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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基”工作中残疾小朋友少年实用评估原则(试用)
(一)视力残疾评估原则
1.视力残疾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普通人所能从事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涉及: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不大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不大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
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恰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最佳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视力。
⑷视野<5度或<10度者,无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估原则
1.听力残疾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双耳不同限度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边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涉及: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据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分级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辨认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原则合用于3岁以上小朋友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评估原则
言语残疾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活动。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原则合用于3岁以上小朋友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评估原则
1.智力残疾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智力明显低于普通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涉及: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后来,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智力损伤和老年期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痴呆。
2.智力残疾分级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智力残疾分级原则,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级别。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⑴*WeChsler小朋友智力量表
⑵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智龄和实际年龄比,不同智力测验,有不同IQ值,诊断重要根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二、残疾检查办法
(一)视力残疾检查办法
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重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以便,可将视力表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板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办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 5 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若被检查者不能辨别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辨别0.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依照如下公式计算: 视力=0.1* 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5
矫正办法:定残原则必要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以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能看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要由有一定眼科知识医生进行,简朴办法用针孔镜,当被检查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迈进行矫正。针孔镜制作办法简便,应用一易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mm直径孔即可。
小朋友视力检查:对于较年长小朋友可用小朋友视力表,制作办法及检查办法同上述。年幼小朋友可用实物估算,用如下公式计算:
视力 =[1.5/ 实物大小 (mm)]*[ 实物距离 (m)/5]
婴幼儿则依照其能否追随目的及外眼状况来拟定残与非残。
2.视野检查
(1)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步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左眼,然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与否也已看见,并嘱其看见视标时及时告之,以此来预计被检查者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畴,检查者与卡片相距l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与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畴。若不能看到则属于盲( 指双眼 ),若一眼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
(3) 伪视力残疾鉴别
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状况,当请限科专业医师鉴定。
(二)听力残疾检查办法
1.测试环境规定
裸耳听力测试应在测听室进行,对耳聋定残普查亦可在安静房间内(本底噪声<50dBA〕进行,室内应限制非测听人员入内。言语辨认率测试在普通安静房间内进行,用本地人发音,其言语声约70dBSPL(正常说话声),房间本底噪声不大于50dBA 。
2.评估办法
(1)行为测听法:通过观测受试者对不同频率、不同刺激声强听性行为反映,来判断其听力损失。
(2)言语辨认率测试:用听话识图法辨认双音节词,测试者在受试者好耳侧并排而坐,间距半米,测试者 ( 本地人 ) 用正常言语声发音,注意避开受试者视觉,通过观测受试者对双音节词对的辨认率,拟定其言语辨认率。
测试用品:汉语双音节词测听图卡。
3.计算公式
(1)平均听力损失:
指 (A)500HZ、(B)1000HZ、(C)HZ听力损失分贝数之和均值
平均听力损失 (dB)=(A+B+C)/3
(2)言语辨认率:指受试者对的回答数与测试总数之比。
言语辨认率(%)=对的回答数 / 测试卡片总数
注:⑴纯音听力测试,在安静房间每个频率持续测试三次,其中有2次测试成果相似方可确认听力残疾级别,结合言语辨认率测试成果,对照听力残疾分级原则评估级别。
⑵言语辨认率测试,可选用与本方案配套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及测听录音磁带,对方言地区可选用本地人发音。音量应控制在正常言语声(约70dBSPL)。
⑶对无言语能力听力残疾者,要以行为测听成果做为评估根据。对有一定听辨言语能力受试者,以言语辨认率测试成果作为重要根据,如行为测听成果与言语辨认率残疾级别相差一级,要以言语辨认率级别作为残疾级别。如两者相差两个级别以上,行为测听成果可向言语辨认率级别先后一种级别,再拟定听力残疾级别。
(三)言语残疾检查办法
1.测试环境规定
测试需要在安静房间内进行(本底噪声<55dba〕,非测试人员禁止围观,消除一切使被试者紧张心理因素。
2.评估办法
(1) 语音清晰度测试:对受试者发音状况做出评价。为使测试成果更近实际,本测试采用三级人员测试办法,即依测试人员与被测试者接触密切限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测试人员为直接接触;二级测试人员为间接接触;三级测试人员为无接触。测试人员听力正常无耳科疾病。1名主试人员和4名测试人员(一级 1名,二级1名,三级2名) 共同参加测试,测试者背对受试者,主试者抽取25张图片依次出示,让受试者认读,测试人员依照被试者发音,辨别其语义并做好记录,然后与主试者对照对的答案,最后将4名测试人员记录对的数累加,即可算出受试者语音清晰度。
测试用品: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
(2)言语表达能力测试:用看图说话或主题对话测试法,进行言语表达能力测试。
①看图说话:主试者与受试者面对而坐,主试者一方面从一级测试题库中抽取一张图片向受试者出示,并讲述其内容,讲完后规定受试者复述,依照其与否能对的理解及表达语意及言语流畅限度评估能否通过该级测试,如不能对的复述则另抽取一张图片测试,在每一级别测试中,如有一次通过则以为该级通过,可依次进入下一级别测试,若持续3次不能对的理解表达语意则停止测试,可按言语残疾分级原则拟定级别。
测试用品:看图说话级别测试图卡。
②主题对话:依照受试者实际生活环境,借用其既有家具、玩具及各种生活用品,设计恰当生活场景进行测试。依测试内容难易限度分为四个级别。测试者依次提问规定被试者回答,如能对的回答3个或3个以上问题则通过该级别测试,可进入下一种级别测试。如回答少于3个问题则不通过该级测验。依原则拟定其残疾级别。
测试用品:主题对话级别测试图片。
注:
⑴单独使用语音清晰度测试可对构音障碍进行评估。
⑵当语言清晰度与言语表达能力评价成果处在不同级别时,其最后残疾级别拟定应当着重考虑言语表达能力,如相差一种级别时,以言语表达能力级别为准。如相差两个以上级别,语音清晰度级别可向言语表达能力级别接近一种数量级拟定其级别。
⑶言语表达能力级别测试图片涉及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两某些。测试主试者可依实际状况选取测试项目,如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可任选其一,两项测试办法虽略有不同,但均可反映被试者言语表达能力。
(四)智力残疾检查办法
同步采用智力测验和适应行为评估两种办法进行检查。
1.智力测验。采用如下智力量表:
(1)0—6岁 北京一盖塞尔量表(简式)
(2)6—18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韦氏小朋友智力量表(简式 )
2.适应行为评估。采用如下评估量表:
