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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第五版第次修订.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03733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5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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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修 订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期刊和每月出版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发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如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修订和勘误记录修 订编号执行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1-5已编入本版勘 误编号颁发日期换页日期换页人目 录页前言 (v)国际原则 11.定义 12.所用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 13.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位置 23.1总则23.2轻于空气航空器23.3重于空气航空器24.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尺寸 24.1轻于空气航空器24.2重于空气航空器25.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字体 36.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登记 37.登记证 4

2、8.辨认牌 49.后记 4_前言历史背景附件7包括了国际民航组织采纳遵循公约第20条所规定对标明所属国籍和登记标志表达最低原则。依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1944年)第37条规定,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日通过了关于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原则,并将其定为公约附件7。这些原则于1949年7月1日起生效。这些原则是依照1946年3月和1947年2月分别召开第一届和第二届适航专业会议建议制定。表A阐明随后几次修订渊源、涉及重要问题以及附件和修订在理事会通过、开始生效和开始实行日期。缔约国行动告知差别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38条所规定义务,该条规定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办法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包

3、括国际原则之间任何差别告知本组织。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也许浮现任何差别或撤除前已告知任何差别随时告知本组织。本附件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后,将及时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告知差别专门规定。除公约第38条规定各国承担义务外,各国还应注意附件15规定,即关于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发布其本国规章和办法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原则和建议办法之间差别。资料发布 依照本附件规定原则而提供设备、服务和程序,其建立、撤销和变更,凡影响到航空器运营,应按附件15规定予以告知和生效。附件各构成某些地位附件由下列构成某些构成,但并非每一附件均涉及如下各个某些,每一某些地位如下:1.构成附件正文材料:a)原则和建议办法 依照公约

4、规定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原则 凡关于物理特性、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安全或正常是必须,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在无法遵守状况下,依照第38条,缔约国必要告知理事会。建议办法 凡关于物理特性、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公约缔约各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b)附录 附录包括单独构成材料,但属于理事会通过原则和建议办法构成某些。c)定义 原则和建议办法中使用术语,由于与普通词典中含义不同而不自明其义。定义自身没有独立地位,却是使用该术语每一原则和建议办法中一种重要某些,由于术语含义变化将会影响规定内容。

5、d)表格和数字 附加于或用于阐明原则或建议办法并构成关于原则或建议办法一某些,并具备相似地位。2.经理事会批准与“原则和建议办法”一起出版材料:a)前言 是依照理事会行动所作历史性和解释性材料,其中涉及依照公约和“通过决策”而产生各国在应用“原则和建议办法”方面所承担义务解释。b)引言 是解释性材料,列在附件各某些、章、节开头以协助理解正文应用。c)注 在正文恰本地方所加注解,用以阐明关于“原则或建议办法”事实状况或参照材料,但并不构成原则或建议办法一某些。d)附篇 是原则和建议办法补充材料或作为其应用而列入指引性材料。文字选取本附件采用中、阿、英、法、俄、西六种文字。规定各缔约国从中选取一种

6、文字直接使用或译成其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行和用于公约规定其她用途,并相应地将此告知本组织。编辑上安排为了一目了然地表白每条地位,采用如下办法:原则用宋体字;注用楷体字并冠以“注”字以表白其地位。附件7中没有建议办法。凡援引本文献中有编号和/或标题某些时,均涉及该某些所有各分节、条。表A. 附件7修订修订依照内容通过日期生效日期实行日期第一版第一届(1946年)和第二届(1947年)适航专业会议1949年2月8日1949年7月1日1949年11月1日1(第二版)适航委员会第5次会议(1962年)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位置和尺寸。1963年11月12日1964年4月1日1964年8月1日2航行委员

7、会研究(1967年)为“航空器”一词重下定义,因而所有气垫型运载工具,如气垫船和地面效应运载机械不应归类为航空器。1967年11月8日1968年3月8日1968年7月8日3(第三版)理事会研究(1969年)修订采纳了“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和“国际经营机构”等词句定义及可使公约第77条设想国际经营机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登记关于规定。1969年1月23日1969年5月23日1969年9月18日4(第四版)航行委员会研究(1980年)及航空器噪音委员会会议(1979年)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修改“直升机”定义。1981年3月30日1981年7月30日1981年11月26日5(第五版)航行委员

8、会研究航空器登记证译文2月17日7月14日11月27日_国际原则1. 定义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原则中所用下列名词具备下述意义:定翼机 一种动力驱动重于空气航空器,其飞行升力重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翼面上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航空器 可以在大气中从空气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反作用获得支撑任何机器。(参见表1“航空器分类”)。飞船 由动力驱动轻于空气航空器。气球 没有动力驱动轻于空气航空器。共用标志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派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标志,用以对国际经营机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进行登记。注:属于某国际经营机构所有航空器,凡不按国籍进行登记者都用同样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 保持非

9、国籍登记册或视情保持该登记册一某些、以对国际经营机构航空器进行登记当局。耐火材料 一种可以和钢同样或比钢更能抗热材料,(当两者尺寸都适合于特定用途时)。滑翔机 一种非动力驱动重于空气航空器,其飞行升力重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翼面上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自转旋翼机 一种重于空气航空器,其飞行支撑力由一种或各种在基本垂直轴上自由转动旋翼上空气反作用获得。重于空气航空器 任何在飞行中重要从空气动力获得升力航空器。直升机 一种重于空气航空器,其飞行支撑力重要由一种或各种在基本垂直轴上受动力驱动旋翼上空气反作用获得。国际经营机构 公约第77条所设想那种机构。轻于空气航空器 任何重要由于浮力而支持

