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济南建招工程咨询部 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采购招标文件
项目采购编号:
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
采购招标
招标文件
(设计、施工、验收、检测及保修一体化)
编号:JZ-201503A-G009-086
采购单位: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
代理机构: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 制 人:杨燚
审 核 人:姜传杰
编制日期: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2
第二部分、投标单位须知 5
前附表 5
一、说明 9
二、招标文件 10
三、投标文件编制 11
四、投标文件递交 17
五、开标与评标 18
六、合同签订 23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 24
八、处罚、质疑 24
九、保密和披露 26
十、解释权 26
第三部分、招标要求 27
一、项目说明 27
二、设备技术要求表 27
(一)管道设备及材料 27
(二)室内设备及实验家具 29
三、工程技术标准 30
四、质量服务要求 30
五、技术服务 31
六、交货日期 32
七、付款方式 32
第四部分、合同格式 33
第五部分、附件 34
开标一览表 34
投标明细表 35
投标函 3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7
商务偏离表 38
技术偏离表 39
投标单位信息表 40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 41
封面格式 42
封口格式: 43
第六部分、评标、定标办法 44
一、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 44
二、定标办法 47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细则 48
投标保证金退款函 51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
采购招标公告
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委托,就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
一、采购单位: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
二:项目名称: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采购招标
三、项目编号:
四、招标代理机构: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本采购项目为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采购招标。本项目为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对病理科空气质控工作站系统的设计、制作、送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及相关配套服务,以及有效降低室内及周边走廊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实现自动控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投标单位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建设项目验收及检测费用,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要求”。
工程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济兖路440号。
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为60日历日。
质量要求:合格。
本项目为一个标段: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采购招标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
6.1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资质文件并能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单位;
6.2 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3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4法人授权委托证书原件(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5投标人具备提供设备及安装能力的供应商(营业范围内包含“空气处理”或“空气净化”等类似空气处理项目,开标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6.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5年04月15日至04月21日,每天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00 (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咨询部(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大学科技园南区)12号楼1单元102室)
投标单位报名的同时可以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本费:300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八、报名提交资料:投标单位报名时必须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证明材料及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套,否则不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九、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上发布。
十一、本项目联系人:
采购单位联系人:王兴军、田善鹏
联系电话:0531-67626473、0531-67626574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姜传杰、杨燚
联系电话:0531-67808997
十二、其他:若有疑问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致电招标代理机构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十三、监督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04月15日
第二部分、投标单位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采购招标
2
采购预算
人民币70万元
3
建设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兖路440号
4
资金来源
自筹
5
出资比例
100%
6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7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8
招标范围
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检测及保修
9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5月17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7月16日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
质量标准
最终达到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的合格标准。
1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投标人具备提供设备及安装能力的供应商(营业范围内包含“空气处理”或“空气净化”等类似空气处理项目,开标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未出现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两年内未曾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并且没有被部、省列入黑名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
1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3
踏勘现场
不统一组织,自行踏勘现场
14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5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5年4月23日 17 时 00 分
采用Word电子文档格式,
发送至电子邮箱JNJZGCZXB@163.COM,并电话通知接受
16
招标人书面
澄清的时间
2015年4月24日 17 时00 分
17
分包
不允许
18
偏离
不允许
19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本项目现场平面图纸
20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5年4月23日 17 时 00 分
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5月7日09时00分
2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小时内
24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25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2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1.4万元
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以(支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到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231209873131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济南舜华路支行
要求确保开标日期两天以前,即2015年5月5日11:30前到达本账户,若需投标保证金收据,开标前到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领取。
27
资格
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28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2年,2013年年报
29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三年,指2012年01月01日起至今
30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两年,指2013年01月01日起至今
3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2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和密封条骑缝处及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3
投标文件
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34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2册,分别为:技术标(包括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
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商务标、技术标提供一正五副;
电子光盘提供二份(技术标(包括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图纸CAD2003版)。
35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设计及施工一体化采购招标投标文件在2015年5月7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36
递交投标
文件地点
地点:济南银座佳悦酒店四楼贵宾厅(济南经十路23377号路北,经七路西头与经十路交汇处)
酒店联系人:李燕玲经理
手机:18678805762;办公电话:0531-68618888
时间:2015年5月7日09时00分
37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否
38
开标时间
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39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授权代表
开标顺序:签到顺序
40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 4人;技术专业 3 人,经济专业 2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41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43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无
履约担保的金额:无
44
采购单位
名称: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兖路440号
联系人:王兴军、田善鹏
电话:0531-67626473、0531-67626574
44
代理单位
名称: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大学科技园南区)12号楼1单元102室
联系人:姜传杰、杨燚
电话:0531-67808997
邮件:JNJZGCZXB@163.COM
一、说明
1、招标人:系指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
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监督部门:系指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4、合格投标人:
4.1资质条件:投标人具备提供设备及安装能力的供应商(营业范围内包含“空气处理”或“空气净化”等类似空气处理项目,开标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2财务要求:未出现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3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两年内未曾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并且没有被部、省列入黑名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
5、货物定义
5.1“招标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5.2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5.3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国家、省、市政府有权部门认定发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且经过认证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6、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7、踏勘现场
7.1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对本项目的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和审阅,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所需车辆及相关费用自理。
7.2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所获得的资料将被认为已了解了本项目的现场情况,掌握了编制投标文件的有关条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7.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构成
本招标文件共分五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招标要求
第四部分、合同格式
第五部分、附件
9、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9.1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9.2 招标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任何时候,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该澄清和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9.4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与开标时间,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各投标人,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编制
10、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0.2 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0.3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附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