(1)6个月一4岁婴儿——初中生 社会生活能力量表(修订版 )
(2)成人智力残疾评估量表
注:
⑴智力残疾检查只能测量某一时期智力某种体现,而不能预测智力发展。
⑵测试人员必要通过严格培训,并经与主试者一致性检查,考核合格后,才干独立开展工作,以保证智力测验科学性。
⑶注意测验资料保密性,测验成果只供关于人员和部门参照。
【阐明】以上评估原则和检查办法仅供“两基”工作人员理解。教诲部门无资质对残疾小朋友少年进行鉴定。残疾小朋友少年需由有鉴定条件县级以上(涉及县级)医院鉴定,并出具《残疾级别医学鉴定意见》或《残疾诊断鉴定书》。
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评残原则
视力残疾原则
一、视力残疾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寻常
生活和社会参加。
视力残疾涉及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恰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最佳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无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原则
一、听力残疾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双耳不同限度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边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寻常生活和社会参加。
二、听力残疾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构造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协助下,不能依托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加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构造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协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加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构造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协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加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构造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协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加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原则
一、言语残疾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导致不同限度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寻常生活和社会参加(3岁如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涉及: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有关部位损伤所导致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运动障碍,重要体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构造异常所致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构造异常所致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导致构音障碍。重要体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小朋友言语发育迟滞:指小朋友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状态。重要体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言语障碍。重要体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流畅性障碍。常体现为在说话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她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级别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备一定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级别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某些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级别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朴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级别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原则
一、肢体残疾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构造、功能损伤导致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限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加局限。
肢体残疾涉及: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边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导致躯干或四肢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寻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寻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存少量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状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某些独立实现寻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她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状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寻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不不大于70度或侧凸不不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她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其她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原则
一、智力残疾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明显低于普通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构造、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加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支持。
智力残疾涉及: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后来,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分级
级别 分级原则
发展商(DQ)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精神残疾原则
一、精神残疾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寻常生活和社会参加。
二、精神残疾分级
18岁以上(含)精神障碍患者依照《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估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适应行为体现,18岁如下者根据下述适应行为体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生理、心理基本规定。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支持,生活长期、所有需她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某些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朴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简朴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朴劳动。能表达自己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加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支持,大某些生活仍需她人照顾。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朴交流,能表达自己情感。能独立从事简朴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普通人差。被动参加社交活动,偶尔能积极参加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某些支持,即所需要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短时间需求,某些生活需由她人照顾。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普通人差,有时忽视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情感,体会她人情感能力较差,能从事普通工作,学习新事物能力比普通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普通状况下生活不需要由她人照顾。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
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原则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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