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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统一标准天津地方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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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原则 DB12/ 151- 代替DB12/ 151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07-25发布 -08-01实行 天津市环保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合用范畴 1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规定 3 6 实行与监督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进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规定。锅炉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合用相应国家污染物排放原则,产生固体废物鉴别、解决和处置合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原则。 本原则1999年初次发布,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原则将依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保规定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重要内容: ——增长了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 ——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节区域划分; ——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规定; ——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本原则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基本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或排污允许证规定严于本原则时,按照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献或排污允许证执行。 本原则由天津市环保局提出并归口。 本原则起草单位:天津市环保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原则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黄浩云。 本原则由天津市人民政府7月15日批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1 合用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规定了监测和原则实行与监督等内容。 本原则合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单台出力65t/h及如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等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油锅炉,参照本原则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规定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她气体燃料锅炉,参照本原则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柴油等其她液体燃料锅炉参照本原则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规定执行。 本原则不合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本原则不合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发电锅炉、工业锅炉、供热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原则合用于法律容许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既有污染源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本原则内容引用了下列文献或其中条款。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有效版本合用于本原则(涉及所有修改单)。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办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HJ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取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散红外吸取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位电解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测定 冷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运用燃料燃烧释放热能或其她热能加热热水或其她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蒸汽、热水或其她工质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原则实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已通过审批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原则实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献通过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锅炉建设项目。 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锅炉。 3.5 原则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状态,简称“标态”。本原则规定排放浓度均指原则状态下干烟气中数值。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锅炉所在地±0地平面至烟囱排放口垂直距离。位于地平面如下锅炉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表面至±0地表面某些。 3.7 烟气排放持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对锅炉排放烟气进行持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8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具有多余自由氧,普通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达。 3.9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 4.1 在用锅炉执行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12月31日前 1月1日起 12月31日前 1月1日起 燃煤 锅炉 颗粒物 30 禁排 30 30 烟囱或 烟道 二氧化硫 200 禁排 200 100 氮氧化物 400 禁排 400 200 汞及其化合物 0.05 禁排 0.05 0.05 燃油 锅炉 颗粒物 30 30 二氧化硫 50 50 氮氧化物 300 300 表1(续)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12月31日前 1月1日起 12月31日前 1月1日起 燃气 锅炉 颗粒物 10 10 烟囱或 烟道 二氧化硫 20 20 氮氧化物 150 15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 放口 4.2 新建锅炉执行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燃油、燃气锅炉 燃煤锅炉 颗粒物 1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20 50 氮氧化物 80 150 汞及其化合物 - 0.05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4.3 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用封闭办法,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浓度执行表3规定。 表3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0.2 4.4 烟囱高度规定 4.4.1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规定。同步,燃油燃气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如下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4.4.2不同步段建设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取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排放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规定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规定 5.1.1 锅炉使用公司应建立公司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发布监测成果。 5.1.2 锅炉使用公司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规定,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采样,应依照监测污染物种类,在规定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有废气解决设施,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监测按现行关于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营。 5.1.5 对大气污染物监测,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关于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定采用表4列办法原则。