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SC原则与原则 森林资源及其土地经营应当满足当代人和后裔人社会、经济、生态、文化和精神需求,这一观点已得到广泛认同。并且,随着公众对森林破坏和退化问题日益关注,使得消费者规定她们购买木材和其它林产品不但不会对森林导致破坏,并且有助于拯救将来森林资源。为了满足此类规定,木材产品认证和自愿认证体系在市场上应运而生。 FSC是承认认证机构国际组织,以保证认证机构认证真实性。在任何状况下,认证过程都是由林主和经营者自愿发起,她们只规定认证机构提供有关服务。FSC目的是通过制定世界范畴内广泛承认原则和有关森林管理原则,以增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全球森林经营活动。正如原则9和有关术语表中
2、所提出那样,FSC原则与原则合用于所有热带、温带和寒带森林。许多原则与原则也合用于人工林和某些人工补植森林,可以在国家和地区水平上起草更为详细、合用于各类森林植被类型原则。FSC原则与原则应纳入到谋求FSC承认所有认证机构审核体系和原则中。虽然FSC原则与原则重要是为生产木质产品森林经营而制定,但在很大限度上也可应用于生产非木质林产品及提供其他服务森林经营。原则与原则是一种整体,没有主次之分,本文献应与FSC条例、承认程序和认证机构指南一并使用。 FSC及其承认认证机构并不一定强求完全符合其原则与原则,但如在任何一条原则上存在重大差距,则普通被以为不合格,或导致证书吊销。这需要独立认证机构根据
3、每个原则满足限度和差距重大限度及其后果做出鉴定,容许依照本地状况做出某些灵活解决。在一切认证审核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森林经营作业规模和强度,受影响资源独特性以及有关森林生态脆弱性。各国和地区森林管理原则会指出FSC原则与原则解释差别与难点,这些原则将在各国和地区参加下制定,并由认证机构和其他参加及受影响各方逐项进行认证审核。如有必要,FSC争端解决机制在审核过程也倡导采用本办法。欲知更多关于认证和承认程序信息与指南,请参阅FSC条例、承认程序和认证机构指南。使用FSC原则与原则必要符合国家和国际法律制度。FSC旨在补充、而非代替支持全球负责任森林经营其他倡议。FSC将开展教诲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下列
4、问题重要性意识: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将经营和生产成本计入林产品价格;增进森林资源最优运用模式;减少破坏与挥霍;避免过度消费与过度采伐。 FSC还将针对这些问题为决策者提供指引,涉及完善森林经营法规和政策。原则1:遵守法律及FSC原则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及其国家订立国际公约和合同,并遵守FSC所有原则与原则。1.1森林经营应遵守所有国家及地方性法律和行政法规。1.2应缴纳所有合理法律规定费用、特许费、税费以及其他费用。 1.3尊重签约国所有具备约束力国际合同(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关于条款。 1.4应环绕认证目,由认证机构及参加
5、或受影响各方对有关法律、法规与FSC原则与原则之间冲突之处进行逐项评估。1.5森林经营区应当避免非法采伐、定居及其他未经允许活动。1.6森林经营者应承诺长期遵守FSC原则与原则。 原则2: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 对土地及森林资源长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法律文献。 2.1有确凿证据证明拥有对土地和森林资源长期使用权(如土地所有权、老式权利或特许合同)。2.2拥有法定及老式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地社区应保持对森林作业控制,某种限度上是出于对她们权利和资源保护需要,除非她们在知情状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他机构。 2.3要运用恰当机制来解决关于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纠纷。在认证审核中,要考虑任何
6、悬而未决纠纷环境及事态。涉及到诸多利益大量纠纷普通会导致一项森林经营活动失去认证资格。原则3:本地居民权利 应当承认并尊重本地居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其土地、领地及资源法定及老式权利。 3.1本地居民应当控制其土地及领地上森林经营,除非她们在知情状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他机构。 3.2森林经营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资源或削弱本地居民使用权。 3.3森林经营者要与本地居民合伙,明确划出对其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场合,并加以确认和保护。 3.4在森林树种运用及森林作业管理体系等方面运用本地居民老式知识时,应对她们予以相应补偿。应当在森林经营活动开始此前,在本地居民自愿和知情状况下,就这些补偿
7、条件正式达到一致。原则4:社区关系与劳动者权利 森林经营活动应维护或提高森林劳动者和本地社区长期社会及经济利益。4.1森林经营区及临近地区社区群众均应享有就业、培训及其他服务机会。4.2森林经营应满足或超过与职工及家庭健康和安全关于所有合用法律和/或法规。4.3依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87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98规定,要保证职工有建立组织及自发同雇主谈判权利。 4.4应当把社会影响评价成果结合到森林经营方案与实行中,并保持与受森林经营活动直接影响个人及群体进行磋商。4.5如果森林经营导致损失和破坏影响了本地人法定或老式权利、财产、资源或生活,则应运用恰当机制加以解决,并提供合理补偿。原则5:
8、森林带来收益 森林经营活动应勉励有效运用森林各种产品和服务,以保证森林经济效益、广泛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 5.1森林经营应力求实现经济效益,同步要全面考虑生产环境、社会和运营成本,并保证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生产力必要投入。 5.2森林经营及市场营销应勉励各种林产品最佳运用和就地加工。 5.3森林经营应尽量减少因采伐及就地加工导致挥霍,并避免破坏其他森林资源。5.4森林经营应增进本地经济并使之多元化,避免依赖单一林产品。 5.5森林经营活动应承认、保持并在恰本地方提高森林服务和资源(如流域及渔业区)价值。5.6林产品采伐率不得超过长期可持续运用所容许水平。原则6:环境影响森林经营应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
