
3.5.3 灭火器材
3.5.3.1 手提式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构造性能规定应符合GB 4351.1规定。
3.5.3.2 推车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构造性能规定应符合GA 77.3,GA 107和GB 8109规定。
3.5.4 配备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5.4.1 应按如下环境规定配备:
a)灭火器不应设立在超过其使用温度范畴地点;
b)灭火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清洁地点,当必要设立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环境时,应采用相应保护办法;
c)灭火器应设立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地点,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d)对有视线障碍灭火器设立点,应设立批示其位置发光标志;
e)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f)灭火器箱配备规定应符合GA 139规定。
3.5.4.2 灭火器进场及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如下方面进行外观检查:
a)灭火器铅封应完好;
b)可见部位防腐层应完好;
c)可见零部件应完整,无松动、变形、锈蚀或损坏;
d)压力表指针应指小在绿色区域;
e)灭火器喷嘴应畅通。
3.5.4.3 灭火器配备及使用应符合GB 50140规定。
3.5.5 安全警示标志
3.5.5.1 颜色:安全警示标志所用颜色应符合GB/T 2893.1规定。
3.5.5.2 标志类型:安全警示标志分类与基本型式应符合GB 2894规定。
3.5.5.3 构造:
a)安全警示标志牌应有衬边,衬边宽度应为标志边长或直径0.025倍。
b)安全标志牌应采用结实耐用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作业场合应使用绝缘材料。
c)标志牌笔迹、图形应整洁、清晰,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任何疵病。
3.5.5.4 设立:
a)下列部位应设立醒目安全警小标志:
1)作业场合大门口;
2)作业场合重要道路两旁和交叉路口;
3)作业场合内所有易发生事故特种作业岗位和危险区域;
4)正在施工主体工程上;
5)固定职工休息场合;
6)其她应设立安全标志部位和场合;
b)标志牌设立高度,应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环境信息标志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适当不大于2m 。
c)安全警示标志设立应符合GB 15630和GB 16179规定。
3.5.5.5 使用:
a)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关于醒目地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关于场合人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醒目处;
b)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上,日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障碍物;
c)标志牌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位于最大观测距离时,最小夹角不应低于75°;
d)标志牌应设立在明亮环境中;
e)各种标志牌在一起设立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f)悬挂式和附着式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g)标志牌使用应符合GB 16179规定;
3.5.5.6 维护:安全警示标志牌每半年至少应检查一次,如发既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规定期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 环境管理
4.1 环保设施
4.1.1 施工现场应作业性质和作业分布,设立固定垃圾箱,每一作业班组应配备流动废品回收装置,对施工产生废品进行分类回收处置。
4.1.2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相应垃圾箱(容器)或专门管道运送。
4.1.3 现场应修建暂时污水沉降池和清水池,池底与四壁应作防渗解决,其容积应能满足现场规模和解决需要。
4.1.4 现场产生废液或被废液污染土壤,应回收单独存储,并设立警示标志;存储点应远离火源,并应采用防渗、防雨、防火办法。
4.1.5 油料储存区和加油出应采用防渗、防雨、防晒、防火办法,加油口下方应设立具备防渗性能集油池,其容积应能满足在阀门失效状况下应急抢修需要。
4.1.6 油料、油漆、涂料或其她化学溶剂设专门库房,应做防渗解决,其位置应远离水源、沟渠。
4.1.7 混凝土搅拌场合应采用封闭、降尘办法。
4.2 环保与清洁生产
4.2.1 现场各类环保设施应完好,污水管线连接对的可靠,指定专人管理,并运转正常。
4.2.2 现场应合理布局,废气、噪声排放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域,场界噪声控制应符合GB 12523规定。
4.2.3 土地及制备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现场作业时,应按技术原则规定,限定施工作业面;
b)对于土方开挖导致表层土破坏,应进行分类存储、分类回填;
c)对于地表植被,可采用移植或施工后补栽防护办法;
d)竣工后,应按本地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规定对暂时用地进行恢复。
4.2.4 废气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无铅汽油及其她低铅燃料;
b)设备清洗时,不应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
4.2.5 在风力较大天气,应定期或定期洒水减少大气中扬尘浓度,该水质应能达到排放原则。
4.2.6 燃油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燃油储存容器应远离水源;
b)燃油储存时,应防止泄露,并应定期检查容器完好状况;
c)容器出口和加油软管之间应有阀门,并备有软管和接头应急修理设备。
4.2.7 野外加油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远离水域,加油过程中,应避免滴漏或泄露;
b)如浮现滴漏,应在滴油处放上盛油盘或其她稀有材料;
4.2.8 车辆运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凡被车辆破坏沟渠、河坝应及时恢复;
b)应减少车辆活动,定期变化车辆运送路线;
c)定期检查车辆泄露状况,排放尾气超标车辆应加装尾气净化器;
d)车辆修理应采用防止燃油、机油泄露办法,且不应随意丢弃废气零件。
4.2.9 环境恢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回收各类固体废物,应涉及:旗、桩、废品等;
b)恢复作业面内所有自然排水道;
c)拆除所有建筑设施,清晰建筑材料;
d)废弃开辟通道;
e)对未污染污水坑,按土质状况分类回填。
4.2.10 作业区或运送路线应避开重要野生动物繁殖区和迁徙路过,受特殊保护制备应积极保护。
4.2.11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建筑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
4.2.12 现场环境设施配备与环境管理应符合JGJ 146规定。
5 施工机具及设备
5.1 基本规定
入场检查及安装、管理制度及属地主管、拆除及撤出
5.1.1 应按照出厂使用阐明书规定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对的操作、合理使用,不应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畴。
5.1.2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批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
5.1.3 不应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5.1.4 机械集中停放场合,应指定专人看守,并应设立消防器材及工具,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1.5 停用一种月以上或封存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保养工作,并应采用防止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办法。