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办法原则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办法原则名称 原则编号 1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办法 GB 54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HJ 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取法 HJ 629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取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测定 冷原子吸取分光光度法 HJ 543 附录A 管法测定燃煤污染源中气态总汞办法 6 无组织粉尘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测定办法 重量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GB/T15432 HJ/T 55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办法 实测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基准含氧量按表5规定执行。 表5  基准含氧量 锅炉类型 基准含氧量(O2)% 燃煤锅炉 9 燃油、燃气锅炉 3.5 (1)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mg/m3;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实测含氧量,%; ——基准含氧量,%。 6 实行与监督 6.1 在任何状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原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定,采用必要办法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监测成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与否符合排放原则以及实行有关环保管理办法根据。 6.2 本原则由市和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行。 附录A 吸附管法测定燃煤污染源中气态总汞办法 1.合用范畴 1.1是对安装在燃煤锅炉气态汞CEMS以及吸附剂捕获监测系统进行相对精度实验审查(RATAs)时使用一种原则办法,也适合于上述锅炉汞排放量测试。 1.2此办法仅设计用于颗粒物相对较低条件(例如,在所有污染控制装置之后采样)。 2.办法原理 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介质,用于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活性炭吸附介质安装在固定污染源采样装置前端,吸附废气中汞。采样装置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体积进行精确衡量,以获得采集废气样品体积数。 3.干扰和消除 采样过程中,高尘烟道内颗粒物也许导致采样管堵塞而影响采样工作正常进行,采样点应当设立在烟气净化装置后端,颗粒物含量较少点位。或者采用防尘罩,以较小流量,较长时间抽取,以获得足够量待测污染物。 4.安全防护 4.1现场危害。在现场应用这些环节/技术规定之前,应考虑实验现场潜在危害:加强与现场岗位协调对理解有关条件和合用安全方针至关重要。由于取样系统某些某些温度较高,因而在操作本设备时规定穿戴恰当手套、长袖防护服并且应小心操作。 4.2实验室安全。为了使化学品接触风险降到最小,以及在实验室中对的进行废物解决,应制定有关方针。工作人员应依照实验室制定化学卫生筹划穿戴恰当实验室服装。 4.3试剂毒性/致癌性。必颂考虑使用所有试剂毒性和致癌性。依照所选取采样和分析技术,此测定也许涉及有害物质、危险操作和设备,因而本办法不解决与实行本办法所涉及所有安全问题。使用者应负责制定适当安全和健康操作规程,并且在执行之前拟定合用规范性限制条件。任何化学品均应视为潜在健康危害物,因而应尽量减少这些化合物暴露。化学工作者应参照所使用每种化学品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 4.4废物解决。解决本办法产生任何废物时,必要依照详细描述并跟踪各种废水以及有关解决环节有害物质管理筹划。 5.试剂和材料 可以有效捕集气态汞活性炭或改性活性炭吸附管,吸附管应耐高温,不易破碎,尺寸一致,与采样探头接合一致以保证密封效果。吸附剂应有较强捕集效率,非常低汞空白。每支吸附管应有唯一编号,以便用于样品溯源及查验为便于跟踪。 6.仪器和设备 6.1采样探头组件。每个探头组件应无泄漏地连接到吸附管上。每个吸附管必要安装在探头入口处或探头内,以便气样直接进入捕获器内。每个探头/吸附剂捕获组件必要加热到足以防止吸附剂捕获中液体凝结温度。为了防止凝结,只有当烟道温度太低时才规定辅助加热。使用经校正热电偶监测烟道温度。可以使用可以运营成对吸附剂捕获单一探头。如果为了保证代表性汞监测而将各个吸附管安放在一起,可选取使用单个探头/吸附剂捕获器组合装置。 6.2除湿装置。在气流进入干燥气流测量仪器之前,应使用除湿装置或系统从气流中除去水蒸汽。 6.3真空泵。使用可以在系统流量范畴内运营密封真空泵。 6.4气体流量计。为了测定干燥条件下样品总体积(单位:原则立方米),应使用气体流量计(例如干式气表、热质量流量计、或者其他恰当测量装置)。流量计应足够精准,测定样品总体积误差应在2%之内,并且流量计必要在采样装置组所运营样品整个流量范畴内按所选取流量进行校正。气体流量计应配备将样品体积校正到原则条件所需要任何必要辅助测量设备(例如,温度传感器、压力测量装置)。 6.5样品流量计和控制器。使用流量批示器和控制器以保持必要采样流量。 6.6气态Hg0吸附管掺加系统。