10、在空中航空器。扑翼机 一种重于空气航空器,其飞行支撑力重要由被赋予一种拍动动作翼面空气反作用获得。旋翼机 一种动力驱动重于空气航空器,其飞行支撑力由一种或各种旋翼上空气反作用获得。登记国 航空器在其登记册上登记国家。2. 所用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2.1 国籍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须由一组字构成。2.2 国籍或共用标志须在登记标志前面。当登记标志头一种字是字母时,它前面须加一短划。2.3 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派给登记国无线电呼喊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籍代号系列中选取。须将国籍标志告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2.4 共用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派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无线电呼喊信号代号系列中选定。注:

11、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2.5 登记标志必要是字母、数字或是两者组合,并且须由登记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2.6 当采用几种字母作为登记标志时,不得采用也许与国际信号代码第二某些所用五字组合相混组合,不得采用也许与Q简语电码中所用以Q字为首三字组合相混组合,以及也许与遇险求救信号SOS,或其她类似信号如XXX、PAN、TTT等紧急信号相混组合。注:关于这些代码,请参见现行国际电信条例。3.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位置3.1 总则国籍标志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必要涂在航空器上或用任何其她能保证同等耐久办法附在航空器上。标志须保持清洁和随时可见。3.2 轻于空气航空

12、器3.2.1 飞船 飞船上标志须在船身上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船身上,须在船身两侧沿纵向配备,并且,在顶部对称线上也要有。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须在水平和垂直安定面上;在水平安定面上标志须在水平安定面右上部和水平安定面左下部,字母和数字顶部须朝前方;在垂直安定面上标志则须在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字母和数字须水平横列。3.2.2 球形气球(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标志须在直径两端各涂一种,接近最大水平圆周处。3.2.3 非球形气球(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标志须在两侧。接近气球最大截面处,紧靠绳索带或吊篮索固定点上面。3.2.4 轻于空气航空器(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两侧标志须从两侧和地面看得见。3.2

13、.5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标志须在辨认牌上(见第8节)。3.3 重于空气航空器3.3.1 机翼 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标志须出当前机翼下表面上。如标志未延伸占据整个机翼下表面,在必要将其放在机翼下表面左半部。并须尽量使标志距机翼先后缘同样远。字母和数字上端须朝前。3.3.2 机身(或与之相称构造)和垂直尾翼 在重于空气航空器上,标志须在机身(或相称构造)两侧介于机翼与尾翼之间,或在垂直安定面上半部。如仅有一种垂直尾翼,则标志须涂于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须将标志涂在外垂直尾翼外侧。3.3.3 特殊状况 如果重于空气航空器没有相称于3.3.1和3.3.2所述部件,则标志须在能易辨认此航空器地方。4.

14、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尺寸每个单独一组标志字母和数字必要同样高。4.1 轻于空气航空器4.1.1 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以外轻于空气航空器标志字高至少须为50厘米。4.1.2 考虑到辨认牌上所标明载荷大小,关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标志尺寸须由登记国决定。4.2 重于空气航空器4.2.1 机翼 重于空气航空器机翼上标志字高至少须为50厘米。4.2.2 机身(或与之相称构造)和垂直尾翼 重于空气航空器机身(或相称构造)和垂直尾翼上标志字高至少须为30厘米。4.2.3 特殊状况 如果重于空气航空器没有相称于4.2.1和4.2.2所述部件,则标志尺寸须易于辨认此航空器。5.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

15、志字体5.1 字母应是不加装饰罗马体(正体)大写。数字须是不加装饰阿拉伯数字。5.2 每个字宽度(字母I和数字1除外)和短划长度须是字高三分之二。5.3 字和短划须用实线笔划形成并且颜色须与背景成鲜明对照。笔划宽度须为字高六分之一。5.4 每个字与其先后字间隔宽度须不不大于字宽四分之一。在这方面短划须视为一种字。6.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登记每一缔约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须保持一种现行有效登记记录本,载明该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所登记每一航空器登记证(见7)上内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登记须涉及:日期、释放时间和地点、气球种类和操纵者姓名。表1. 航空器分类球形自由气球自由气球非球形自由气球非

16、动力驱动球形系留气球系留气球轻于空气航空器非球形系留气球1刚性飞船动力驱动飞船半刚性飞船非刚性飞船航空器滑翔机陆上滑翔机非动力驱动风筝4水上滑翔机2陆上飞机3定翼机水上飞机2重于空气航空器水陆两用飞机2陆上自转旋翼机3自转旋翼机水上自转旋翼机2水陆两用自转旋翼机2动力驱动旋翼机陆上直升机3直升机水上直升机2水陆两用直升机2陆上扑翼机3扑翼机水上扑翼机2水陆两用扑翼机21. 普通称为“风筝气球”。2. 依照状况可增长“浮筒式”或“船身式”字样。3. 涉及装有雪橇式起落架航空器(改“陆上”为“雪橇”)。4. 只是为了全面而列入。7. 登记证7.1 登记证在措辞和安排上都必要是下列图1复制品。注:格

17、式尺寸由登记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决定。7.2 当登记证以非英语其她语言颁发时,必要包括一份英语译文。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9条规定从事国际航行航空器随机携带登记证。8. 辨认牌航空器必要有一块至少刻有具备其国籍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辨认牌。此牌须用耐火金属或其她具备恰当物理性质耐火材料制成,并且必要固定在航空器主舱门附近明显地方。对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此牌则须以明显方式附在载荷外部。9. 后记本附件各项条款不得用于由气象部门操纵仅用于气象目气球或没有载荷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国家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部局或处登 记 证*1.国籍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2.航空器制造者和制造者对航空器定名-3.航空器序号-4. 所有人名称 5. 所有人地址 6. 兹证明上述航空器已按照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 正式在 - 登记。(登记册名称)(签 字)-.发证日期 -()填入关于条例名称* 供登记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使用。图1. 登记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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