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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泊渡完小学生食堂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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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心完小学生食堂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CHN2011-036 招标人: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 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1. 招标条件 1 2.工程概况 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4. 投标保证金 1 5.招标文件的获取 2 6. 资格审查方式:开标后资格审查 2 7.投标保证金帐户 2 8.投标文件的递交 2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2 10. 联系方式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1. 总则 6 1.1 项目概况 6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6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6 1.5 费用承担 7 1.6 保密 7 1.7 语言文字 7 1.8 计量单位 7 1.9 踏勘现场 7 1.10 投标预备会 7 1.11 分包 7 1.12 偏离 8 2. 招标文件 8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8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8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8 3. 投标文件 8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8 3.2 投标报价 9 3.3 投标有效期 9 3.4 投标保证金 9 3.5 资格审查资料 10 3.6 备选投标方案 10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4. 投标 11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1 5. 开标 11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1 5.2 开标程序 11 6. 评标 12 6.1 评标委员会 12 6.2 评标原则 12 6.3 评标 12 7. 合同授予 12 7.1 定标方式 12 7.2 中标通知 12 7.3 履约担保 13 7.4 签订合同 13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3 8.1 重新招标 13 8.2 不再招标 13 9. 纪律和监督 13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3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3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3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3 9.5 投诉 14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1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7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30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31 第五章 工程合理价 41 第六章 图 纸 4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46 第九章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6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心完小学生食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心完小学生食堂建设工程项目已由慈利县发改局 批准建设(慈发改社[2010]84号),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本公告已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现将有关招标事项公布如下。 2.工程概况 2.1项目名称: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心完小学生食堂建设工程 2.2招标编号:HCHN2011-036 2.3建设地点: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 2.4建设规模: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313.5㎡ 2.5工期要求:150天(日历天) 2.6招标范围:施工图纸所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见工程量清单) 2.7质量要求:合格 2.8评标办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 3.2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处于有效期内; 3.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施工资质(含叁级),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4拟任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专业 贰级或以上建造师资质(执业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无在建项目),须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求按照湘建建[2010]109号及湘建建函[2010]373号文的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 3.5外省入湘企业需提供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市外企业提供《入张施工备案表》; 3.6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按慈利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壹拾陆万元(¥160000.00)。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等方式,从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基本结算帐户汇至指定帐户上,不接受现金(投标保证金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按照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的路径、银行帐号无息返还。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工程取消报名环节,投标人于2011年05月03日前自行从(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告公示栏)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工程合理价文件,招标文件每套400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5.2由项目负责人携带以下资质证明原件参加开标会:(1)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证、专职安全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的缴款凭证及投标申请人银行开户许可证、(7)外省入湘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市外施工企业《入张施工备案表》。(8)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购买社保证明。 6. 资格审查方式:开标后资格审查 7.投标保证金帐户 账户名称:慈利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 账号:1909 1007 2910 0000 218 备注栏注明: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心完小学生食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1年05月0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慈利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室。 8.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 地 址:长沙市芙蓉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11楼 联 系 人:陈主任 联 系 人:向仲金(15874498638) 电 话:13085403288 电 话:0731-88889038 88887748(传)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 联系人:陈主任 电话:1308540328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向仲金 李志强 电话:0731-88889038 1.1.4 项目名称 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心完小学生食堂建设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 1.2.1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及自筹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土建、装修及水电安装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施工资质,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信誉要求:在参与的诉讼中近三年中没有投标人承担责任的。 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建造师资质(执业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无在建项目),须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按照湘建建[2010]109号及湘建建函[2010]373号文的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5个工作日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天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5工作日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05月03日上午9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天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天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6万元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技术标肆份;投标函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3.7.5 装订要求 胶装并编页码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 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心完小学生食堂建设工程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慈利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慈利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 (5)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位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按湘建建【2011】111号执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得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内容条款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第三、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及计费标准,由中标人向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合理价;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3.1.1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理价确认书;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2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资格审查资料; (5)项目管理机构;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技术标为明标)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施工设备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价格是经投标人承诺的工程合理价。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工程合理价确认书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和盖章方为有效,且投标报价必须大写(注册造价工程师所在单位不是投标单位,还必须提供投标单位与注册造价工程师所在单位的委托协议书,加盖被委托单位公章、造价工程师注册章及签字),否则报价无效,不进入随机抽取。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且都在有效期内)。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投标函部分、技术标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投标函部分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技术标”或“商务标”或“投标函”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投标文件技术标一式肆份装入技术标密封袋,商务标正本壹份,副本叁份,装入商务标密封袋(在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装入投标函密封袋(在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密封袋两端封口处粘贴密封签并加盖印签。 4.1.4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4.1.3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即项目负责人(带有效身份证)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由监督人员验证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1、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参照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评标办法中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了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2.1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其余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2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2.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2.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2.5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3、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3.1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3.2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 (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3.3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3.4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已完成开标前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可以不再另行审查。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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