为了完毕Hg0和HgCL2分析偏差实验以及现场回收研究,吸附剂捕获第一分段必要有己知质量Hg0,或向第一分段添加己知质量Hg0。可以定量向吸附管上定量予以己知质量Hg0任何办法都是符合规定。为了实现此目,可以使用几种掺加技术或装置。其实用性随汞质量掺加水平而变。对于较低水平,可以使用经NIST认证或NIST可追溯气体发生器或罐。可以予以所规定几乎任何质量一种可供选取系统运用经NIST认证或NIST可追溯汞盐溶液(例如,HgCL2、Hg (NO3)2)。在此系统中,一等份己知体积和浓度样品加入装有还原剂(例如,氯化亚锡)反映容器中:汞盐溶液还原成Hg0,然后使用撞击滤尘器喷洒系统将其吹扫到吸附管上。 6.7样品分析设备。如果分析可以满足本办法中所描述性能原则,则可以从所选取吸附剂介质定量回收和定量测定总汞任何分析系统均符合规定。回收技术可涉及酸浸、浸提、和热解吸/直接燃烧。分析技术可涉及,但不局限于,紫外原子荧光(UV AF)、有和没有金捕集紫外原子吸取(UV AA)、以及X-射线荧光(XRF)分析。 7.样品采集 7.1系统泄漏检查及采样条件拟定 连接好系统,将采样口用封闭螺母封闭,打开样品泵,调大流量及真空,观测真空表及流量表,待真空达到-15bar并稳定后,如有电子流量计,可将流量计读数清零,并关闭泵,观测一分钟之内电子流量计读数。泄漏应当不大于取样速率4%,(即如果以0.4 L/min为采样时速率,一分钟内,电子流量计读数应当不大于0.016L)。方可以为通过泄漏检查。 如泄漏检测无法通过,则需对整个管路进行检查,重新安装,再次检漏,直至确认系统不漏气。 在整套系统通过泄漏检查后,可进行下一步样品采集工作。采样进行前,需通过调节流量和真空调缓慢释放系统内真空。随后进行活性炭吸附管安装及采样点条件拟定。 通过拟定烟气特性,如测试烟气温度、静压、烟气流速、湿度等指标,对采样点起始采样及辅助设立进行拟定,涉及,与否需要对探头及吸附区进行辅助加热,调节初始采样速度,除水控制等。 7.2样品采集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GB/T16157)对烟气采样点进行采样设立。 7.2.1安装吸附管 去掉吸附管尾部防护帽,移除采样探头前端封闭螺母,将采样探头取样口紧固螺丝及特氟龙套圈套上吸附管,安装至采样探头上并固定,用手将螺母旋紧后宜用扳手再拧半圈至紧固状态即可,保证采样管道与环境间没有泄漏。注意:由于螺母及采样管间有特氟龙垫圈固定密封,无需过度旋紧,避免因受热膨胀及吸附管材质等因素导致吸附管破损。(吸附管配套防护帽在采样结束后仍将用于样品保存,应在采样过程中将其放置于干净密封袋内。)吸附管安装完毕后,如需对采样探头进行辅热,启动加热装置。 7.2.2安装采样探头 启动烟道密封板,小心将安装好吸附管采样探头伸入烟道中并固定,过程中避免磕碰,避免损坏采样探头前安装活性炭采样管。密封好采样探头和采样口之间缝隙,保证烟道和外界环境之间无泄漏。 7.3采样结束后检漏 采样完毕后,关闭采样泵并将采样探头从烟道中取出(避免烫伤),用干净防护帽分别在两根吸附管入口处进行密封。查看整个采样过程中所记录下来最大真空数据。在吸附管仍旧安装在采样探头前端状况下,调节仪器并达到该次采样时最大真空数值。在此真空条件下进行采样后泄漏测试,每次测试成果应不大于当次采样周期平均采样速率4%。在检漏结束后,缓慢释放系统中真空。 7.4样品获取 将紧固螺母拧松,将吸附管从采样探头中取出,并用防护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将吸附管外壁污物擦净,将其装入塑料保护套内妥善保存。 7.5样品处置、保存、存储及运送 为保证样品成果有效性,在现场操作、采样、获取、运送及实验室分析阶段,都应当保持清洁,避免浮现汞交叉污染。采集和分析空白样品,有助于验证所有阶段无污染物质。 8.成果计算 8.1污染源烟气中汞浓度(μg/m3)按下式计算: (1)CA= (m1+m2) / Vt (2)m1=CA1×mA1 m2=CA2×mA2 式中: CA----吸附管“A”在采样过程中采集到烟气中汞浓度,μg/m3; CB----吸附管“B”在采样过程中采集到烟气中汞浓度,μg/m3; m1----吸附管第一截吸附剂所捕获并测定出汞质量,μg; m2----吸附管第二截吸附剂所捕获并测定出汞质量,μg; CA1,CA2 --分别为吸附管“A”第1截,第2截在测汞仪测试出浓度,μg/kg; mA1,mA2--分别为吸附管“A”第1截,第2截活性炭吸附剂质量,mg; Vt----干式累积气体流量计在样品采集期间采集到气体总量;(在此办法下,原则温度和压力分别定义为20℃及760mm汞柱。) 报告平均浓度,即1/2(CA + CB); 8.2干式累积气体流量计体积计算: 在使用干式累积流量计时,流量计前段装有冷凝及干燥器,原则状态下干气体积按照(3)式计算 273 273 + td Ba + Pd 101300 × (3)Vnd=K (V2-V1) × 式中: Vnd----原则状态下干采气体积,L; V1,V2----采样先后累积流量计读书,L; td-------流量计前气体温度,℃; Ba-------大气压力,Pa; Pd-------流量计前气体压力,Pa; K-------流量计修正系数; 8.3回收率计算(分析偏差测试) (4)R = mrecovered / mspiked × 100% 式中: R----加标质量回收率比例(%); mrecovered ---- 分析偏差测试或现场回收实验中回收汞质量,μg; mspiked---- 分析偏差测试或现场回收实验中掺加汞质量,μg; 8.4击穿比例 (5)B=m2 / m1 ×100% 式中: B----击穿率,%; m2----吸附管第1截实测汞绝对质量,μg; m1----吸附管第2截实测汞绝对质量,μg; 8.5成对吸附管一致性计算 使用成对吸附管对实测汞浓度计算相对偏差(RD); (6)RD=|CA-CB| / (CA+CB) ×100% 式中: RD----吸附管A 及吸附管B 汞浓度值相对偏差,%; CA----吸附管A采集到样品浓度,μg/dscm; CB----吸附管B采集到样品浓度,μg/dscm; 8.6计算加标汞浓度及加标回收率 (7)Crec=(ms / vs )﹣(mu/vu) (8)R= (Crec×vs)/ mspiked ×100% 式中: Crec----测量加标混合物浓度,μg/m3; vs---现场回收率测试实验中,加标吸附管采集烟气样品体积,dscm; ms----实测现场回收率测试实验中加标吸附管汞质量,μg; mu----实测现场回收率测试实验中未加标吸附管汞质量,μg; R----加标质量回收率比例,%; 9.