10.4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5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11、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包括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构成。
11.1投标函部分
11.2技术标部分
11.2.1技术响应表;
11.2.2投标方案:投标人可对施工现场进行勘踏,按照现场条件和使用方要求提供现有状况图,自行编制设计技术方案及施工图。投标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但须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并保证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可。
11.2.3货物合格证明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1)技术方案;
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若是环保、节能产品须详细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招标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条款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制造标准。投标人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投标人须全部承担。
11.2.4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限为1年,质保期内免费上门维修,供方对设备实行“三包”,对项目的质保供方自行承诺。投标单位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方式在8小时内响应,并在48小时内完成需方提出的维修要求(特殊配件更换除外)。
11.2.5施工组织设计
11.2.5.1总体概述:设计图纸(A4)、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11.2.5.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11.2.5.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11.2.5.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11.2.5.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11.2.5.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11.2.5.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11.2.5.8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1.2.5.9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1.2.5.10针对质量、工期的相关管理措施和承诺;
11.2.5.11投标单位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3资信标部分
11.3.1投标人资质;
1)有关证明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投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报价保证金缴纳证明等,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明确具体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3)近两年度财务报告;
以上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原件。
11.3.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报价,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3.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组织机构图;
2)项目经理简历表以及项目经理的同类项目业绩;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以及承建类似项目情况;
4)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5)其他辅助说明资料、施工力量部署。
11.3.4类似工程业绩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11.3.1、11.3.2、11.3.4要求携带原件备查。
11.3.5获奖情况
11.3.6投标人信誉
11.3.7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1.4商务标部分
11.4.1报价一览表;
11.4.2投标报价明细表;
11.4.3商务偏差表;
11.4.4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表格及资料;
11.4.5投标单位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2、投标报价
12.1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币种为人民币。投标报价含设计、主件、标准附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服务、技术服务、运输、保险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病理科净化机房(通风)工程验收及空气质量检测费用,其中设计费、工程验收费及空气质量检测费用在投标文件唱标单中单列。
12.2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备注处注明,本次投标限报一种投标方案。评标委员会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报价而被拒绝。
12.3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投标文件装订与编写
13.1本项目要求胶装。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胶装成册。
13.2 投标人应准备六份技术标书、商务标书(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分别密封;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一份、资格证明文件一份(需携带要求的原件备查)。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正本有差异,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13.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
13.4 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4、投标文件签署
14.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开标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14.2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5、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
15.1.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15.1.2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15.2 为方便公开唱标,请投标人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注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15.3每一密封文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开标前不准启封”字样。
15.4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6、投标保证金
16.1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4万元整
16.2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以(支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到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231209873131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济南舜华路支行
要求确保开标日期两天以前,即2015年 月 日11:30前到达本账户,若需投标保证金收据,开标前到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务部领取。
16.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汇款用途”处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6.4投标人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及本单位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换取资金到位证明。投标人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参加投标。
16.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退款时须出具投标单位的收款收据,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后凭合同无息退还。
注:因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7、投标有效期
17.1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投标书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 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四、投标文件递交
18、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8.1 投标人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8.2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签收
19.1 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合格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同时签字确认。
19.2 投标文件须采用纸质形式,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不予接受。
19.3 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20、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0.3 撤回投标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20.4 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开标仪式后撤回投标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21.3 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投标文件,唱标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
21.4 记录员将唱标内容分项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2、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审,确定入围投标人、中标人。依法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家不应少于五分之二。
23、评标原则
23.1 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3.2 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3.3 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3.4 保密性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3.5 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24、评标办法见本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评标、定标办法。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询问。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5.2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6、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意向等,均不向投标人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7、投标人瑕疵滞后的处理
27.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综合评标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招标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投标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承担。
27.2 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投标人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28、废标
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无效投标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密封、装订的;
3.唱标一览表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签字的;
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5.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仪式的;
6.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资质证明文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供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0.投标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无效,而且招标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投标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5.在整个开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或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投标人或串通投标的;
6.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存在以上行为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0、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六、合同签订
31、中标通知
31.1中标结果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济南建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上公布。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31.2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签订合同
32.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2.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
33、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定率法计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不足人民币5000.00元的按人民币5000.00元收取。
八、处罚、质疑
34、处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中标人其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35、质疑
35.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5.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公布中标结果的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35.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35.4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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