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谅解备忘录贵州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金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谅解备忘录贵州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开阳金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广建公司、金碧湖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达成一份“开阳紫江花园三期东都豪庭项目联合开发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因各种因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下列谅解,以致双方共同遵守:一、双方决定终止该项目约的履行,该备忘录签订后,广建公司须于开阳县人民政府将合同所占宗地挂牌出让后立即归还金碧湖公司前期投入,代偿人为金碧湖公司原合作人孟永宁。二、该备忘录签订后广建公司可将该宗地移交县人民政府作一级开发,金碧湖公司同意广建公司的移送一级开发行为。三、金碧湖公司因原开发合同发生纠纷已向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碧湖在本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向开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但撤诉的条件和期限为:1、本备忘录由广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法人印章后;2、开阳县人民政府将合同标的所占宗地挂牌出让并由孟永宁合法摘牌后,满足上述两项条件时,金碧湖公司保证履行撤诉承诺,不再与广建公司发生任何纠纷。广建公司 金碧湖公司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