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为保证采样过程及分析成果精确性,可选用下列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办法: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实验及规定 验收原则 频率 如不满足条件导致影响 气体流量计校准 (三组或三点校准) 每组校准因子(Yi)须在三组平均值(Y)±2%范畴内 初次测试前,同步当采样后测试时,成果不在Y±5%范畴内 对三个点进行重新校准直至满足验收原则 采样后对气体流量计进行校准测试(单点) 校准因子(Yi)必要在最接近三点校准值(Y)±5%范畴内 对于质量流量计,在每次现场测试完毕后,都需要使用烟道气对流量计进行校准 对于干气流量计则无需 通过三点对气体流量计进行重新校准,以获得新Y值。 如使用质量流量计,必要用烟道气在现场完毕校准。同步,现场测试数据采用新Y值。 温度传感器校准 传感器测定绝对温度应在标定过参照传感器温度值±1.5%内 初次使用前及每次测试后 重新校准; 停止使用,直至满足技术规定 压力计校准 压力计测定绝对压力值应在水银压力计读数值±10mm汞柱压力范畴内 初次使用前及每次测试后 重新校准; 停止使用,直至满足技术规定 测试前泄漏检查 ≤目的采样速率4% 采样开始前 在泄漏测试通过前不应开始采样工作 测试完毕后泄漏检查 ≤平均采样速率4% 采样完毕后 样品报废* 基质对分析干扰实验(仅用于湿化学分析办法) 拟定所需最小稀释倍数以消除吸附剂基质产生干扰 在分析现场采集样品前。分析过程中如更换不同类型吸附剂,也要进行 现场样品成果无效 分析偏差实验 对于添加Hg0及HgCl2加标两个浓度,平均回收率应在90%-110%之间 在分析现场采集样品前。分析过程中如更换不同类型吸附剂,也要进行 在满足回收率测定原则后再开始分析现场样品 分析仪校准曲线多点校正 每台分析仪读数在真值±10%内,同步满足R2≥0.99 分析当天,分析任何待测样品前 重新绘制校准曲线直至合格 对单独校准样品进行分析 在真值±10%内 在每日校准后,在分析现场采集到样品之前 重新绘制校准曲线并对单独校准样品进行分析,直至合格 对持续性校准核定原则样品进行分析 在真值±10%内 在每日校准后,对现场采集到样品分析量≤10个后,并且在每组样品分析完毕时。 重新校准并对单独校准样品进行重复分析,重新分析样品直至成果符合。对于采用破坏性分析技术,样品无效。 试运营样品总体积 现场回收率实验期间,在总采样体积±20%内 每个单独样品 样品无效 吸附剂第2截击穿与否鉴定 对于烟气汞浓度> 1 μg/dscm,第2截汞质量应不大于第1截10%; 对于烟气汞浓度≤ 1 μg/dscm,第2截汞质量应不大于第1截20%; 每个样品 样品无效* 成对吸附管一致性鉴定 对于烟气汞浓度> 1 μg/dscm ,捕集汞绝对质量相对偏差(RD)应<10%; 对于烟气汞浓度< 1 μg/dscm,捕集汞绝对质量相对偏差(RD)应<20% ,或者< 0.2 μg/dscm绝对浓度差; 每次测试 采样测试成果无效* 样品分析 在有效校准范畴内,即成果应落入校准曲线内 第1截所有样品分析出烟气汞浓度应>0.5 μg/dscm 如也许,在更高浓度水平重新分析,如测试不在校准范畴内,样品无效。(即,采样时尽量保证可以采集到足够仪器分析汞) 样品分析 在Hg0 和HgCl2分析偏差测试所容许范畴内 第1截所有样品分析出烟气汞浓度应>0.5 μg/dscm 扩大Hg0 和HgCl2分析偏差测试范畴,如果失败,则样品无效 现场回收测试 对于Hg0,平均现场测试回收率在85%-110%内 每次现场测试进行一次 现场回收测试实验失败状况下,现场样品无效 * 代表来自成对吸附管数据也同样无效。 10.干式合计流量计校正 干式合计流量计校正采用标定过湿式气体流量计校准。干式合计流量计和湿式气体流量计均放在无油抽气泵(最佳是隔膜泵)正压端。连接顺序为:抽气泵(作鼓气用),温度计,压力计,干式累积流量计,湿式气体流量计。 干式累积流量计校正系数Kdi和平均校正系数Kd,按式(9)和式(10)计算。 (9)Kdi= (Kw×Vw)/Vd × (273+ td)/(273+tw)× (Ba + Pw - Pwv) /(Ba + Pd) (10) Kd = ∑Kdi / n 式中: Kw ---- 湿式气体流量计校正系数; Vw ---- 湿式气体流量计计量体积,L; Vd ---- 干式气体流量计计量体积,L; Ba---- 大气压力,Pa; Pd---- 干式累积流量计压力,Pa; Pw---- 湿式气体流量计压力,Pa; Pwv---- 温度为tw时饱和水蒸气压力,Pa; td---- 干式累积流量计前气温,℃; tw---- 湿式气体流量计气温,℃; Kdi---- 干式气体流量计校正系数; Kdi---- 干式气体流量计平均校正系数; n---- 校正点数; 详细参照GB/T 16157仪器校正某些12.2.7 11.废物解决 11.1实验室应遵守各级管理部门废物管理法律规定,避免废物排放对周边环境污染。 11.2实验装置排放汞蒸气应通过活性炭吸取过滤器吸附后再排放,以避免对环境及人员导致损害。 11.3 固体废弃物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12.注意事项 汞化合物及蒸气属于有毒有害危险品,应尽量减少分析人员暴露在高浓度水平汞蒸气环境中。 12.1现场操作 在现场采样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浮现滑落、磕碰等,采样接触高温、高尘区域,并且也许接触较高含量含二氧化硫气体,应佩戴相应防护办法,涉及安全帽、口罩、手套等。避免烫伤及意外损害。 12.2实验室分析 实验室应配备手套、实验服、手套等有关实验用品,如有也许,经常对实验室进行通风换气,保证汞蒸气含量局限性以导致人员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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