5.1.6 机械使用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阐明书所规定种类和牌号,并应准时、按季(按量?)、按质更换。
5.1.7 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检定和校验,并保存记录。
5.1.8 施工机具及设备安全管理应符合JGJ 33规定。
6 电气安全管理
6.1 专业人员规定
6.1.1 安装、维修或拆除暂时用电工程,应由电工完毕,电工级别应与工程难易限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6.1.2 用电人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
b)使用设备前应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c)暂时停用设备开关箱应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关门上锁;
d)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
e)移动电气设备时,应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养解决后进行。
6.2 电气防护
6.2.1外电线路防护:
外电线路防护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46规定。
6.2.2 电气设备防护:
电气设备防护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46规定。
6.3 配电线路
6.3.1 架空线路:
架空线路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46规定。
6.3.2 电缆线路:
电缆线路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46规定。
6.3.3 室内配线:
室内配线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46规定。
6.4 配电箱及开关箱
6.4.1 配电箱与开关箱设立:
6.4.1.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立,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立,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应分设,箱体设有醒目安全标志。
6.4.1.2 分派电箱与开关箱距离不应超过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m 。
6.4.1.3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合,周边应具备足够两人同步工作空间和通道,不应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物品以及灌木和杂草。
6.4.1.4 箱体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mm-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应不大于1.2mm ,配电箱箱体网板厚度不应不大于1.5mm ,箱体表面应做防腐解决。
6.4.1.5 箱体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固定支架上。
6.4.1.6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为1.4m 一1.6m ,移动式分派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不不大于0.8m-1.5m。
6.4.1.7 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口应配备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在箱体上,不应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应有接头。
6.4.1.8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构造应能防雨、防尘。
6.4.2 电器装置选取:
6.4.2.1 配电器、开关箱内电器应可靠完好,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她需要仪表,分派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
6.4.2.2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接近负荷一侧,且不应用于启动电气设备操作。
6.4.2.3 开关箱中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不不大于3.0kw 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不不大于3.0kw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她启动控制装置。
6.4.2.4 配电箱、开关箱电源进线端不应采用活动插头和插座。
6.4.3 使用与维护:
6.4.3.1 配电箱、开关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和系统接线图。
6.4.3.2 配电箱、开关箱门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4.3.3 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业电工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时,应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6.4.3.4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应放置任何杂物,且不应随意挂接其她用电设备。
6.4.3.5 配电箱、开关箱进线和出线不应承受外力,且不应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6.5 配电室
6.5.1 配电室应接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地力。
6.5.2 成列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5.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用防止雨雪和动物出人办法。
6.5.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柜正面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不大于1.5m ,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不大于2m 。
b)配电柜背面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应不大于0.8m ,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应不大于1.5m,侧面维护通道宽度不应不大于lm 。
c)配电室顶栅与地面距离不应低于3m 。
d)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某些净距不应不大于0.075m。
e)配电装置上端距天棚不应不大于0.5m 。
f)配电室内裸母线与地面垂肖距离不大于2.5m时,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高度不应不大于1.9m 。
6.5.5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5.6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挂接地线,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
6.5.7 配电室管理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JGJ 46规定。
6.6 用电设备
用电设备及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定,应符合GB 50194及JGJ 46规定。
7 管理办法
7.1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由甲方组织原则化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禁止开工。
7.2 承包商在工程实行过程中若违背上述规定,甲方现场负责人应规定违背规定区域进行停工整治,整治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本原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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