9、有关价值,如水资源、土壤以及独特和脆弱生态系统与景观价值,并以此来保持森林生态功能及其完整性。 6.1应当完毕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应与森林经营规模、强度及受其影响资源独特性相适应,并应充分结合到森林经营体系中。评估应涉及景观水平上考虑以及就地加工设施影响,应当在开展对林区有影响活动之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6.2要有保护珍稀、受威胁和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如筑巢区和进食地)办法。应建立与森林经营范畴和强度及所需保护资源独特性相适应保护区,并限制不适当狩猎、钓鱼、诱捕及采集活动。6.3应保持、提高或恢复生态功能及其价值,涉及:a)森林更新与演替; b)基因、物种及生态系统多样性;c)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生产
10、力自然循环。 6.4应保护景观范畴内既有、具备代表性生态系统样地自然状态,并将其标记在地图上,典型样地应与森林经营活动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资源独特性相适应。 6.5应编制并实行书面指南,以控制侵蚀,最大限度地减少采伐、道路建设及所有其他机械干扰活动对森林破坏,以及保护水资源。6.6森林经营体系应增进开发和采用有助于环境非化学办法进行病虫害治理,尽量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禁止使用世界卫生组织1A、1B类清单中列出物质及碳氢氯化物杀虫剂,禁止使用长效、有毒及衍生物具备生物活性和在食物链中积累杀虫剂,以及国际公约禁止使用杀虫剂。如果使用化学品,应提供恰当设备和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健康及环境风险。6.7
11、任何化学品、容器、液体和无机固体废物(涉及燃料和油料)都应在森林以外地区采用符合环境规定办法进行解决。 6.8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承认科学议定书对生物控制剂应用作记载,限制到最低量,并监督和严格控制其使用,禁止使用通过基因改良生物。 6.9谨慎控制并积极监测外来物种使用,避免引起不良生态影响。6.10除如下状况外,应避免将森林转换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地:a)仅涉及到森林经营单位中很小某些;b)不发生在高保护价值林区;c)能保证在整个森林经营单位中产生明显、重大、额外、可靠和长期保护效益。原则7:经营方案 应当制定和执行与森林经营规模和强度相适应森林经营方案,并随时进行修改。应清晰地阐述经营长期目
12、的以及实现这些目的手段。7.1经营方案及其有关文献应涉及:a)经营目;b)阐明经营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土地运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临近土地概况;c)依照所涉及森林生态条件以及通过资源调查得到信息,阐明营林和/或其他经营体系;d)年采伐率及树种选取理由;e)监测森林生长及动态办法;f)建立在环境评估基本上环保办法;g)确认保护珍稀、受威胁及濒危物种筹划; h)描述保护区、规划经营活动及土地所有权等森林资源基本信息图集;i)阐明使用采伐技术和设备,以及使用理由。 7.2结合监测成果或新科技信息,以及变化环境、社会和经济状况,定期修正森林经营方案。7.3应对林业工人进行必要培训和指引
13、,保证她们正的确施森林经营方案。 7.4在尊重信息保密同步,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森林经营方案要素总结,涉及原则7.1中列出内容。原则8:监测与评估 应按照森林经营规模和强度进行监测,以评估森林状况、林产品产量、产销监管链、经营活动及其社会与环境影响。8.1应依照森林经营活动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环境相对复杂限度及脆弱性来拟定监测频率和强度。监测程序应是不间断并可以重复,以便监测成果具备可比性,以评估变化状况。8.2森林经营应涉及监测所需要科学研究及数据采集,至少要有如下指标:a)能收获所有林产品产量;b)生长率、更新率及森林状况;c)动植物区系构成及观测到变化;d)采伐及其他活动环境与社会影
14、响;e)森林经营成本、生产率及效率。8.1森林经营者应提供文献,使监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可以追踪到每一种林产品源头,这个过程就是所谓“产销监管链”。8.2应当在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和修订中体现监测成果。 8.3在尊重信息保密同步,森林经营者应向公众提供监测指标成果概括性总结,涉及原则8.2中列出内容。 原则9:维护高保护价值森林 在高保护价值森林中进行经营活动,应维护或加强这些森林特性,并始终要以防止办法,来考虑关于高保护价值森林各种决策。 9.1按照森林经营规模及强度对拟定高保护价值森林特性体现进行评估。9.2认证过程中征询某些应把重点放在拟定保护特性,以及保持其特性选取办法上。9.3经营方案应涉及
15、并采用与防止办法一致、并能保持和加强适应性保护特性特殊办法,在向公众提供经营方案要点中应专门列出这些办法。 9.4应当进行年度监测,以评估采用办法在保护和加强这些适应性保护特性方面效果。 原则10:人工林应按照原则与原则1-9和原则10及其原则来规划和经营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社会和经济效益,并有助于满足全世界对林产品需求,同步它对天然林形成一种补充,减轻对天然林压力,并增进天然林恢复和保护。10.1应在森林经营方案中明确阐述人工林经营目,涉及天然林保护与恢复目的,并且在筹划实行过程中予以清晰展示。 10.2人工林设计与布局应能增进天然林保护、恢复与保持,而不是增长对天然林压力。在人工林布局中,应采用与森林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野生动物走廊、溪河岸边缓冲区及不同林龄和不同轮伐期林分组合。人工林地块布局和规模应与自然景观中浮现林分类型相一致。10.3最佳在人工林构成上实行多样化,以增强其经济、生态及社会稳定性。这种多样性也许涉及景观中经营单位规模和空间分布、物种数量及遗传成分、龄级及构造。 10.4造林树种选取,应基于对立地适应性及对经营目适合性。为了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在营造人工林和恢复退化生态系统方面,应优先考虑使用乡土树种,而不是外来树种。只有当外来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